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亟需更新观念*

2021-12-14黄延信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集体成员

黄延信

(农业农村部,北京 100125)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中央这一提法与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一问题的讲话精神高度一致。2019年3月8日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2020年7月在吉林省调研时,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决议,为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指明了方向。

为全面准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思想,有必要对我国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历程作简要回顾,从思想上认识新型集体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的本质不同,厘清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一些关系。

一、由互助合作到集体经济的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帮助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党和政府引导农民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初衷是通过互助合作实现不同农户共同发展,主要内容是劳动的互助和生产的合作,是不同农户联合起来,集体发展经济,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和改善农民生活,不是发展集体经济。现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作如下回顾和评述。

(一)农业生产合作的本意是不同个体联合起来共同发展经济,或曰集体发展经济,是开展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不同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和生产合作。因为,由任何方面对于任何人实行强制建立起来的生产合作组织,没有不失败的。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指出,发展互助合作,要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合作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可见,农业合作化是通过生产互助、劳动合作的方式,解决单个农户因缺少生产工具遇到的发展困难问题,从而实现不同农户共同发展生产,并不是要发展集体所有的东西。实践证明,党中央这个方针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是完全正确的。

(二)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并不否定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制。上述决议文件重申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内容:“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并指出,不管农民的资源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或者企图快速创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就在农村中完全达到社会主义。这些是“左”倾错误思想。可见,党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初衷,不是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把生产要素的组合形式、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作为所有制形式,是对合作经济本质的根本扭曲(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1981)。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试图否定农民私有土地的思想曾提出过严肃批评。1951年7月3日,刘少奇同志在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上批语,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表现出来。党内有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企图加以阻止或避免。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1981)。

(三)农民可根据自愿原则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决议(草案)指出农业生产合作有三种形式,简单的劳动合作(主要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常年的互助组及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入股同样是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可根据自愿原则退股。这符合农民意愿,只有自愿,才能将有合作意愿的农民组织起来,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当参与合作的农户不再需要合作或者合作效果不好时,可自愿自由地退出合作。这就是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基本原则。因为不同个体的联合与合作,只能建立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外在力量强制实现,否则将事与愿违。

(四)为保障城市农产品供给实行集体所有制。如果说,组织农民参加互助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而把农民的私人所有制改造成归属不清的公有制,实行集体所有制则另有考量。1953年10月和11月,毛泽东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的两次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谈话清晰表明了这一点。在10月5日的谈话中毛泽东指出,目前大城市的蔬菜供求存在极大矛盾;粮食、棉花的供求也存在极大矛盾,肉类、油脂不久也会出现极大矛盾。要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1981)。在农村发展集体所有制是因为个体所有制与保障城市大量供应存在矛盾。在农户个体所有制条件下,因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只有满足自家需求后,才会销售,城市需求无法保证。面对大量分散的小规模农户,通过市场渠道收购农产品以保证城市供应,会使成本大幅增加。实行集体所有制将农民组织起来,则个体农民会因失去土地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而失去了就农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条件,政府不与分散的个体农民打交道,将收购农产品的任务直接下达到集体经济组织,收购价格由政府决定,那么收购成本会低很多,也容易得多。可见,在农村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并非为了发展生产、解决农民问题,而是要保证城市供应,这就是实行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后的情形。

(五)违背市场互利交换原则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农村改革前后的实践充分证明,违背农民群众意愿、违背合作经济基本原则,把农业中的生产劳动合作这种组织形式通过行政的、强制的、运动的方式推进到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在与农民打交道时,不讲互利交换原则,虽然为保障城市农产品供给提供了制度支撑,为城市建设、工业发展积累了巨额资金,但从实际运行看并没有实现其预期目的,结果是农民、城镇居民乃至国家的多输。

一方面,这种制度侵犯农民私有财产、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不仅没有推动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反而极大地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得广大农民付出沉重代价,生活受到严重损害。事实上,农业生产时间长,劳动管理环节多,农作物生长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个人劳动的好坏,生产管理是否到位和及时,均对农产品最终产量有直接影响。因此,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其最适合农户家庭经营。为了自身收益,农户在每个环节、每次劳动时均须认真负责。在农村选择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这是我国付出近三十年沉痛代价才得到的历史经验教训,绝不容淡忘。

