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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自信视域下法治文化认同的现实境遇与实现进路

2021-12-17曾艳

关键词:文化自信

曾艳

摘 要:法治文化认同为增进文化自信营造现实感知空间,文化自信对主体价值观的塑造发挥着更基本、更持久的作用,为法治文化认同提供内生性价值体认。从文化自信的角度论,当前我国法治文化认同存在法治话语西化、法治精神文化缺失、社会主体制度认同与观念认同断裂等困境。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权威,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传承文化根脉,重构新的中华法系;培育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和行为认同。

关键词:文化自信;法治文化认同;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中华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1)11-0059-05

法治文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过程中突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精神理念、制度规范、行为实践三个层面的统一,“是指溶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法律行为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是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1]社会主体对基于自身法治实践而生的法治文化认同感对国家法治建设尤为重要。法治文化認同作为主体对法治文化中的精神理念、良好的制度规范、法治行为方式等的共识,所表达的是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一种赞许态度和确认行为。文化自信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支撑,以文化自信驱动法治文化认同,有助于构建科学的法治文化认同机制,使社会成员自觉接受并不断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念,提升其认同度。

一、文化自信与法治文化认同的内在互动

文化自信作为一种主体心态,是一个民族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强烈认同、对自身文化生命力的坚定信念,是理性审视自我、沉着面对世界的内生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为底蕴,在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化的精华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构成我们文化自信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明。文化自信为法治文化认同提供内生性价值体认,法治文化认同基础上的主体实践活动为文化自信的生成营造现实的感知空间,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具有逻辑上的内在关联性。

(一)法治文化认同为文化自信的生成营造现实感知空间

认同是自信的前提。文化自信需要潜移默化的熏陶与感染,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如可以通过营造文化环境、供给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在中国文化的时空境遇中使人们受到文化的陶冶,为坚定文化自信奠定坚实基础[2]。坚定文化自信必定要坚定法治文化自信,这就要在社会交往和实践的过程中培育人们对法治文化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价值认知,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理性选择和具体行动。社会主体对法治文化的自觉认识与内生认同决定其法治文化自信的程度,进而决定主体文化自信的程度。

其一,在法治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法治实践,能为社会主体理解与增进法治文化自信营造现实感知空间。实践基础上的历史活动会引起意识的发展等各种变化。文化自信不是无本之木,也不是抽象的,而是来自人们具体的生活实践。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人民意志,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保护人民权益,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彰显公平正义,营造富有现实说服力的法治文化的感知空间,使法治成为人民群众自觉认同并由此产生的信仰,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行为习惯。认识上达成共识、情感上产生共鸣的法治文化认同营造出的崇高的法治价值,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治思维,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使抽象的价值理念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从而夯实法治文化自信的现实基础。

其二,法治文化认同夯实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的自信。中国的特殊国情、文化传统和历史命运决定必须走适合本国特点的法治道路,而不能照搬他国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引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人文基础和价值支撑。在当代中国,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必然会内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的强烈认同,进而夯实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和法治文化自信。

(二)文化自信为法治文化认同提供内生性价值体认

法治文化认同归根到底在于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精神、法治规范、法治行为等的肯定和支持态度。文化自信所具有的包容性、创新性与进取性,使人们拥有昂扬向上的健康心理、持久的生命力和创造潜能。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发展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更好构筑中国法治精神、法治价值,自觉践行法治,为法治文化认同提供内生性价值体认。

其一,法治文化认同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法治虽然是西方的舶来品,但它会经历一个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的过程。无论我们承认与否,中国传统法文化始终沉淀于我们的内心深处,潜移默化地对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产生着影响。嵌入文化自信内生基础的中华传统法文化的价值追求为法治文化认同提供了一种价值建构与路径选择。当然,其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保守和落后因素,我们不能直接全盘挪用,而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批判继承中华传统法文化,真正增进文化自信,进而为法治文化认同提供深厚积淀与价值体认。

其二,法治文化认同发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作为主体的一种价值共识和体认,法治文化认同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社会思想多元多样多变,对增进法治文化认同提出了严峻挑战。应对这些挑战,关键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确立起具有自己文化特色的法治理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夯实法治文化认同的实践根基。

二、从文化自信看法治文化认同的现实境遇

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建设成效显著,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全新视域、顶层设计和有利时机,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和实践性。对于当前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来说,首要的是使社会主体认同法治文化,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毋庸置疑,文化自信一旦缺位,就不能生成对国家的全方位认同和自信,法治文化认同也只会是空中楼阁。十八大以来,文化自信作为一个重要命题被提出,并以一种软性和潜隐的力量,对主体价值观的塑造发挥着更基本、更持久的作用,夯实了法治认同的文化根基。但也应当看到,从文化自信的角度论,法治文化至少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认同困境。

