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让教育回归本质
2021-12-16杨志成
杨志成
教育是服务人的个体生命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现象。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从诞生伊始就具有多元价值取向,体现了教育的不同价值本质。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教育的社会性本质、实践性本质、生命性本质。教育的社会性决定了教育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教育的政治功能、社会发展与稳定功能等;教育的实践性决定了人类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精神发展进步的功能;教育的生命性决定了教育促进个体生命健康发展和完善人格的功能。
“双减”政策产生的背景
当教育遵循这些基本价值取向和本质方向时,教育就能够按照规律,科学发展,促进人的个体生命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反之,教育没有遵循教育的本质规律,教育就会出现“异化”现象,让教育偏离了科学、正确的发展轨道,导致人的个体生命和社会出现畸形发展,甚至造成对人的发展的损伤,对社会发展造成不稳定的后果。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1]
近年来,我国教育总体发展起到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作用。但违反教育本质规律,异化教育本质的现象也有发生,并逐步愈演愈烈,对少年儿童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要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教师要围绕这个目标来教,学生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学。凡是不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做法都要坚决改过来。[1]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体现了对“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的敬畏、尊重和本质回归。
遵循教育的社会性本质,让教育回归公益性
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社会属性。因此,各国都通过国家办学方式,为适龄儿童提供具有公益属性的教育公共服务。为了确保教育的公益属性,各国都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了办学权作为国家的教育主权。尊重教育的社会本质,就是依法遵循办学权的基本要求。办学权是国家教育主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对我国各级各类办学机构的办学权提出了根本要求,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办学规律的遵循和强制性要求。这是各级各类办学机构都必须遵循的法律要求。办学规律中最为重要的规律是公益性规律。“教育法”第八条指出,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些法律都提出了我国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其目的是强化教育的非赢利性,减轻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确保所有的适龄儿童都有接受公平教育的条件。
近年来,伴随市场经济规律向教育领域渗透,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受到了挑战。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把教育培训作为重要的盈利性产业,有的甚至构建了基于教育培训产业的金融平台融资体系,在国内外上市融资。教育的公益性本质遭到了极端“异化”,教育的社会性遭到了本质性破坏。家长投入教育的经济负担不断加重,学生的课外培训负担也不断加重。党中央国务院从教育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出发,出台了《双减》政策。文件指出,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线上学科类机构改为审批制,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除了公益性外,国家教育法律还强制性规定了办学主体的资质、办学条件的标准、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等要求。这些都是国家基本法律对办学规律的尊重和办学权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对教育公益性属性的回归。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都应敬畏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办学规律。
遵循教育的实践性本质,让教育回归科学性和规范性
教育是国之大者,要敬畏和尊重教育教学的实践性本质,让教学回归科学性和规范性规律。为了确保教育遵循实践性本质,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国家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确保国家教学权落实的政策。教学权主要体现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制度、教学评价、教师资质等方面。这些教学的基本制度,是对教學规律长期进行科学研究的结果,是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的制度行为。
“教育法”第五条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方针对教学规律的总体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都要遵循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此外,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近年来,一些机构为了迎合家长对孩子学业竞争的需要,强化“不要输在起跑线上”的招生宣传,激发了家长焦虑心态,开设了大量的超学段课程。这一方面增加了学生课外学习负担,另一方面增加了家庭的教育经济负担,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其本质违反了国家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教育制度。
《双减》政策提出,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除此之外,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学内容、教学评价、教师资格等都做出了强制性的具体要求,这是任何学校和教育机构都必须遵从的国家教育法律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对教育教学基本规律的遵循,体现了对国家教学制度体系的敬畏,体现了对教学规律的回归。
教育的生命性本质,让教育回归主体性规律
尊重教育的生命性本质,就是要敬畏和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学习规律,让学习回归学生主体性本质。为了确保教育实践遵循生命性本质和主体性规律,国家通过教育法律政策,确保了学生学习权的落实。学习权是国家教育制度建立的理论逻辑起点,是一切教育制度和教育实践行为都需要尊重和敬畏的基本规律。“教育法”第四条指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第六条提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义务教育法》指出,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近年来,一些学校和培训机构过度强调学生学科知识学习,忽略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主动发展,增加了学生的校内外学科类课业负担。一方面,学校各学科都单独强化学生的课后学习,留有大量作业,缺少学科间的作业统筹,造成学生课后作业负担过重。另一方面大量的校外培訓机构加强宣传,造成家长过度焦虑,为学生安排了大量的校外培训课程,占据了学生周末和节假日休息时间,造成学生学校上学、校外“上班”的过度学习现象。这种过度教育的现象,没有遵循学生生命成长和学习发展规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学生主动学习、持续学习的能力发展造成危害。脱离了教育的生命本质和主体性规律,形成了教育异化现象。
《双减》政策提出,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合理调控作业结构,分类明确作业总量,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加强作业完成指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这一要求是从遵循学生学习规律角度,减轻了学生被动学习、过度作业负担,增加了学生主动思考、创新实践的时间和机会。同时也减轻了家长学业指导的负担,有利于促进学生自主、全面发展,使学习回归到学生主体性本质。
面对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光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双减》政策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应对长期以来教育实践偏离教育本质的有力举措。这一过程涉及利益调整,涉及理念认知,其本质是遵循教育规律的本质回归,是敬畏国家教育法律制度的实践入轨。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教育强国,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看,《双减》政策的出台正当其时。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N]. 人民日报,2018-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