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城市居民的农副产品长期供应也受到极大限制。突出表现为各种产品供应总量不足,品种结构不全,保障水平低下。在改革前城市不得已普遍实行农产品的凭证、凭票供应制度,供应的品种和数量只能勉强维持低水平生活需要。同时,农民长期收入水平较低,有效购买力不足,使得工业品市场需求受限,整个国民经济陷入不良循环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民还权赋能,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快速增长,市场供应数量充足,质量提高,有效满足了城市居民对各种农产品的需求,实现了城乡、工农之间良性循环。

(六)农村改革不彻底留下集体经济的尾巴。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突出特征是20世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以及在此制度下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体制,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劳动者参加集体劳动,生产经营执行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产品主要按人口多少实行平均分配。在农村实行集体化制度,是脱离农村农民实际、违反广大农民意愿、阻碍生产发展的左倾错误导致的。我党曾希望纠正此错误,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改变这种制度。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因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基本经济情况认识不足,更由于毛泽东同志、中央和地方不少领导同志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就在总路线提出后不久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从1958年底到1959年七月的中央政治局庐山会议前期,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曾经努力领导全党纠正已经觉察到的错误。但是,庐山会议后期,在全党错误地开展了“反右倾”斗争,在经济上打断了纠正左倾错误的进程,使错误延续了更长时间。1960年冬,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左倾错误,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正确政策和果断措施,这是这个历史阶段中的重要转变。但经济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并未得到彻底纠正。党的决议表明,人民公社和集体化运动是一种左倾错误,需要彻底纠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发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是对农村产权关系、经营制度的根本性调整,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创造和选择及时给予政策认可和法律确认。改革前后农村发展的实践表明,《党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农村集体化作出的结论完全正确,符合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要统一到党中央的决议精神上来,绝不能认为改革前的集体经济是正确的。但农村改革并未否定没有促进生产发展的原集体经济制度。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发展,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下,通过市场化流通体系,城市的各种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再坚持原来的所谓集体经济,太不合时宜。

二、新型集体经济与传统集体经济的异同

在新的历史时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从思想上认识清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有本质不同。

一是功能定位不同。党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职能是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新型集体经济是政经分离的、单纯的经济组织,本质是一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不负责社区内行政公共事务和农民自治范畴内的事务。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讲话时强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这就是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本质是不同农户联合起来,通过劳动互助、生产合作、联合经营等形式实现共同发展,是弱小农户通过联合集体发展经济。目前,农民创造的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都是集体发展经济的有效形式。

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政经合一的混合体,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区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更是农村的行政管理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不仅负责发展农业生产,如对集体资产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管理、产品分配,也是一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生产要素由集体占有、使用和统一经营,产品按人均分配,产权归属不清,分配不公,多劳不多得;还负责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农民的行政管理,包括农村内部的行政、社会自治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对农民各项事务的管理,如就业、就学、参军、社会救济等。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行政管理职能更强。

二是主体地位不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独立的特别法人。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见,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运行机制看,新型集体经济适应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其运行依据市场机制,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实现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党中央已经明确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经营性资产较多、收入较多的村庄应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程序登记为特别法人。与此同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既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经营收入;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登记注册的经营性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传统的集体经济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法人地位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兼具政权建设性质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履行管理农村内部社会事务的职责。在经济上是国家计划经济体系运行的一个单元(基层单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农业生产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首先完成政府下达的统派购任务,出售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定价。在此制度下,城市的要素较少流向农村,而农村的各种要素则大量单向流向城市。

三是产权关系及实现形式不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归本集体成员所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是自然人的集合,而非独立构成集体成员的、没有主观能动性的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并长久不变基础上,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折股量化,确权到户,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完整的财产权利,包括占有权、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权、抵押权、担保权和继承权。收益分配方面,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按股分配,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则实行资产归大堆,从根本制度上否定、剥夺了农民私有财产权。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方面,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名曰自愿,实则强制,退社自由变成不能退社,成员个人没有支配处置资产权,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经营自主权,集体产权的权能严重缺失,成员实行集体劳动,产品按人平均分配。人们长期陷入农村集体化的误区,难以自拔。