(一)法治话语西化

作为法治后发展国家,我国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初始阶段,法治理论和法律文化相对落后,大量移植了西方法律概念及其制度。另外,随着“权利”“自由”“民权”等近现代西方法律概念和理论传入中国,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对社会主体法治意识的形成影响深远。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国家作为法治的先行者,曾经起过某种示范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作为西方国家主流法治话语体系的核心内涵,对我国法治话语体系影响最为深远。有学者将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特征歸纳为:法律在全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只要法律得到实施,其内含的自由、民主、公正等价值就能实现;法律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一个自证、自洽的封闭过程。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还强调,其法治图景代表人类的共同理想,其法治标准适用所有国家,法治国家要遵循其模式来行事[3]。不可否认,西方社会有关法治的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我国法治话语体系初创时期,西方法治理念与制度是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资源。但必须认识到,它是在西方社会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是西方学者创设的关于如何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套价值观念和理论学说。我们需要警惕西方话语殖民,即要求复制西方法治的理念与制度、进而消解我国法治文化认同。中国传统主流文化强调“秩序”。我们在构建法治话语体系时,不得不面对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是进行“和而不同”的主动抉择还是保持“同而不和”的理论惰性[4]?答案显而易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理论研究自主性意识的不断增强,我们应理性思考这一问题,进而自主构建符合中国法治道路的法治话语体系,以开放的法治话语姿态,吸收全球法治治理的最新理论成果,确保世界法治话语体系的中国在场。

(二)法治精神文化的缺失

在中国法制历史的演进中,与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传统社会相适应,通过天然的道德情感维系社会的中国传统文化呈现出伦理型文化的基本特征,也因此难以生长、发展出现代法治精神文化。

要形成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既要摒弃人治,又要反对专制;既要健全法制、形成对法治制度文化的认同,更要有对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只是解决有法可依,解决制度文化认同的问题,法治中国建设恐难实现。当下中国法律实施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治文化特别是法治精神文化建设不足,法治精神文化认同亟待加强。

(三)社会主体制度认同与观念认同的断裂

法治中国建设要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需要社会主体坚定信仰法律、坚决捍卫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把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视为一种行为方式和习惯,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离不开人的主体性发挥。

人的主体地位的提升是法治文化认同生成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一脉相承的专制制度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相结合,形成“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缺乏追求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和行为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法治模式的迅速推进下,我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形式完备的法治制度。虽身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社会主体往往并不以法治社会角色来认同自我,而是按照人情社会角色来认同自我,依此行为。人的自我观念变化不能跟上制度的变化,显然阻碍了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

三、以文化自信推进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进路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要始终保有自我的文化主体身份,在坚持中华优秀法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兼采各方之所长,彰显文化自信。这样,我们就会更加关注中国的法治精神和价值理念,反思西方法治文化及其话语霸权,不断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根基。

(一)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权威,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

不少学者已经意识到,照搬照抄西方法治理论或对其亦步亦趋,不仅无助于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更无助于解决中国法治的现实问题。因此,我们要在揭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虚幻性特征及其搭载的西方势力政治企图的基础上,确立法治话语权威,逐步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及话语体系。

其一,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证伪。毋庸置疑,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描述法治的特征时呈现出理想化的倾向。事实上,法律的明确性、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征都是有限且相对的,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并非都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而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司法独立只是一种假想,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当作各种价值的替代同样是一种虚幻的构想。由此而言,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不过是思想家和理论家们做出的理想化的描述和浪漫化的想象,无法经受实践的检验与挑战。我们在认识到自由主义法治理论逻辑上的悖论的同时,还应看到其作为西方势力推行霸权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工具所搭载的政治企图。近几十年来西方国家在表面中立甚或是友好、积极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文化传播活动中,在亚洲、非洲、美洲以及东欧进行法治输出,隐含着推行西方基本政治制度的明确目的与动机,即认为世界法治的发展方向是西方自由民主的法治及其制度实践。对此,我们要有“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战略定力,对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保持警惕,至少要保有合理的怀疑。

其二,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权威。首先,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需要通过法治话语将其转化为指导法治实践的理论,要丰富法治理念的学理和文化基础,提升其科学性。其次,要认识到不同国家的法治理念各有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发展创新。我们要在中国社会发展历史的总进程中,深化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解释力,充分认识到在其指导下的法治实践对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理论价值。惟其如此,才能凝聚共识,社会主体才能充分感知当代中国真正需要且现实可行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理论及其文化,进而确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权威。

其三,以创新、开放的姿态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中国法治的对外传播是外宣的重要领域。要充分利用国际法律交流平台,如WTO、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机构,推广介绍中国法律,进而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话语权,确保世界法治话语的中国在场。

(二)传承文化根脉,重构新的中华法系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要在传承中华法文化精华的基础上,重构新的中华法系,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逻辑发展必然。

