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文化视角下的高校心理危机分级干预的探讨
2021-12-17
(浙江农林大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浙江 杭州 311300)
1 茶文化视角下分级干预的内容
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针对应激事件的干预是高校长期以来危机干预的主要内容,现在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体现了精神卫生法“爱民”的思想。同时,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强调“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体现了精神卫生法“爱民”的思想。原来围绕他们所设计与开展的各项干预措施必须依法调整。
茶文化注重伦理规范。茶道包含的处世哲学以及茶俗里面的道德规范,对危机干预人员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心理危机干预的目标和干预方式体现了茶文化的伦理规范的特性。其一,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及“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等规定,高校心理咨询人员对于精神障碍大学生的工作主要是“发现”与“建议”,而不是直接干预;其二,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这里强调的是“沟通”;其三,第四十九条指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这一条强调了监护人的责任,而非监护人则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茶文化注重对人的尊重。精神卫生法特别提出了两类可能必须实施非自愿诊疗的情况,非自愿诊疗的设置体现了尊重的特点。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条)。毫无疑问,这两种情形均是危机干预的对象,在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等均强调了此情形中监护人,即大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所以监护人是干预的重要参与者。另外,这两类涉及生命安全,尤其是第二类,均需要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参与、协助,尤其是在监护人未及时或不愿履行责任的情况下(第三十五条)。
2 高校心理危机分级干预的区分和界定
通过深入学习精神卫生法,结合以往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实践经验,将危机干预对象状况的级别进行区分、界定及说明。
2.1 红色
包括精神卫生法中“自伤、自杀”与“伤害他人”两类情况。两类均可能是重性精神病所致,属于精神病性障碍,如自杀、自伤行为可能是抑郁症的症状(F32)。此外,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或妄想的支配下,有可能出现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重性精神病患者往往自知力缺失,缺乏求治动机和欲望,他们可能不会主动寻求治疗,同时也拒绝治疗,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是正常的;边缘性人格障碍(F60.3)的患者也会出现反复自杀行为、自杀姿态、或威胁,或自伤行为(这些情况也可能在没有任何明显促发因素的情况下发生的)。为了尊重患者的权利,避免出现“被精神病”情况的再次发生,精神卫生法明确了监护人送诊及决定是否住院的责任,并制订了严格的诊疗程序,所以当发现大学生有上述几种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到校成为首当其冲、至关重要的工作。
涉及伤害他人的极端行为肯定需要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的介入。还需明确指出的是,在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未到校的时间间隙,以及一些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拒绝依法完成必要的诊疗程序时,必须依照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2.2 橙色
此级别相当于精神医学中的“人格障碍”水平,具体表现两种,一是人际冲突频繁发生,二是多门考试科目不及格,难以完成学习任务。人格障碍是指明显偏离正常的且根生蒂固的行为方式,往往导致适应不良,患者因此遭受痛苦或者使他人遭受痛苦,并给个人或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人格障碍具有内在和谐,外在冲突的特点,精神卫生法从从业人员、从业地点等几方面明确区分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但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并非泾渭分明的,而且人格障碍患者也需要长期的支持和指导,但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他们不是学高校心理咨询的对象,因此应尽快联系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建议到医疗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同时谨慎地进行校纪处分、学籍管理等行政干预。
2.3 黄色
前文已提到,对应激事件的干预是高校长期以来危机干预的主要内容,现在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从对应激的相关研究来看,应激反应取决于应激事件,个性特征与社会支持,该级别即以此三方面进行表述。应激事件分急性、强烈的与慢性、持久的两种,后者相对容易被忽视,如一些慢性躯体疾病、身体缺陷或家庭中长期存在的矛盾,这些都可能影响大学生生活质量及个人发展,甚至是一些大学生自杀的主要因素,值得重视。我们还应注意到应激事件对于个体的意义,了解大学生成长经历。最后是社会支持,精神卫生法强调监护人的责任,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学生家长、家庭状况,既是帮助学生认知和利用其社会支持系统,同时也为我们的危机干预建立良好的工作基础。
3 高校心理危机分级干预措施
在以上不同级别的归纳背景下,我们在危机干预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3.1 加强隐私保护
保密是心理健康工作的基本要求,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保密例外,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在实际的干预工作中,心理危机学生对隐私有高敏感性,如怕父母担心等,会以保密为由,希望学校不要把相关情况告知家长及班主任等,但是第十六条做出了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此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告知学生在校的心理状态。作为学校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学生的隐私,并控制好相关舆情。
3.2 明确职责及分工,保证干预正常进行
精神卫生法明确各类人员在危机干预中的角色,如在对严重精神障碍大学生的危机干预中,心理咨询老师的职责是“发现”及“建议”,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是带学生去医疗机构接受专业诊断与治疗,学工或院系相关人员则在此过程中提供协助,必要时,如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3.3 建立家校联合机制,为学生成长提供资源支持
原生家庭是罹患精神障碍的病因之一,有精神疾病的学生往往缺乏足够的家庭及社会支持,导致恶性循环,争取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完成其法律责任是现实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具体应该做到:(1)重视日常交流。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做出了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因此学校应形成制度,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反应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并做好记录;(2)对家长情绪进行工作。家长在得知子女患精神障碍后普遍存在内疚、羞愧、焦虑等心理,强烈的情绪冲击使他们难以履行职责,甚至干扰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必须针对他们的情绪进行适当工作;(4)制订长期规划,危机干预尤其是精神障碍的诊疗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作,可能贯穿整个大学阶段,涉及大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学生一起拟订长期治疗、学习的规划;(5)协助事务处理。尽量协助家长送诊,办理休、退学手续等。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最终目的不是解决一个个心理危机,而是从整体提高上学生心理健康素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心理学的发展,教育的发展,以及《精神卫生法》的施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高校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将会不断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