四是成员边界不同。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框架下,成员的条件明确,边界清晰,与集体有财产关系的人员才能成为成员,无财产关系的不能成为成员。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经群众民主确认的成员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成员,成员家中新增人口不再自然成为成员,而是通过分享家庭中所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其他人员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集体出资入股,根据出资多少,按约定尽其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成员是变动的,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家庭之间产权关系是清晰的。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开放式、不固定的,只要是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无条件成为集体成员。集体成员是不断变化的,但对资产的占有是模糊的,不同农户对集体的产权关系也不清晰。

五是发展目的不同。新型集体经济重在为成员分配,不再过分强调集体积累;而传统集体经济则过分强调集体积累,向成员分配重视不够。如青海省的拉格日和梅陇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按股分红,合作社每年从净利润中提取5%作为公积公益金,其余用于成员分配,不过度追求增加公共积累及扩大集体资产,而是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最大限度增加牧民收入,这是牧民参与合作社经营意愿不断增强及合作社凝聚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原因。因此,集体经济不能过于追求公共积累,要实现成员共同富裕,让全体成员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就要将集体收益主要用于分配,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

三、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需要厘清的有关认识问题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经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成员、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以及在产权清晰基础上形成的,本质是各种生产要素组合的方式,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实质是农民群众的股份合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厘清以下认识问题。

(一)集体经济发展与集体所有的关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是不同个体在自愿基础上互利合作,是在产权清晰基础上的股份合作。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营,促进生产发展,解决一家一户难以克服的生产难题,是发展集体经济的根本目的,而非一味追求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种联合的前提是农村产权归属清晰,在承认尊重个人财产所有权基础上,通过入股合作,个人所有变成实物形态的社会占有、社会使用和社会受益,本身属于社会性质。这些产权权能是要素所有者个人让渡的,个人则按照其入股份额享有分红的权利和自由处置股份的权利。不承认成员个人所有权,他就不会让渡其所有要素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将农村产权归属不清晰的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造为产权清晰基础上的股份合作经济。何时取消私有制,取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否能促进生产力发展。一种社会制度在能发展生产力时,是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否定农民个人财产权。实行的结果是,农民集体劳动且产品按人均分配,多劳不能多得,少劳动或不劳动者并不少得,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导致集体劳动时出工不出力、磨洋工,严重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温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关系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是由成员组成的,组织与成员是总体与个体的关系,没有离开个体独立存在的集体,不认真说明个体,就无法说明总体。目前,在谈到集体经济组织时,人们从一开始就把集体拟人化了,认为集体似乎有自己的生命,被赋予了可灵活适应社会环境的特征,忽略了集体成员的关系和变化,似乎集体可完全代替成员做出价值判断、提出需求、作出决策。这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实际。集体是众多个体的组合,无个体就无集体,在实践中,尤其涉及到不同成员的具体利益时,成员的诉求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以集体利益代替个人利益是不现实的。要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打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传统固化的边界,原有成员可通过有偿转让股份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其他有志者到农村发展创业,也可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使集体经济组织由封闭走向开放,注入新的生产要素,增加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

(三)目标与手段的关系。发展生产,增加农产品产量和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是目的;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发展生产是手段,是要素的组合方式问题。作为要素的组合方式,有效率高低之分,作为手段有优劣之分。就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言,目标一经确定,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变;实现目标的手段可以选择,发展生产的要素组合方式更是多种多样。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受“左”的思潮影响,不少人忘记了追求的目标,把生产手段、要素组合方式的选择当做唯一原则,即使实践证明过去所选方式不能达到目的,仍坚持组织方式不可改变。实则混淆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忘掉了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不能、也不应该把手段当成唯一正确的方式,而不考虑这种手段能否实现既定目标。对此,应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勇气,从逻辑上、思想认识上摆正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四)发挥集体经营优越性与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关系。同一社区的不同家庭或人口实现共同富裕,是人们良好的愿望。但不同的家庭和人口,因个体知识和能力不同,对经营环境认知不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多少不同,即使起点相同,也很难实现可用尺度衡量的所谓共同富裕。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要发挥集体经营优越性,通过互助合作方式,把不同个体组织起来,通过集体经营,实现生产规模化、产品批量化,质量标准化、商品品牌化,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实现共同富裕,也要充分调动和激励每个个体的劳动、经营积极性,从而增加产出和收入。每个家庭都通过自身劳动实现富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传统的集体经济不能发挥集体经营优势,又挫伤农民积极性,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劳动与收益直接相联,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极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较短时期内解决了过去长期未解决的吃饭问题,真正实现了共同富裕。因此,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式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选择。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问题。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明确要求,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这就是基层群众总结的政经分离。从根本上而言,提出这种要求是因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法律地位上性质不同、成员构成不同、产权关系不同、任务不同、互不隶属的特别法人,如果两类组织可完全融合,就没必要在法律上作出专门规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村民委员会这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地位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特别法人,二者是平等、互不隶属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作用是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及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及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所谓有需要有条件指经济发达地区、城市郊区、城中村等集体资产数量庞大,集体经营收入较多,同时原社区人口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地区,如农村社区现有人口中相当一部分是外来人口。如果不实行政经分离,继续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容易出现外来人口通过民主程序侵犯原居民财产的问题。在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过群众民主程序在不同范围内选举产生,一个人如果具有村民和集体成员双重身份,既被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又被集体经济组织选为负责人,可交叉任职,但不能采用简单强制要求的办法,道理在于一个人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协调能力,但不一定有经营管理能力,而另一个人可能与之相反,根本是要尊重群众的选择。实行政经分离,既包括职能、组织领导人的分离,更在于财务账目要分离。作为自主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单独建立财务账目,独立核算;鉴于目前村级行政运转和公共经费主要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事实,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统一管理。

