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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正式施行

2021-12-17

江苏农村经济 2021年7期
关键词:条例农民农业

宗 荷/特约记者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苏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推动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江苏下发多个文件,量质并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具体来看,建立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机制,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登记数达到8.1万家,累计创建县级以上示范社1.06万家。大力实施“苏合”品牌培育工程,近1.2万家合作社拥有产品注册商标。率先开展农民合作社综合社试点,全省试点社超过180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规模合作型合作社近300家。2020年,全省农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超过120亿元,运行良好的合作社入社农户收入普遍较当地同行业农户增长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江苏的发展呈现出起步早、发展快、数量多、覆盖广、实力强等五个特点。不过,一些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出现了重发展、轻规范,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为此,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发展实际,总结提炼各地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着力破解合作社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条例》共六章48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促进发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切实把党支部建在产业链上。

坚持依法办社,规范发展。《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并专设监督管理一章予以补充完善。注重把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本遵循,规定章程应当依法制定,载明法定事项。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分类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把“空壳社”清理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一经发现应及时引导“空壳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要优化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建立辅导员队伍,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的指导,开展有关的专业辅导、政策解读等服务,指导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开展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模化经营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运用经营异常名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信用信息公示等事项进行监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质量。

坚持鼓励创新,带动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等多种主体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综合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服务,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全体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农业信息服务和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坚持多方联合,融合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合作层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强长三角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交流,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认等协作体系。

坚持示范建设,引领发展。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动态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运行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坚持培育扶持,促进发展。《条例》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专设一章,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充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措施,从财政支持、项目安排、科技推广、产业政策、人才保障、税费减免、金融服务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带动力,让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更多的获得感。

按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扎实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并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主要领导带头学、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全面落实,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是法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2020年省政府建立了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各地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要求,加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合力。

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履行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职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章程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强化民主管理,完善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行。要持续深化示范社创建,把示范社和联合社作为扶持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在《条例》实施和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配合,持续抓好“空壳社”清理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职责,严禁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收集汇总基层农民群众在学习宣传法律和工作中的反映,并适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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