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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制度创新的三次分配效应研究

2021-12-16孙大鹏

财经问题研究 2021年12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慈善事业共同富裕

摘 要:慈善事业是三次分配的抓手,改革和创新慈善事业有助于完善三次分配制度,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本文在简要总结了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慈善事业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系统回顾了经典有关利他主义的内涵和麦卡斯基尔对“有效利他主义”的界定。为了完善慈善事业,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引入“有效利他主义”的理念,研究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最大限度地生产满足符合社会需要的慈善产品。具体来说,中国应探索有效的慈善资源统筹制度、构建慈善捐赠匹配报价制度和完善慈善道德交易制度。最后,笔者指出在进行慈善制度创新时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关键词:慈善事业;制度创新;三次分配;有效利他主义;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F014.44;C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1)12-0021-08

2021年8月17日举办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了新发展阶段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对其理论及历史基础、定义、目标、原则和制度体系都作出了說明。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1],认为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1],从而“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1]。要求“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其中,三次分配对于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被首次纳入党和国家的权威表述之中。

三次分配理论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其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按劳动与生产要素相结合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转移支付[2]和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方式最早是由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3]提出来的。那么,三次分配是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加以实现的呢?会议给出了答案:“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1] ,可见慈善事业是三次分配制度下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4]。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而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深化改革慈善制度,是实现这一使命的重要途径。

一、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情况和慈善事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克服各种艰难险阻,取得了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根据2021年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全面小康》白皮书,中国GDP从1952年的679.1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01.6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GDP从1952年的119元增长至2020年的72 000元(超过1万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特别是在民生领域,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收入增长迅速,从1978年的171元增长至2020年的32 189元;居民用于食品消费的比重也在不断下降,城市恩格尔系数从57.5%下降至29.2%,农村恩格尔系数从67.7%下降至32.7%[5]。伴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中国居民从普遍存在的绝对贫困,走向了14亿人全面消灭绝对贫困,于2020年底夺取脱贫攻坚战的伟大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5]。中国在削减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事业上的巨大成就赢得了世界范围的广泛称赞。世界银行[6]认为,“中国经济历史性的高增长成就了史无前例的减贫速度和规模”,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赞“精准减贫方略是帮助最贫困人口、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宏伟目标的唯一途径……中国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有益借鉴”[7]。

在我们为减贫工作取得伟大成就而自豪的同时,也要看到,中国收入分配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与时俱进的新表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和东西差距都是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具体表现。贫富差距方面,通常用基尼系数这一权威指标加以衡量,国际上收入基尼系数的警戒线是0.40。1978年,中国居民的收入基尼系数为0.38,到了2005年上升至0.47,近年来维持在0.46—0.47区间。而财富的基尼系数在2020年达到0.70,2020年中国财富排名前1%居民财富占社会总财富的比重升至30.6%。收入和财富的基尼系数均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调查课题组[8]2019年的统计数据,中国城镇居民家庭总资产均值为317.9万元,收入最低20%家庭分组的资产数量占全部样本的2.6%,收入最高20%家庭分组的资产数量占全部样本的63.0%,其中,收入最高的10%家庭户均资产1 511.5万元,其资产占比为总数的47.5%。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目前,中国月收入在1 000元以下的人口约有6亿人 [9],可见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任重道远,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亟待解决。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协调三种分配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必要保障。

(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

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属于社会分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新中国的慈善事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在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这项事业的发展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妨碍了慈善事业更好地发挥其基本分配功能。

1.中国慈善事业取得的成就

首先,慈善资源更加丰富。慈善资金上,2019年中国的社会捐赠总量约为1 330亿元,较2018年增长了4.72%;志愿者贡献总价值为903.59亿元,增长了9.7%[10];慈善组织数量上,截至2020年底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为9 480个,其净资产规模已经接近2 000亿元[11];慈善人员数量上,2020年社会工作者数量达157万人,注册志愿者超过两亿人,较2012年增长近十倍[11]。

