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坚持改革创新 加快推进粮食储备立法工作
2021-12-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地方粮食立法,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天津市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 日起施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筹谋划推动
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建设,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加强和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供给安全”。天津市政府布置和研究《条例》起草工作,听取《条例》起草情况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要求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天津市粮食储备管理规范、科学、高质量发展,圆满完成48 号文件部署的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市人大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听取专题汇报,主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研究分析《条例》细节内容,对相关工作提出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有力推动了《条例》出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成立工作专班,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度情况。在前期调研论证、深入了解问题,积极借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市实际设置《条例》框架,起草法律条文。仅用9 个月时间,就完成了立项、起草、论证、评估、审议等工作,出台了《条例》。
二、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解决问题
《条例》共九章57 条,包括计划管理、储存管理、储备轮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针对天津作为粮食主销区,粮食对外依存度较高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强调京津冀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信息共享、交易服务、应急保障等协同机制,在统一监管标准、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检验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落实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将地方政府储备、社会责任储备、商业库存一并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对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和布局、品种和数量、质量和安全、动用和补偿等内容做了规范,加快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不断提高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地方粮食储备监督管理。
三、增强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
《条例》出台是天津市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管粮、依法治粮的重要举措。
明确了实施的主体职责,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在计划、储备、轮换、动用等环节的职责,划分了粮食储备监管主体和承储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储备管理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明确了各环节的管理制度,解决了“怎么管”的问题。《条例》对标对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了粮食储备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了内控管理,强化了外部监管,对储备粮的计划管理更加具体,储存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轮换管理更加严格有序,储备动用更加高效便捷,是我市粮食储备管理工作成效的固化和提升。
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解决了“怎么罚”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努力实现执法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