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微腐败”防治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12-15周晓改
□周晓改
(中共临泉县委党校 安徽 阜阳 236400)
目前,我国的行政村总数大约超过68 万个,农村地区总人口约为9.4 亿人,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内的“村官”约500 万名[1]。我国基层干部基数庞大,如果任由腐败问题泛滥,所造成的危害不堪设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首次提出“微腐败”问题,并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2]”。“微腐败”败坏基层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影响基层和谐稳定有序发展,也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阻碍。因此,防治基层“微腐败”,探究基层“微腐败”的防治路径,对于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推动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基层“微腐败”及其特点
农村基层“微腐败”主要指基层行使公权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其突出特点体现在“微”,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获取利益也较小,涉及金额少,但这种乱用公权行为较普遍且易发、频发、多发。基层民众对这种行为也较“宽容”,见怪不怪,态度麻木,放之任之。
1.1 农村基层“微腐败”的主体职位级别低
2018 年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其中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施的腐败案件数分别占案件总数的68.75%、80.43%[3]。相对于整个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来说,这些职务层级一般不高,但他们手中也拥有一定权力,有自由裁量的审批权,而且这些岗位覆盖面较广,从一把手到关键岗位,这类人员直接与群众接触,是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也是基层社会资源的掌握者,最容易“顺手牵羊”,在“微腐败”方面具有直接的便利性。由于腐败主体职级地位较低,不容易被发现。
1.2 农村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样
“微腐败”发生的情形广泛,几乎有利可图的领域都有可能发生,因此使得“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①贪污受贿,侵占公产。冒领、虚报国家补偿款的现象依然存在,截留政府补贴的行为时有发生。②巧立名目,吃、拿、卡、要。利用手中权力违规收费,在审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时,“搭车”收费甚至强制收费。③劫公济私,优亲厚友。在相关拆迁、低保、补贴等惠农政策方面,基层干部往往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亲友,甚至通过编造事由、虚报信息为亲友争取福利。④作风问题,失职渎职。部分基层干部缺乏服务意识和群众意识,工作作风不文明。
1.3 农村基层“微腐败”群体性贪腐现象突出
基层干部之间关系都比较密切,有的干部之间甚至是亲戚关系,靠人情和宗派维护关系。部分基层干部利用家族势力,掌握村级事务话语权,想方设法建立利益共同体,安插亲友参与农村事务。有的干部还拉拢身边同事,把他们发展为集体腐败的成员,相互配合掩护,使腐败波及面广,窝案串案多,例如某村出现“微腐败”行为时,这种不良风气会蔓延到周边。他们相互分享“微腐败”经验,达成同盟,形成隐蔽的贪污帮圈模式。还有的部分干部与黑恶势力勾结,使贪腐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1.4 农村基层“微腐败”的隐蔽性特征明显
第一,由于农村基层政权处于政治体系末端,加上“天高皇帝远”,不容易被上级部门监管,相对比较隐秘。第二,农村基层“微腐败”涉案金额少,基层民众容忍度高,导致“微腐败”现象不易被发觉。第三,基层“微腐败”行为主体者往往通过“打政策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等形式,采用隐蔽性和欺骗性的手段获取不法利益[4],这也是近年来“微腐败”频发的重要因素。第四,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巡视利剑的开展,农村基层各种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都有所收敛,但也从“台上”转到“台下”,使“微腐败”行为更加隐蔽。
2 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多维成因
2.1 基层干部和民众法制观念不强
首先,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容易受利益驱动而出现腐败行为。部分干部认为自己涉及金额少,没有触及法律底线,谈不上违法犯罪,不至于锒铛入狱。其次,基层民众法律法规意识普遍较低,无法辨别基层干部“微腐败”行为。再次,基层民众维权意识相对较差,缺乏理性,容易冲动。当发生纠纷时,部分民众甚至通过打架斗殴的方式闹事,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为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发展空间。
2.2 村民对“微腐败”容忍度较高
一方面,在很多百姓意识中,官贵民贱的思想根深蒂固,百姓理所当然认为当干部谋些钱财无可厚非,找人办事给村干部送些烟酒、食物算不上什么。有的村民为争取利益,还会以送礼的方式相互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微腐败”行为涉及金额比较微小,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不大,有时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好处。部分村民为了保住自己的低保名额或补助,容忍村干部截留,唯恐被取消名额或补助,这也助长了基层干部的“微腐败”行为。
2.3 基层民主管理体制不健全
