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及实现途径浅析
2021-12-13李福来
文/李福来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组织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扶持帮助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9年10月,全国依法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20.3万个,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在高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财务管理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许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挫伤了成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降低了合作社的凝聚力。有的甚至把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与公司相混淆,改变了合作社互助共赢的基本性质,不利于合作社长期发展。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笔者指导合作社发展所掌握的一些经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及实现途径做以下分析和总结。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及特性
任何经济组织都必须设置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由其自身固有特性决定的,不同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取决于该组织的经营目标和价值取向,必须与其创建、生存和发展的目的相一致。经营互助和利益共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性和组织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目标应为:在确保满足开展服务需要、合理增加合作社积累的前提下,以追求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不断提升增加成员入社所能共享的组织福利。这一基本目标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坚持稳定盈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为成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应获取合理利润,不能无利经营,更不能亏损经营,否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无法实现创社目的,最终必然导致被市场淘汰。
2.长短期利益兼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与资本的合作不同,农民合作社具有明显的“人和”特征。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规则可能导致合作社成员更加注重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必须合理确定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一方面要通过不断增加自身积累,增强合作社发展后劲和抗风险能力,实现成员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按年度向成员分配盈余,满足成员渴望从合作社获得收益的当前利益,实现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增强合作社凝聚力。
3.坚持互惠共赢。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同于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一般按入股比例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对象、分配比例、分配依据均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必须在遵守基本法律要求的同时,兼顾不同类型成员的利益,实现互惠共享。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目标和价值取向与股份制企业明显不同。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终极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使股东获得更多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不以直接营利为根本经营管理目标,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其经营行为互助性和经营利益共享性,决定了其财务管理实现路径与一般企业具有本质区别。
1.决策方式不同。与以股份多少决定权益多少和地位高低的资本原则不同,合作社具有“人和”属性,成员地位平等,在财务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尽管法律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对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即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而普通公司制企业则是以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大股东对财务有绝对控制权。
2.账户设置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按照财务管理一般要求设置账簿和账户外,还要为每个成员设置和建立单独的成员账户,用以记载每一个成员的出资额、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并将成员账户记载的数量和金额作为盈余分配依据,而普通公司制企业无需设置成员账户。
3.分配机制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既是劳动者,也是合作社资产所有者,所有成员既可以享受经营成果的初次分配,也享受经营成果的二次分配。公司制企业普通劳动者除“按薪取酬”获得劳动报酬的初次分配外,较难获得企业股权从而基本被排除在企业利润的二次分配外。
4.盈利分配依据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返还的主要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普通公司制企业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多出资多分利多承担风险,少出资少得利,不出资则不分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途径
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有效实现其财务目标特性,是坚持合作社办社宗旨、发挥合作社组织特性的前提,可通过以下途径来确保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1.依法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的财务制度是合作社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现阶段,尽管有70%以上的合作社已建立基本财务制度,但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与普通股份制企业财务制度趋同,没有体现出合作社互助共赢的特点和要求。要实现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突出合作社的互助性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特质。
2.搞好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就当前整体情况来看,会计核算工作是众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已经严重影响了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应从合作社的实际出发,以能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目标,不求大而全。针对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有关机构的合作社,可采取外聘兼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等方式。加强会计核算,确保合作社会计基础信息准确,应特别重视成员账户的设置和使用,及时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等关键财务环节提供最基础的数据资料。此外,合作社应积极提升和改进财务管理手段,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充分利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完整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翔实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全员重视财务管理。合作社成员不仅能够从合作社获得服务,还可以通过二次分配获得收益,需要对亏损承担风险。因此,合作社财务管理不只是管理层的责任,所有成员都是财务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要想做好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合作社从管理层到普通成员都必须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关心财务管理各个环节运行情况,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财务管理中出现的漏洞。只有这样,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才能相互衔接,各项具体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4.规范盈余分配。盈余分配是实现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合作社应制定符合财会制度和章程的盈余分配方案,合理确定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应向成员返还的盈余数额。在确定盈余返还比例时,应保证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的盈余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同时,合作社应建立盈余支付实施方案,将应支付的盈余及时、足额支付给成员,杜绝虚分不兑现等现象的发生。
5.强化监督管理。由于主客观因素存在,合作社财务管理难免出现偏离目标的现象,需要不断强化过程监管。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监督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依靠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来实施,全体成员的参与也是非常有效的内部监督方式。外部监督主要是聘请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实施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合作社成员和相关部门公开,起到强化监督作用,使财务管理各个环节、各项措施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从而确保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