在实践中,许多地区把保障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运转经费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首要任务,有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无法向成员分配收益;有的地区集体收入很多,却不向成员分配,名曰要保障村级运转和公共开支。强调要集体经济组织为村级自治组织运转提供经费保障,是典型的政经不分思维模式。

(六)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在原集体组织范围内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无现实可行性。发展经济离不开土地、资金和人才。经过改革开放,我国农村普遍建立起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绝大多数已全部承包到户,这一基本制度已写入宪法,将长久不变。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不得调整土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缺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如果将农民承包的土地重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可行的,也不符合现行农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劳动力自改革后就不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经营自家承包地外,有的还经营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或经商,事实上也不可能再把农村劳动力从不同地方、不同行业组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来。另外,原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没有经营性收入,没有积累,相当部分组织还有负债。在此情况下,除了集体经济已有一定基础及在城市近郊区发展物业外,对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发展经济的基本条件,一般意义上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已无实际意义,也无法达到目的。对此,我们应有清醒认识,不能视而不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是科学态度。

(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与解散的关系。任何一种组织,有产生就有发展,同时也必然有消亡。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解散、不能消失不符合客观实际。分散的个体农户联合与合作的前提是有共同目标,同时面临单个家庭难以解决的难题,而这些难题通过农户合作可有效解决,即为了共同目标而采取一致行动,开展生产的互助和劳动合作,这样集体就产生了。一旦这些农户失去共同目标,便不会有组织起来的共同行动,集体组织便解散。以往人们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散,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户私有财产归并到集体,归属已不清晰,如果集体解散,加入集体的个体农户便会失去生活所依赖的生产手段。

原先通过合作化运动加入集体的农户,经过十年“文革”浩劫,尤其是发生在农村的批斗运动,出现了派性,使一些农户结了怨,已无法联合开展劳动合作,若不顾现实将其强行捆绑在一起,不会产生好的结果,应给农民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同的农户,为了共同目标,可以入股方式重新组合,形成新的组织,实现要素优化组合,这样更有利于增加农户参与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发挥劳动合作的优越性。

四、结 语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将小规模农户联合起来优化组合生产要素,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必须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扶持。

一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制度。经济发展是要素组合的结果,各种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建立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产权权能是基础。要按照建立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在明晰农村产权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村各类产权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土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尊重农民的选择,真正赋予农民财产处置权。切实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是落实好中央规定的政府投资、税费减免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进一步明确除国有企业直接投资外,所有政府部门在农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管理,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实力。同时,按原有资金来源渠道继续支持对这些资产的管护。

三是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政府投资的涉农建设项目,组织农民开展劳务合作,承担政府开发的环境保护、河道管护、植树造林等公益岗位。

四是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免征收入所得税。

猜你喜欢

集体经济集体成员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粮食安全保障法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我为集体献一计
村集体经济是如何“无中生有”的?——杨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的成长之道
伊川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探索
破解空壳村,党建如何引领——以汉滨区壮大集体经济为例
警犬集体过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