现行体制的权威治理逻辑和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模糊不清、规则混乱[5],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问题的存在,导致村民不能充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无法形成监督治理合力,这是“微腐败”产生的制度因素。大多数基层地区,很多决策决断都是一把手说了算,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村级事务难以公开化、透明化,从而为“微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备监察体制,但由于基层干部数量较多,在各监督机制运行中,缺乏沟通与协调,形不成监督合力。
2.4 违规违纪惩戒力度较小
由于部分案件游走于违法违纪的边缘,司法部门在处理“微腐败”问题时,无法依据现行条例进行处理。即使能够找到相关法律条文,但由于涉案金额数量低,惩戒力度往往不足。一方面,确实因为涉及金额数量小,法律无法清晰界定其贪污行为;有的即使界定明确,由于涉及金额低,一般只要求退还赃物、赃款,给予警告即可。另一方面,在真正处置“微腐败”人员时,通常并不会过多考虑涉案金额对不同人群产生的不同影响,仅按照腐败涉及金额来处置,对相应人员起不到震慑或影响。
3 农村基层“微腐败”的防治对策
3.1 加强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精神屏障
农村基层干部出现“微腐败”问题,其本质原因是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高的体现。
(1)要丰富廉政教育内容。①强化法制教育,通过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守好廉洁自律底线。②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党课和廉政教育文化课。培训内容要紧贴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提升基层干部对廉洁行政的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信心。同时,落实廉政教育考试制度,必要时制定相应惩罚办法。③强化警示教育。定期要求基层干部认真收看“拍蝇猎狐”纪录片,尤其是本地实际的案例片。
(2)要拓展廉政教育形式。①针对“微腐败”的新特点,利用新媒体的传播方式,增强廉政教育的生动性和鲜活性,用基层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廉洁教育。②打造廉政教育地区品牌,建立廉政教育基地。定期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例如通过培训、宣讲、知识竞赛的方式形成针对基层“微腐败”的强大宣传效应,提高基层干部的廉洁意识。
3.2 优化激励机制,提高基层干部工作主动性
提升薪资待遇能够从正面激发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也能促进“提薪养廉”目的的实现。①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提高基层干部的工资标准。但单纯靠政府部门补贴工资是不现实的,尤其一些偏远地区财政不足的现实问题依然严峻,在此情况下,要多渠道提升工资待遇。②精简干部人数。划分合并人员较少的行政村,从而把多出来的薪酬用作绩效考核的发放,汇聚干事创业合力,激发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③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利用政策条件、自然区位、人文底蕴等优势,充分挖掘乡村发展潜力,带领村民在发展集体经济中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村集体经济壮大后,各项福利待遇就能得到相应保障。④做好福利保障。对于贡献突出、任职较长、年龄较大的基层干部,村集体考虑为其购置医疗、养老保险等,使他们无后顾之忧,从而形成竞争效应和向上效应,减少“微腐败”的发生。
3.3 加大惩戒力度,强化外部约束和纪律红线
由于长期面临惩处力度小、人情关系复杂等问题,“微腐败”惩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因此,要增加基层干部“微腐败”的成本,加大惩戒力度。①强化纪律约束。一旦发现损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行为,应寸步不让,违法必究。只要是在纪检监察部门范围内,就要严查到底。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和联系,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面对“微腐败”行为应执法必严。②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基层干部多数是为了私利贪欲而产生“微腐败”行为,因此要加大“微腐败”代价,从后果上形成震慑。一旦发生“微腐败”行为,就要为此付出高昂的经济处罚代价,当其所承担的经济代价高于其欲望时,便会考量是否进行“微腐败”,从而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③利用互联网自媒体等渠道,发挥舆论力量,对基层干部的“微腐败”现象进行社会谴责,督促其注重个人行为。同时,通过媒体公开“微腐败”案件,通报违反作风规定的具体案件,形成舆论震慑。
3.4 拓宽监督渠道,构建监督体系的多元主体
采取多种举措收集信息,设立各种群众举报箱,对监督有利的民众给予奖励,构建监督体系的多元主体,完善农村基层“微腐败”监督制度是防治腐败的重要保障。①优化提升基层纪检委员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纪检委员的职能作用。设立监督员,负责监督村级事务运作过程。②突出群众主体,建立基层廉洁工作站。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和微信举报平台,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监督队伍的能动性,实现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结合,对重要事项决策、各种津贴补助实行全程监督,随时听取群众的诉求。发挥基层群众的广泛监督作用,构建监督体系的多元主体。③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舆论监督是社会力量监督的一种,主要是社会各界人士通过自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这种监督方式涉及面较广,监督范围较全面,有利于使村务信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使腐败者心中有所畏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