其次,法律法规更加健全。2016年3月制定,9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将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系统的慈善活动纳入法定慈善范畴。2017年由国务院制定并实施了《志愿服务条例》,该条例用六个章节明确规定了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政府部门的促进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使慈善志愿服务得到了极大的规范和细化。此外,许多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亦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慈善法规或规章。

再次,慈善产品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后,慈善信托成为一种慈善新形态,2016年从零起步,设立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截至2020年8月31日,慈善信托产品增长到463单,财产总规模为32.4亿元。北京市截至2020年7月备案的慈善信托产品36单,总金额为1.47亿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短期内即募集到逾500亿元的善款物。

最后,企业捐赠发挥巨大作用。根据《福布斯2021中国慈善榜》,2020年上榜的100位中国企业家(企业)现金捐赠总额为245.1亿元,同比增长37%。《2021胡润慈善榜》记载,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中国捐赠额超过1亿元的富人有39人(含现金捐赠、股权捐赠以及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捐赠),合计捐赠301.0亿元。这充分证明了企业是中国慈善事业不可缺少的力量。

2.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慈善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慈善事业起步较晚,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慈善资源总体规模和增幅都比较小。2015—2019年,全国慈善捐赠总额增长速度缓慢,规模从1 108.57亿元增长至1 509.44亿元(如表2所示);慈善规模占GDP的比重也较低,为0.14%—0.15%;居民人均捐赠额从81.69元(2015年)增加到107.81元(2019年),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4%,占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不到0.50%,相比之下,同期美国的捐赠额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0%。此外,中国的这一数据如果扣除占据3/4的企业捐赠,个人的捐赠数量会更少[12]。

其次,慈善事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截至2020年底,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9 480个,而根据《2020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这些慈善组织(其中包括5 000余个基金会)占全国社会团体的比重不到1%。因此,中国慈善事业的组织化程度并不理想,这使得慈善组织的效能不足,难以对收入分配起到显著的调节作用。

再次,存在一定的信誉危机。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及信息不对称,慈善事业的发展存在着信誉危机和机会主义行为。个别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足,透明度不高;多头募捐、欺诈募捐及募捐财物“跑、冒、滴、漏”等现象屡见不鲜,强行摊派募捐现象仍有发生[12]。如北京市民政局于2019年建立慈善组织黑名单制度后,对于慈善组织的异常活动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了记录和公开,查出10家慈善组织活动异常、5家慈善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并且在网络上排查大量信息,发现了涉嫌违法的112条线索,以及57件违法慈善募捐案件[13]。此外,几年前发生的“郭美美事件”“罗尔事件”“百色助学网性侵学生事件”不断发酵,拷问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引发“谁来监督公益慈善事业”的问题,对慈善组织的负面影响巨大。慈善组织出现的道德风险,让其声誉受到较大的伤害,影响慈善资源的动员和组织。

最后,慈善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在面临各种灾害时,慈善组织就成了社会救灾的关键部门。然而,目前中国有资质、有能力能够承担这一枢纽任务的慈善组织并不多,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慈善组织面对公共卫生危机的紧急协调能力仍然值得怀疑。个别地区、个别组织已经暴露出相当程度的效率低下问题,如信息公开不足、善款善物处理缓慢和缺乏协调机制等,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慈善主体分散、慈善行为无序、慈善资源浪费和慈善效率低下现象屡见不鲜,如疫情期间武汉出现无序捐赠的物资变质问题等。

二、“有效利他主义”的理念与慈善事业的制度创新

(一)“有效利他主义”的理念

斯密认为,同情心同样是人类天然的本质属性,

“不管某人如何自私,这个人总是存在着怜悯或同情的本性。他看到别人幸福时,哪怕他自己实际上一无所得,也会感到高兴。这种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东西幸福地看成是自己的事情。同情的感情絕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即便是最残忍的恶棍,即便是严重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丧失全部同情心”。[14]

