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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研究

2021-12-14樊爱豫

山西农经 2021年19期
关键词:服务体系培育主体

□樊爱豫

(平顶山学院 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我国早在“十三五”规划中就提出了要进一步发展农业体系,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种植养殖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要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尽快打造出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队伍,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继续向前迈进。

1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

1.1 专业化

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劳动分工是必不可少的。劳动分工可以各司其职,提高产业的专业化程度,是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劳动分工对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随着劳动分工不断细化,新型农民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这种专业化的经营手段使得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效率迅速提高。

以前,小农户的劳动比较分散,农业没有明确的劳动力指向。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很多农村年轻人选择去城市务工,这使得农业发展严重缺少青壮年劳动力,从而使得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农业技术没有得到明显提升。同时,劳动成本高和生产效率低的特点让农民生活举步维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促进了农业专业化发展,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为农业集约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社会化

农业社会化是指在社会进程中农业由消极被动向积极主动转变,由过去封闭的生产经营模式逐渐往多元化的方式改变。这种社会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于农业新型主体来说,推动社会化进程在农业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2]。

从农业社会化发展现状来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积累资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入农业市场,让农民在参与市场竞争时的分工和自主化得到了明显发展,从而使得农业发展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总体上,一个主体在市场中获益情况可以体现主体的发展程度。

同时,这种社会化的特征是相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而言的。在这个服务体系中有很多负责不同方向的农业专业性服务组织,在很多方面促进了农业社会化进程发展,促进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3]。

2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

2.1 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土地流转制度是我国近几年比较普遍的土地转让方式,但是土地流转制度存在很大缺陷。对于该制度的监管体系没有完整建立起来,土地流转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办理土地流转的手续不够完善,很多程序不够规范。很多土地流转协议甚至只是口头协议或私下签订协议,这些做法都是不合规的。

监管体系对这种流转方式难以监管,而且这种不成文的协议容易带来严重的经济纠纷[4]。有些乡镇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积极性比较低。随着土地流转问题不断增多,很多农民对这项政策产生了疑虑,从而降低了农村土地流转效率。

2.2 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发展不全面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比较慢的原因之一是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很多年轻人着眼于城市发展,对于农村发展嗤之以鼻,这使得农业人才短缺的情况非常严重。农业服务体系发展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发展,也让农业生产问题越来越严重。虽然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水平较低。缺乏技术支持,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发展更加缓慢,成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忽视的大问题。

2.3 农业保险不断健全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为了更好地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农业生产中,应不断健全各项农业保险措施。近几年,河南省多地试行农业保险,这一措施有利于稳定人心,在培养新型农业主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关调查研究表明,大多数农业经营者认为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农业保险,这对减少农业风险至关重要。目前,农业保险制度还不够健全,不能满足发展需求,有待进一步加强。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制约因素

3.1 农业发展方式粗放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农业从粗放型发展转向了集约型发展。这种转变对于进一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是一个大挑战。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迎来了机遇期,农业发展有明显提升[5]。这个阶段的农业发展主要注重产量和效率,很多农民大肆喷洒农药、使用化肥,使农作物生长周期变短,对人们身体健康带来不好的影响。要想促进农业转型发展,就要改进农业技术,促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

3.2 经营主体传统经营理念落后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农业经营理念比较落后。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就要切实追随时代潮流,探索和分析如今市场中的发展机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观念改变。对未来农业发展趋势认识不足,使得农业科技发展相对滞后。很多农民对农业新型技术掌握不够,从而进一步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农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6]。因此,我国应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力度,提高农民的农业知识水平,培养专业性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3 农业经济效益较低

就目前来说,我国对农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较大,但农民收入不高,这对于提高农民积极性有很大的消极影响。近年来,农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较大,导致农民实际收益没有明显增多。如果不能尽快扭转农业效益低的情况,很有可能影响我国农业长远发展,对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不利影响[7]。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

4.1 加快土地流转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发展主要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这对促进当时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时代不断发展,这种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农业实体经济发展,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探索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首先,要做好规划,促进土地流转。要使土地流转规划既科学又有效,切实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建立对土地流转纠纷的制裁标准,使土地流转能够健康发展。

4.2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

现在很多领域都在进行多元化发展,农业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多元化势在必行。应通过打造多种农业主体的方式,促进农业的多元化发展。目前,农业经营主体比较明显的3 个分类是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个体农民。随着时代发展,我国已经逐渐摒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开始了对新农业经营政策的探索。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突破路径就是实现农业的品牌化和集约化发展,比如可以鼓励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实现产销一体化,促进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政府要引导鼓励建立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使其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还可以引导建立示范合作社,带动农民参与,调动其积极性,发展新型农业。政府要引导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建设,利用混合所有制的优点,推广“股份制公司+农户入股”等规模化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加强深层次合作,促进农业领军企业发展,建立品牌,促进现代农业企业发展。

4.3 加快“互联网+农业”发展

现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各行各业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度不断提高。我国提出“互联网+”战略,这就需要不断提高农业的科技水平,与信息技术紧密结合。农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后,要加快建立农业科技体系,这对于促进农业发展有很重要的引导作用。首先,农业发展要积极与大数据技术结合,利用云计算对农业生产的预估作用,调整农作物分布体系。其次,建立强大的农业信息技术平台,有利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作物进行数据分析与监控。再次,开展各种专家讲座、农业发展研讨会,参观农业示范单位,提高现有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方向的把握,促进农业与信息技术快速融合。

4.4 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在鼓励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引导力度。政府要及时调整农业扶持政策,保证农业各个方面都得到相应扶持,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政府可以加大财政和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创新能力,实现农业经营水平提升。政府要进一步放开农业信贷准入标准,切实缓解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压力,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资金周转,在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立的同时,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

4.5 建立基层农业服务体系

农业服务体系对于农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政府要明确农业经营管理服务体系的结构,健全农业承包、农村土地纠纷、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四位一体”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挖掘农村新型人才,发挥农村新型人才的作用,宣传农业灾害防治措施,农作物经营流转技术,帮助新型农业主体顺利发展[8]。建立农业投入新机制,加强财政、金融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服务范围和层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服务,健全农业基础设施,使资金对农业的帮扶作用最大化。

4.6 改革农业生产要素流动机制

建立现代化农业,破除农业发展瓶颈,就要进一步加大对生产要素流动机制的改革和创新。要从农业融资发展、土地流转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方面入手,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水平提高[9]。加快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总体思路是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所有权要切实依照稳定国家土地所有权、放活放大经营权的总路线执行。具体来说就是让农民可以放心进行土地流转,切实保障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贯彻落实惠农政策,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成本。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农业发展注入新鲜活力。政府可以鼓励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用平台,创新农业人才培训机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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