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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2021-12-17

福建茶叶 2021年3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规制惩罚

(爱丁堡大学,苏格兰 爱丁堡 EH89JU)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中阶段,茶叶食品行业滋生了许多犯罪事件,一些经济主体经营生产行为失控、失范,引发一系列茶叶食品安全问题与法律争议,严重时还会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在此环境中,刑法规制作用逐渐突出。对于茶叶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必须发挥法律制度的强制作用,才能避免犯罪事件的发生,规范与纠正市场行为。

1 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1.1 规制行为缺乏完善性

我国非常看重食品安全与质量,还专门针对食品安全制定了法律政策,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包含了茶叶食品安全。针对茶叶食品,在相关法律政策中主要包含了茶叶食品的生产、销售、包装、运输等环节,并没有涉及茶叶食品采摘、种植、加工等环节,这导致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出现漏洞。一些不良商家就会利用这些漏洞做出犯罪行为,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威胁。然而,因为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的规制内容,就算发现这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无法定罪,自然无法发挥相关法律制度作用,这是我国亟待完善的不足。

1.2 犯罪刑法规制模式未与时俱进

从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立法模式问题。当面临法理学或立法史话题时,犯罪问题越发引人思考,且在社会发生率越来越频繁,相关立法人员就更偏向于统一立法,立法模式属于大统一性,就是将一个领域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统一规制,将犯罪行为处理结果全部集中到一部刑法典中,这是比较传统的立法模式。早在上世纪中后期,国外就开始采用分散化立法模式。社会在不断进步,人类的思想也在逐渐进化,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的经济、市场、社会分工、领域细分等都已经进入一个全新时代,刑法作为规制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存在,更应当追求分散化立法。将犯罪行为和刑法规制进行细分,使其更具完善性,也可对各领域的不同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尤其是在我国茶叶食品安全犯罪环境中,原本统一的立法模式必须得到摒弃,我国可借鉴与参考国外优秀立法模式,在借鉴的基础上予以创新,使其更符合我国茶叶食品安全犯罪现状,起到良好的犯罪规避作用。

1.3 规制惩罚方法有待转变

在茶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惩罚上,可以把惩罚方式分成两种模式,分别为主刑、附加刑。食品安全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犯罪主体通常都是为了牟取暴利做出违法行为,有必要实施附加刑惩罚。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针对茶叶食品安全存在的犯罪行为,一般使用罚款方式惩罚犯罪主体,但罚款数额并不高,通常是以销售额为标准,以销售额的百分比进行罚款,但这些犯罪群体大多是个体户或小型企业,最终的罚款数额较低,根本不能达到惩罚标准,这就降低了犯罪成本,当惩罚方式无法拥有震慑性和威严性时,就会导致犯罪主体无所畏惧,提高犯罪几率。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该情况有所转变,然而,从整体上来看,怎样计算处罚金额并没有明确阐述。政策中表示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也没有对具体的惩罚比例加以指明,这种形式虽可以赋予法官一定权利,但容易导致量刑尺度因人而异,引发灰色空间。为提高判决公平性和透明化,应完善罚款方式比例设置。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资格刑,主要以财产刑和自由刑为主要惩罚方式,这就导致一些市场主体存侥幸心理钻法律空子做出犯罪活动。在茶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中,往往会出现双重违法情况,其主体是《食品安全法》和《刑法》,针对该情况必须加强两种政策间的关联。然而,立足于现状发现,两种政策间的联系并不大,这可能面临减轻惩罚的情况,这无疑是一种缺陷。

1.4 刑法规制状态不均衡

茶叶是一种快消品,是人们家中的必备食品之一,有许多人将其作为提神醒脑的保健品,这可以看出,茶叶在人们的生活中有一定重要性,如果出现任何茶叶食品安全问题都会造成群体性恐慌。因此,为了打击犯罪行为,刑法发挥着巨大作用。从根本上来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有着非常强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在保障食品市场有序、规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国内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结构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呈现出粗线条特征。但从目前现状来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中和茶叶食品有关的法律规制并未达到均衡状态,这会削弱刑法作用。相关部门应当关注茶叶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矛盾及特征,将其优化,使其渐渐达到均衡状态,符合茶叶市场实际,切实发挥抵制功能。