他还认为,“利他主义”是宗教和自然赋予人类神圣的职责:

“人性之尽善尽美,就在于多为他人着想而少为自己着想,就在于克制我们的自私心,同时放纵我们的仁慈心。而且也只有这样,在人与人之间产生情感上的和谐共鸣,也才有情感的优雅合宜可言。正如我们必须像爱我们自己那样爱我们的邻人,是基督教的伟大律法,我们爱我们自己的程度必须只像我们爱我们的邻人那样,或者同样也可以说,我们必须只像我们的邻人能够爱我们的程度那样爱我们自己,是自然女神给我们的伟大教训”[14]。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的道德哲学阐释,全面、系统地建构了利他主义理论的一部分哲学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寻找到利他主义的另一部分理论基础——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慈善资源的剥削性之外,重视并赞赏无产阶级之间的利他主义慈善行为:

“淳朴的无产者深知饥饿的苦楚,所以他们虽然自己也不够吃,还是乐意舍己救人。他们这种援助的意义是与穷奢极欲的资产者所扔出来的那点布施迥然不同的。因此,穷人从他们的穷弟兄那里得到的帮助,比从资产阶级那里拿的要多得多”[15]。

近些年来,利他主义的最新发展成果之一是“有效利他主义”(Effective Altruism)[16],它强调用证据和推理来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以造福他人。2009年,牛津大学麦卡斯基尔(MacAskill.W)提出了“有效利他主义”的理念,它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最有效的方式来造福他人和世界。这一理念有两个关键要素:利他主义与有效。利他主义是指用捐赠者所拥有的一部分资源去帮助他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世界。有效是指当使用这些资源去帮助他人时,要充分考量单位资源所产生的善行数量和效应[17]。2017年,MacAskill[18]在学界第一本关于有效利他主义的研究论文集中,阐述了有效利他主义的定义。他梳理了五种有效利他主义的定义,它们分别是:有效利他主义意味着用捐赠者的每一单位货币、每一小时时间,尽可能多地行善;有效利他主义意味着如何能最大限度地有所作为,而且需要用证据和细致的推理去寻找答案;有效利他主义意味着尽可能地行最大的善;有效利他主义意味着是这样一种研究领域,即用高质量的证据和细致的推理去尽可能地帮助他人,并致力于用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当前最紧迫的问题;有效利他主义意味着一种哲学以及一种社会运动,要用最有效的方式使其他人受益。

笔者认为,MacAskill梳理的五种有效利他主义的定义,回归了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如何利用稀缺的慈善资源,最大限度地生产满足符合社会需要的慈善产品。有效利他主义者在行动前像营利性的企业一样,要问如下问题:有多少人受益,投入多少钱?这是最有效的事情吗?这个领域被忽略了吗?如果不这样做会发生什么呢?成功的几率有多少,最好的结果是什么?在实践中,有效利他主义的原则是利用证据和理性找出如何尽可能造福他人的项目,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18]。例如,世界范围内存在大量由有效利他主义者(Effective Altruists,EAs)组成的机构,他们以社会团体的形式行动,并定期召开会议。EAs的主要行为是有选择地捐献,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把年收入的一部分捐给他们认为具有效率的慈善机构。EAs运动的一个前提是“尽我所能”(Giving What We Can)承诺,将自己收入的至少10%捐出。此外,EAs关心的另一个议题是如何将个人职业生涯与慈善结合起来,即选择从事那些更有利于慈善目标的工作[16]。无论是慈善组织的选择,还是个人志愿行为的优先排序,都涉及各种选择的成本收益模型,并寻找相关的科学研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信息。总之,有效利他主义作为理念和实践提醒我们,从事慈善事业也应追求效率。

西方的慈善理论和实践对我们具有参考价值。正如习近平[19]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所说:“我们立足我国国情,把握减贫规律,出台一系列超常规政策举措,构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制度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减贫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如何根据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借鉴西方慈善理论,创造性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理论,是理论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有效利他主义指引下的慈善效率优化

