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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观照与路径选择

2021-12-12孟令辉

甘肃农业 2021年3期
关键词:农户主体经营

孟令辉

中共潍坊市寒亭区委党校,山东 潍坊 261100

农村之所以城市化水平不高,就是因为农村缺少市场化经营主体。城乡要想融合发展,最关键的就是把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建立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攻方向。随着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力扶持,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近年来,寒亭现代农业发展的各大平台正在有序搭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技术集成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速;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有序建设;中凯智慧冷链物流园、中百大厨房、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小农户由于势单力薄、区域分散、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借助现代农业发展平台融入市场,导致在大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因此,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就需要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组织和保障。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作用

截至2019年11月,寒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1200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910家,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75.6%。祥龙果蔬、景华粮食2家合作社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穗禾农作物种植、润田农机等6家合作社被评为省级示范社。家庭经营农场290家,占24.2%。大流河家庭农场被评为省级示范场,幸福家庭农场被评为市级示范场,牧马庄园、开轩家庭农场、早春家庭农场正在逐渐实现规模化、高质化、品牌化经营,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在沟通销路、联系企业、扶持农户方面发挥了很好的纽带作用。

(一)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

从调研情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达到15.8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63.9%,带动农户数3.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58%。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立,把同类生产经营农户组织起来,利用集中起来的土地资源、生产资料等,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对生产的品种和数量、收购和销售产品都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序地进行,把农户整体融入市场,共同抵御和防范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解决了农村老龄化、空心化造成的“谁来种地”的问题。例如,俊清蔬果专业合作社发展社员308户,从2010年开始在全区发展自主基地1600亩、合同基地15000亩,带动周边3800农户统一组织、统一生产、统一销售,已与北京、上海、南京等24家商场和公司签订了常年产品购销合同。

(二)增加农民生产收入

针对传统小农经济种植方式粗放、分散、落后、经济价值低、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立,则将农户分散的、有限的资金、土地等资源进行集中整合,组织农户们联合进行规模化的生产,壮大生产力量,找准发财路子,使农户的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例如,欣欣养殖合作社在养殖方式上,合作社始终坚持“统一饲养、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统一结算”,最大限度保障各养殖户的利益,在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并突破1000万元的前提下,保证可分配盈余的60%作为农户成员的返利分红,实现合作社和农户共同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从多个方面带动农民收入的增加:一是土地流转交易后的规模经营收入。流转前主要以种小麦、玉米为主,亩纯收入700~1000元;合作社规模流转后主要种植高效经济作物或者发展养殖业,亩纯收入3000~5000元。二是工资收入。随着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基地的形成,农民打工收入人均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三是土地租赁收入。农户把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每年可以得到土地租金1200~1800元,让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也得到了土地收入。

(三)扩大产业化规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使产业规模不断膨胀,形成了规模较大的区域化种养区域,比如开元果业、固堤西瓜、高里春谷、河滩潍县萝卜等。截至2019年11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土地交易流转约8400宗15.9万亩、产权质押融资58笔3820万元,产业规模和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为现代农业发展塑造了良好的环境。

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约有13.7万亩耕地流转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手中,占土地流转总数的70%,其中规模流转在100~500亩的有394家、500~1000亩52家、千亩以上18家。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拉动了开元果业、朱里大姜、潍县萝卜、固堤西瓜、高里八宝等产业的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问题

(一)制度规范层面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于初级起步阶段,队伍和规模偏小,自身发展缺少合理有效的规划引导,内部结构不合理,运作模式不成熟,影响力不大,竞争力不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总量占比偏小,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还需提高。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做到规范登记注册,但对其性质和运行机制理解不准,只注重成立,不懂得如何去运营管理,组建初衷往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投机性,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2.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种养殖大户和部分家庭农场,由于是家庭运作,并且存在理事长“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的不民主现象,缺少合理的、科学的决策机制,成员的公平感和参与感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规范,规章制度雷同,职责权利不明,缺乏透明、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影响了成员的获得感和积极性。利益沟通联结机制不健全,没能真正把经营主体凝结成利益共同体,凝聚力不强,存在“有利则合、无利则分”的威胁经营主体生存的不利现象。

(二)经营管理层面

1.规模化经营和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标准化、规范化、科技化生产程度低,并且产业层次低。尤其是相当一部分经营主体采取“经营主体法人+周围农户”的松散管理模式,只注重收购、销售环节等眼前利益,忽视了基地扩大再建设、新技术推广以及新品种开发等打基础利长远工作。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大部分合作社的负责人是由所在村负责人或当地的种养殖大户担任,他们在种植、养殖技术方面虽然有比较优势,但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缺乏长远眼光和实践经验。

2.市场开拓能力不强。一是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有市场知识、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农户的合作理念很难培养、对抓住市场机会的敏感度也很难提升,大多数经营主体最多也只能发挥大户的带动作用。因为对农业人员的传统偏见,加上环境艰苦、待遇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方面的高素质人才也存在“引不进来、留不下来”的现象,这就导致人才问题成为制约其创新动力提升的重要因素,经营主体的潜力和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和释放出来。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多为初级产品,产品再加工深加工程度和科技含量较低,农产品销售模式传统,产品生产受自然因素、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对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较弱。

