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能获得家务补偿费吗?
2021-12-16叶青刘先奎
叶青 刘先奎
>>视觉中国供图
在传统思想下,女性理所应当地要为家庭多付出一些。于是,不少妻子为了家庭和丈夫的事业着想,做起了全职太太,洗衣做饭、照顾子女,操心家里面大大小小的事情,但还未必得到丈夫以及公婆的理解。这时候一旦婚姻出现了裂缝,最终离婚,全职太太能否向丈夫提出经济补偿?
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涉及全职太太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该判决对于界定家务劳动的法律性质和价值,呵护婚姻关系公平,促进男女平等,起到积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影响。
因儿子治病意见相左 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2013年,家住柳州市的张建强与刘桂花结束了长达数年的恋爱生涯后,终于结为连理。翌年,两人的爱情结晶也来到人世。本以为是锦上添花,皆大欢喜,岂料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两人发现孩子的身体状况与别人家的孩子不太一样:他目光呆滞,动作刻板!你逗他,他无反应,只顾自己玩,或是望着墙壁不说话,也不愿意被人搂抱……为人父母,忧心如焚。
不久,两人便带儿子到医院去检查,结果令夫妻俩目瞪口呆!医师诊断为:阿斯伯格综合征!这种病人的表现为不合群,不与人交流,眼神也不会互动,喜欢独处,并伴有智力低、社交困难等。即使是特殊教育、训练,收效也是甚微!这主要是孩子的脑部有问题……
这无异于晴天霹雳!从此,夫妻俩的情绪跌入低谷,脾气倒是渐长。特别在对如何治疗儿子的病情这个问题上意见相左:张建强希望顺其自然,以观后效。或是再生一个,等夫妻二人老去后,他也有小(弟或妹)的照顾。刘桂花则不同意,她担心再生一个,老大就会不受待见,家庭经济也承受不起。加之自己在生产时大出血,元气已伤,无力照顾两个孩子。因而,她主张对儿子早治早好,哪怕砸锅卖铁也在所不惜。
由于彼此之间存在分歧,所以两人矛盾不断升级,最后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之后,张建强借工作的缘故去了外地,撇下刘桂花独自照顾孩子、操持家务。刘桂花被累得无精打采,心烦意乱。
其间,张建强与刘桂花联系甚少,也不回家看望妻儿。由于缺乏沟通,时间一长,彼此的感情更加趋于淡化。刘桂花逐渐觉得这段婚姻越来越无生机,于是萌生了去意,便于2016年春节过后,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和为由,向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家少审理中心”)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建强离婚。
家少审理中心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两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于是判决不准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一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一晃数年过去了,夫妻之间的感情非但没有得到丝毫缓和,聚少离多的张建强反而在外面还出轨了别的女人!因此,他开始心猿意马,并于2021年变被动为主动——也向家少审理中心提起诉讼,以夫妻分居长达6年之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刘桂花解除婚姻关系。
家少审理中心于4月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张建强称其与刘桂花长期两地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了激将对方,张建强还当庭承认自己在外出务工的这段时间里,有出轨的行为。他希望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小孩儿由刘桂花抚养。
面对张建强当庭自毁声誉,刘桂花颜面尽失,也为对方的“坦诚”感到羞耻。因而,刘桂花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她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独自携带抚养婚生小孩儿。
与此同时,刘桂花也提出了前提条件:因为双方婚生小孩儿天生疾患,这些年来自己无微不至地关心和照顾孩子、操持家务,付出的实在太多。像个陀螺一样,全年无休,当了这么多年的全职主妇……年轻时,自己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选择做全职妈妈。可现在,因为脱离工作已久,年龄偏大,所以不再适合进入职场。因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也就是说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就本案而言,张建强长期对家里的大事小情不闻不顾,为此,刘桂花要求张建强为自己这些年来所做的家务进行补偿,希望法院在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自己要求张建强支付精神损失费2.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作出判决,家务劳动亦有价
家少审理中心的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张建强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这严重地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亦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此,家少审理中心酌情确定,由张建强向刘桂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另外,在庭审中,因为张建强认可刘桂花在照顾孩子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所以家少审理中心对刘桂花要求张建强支付2.5万元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家少审理中心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2021年6月下旬作出了判决:准予张建强、刘桂花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由刘桂花抚养,张建强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900元(医疗费、学杂费以正规发票为准,按50%给付),并向刘桂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家务补偿款2.5万元。
案件宣判后,张建强、刘桂花二人在法定时限内表示服判息诉——均不上诉,判决随即产生法律效力。
据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修改了原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使用的规定,从而使得婚姻中多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实际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对照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张建强6年来不顾家庭,由刘桂花独自照顾小孩儿、操持家务的实际情况,属于婚姻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主体。故此,刘桂花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表示,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仍需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