慈善天然是“利他主义”,但“利他主义”是否天然是慈善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无论是公益慈善,还是私益慈善,都需要基于利他的行为动机,在某个制度框架下完成慈善目标。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衡量利他主义行为的有效性,防止个人或机构出于利他主义的良好动机却没有有效实现慈善目标。因此,“有效利他主义”就是在科学理性的指导下立足实证,最大化利他行为产出的理论和实践,并已经提出了很多关于慈善事业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方法,对提高中国慈善资源配置效率有一定的启发。郑功成[20]认为,中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改革的方向和制度创新的方法。因此,本文借鉴有效利他主义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国慈善事业的制度框架,针对如何创新慈善这一基础性分配制度、提高慈善组织的效率给出如下设想:

1.探索有效的慈善资源统筹制度

三次分配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谁来分,谁得配”,这就涉及慈善事业资源的有效统筹,同时也与慈善事业制度安排的执行息息相关。在众多慈善组织面前,捐赠者对捐给不同慈善组织的资源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不同的捐赠者对同一慈善组织有不同的判断,就存在着合作的收益。比如,我们可以假设两个捐赠者都有1 000元用来捐赠,有三个可以选择的慈善组织:A、B和C。捐赠者1认为慈善组织A每接受一元捐赠就作出2单位善举,而慈善组织C不干活;捐赠者2认为慈善组织C每一元善款就有2单位善举,而慈善机构A不干活。两位捐赠者都同意慈善机构B每一元善款有1.8单位善举。在一个非合作的情况下,捐赠者1会给慈善组织A捐1 000元,捐赠者2会给慈善组织C捐1 000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每个捐赠者对不同慈善机构的认定不同,社会只实现了2 000单位善举。如果他们合作,将2 000元同时捐给慈善组织B,这样他们就相信一共创造了3 600单位的善举,实现了帕累托改进。那么,这两位捐赠者如何实现协调合作呢?

合作的实现需要统筹机制,即建立一个捐赠信息交换所,它先负责收集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偏好以及他們的捐款预算信息,再决定如何将这些预算分配给不同的慈善组织。该信息交易所的公信力非常重要,它先要保证让捐赠者放心地把他们的钱放到一个共同的预算池里,还要保证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来决定如何在不同的慈善项目中分配。在实际的制度执行层面,中国统一的慈善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已经建立起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可以说,在立法层面已经对捐赠信息交换所提出了客观要求。然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慈善信息的发布质量、监管质量以及最重要的——捐赠者是否能够基于这些信息(假定是真实的)确信,慈善组织可以比个人做得更好?笔者认为,在三次分配基本制度的执行领域,可以从“参与式预算”的角度实现优化。特别是在捐赠者有较为明确的捐赠偏好时,信息发布平台完全可以同时承担慈善预算制定平台,刨去必要的管理费用和统筹资金,将一部分慈善预算向个人或法人主动发布,经过审议后形成最终预算。

2.建构慈善捐赠匹配报价制度

匹配报价制度的主要作用机理是,通过改变行动者的支付方式来引导那些公共部门希望看到的行为。在相当多的领域都有所应用,特别是公共治理方面。对于三次分配来说,捐赠匹配报价制度(很多时候也被称为捐赠奖励制度)的优化作用是难以取代的。一个好的机制除了需要尊重捐赠者偏好,提高信息真实性外,还应该有合理的参与激励:捐赠者应该很乐意把钱捐给公共预算池,而不是自己直接捐赠。这种能够实现捐款有效分配的方法,就是匹配报价。在我们上面介绍的例子中,如果一个新的捐赠者3参与进来,并提出若捐赠者1和捐赠者2达成妥协共同捐给慈善组织B的话,他会做相应的匹配捐献,那么此时不合作的结果就可以避免。实施匹配的第三方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具备良好信誉的民间慈善组织。当然也可以通过让捐赠者1和捐增者2没有捐给慈善组织B的钱打折扣方法,改变捐赠者1和捐赠者2的捐赠行为。总之,让他们认为捐给慈善组织B比捐给他们喜爱的慈善组织A或C更有吸引力。当然也可以把对捐赠者的协调视为一个谈判问题,Conitzer和Sandholm[21]就遵循了这种方法。在他们的设定中,一些捐赠者可以提出(有可能很复杂的)一个匹配报价,他们可以利用这个匹配报价来激励其他组织向某些慈善项目捐款。他们研究了这一市场出清的计算复杂性,发现大部分情况都很难求出结果。他们也开始研究机制设计问题,得到了一些不可能的结果。