2 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有效策略

2.1 完善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处罚方式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目前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处罚方式上存在问题,为了提高犯罪成本,在根源上减少犯罪主体滋生,必须完善现有犯罪处罚方式。站在客观角度上来讲,茶叶食品市场主体发生犯罪行为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投入和产出。市场主体的最终经营目的是盈利,当投入和盈利不成正比时就极其容易发生犯罪行为,所以,在对犯罪处罚方式进行立法时,必须突破成本收益比才可以有效降低犯罪发生率。并且,企业犯罪的危害性远远高于个体犯罪,需针对犯罪主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罚款金额。当犯罪行为极端恶劣时,可在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没收财产处罚方式,这比罚款更有震慑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行为,将其扼杀在根源处。与此同时,还应健全资格刑。和罚款相比,资格刑有着更好的控制能力,不仅可以有效制止茶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还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使犯过罪的市场主体有所消停。当经济主体做出犯罪活动之后,若犯罪行为恶劣,引发不可挽回的损失,可剥夺主体再次进入食品领域的资格;若犯罪行为较轻,损失不大的情况,可对犯罪主体经营范畴加以限制。

2.2 加强茶叶食品安全犯罪重视度

茶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还和相关部门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当相关部门未引起重视时,就导致犯罪主体趁机而入。而且,从公共安全犯罪刑法来看,茶叶食品安全犯罪的受害群体一般是的确定且不特定的人群,这和公共安全犯罪刑法有相似之处。当茶叶食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时,不但会扰乱茶叶食品市场规范,更严重的是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了公共安全侵害。因此,为了对茶叶食品行业进行实时监督,可以把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列入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法范围之中,使其实施分散化立法管理,对于打击相关犯罪现象更加有力,使刑法规制状态逐渐趋于均衡。另外,除了主刑以外,可以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立茶叶食品安全犯罪有关规定,强化犯罪行为打击细致化划分,从而全面监督茶叶食品市场主体行为,当发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制止、处罚,打击法律环境缺陷下的犯罪主体嚣张气焰。

2.3 扩大规制范畴

一直以来,茶叶食品安全犯罪都是潜在且现实存在的。当发生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时,必须发挥犯罪刑法的保障功能和规制功能,才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大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执行行业犯罪刑法规制范畴。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后,要在相关法律政策中增加与茶叶食品产业链有关的规制内容,不仅要关注茶叶食品的生产、包装、运输等环节,更应对茶叶食品的采摘、种植、加工等予以监督,确保从茶叶种植到进入消费者口中的全过程拥有安全质量保障。并且,还需明确茶叶食品各环节实施中市场主体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当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时,要将责任及时落实到人头上,让市场主体可以感到畏惧,遵守市场规则合法经营。

2.4 完善罪名设置

在我国刑法中,和食品安全相关的罪名还应得到完善。如茶叶食品进行运输时,如果司机或管理者未遵守相关运输规范,导致茶叶食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质量改变。但当事人在知晓该情况的前提下,依旧隐瞒事实,把茶叶食品转交给委托方,引发严重后果时,必须给该行为安上罪名。但这种情况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可以列入安全犯罪行为范畴中,当事人存在故意心态,可以将这种行为看做过失犯罪,能够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使茶叶拥有全方位质量安全保障。

3 结论

本文围绕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展开分析,分析后可发现,与茶叶食品行业有关的刑法规制还存在问题,其主要表现在规制行为缺乏完善性、犯罪刑法规制模式未与时俱进、规制惩罚方法有待转变、刑法规制状态不均衡几方面。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必须解决刑法规制问题,在具体的发展中,可以通过完善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处罚方式、加强茶叶食品安全犯罪重视度、扩大规制范畴以及完善罪名设置等策略,充分发挥刑法作用,打造绿色健康的茶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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