3.缺少健全的团结协作机制。实际运营中,不少经营主体成员之间合作意识、协作意识不强,管理架构松散,经营能力低下。大部分经营主体对成员采取买断或订单的方式,还没实行盈余返还,未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运行机制。

(三)政策支持层面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别于公司、企业,对财政政策依赖性和敏感性较强,但上级安排的扶持资金少、起点高,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从整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股属于认缴制,而不是实缴制,账面上资金看上去很多,实际上缺乏流动资金,发展后劲不足。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虽然有所提高,但都存在覆盖面较小的问题,扶持资金大多集中在乡村道路建设和改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环境和土地整治及小规模农户等方面,经过层层政策执行的中间环节,资金落实到各经营主体的也是杯水车薪。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员基本上以农民为主,本身经济实力和自身积累有限,即使是经济富裕的农户也不愿将钱投入到一个短期内难见经济回报的组织,大多数经营主体处于“维持简单再生产能力有余,扩大再生产条件能力不足”的尴尬局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低,并且大多是在遭受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才可得到赔付,经营主体不买账,市场接受程度不高,农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的作用不强。

3.社会化的农业服务体系相对滞后。当前,缺乏围绕农业生产全过程的、专业化的、全产业链的综合服务,比如农技推广服务、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产业链管理服务等,这些都不能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要求。

(四)思想认识层面

1.由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影响,农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理解和接受过程比较长,尤其是农村大部分青年都到城市经商和务工,留守农民存在老龄化现象,他们年龄偏大、传统封闭观念比较重、知识比较匮乏。

2.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初衷不是为发展生产,而是为得到相应的扶持和补助。这部分只挂牌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因为看到国家有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尤其是部分空壳合作社组织不健全、民主管理不落实,虽然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必要机构,但形同虚设、徒有虚名、流于形式,未能切实发挥作用。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路径选择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今后发展目标应定位为: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发展的同时,重点抓好联合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实现统筹发展、协调发展。

(一)夯实发展基础,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根本保证

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关口,为切实从源头上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要重点发展“组织规范、运作正常、生产规模大、品牌影响大、加工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中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障其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订单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同时,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要求,统一制定和实施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标准,引导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三品一标”绿色认证,切实发挥其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做到生产标准化、产品高质化、营销品牌化。农产品销售价格的提升很大程度上依赖品牌和特色,这就需要把名声“竖起来、打出去”,以此来提高单位农产品的附加值。

(二)加快土地流转,积极引导发展田园综合体等新型业态

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立足经营主体发展现有基础,积极探索现代农业发展的新业态,建设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把村民富、村容绿、村业兴作为目标,以田园景观和农业生产为基础,利用综合开发的方式,实现农民充分参与和广泛受益。在保障农户、乡村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充分挖掘乡村的产业发展、休闲娱乐、文化宣传、社区服务等功能,真正把资源优势、地区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三)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税收和奖补政策

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注度、政策优惠上的倾斜度,加大对农业基础性、服务性、平台性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对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整合,保证直接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那些运作规范、信誉较好、群众认可度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融资贷款方面的实质性奖励,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商业银行要根据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合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通过互相联保、风险补偿金等方式,着力解决信贷准入门槛高、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要通过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基金和创业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回村大学生通过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进行创业,给引入大学生的相关经营主体适当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补贴,以此来吸引高素质人才,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积极培养规范管理的新型经营主体

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经济特点,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发展规划和制度章程,建立产权明确、公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降低经营管理的随意性,增强发展的稳健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横向一体化,组成联合社,以此来扩大经营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延伸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引导农民积极建立农技服务、乡村旅游、农田水利等方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障农技、灌溉、农机、防疫等全方位的服务,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种植水平。借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规范龙头企业、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合同契约管理和履行,转变传统家族式的经营管理观念,采取股份合作、利润返还、保护价格等方式,使参与主体真正形成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利益共同体。[1]

(五)加大科技培训力度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农户成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重点开展诚信经营、信息共享、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发达县市的先进经验,加强交流合作,实现共赢发展。科技服务方面,加深同涉农科研机构和院所的合作力度,改进农业技术,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筑牢发展之基。及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新各类产品的生产标准,提升传统产品质量,深入开发无公害绿色食品、反季节高效益产品,运用标准化精深加工技术进行生产,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照章管理、规范管理

建立以落实章程规定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管理体系,通过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新型经营主体设立、运转、注销的相关程序,制定相应的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其正常合理运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让新型经营主体能够成为市场经济中真正独立法人主体。尤其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要求,在合作社内部要对现有的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一手抓清理整顿,一手抓培育扶持,对不起作用、流于形式、名存实亡的“空壳合作社”要予以清除;对规模较小但发展潜力的合作社进行指导扶持,促使其尽快发展提高,规范经营管理,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四、结语

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前景定是一片大好,会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实现乡村振兴的先导性力量。虽然目前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但随着政府导向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经营主体自身的认识不断增强、融资渠道日趋多样的发展趋势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会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成为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强化特色区域优势、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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