尽管困难,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并不需要完全计算出这种排序和比例,而只需通过简单的捐赠额匹配补偿就可以实现大部分目标。此时问题出现:我们最起码要计算出,在某些领域中,政府(在中国匹配报价的最主要主体)给予匹配的边界在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章促进措施中,陈述了若干条直接或间接的措施(理解为匹配报价),其中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里,就需要在大原则确定的基础上,既防止匹配过度、加重政府负担且鼓励各种寻租行为;又要防止匹配不足,无法有效激励慈善行为。以扶贫济困为例,若想提高效率,就有必要对政府的扶贫成本与匹配补偿进行比较,进而确定政府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政策的有效边界。进一步地,匹配报价本身既可以区分出再分配制度和三次分配制度的边界,也是两种分配制度协同的有力手段。

(三)完善有效的道德交易制度

慈善的主体有不同偏好,这通常被一些行为科学研究认为是基于道德多样性[22]。为了最有效地帮助他人,人们必须能够选择两个行动中哪一个能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但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这种比较涉及许多方面的权衡。如果某些行为改善了许多人的生活,却侵犯了某些人的权利;如果一些行动改善了子孙后代的生活,却伤害了当代人的利益,例如,“云南大象出走事件”就引发了人们关于动物利益和财产损失哪个重要的思考。不同的价值观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即使经过了深思熟虑,很多人还是发现他们不确定什么是正确的。道德上的多样性可能反映在决策者对各种道德信条“正确性”的信念上。基于这些信念, 决策者发问:我到底怎么做才是道德的?如果我们将不同的道德理论看成一组按照“选择价值”排序的行动,那么选择有道德的行动,就意味着在某个给定偏好顺序的情况下,按照标准的投票流程选出一个最优行动方案。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成为一个投票人,它手中选票的分量由决策者对该理论的信念程度决定。

由于存在道德的多样性,微观的慈善行为与整个社会的宏观慈善行为之间就存在一个“聚合”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哪种制度能够更好地聚合个人的行为选择,实现全社会的道德福利优化呢?Breton和Weymark[23]关于社会选择理论给我们较大的启发。显然,一种简单的聚合方法是统一思想,使得微观道德多样性被压缩到一个足够忽略的小范围——这当然是不切实际的,更加实际的方法是,能否通过某种“道德市场”带来道德上更好的结果。例如,张三关心动物的痛苦,李四关心贫困问题,这就存在道德交易的可能:李四可以成为素食主义者,以换取张三承诺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捐给慈善事业。如今,这种类型的交易并不多见,机制设计者或许可以探索建立一些道德交易机构,让人们获得类似的道德交易收益。我们欣喜地看到,虽然这种道德交易的具体实现方式有待探索,但现有的慈善基本制度安排中,已经为这种交易提供了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分别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三、推进慈善事业制度创新应该注意的问题