其一,传承文化根脉。法治总是从文化传统中汲取养分,两者具有天然的联系。中华法文化中蕴含着“良法善治”和现代法治的文化源泉,闪耀着深邃的治理智慧。西周时期,我国就形成了礼法制度和礼法文化。法在礼中、礼外无法,是中华法系礼法文化的原生态式样。可以说,古代礼法文化孕育了中华法系,而中华法系又固化了礼法文化,形成了“以德为法”“以德服人”的德治观,“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的自律观,“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理观等。以现代法治的标准来定性礼法之治,其总体上属于人治的范畴,但也应当看到其内含诸多合理的法治内核。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5]这些都是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中华法文化的精华之处。不加分辨就武断认为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司法独断、严刑重罚等是有失偏颇的。要深刻认识到中华法文化中蕴含的“良法善治”和现代法治的文化源泉,对其进行现代化创新发展、正本清源,以中华法文化话语讲述法治中国新故事,进而增强中华法治文化认同,重构新的中华法系,推动法治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其二,重构新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以其稳定、鲜明的特点深刻影响着朝鲜、越南、日本等国,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生活习惯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但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国势衰微,清朝的覆灭,使中华法系失去了载体而不复存在。在民族复兴成为时代最强音的今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6]中华文化的复兴也包括法文化的复兴,而中华法文化的复兴集中体现在构建新时代的中华法系上。

重构新的中华法系,绝不意味着复旧,而是扎根本国土壤、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中提炼出穿越历史时空的法律思维、法律理论以及合理性、民主性的制度因素和丰富的思想资源,弘扬体现中华民族精神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文化,不断从历史的启迪中汲取智慧和力量。重构新的中华法系,也绝不是妄自尊大、自我封闭,而是在坚定自我主体地位的同时放眼全球,充分吸收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实践模式,取其法治文化的精华为我所用,更好体现守正创新和兼收并蓄的价值追求的统一。

(三)培育法治精神,增強法治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和行为认同

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一项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长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努力。要厘清法治精神的丰富内涵、生成机制和运行逻辑,厚植法治精神赖以生长的文化土壤,充分发掘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优质资源,推动法治精神时代化、民族化,推动人们的法治文化认同实现从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再到行为认同路径的合理性转换。

其一,培育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的培育是法治文化认同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加快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建设法治社会信念和培育法治精神得到明显增强。但法治建设的进程绝非坦途,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的培育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就需要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重视公民公共意识的养成;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与感染;要将法治精神的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推动两者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等等。

其二,增强法治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和行为认同。法治文化认同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逐步发展的过程,是沿着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再到行为认同的路径递进展开的,三者统一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7]。

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是信任感、敬畏感及责任感认同三者的有机统一。法律应该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良法”;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公平公正;生效的判决能及时得到执行,等等。只有全社会都认识到自己的法治责任感、使命感,才会奠定法治文化认同的主体基础,这需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敢于担当,需要法律工作者承担起法治文化的生产与传播责任,需要广大百姓争当学法护法、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治文化认同的实质是法治价值观的认同。各国法治实践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其法治文化也呈现出多元和异质性,但也相互渗透、融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具备国家意志性、意识形态性、历史传承性、体系开放性等普遍性特征的同时,兼具人民主体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制度性特征,其核心是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观,即以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为根本价值取向。有了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共同价值共识,就有了认同法治的共同利益追求和践行法治的高度自觉。

法治文化认同最终要落实到行为认同上。在法治行为认同过程中,个体通过自觉践行法治使价值评价转向具体行为,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行为认同包括个体对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行为的认同,这就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此奠定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的坚强基石,构建起中国法治文化大厦的牢固根基。

結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法治文化认同亟待加强。而文化自信这个重要命题一经提出,就以一种软性和潜隐的力量不断夯实社会主体法治认同的文化根基,为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认同提供内生性价值体认。其中,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是我们发展法治文化的源泉与动力所在,汲取中华优秀法文化蕴含的“良法善治”和现代法治精神,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法治认同和法治信仰。而西方法治思想也是整个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思想场域。因此要传承与创新传统法文化,始终保持自身的文化主体地位,同时兼采各方之所长,彰显文化自信,构建起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在传承文化根脉的基础上,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民族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模式,取其法治文化精华为我所用,重构新的中华法系,培育法治精神,实现法治文化认同从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再到行为认同的不断发展。惟其如此,才能找到法治文化的力量根基,为法治文化认同奠定坚实的基础,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根的发展和有魂的创造。

参考文献:

〔1〕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的几个问题[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2).

〔2〕项久雨.新发展理念与文化自信[J].中国社会科学,2018(06).

〔3〕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2(03).

〔4〕王群.立场与策略:当今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J].理论导刊,2016(02).

〔5〕习近平.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 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N].人民日报,2014-10-13.

〔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7〕龚廷泰.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4).

(责任编辑 曹彩霞)

The Realistic Situation and Realization Approach of Legal Cultural Ident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Confidence

ZENG Yan

(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gmen 448000, China)

Abstract: Legal cultural identity creates realistic perception space for enhancing cultural confidence. Cultural confidence plays a more basic and lasting role in shaping the subject's values and provides endogenous value for legal cultural ident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confidence, there are many dilemmas in Chinese legal cultural identity, such as the westernization of legal discourse, the absence of legal spirit and culture, and the separation between social subject's institutional identity and concept identity.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discourse authority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oncept, construct the discourse system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herit the cultural roots and reconstruct the new Chinese legal system,  foster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strengthen the emotional, value and behavioral identific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 Cultural Confidence; Legal Culture Identity; The Socialist System of Law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hinese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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