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患者自带药品输注管理及问题分析
2021-12-16杨超君YANGChaojun张宇宇ZHANGYuyu周华ZHOUHua
□杨超君 YANG Chao-jun 张宇宇 ZHANG Yu-yu 周华 ZHOU Hua
随着医疗、医药、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体制的健全,医疗机构药学服务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完善。其中,患者自带药品输注(即患者自带外院配置药品到医疗机构注射、输液)已成为各医疗机构方便患者而提供的一项惠民服务。为保证用药安全、减少医患纠纷,目前我市绝大部分市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制定了自带药品输注的相关制度或管理规定。为全面了解我市医疗机构患者自带药品输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为完善管理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进行本次调研。
资料与方法
1.资料。调查对象为宁波市所有的市级医院、区级医院和市区内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56 家。其中市级医院7 家,区、县级医院17 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32 家。
2.方法。本次调研采用调查问卷形式,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医院文书出具情况、药房对自带药品的质量检查和文书复核情况、注射室检查内容、文书的去向及发生意外时(输注操作中造成药物损毁或输注失败、输注期间注射卡遗失、发生不良反应)的处理情况、特别备注事项等6 项内容。
3.统计分析方法。应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利用Excel 软件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17.0 软件,统计方法包括描述性统计和数据百分比统计。
结果
1.宁波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自带药品输注时患者文书出具情况。到医疗卫生机构输注自带药品时,患者需出具相关材料包括:病历、输液处方、发票、转诊凭证、注射单和药物/药品说明书等。在调查的宁波市56 家医院中,需出示病历的有43 家,占76.79%;需出示输液处方的有7 家,占12.50%;需出示发票的有18 家,占32.14%;需出示转诊凭证的有2 家,占3.57%;需出示注射单的有40 家,占71.43%;需出示药物或药品说明书的有3 家,占5.36%,详见图1。
图1 患者自带药品输注时需出具文书情况
2.宁波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自带药品输注时医师审核内容及调整情况。56 家医疗机构均要求医师对患者所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如人证药相符、资料齐全、病史、治疗原则、用药规范和适宜性、药品检查等。其中,对于医师审核的用药方案不符合本院治疗原则的情况下,9 家(16%)医院允许修改方案,另有9 家(16%)医院一律拒绝输注,其余医院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详见表1。
表1 用药方案不符合本院治疗原则时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
在这9 家允许修改方案的医院中,患者具有拒绝本院调整方案的权利。其中,有7 家(12.50%)医院需签署责任自负保证书,1 家(1.79%)医院拒绝输注,1 家(1.79%)医院尚未表态。
2.1 药品品种限制情况。在所调研的56 家宁波市医疗机构中,40 家(71%)医院对患者需输注的药品品种作出限制,其余16 家(28.57%)尚未作出限制。其中,医院限制的品种有与本院有相同药品名的药品,且禁止化疗、生化、中药、有特殊保存条件的药品、生物制剂、血液品等。
2.2 药品来源限制情况。医院对患者需输注的药品来源也作出限制,详见表2。
表2 宁波市医疗机构患者自带药品来源
2.3 其他情况。在所调研的56 家宁波市医疗机构中,对于需做皮试的药品,有18 家(32%)医院需重新做皮试后再确认是否予以输注,有5 家(8%)医院禁止输注,其他医院均未对皮试药品作出明确规定。
为患者输注自带药品时,医疗机构需出具相应的文书,包括风险告知书、注射卡、处方和自备药物清单等。在所调研的56 家医院中,有24 家(42.86%)需出具风险告知书,有12 家(21.43%)需出具注射卡,有17 家(21.43%)需出具处方,有2 家(3.57%)需出具自备药物清单。
3.患者自带药品输注时药房/注射室工作内容。患者自带药品输注工作需药房和注射室相互协作完成,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药房和注射室需对自带药品及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复核、存档等,工作内容详见表3。
表3 宁波市医疗机构患者自带药品输注时药房/注射室工作内容
4.其他。患者自带药品输注中偶发一些意外情况,其中有17 家(32.08%)对医院输注操作中造成药物损毁或输注失败作出相应规定,仅2 家(3.57%)医院对输注期间注射卡遗失作出相应规定,仅8 家(14.29%)医院对发生反应的应急预案作出相关规定。
图2 宁波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自带药品输注时出具文书情况
讨论
患者自带药品的输注工作是各级医疗机构患者临床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方便患者和家属提供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但因自带药品来源和质量难把关等问题,输注也增加了潜在的医疗风险。我市各级医院是否允许使用院外购买的药物,目前仍由医疗机构自行决定[1]。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目前宁波市各医疗机构患者自带药品输注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措施参差不齐,主要表现为:(1)交付患者的病历与各种需要患者或家属签字的医疗文件是明确医患之间责任的重要依据[2]。我市患者到医院进行自带药品输注时,需向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各不相同,如果“双向转诊”运行不畅[3],《转诊证明》等凭据患者较难获取,届时可能会因患者无法提供医院所需文书而引发纠纷投诉。(2)调查中所有的医疗机构均要求医师对患者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核,再确认是否允许输注,较为合理。医师审核的用药方案不符合本院治疗原则的情况下,部分医院一律拒绝输注,部分医院允许修改方案。但一些情况下难以保证医生修改方案时是否有更高级别的指南、文献作为参考,还是仅凭个人经验用药,修改方案后有对治疗结果的影响一般也难以评判。(3)各医疗机构对药品的品种及来源也要求不一,只有符合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的药品才能实施输注。患者在院外获取药物后,如何在本地区内精确地找到能进行输注的医院仍是个问题。(4)对偶发意外情况作出规定的医疗机构较少,仅17 家(32.08%)医院对输注操作中造成药物损毁或输注失败等情况作出规定,仅2 家(3.57%)医院对输注期间注射卡遗失作出规定,仅8 家(14.29%)医院对发生反应的应急预案作出规定,但输注操作中药物损毁、操作失败、文书丢失、发生不良反应等情况却是切实可能发生的。如何做好常规风险防范[4]且在不良事件发生时,有流程和制度可依,也是各医疗机构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过此次调研,了解到宁波市医疗机构患者自带药品输注的具体实施情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发现了其中不足,有待后期进一步补充、完善、分级、统一。本次调研可以让各个医疗机构和职能部门思考如何帮助患者获得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舒适温馨的就医体验,也将有助于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