推进慈善事业制度创新,其一,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在现有制度约束条件下进行守正创新。考虑到三次分配基本制度安排在中国的发展尚不完善,作为主要抓手的慈善事业发展有本国的特殊性,因此,就更需要谨慎看待慈善制度设计的潜在效应,以及这种创新是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兼容。其二,虽然本文较少涉及三次分配与再分配、初次分配之间的协调配套关系,但这同样是值得深入考虑的。其三,慈善事业的兴旺发达固然与制度密切相关,但制度创新以外的工作,特别是在中国培育慈善事业的文化和社会土壤,是需要我们进行锲而不舍的工作。具体而言,推进慈善事业制度创新应该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加强慈善文化的宣传教育

慈善事业的社会土壤是善爱之心。而善爱之心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优良美德,我们以亲友相济、邻里互助为基,强调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崇尚推己及人、由近及远、由亲及疏,其核心是儒家仁爱精神[24]。进入第二个一百年的新发展阶段,党中央多次倡导全社会应当传播慈善文化、发扬慈善精神、弘扬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曾谈到“‘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大爱无疆、仁者爱人。这种舍己为人、乐善好施的高尚品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25]。慈善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契合,因此,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慈善文化,使其内化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的价值观内核之中,為促进共同富裕事业做好精神基础准备。

(二)探索收入分配制度间的协调配套方案

三次分配理论有其各自的特点和不足,又可以相互促进。初次分配以市场为主体,这种分配方式能够带来效率的极大提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我们完成了全世界70%的脱贫任务,让7亿人口摆脱了贫困,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选择了市场经济。然而,虽然市场经济的繁荣能以涓滴效应带动减贫,但无法实现共同富裕;再分配以政府为主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分享社会发展红利。再分配制度虽然能够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风险,却无法促进经济效率提升,因此,人们很容易理解为何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制度间需要相互配合。在此基础上,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必要补充。例如,三次分配可以动员市场和政府力所不及的社会慈善力量,连接爱心人士和弱势群体。特别是对于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不到的领域,如关怀贫困、归属贫困、心理贫困等方面有其独到的帮扶优势,从而促进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实现双重共同富裕。

(三)发展慈善事业要权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仅从文本上来看,有效利他主义的慈善理念似乎自相矛盾了——慈善事业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如果考虑慈善的效率,那岂不是违背了慈善的初衷?实际上,慈善的效率与公平完全可以统一,但要做好权衡。如果站在急功近利的慈善组织立场上,那么善款善物最好配置到那些最能显示出效果的领域,必然导致“扶强不扶弱”,因为那些基础较好的被帮扶对象,也许仅仅需要一些外在帮助就可以实现境遇的质变,比如贫困地区的大学生。扶强逻辑下的慈善行为并不会促进公平,只会加剧贫困阶层的再次分化。这就是过分强调慈善效率的恶果,因此,我们要警惕并防止这样的功利慈善。

然而,如果站在社會治理者的立场上,那么慈善事业在充分接受监管的前提下,规模当然是越大越好。因为它调集动员了社会资源,帮助治理者为弱势群体提供帮扶,能够节约社会保障体系成本,实现了三次分配对再分配的部分替代。在这样的激励下,以行政力量为后盾的慈善有可能伤害产权。三次分配同样要注重保护产权,要对合法收入有足够的尊重,在法治的框架下,让企业和组织心甘情愿从事慈善,而非变相强迫。如果侵权行为伤害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就会导致投资的减少、就业的困难和国家税收的下降,中国的慈善事业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就是片面强调公平的恶果,我们同样要警惕并防止。

共同富裕是人类长期目标,要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措施得当。要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认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如果操之过急,采取运动性的方式急于求成,必然会导致较大社会动荡。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抓手之一——三次分配基本制度,特别是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们相信,这一事业不但能改善许多人的生活,而且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第二个一百年的伟大目标指引下,设计、实施、改革好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基本制度安排,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砥砺前行,是每个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共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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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艳)

收稿日期:2021-10-1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深度贫困地区扶贫领导力机制及效应研究”(21BSH055)

作者简介:孙大鹏(1985-),男,辽宁大连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社会学理论和社会治理研究。E-mail:sdp1985110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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