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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现状与对策探究

2021-12-12侯晓丹辽宁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沈阳110000

特种经济动植物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假维权新品种

●侯晓丹(辽宁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00)

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是当下我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工作之一。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能够优化环境建设,促进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设专章阐述保护植物新品种,为我国林业新品种的保护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1 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现状

1.1 造假、模仿等现象严重

就目前我国林业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影响林业植物新品种发展建设的最主要原因是造假、模仿等现象较为严重,这些违法乱纪的问题得不到治理,不利于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的良好发展。在具体的造假、模仿侵权现象背后,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一些社会不良商贩利用质量低下的树种以次充好,冠名新的植物品种坑害消费者,并以此牟取暴利。第二,同质异名出售。商户会在树种上贴上品牌标签,通过这种同质异名的方式来谋取不法利益。

1.2 育种人的维权意识淡薄

对于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而言,并不是某一个行政部门的专属工作,而是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遏制,这样才能为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提供一个绝佳的发展环境。就育种人或育种企业自身而言,其作为新品种的研发方,各种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事件若不能及时得到遏制,将会使得育种人或育种企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因而其自身应当懂得及时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当前社会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事件中,部分育种人和育种企业自身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维权,使得自身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1]。

1.3 新品种申报范围不均衡

就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申报现状而言,主要表现为两个特征:第一,申报范围小。对于新品种育种权而言,其代表着新品种有了自身的品牌和被官方认可的价值,对新品种有效进入市场并发挥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育种权申报以经济林木和果树为主,其他类型的林木有效育种权十分稀少,如观赏类的林业新品种渤海柳、辰光和泡桐兰白等。第二,林业新品种和申报者严重分布不均衡。就育种权的申报工作而言,我国目前的申报范围表现出了不均衡的特征,多数申报地点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最需要发展林业产业的局部地区则少之又少。

1.3.1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不足林业植物新品种地发展需要建立在完备的保障体系下。现阶段我国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力争提升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然而,与西方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林业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仍然有待加强,尚不能满足林业新品种的市场发展需求。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保护转换机制僵硬等。申报育种权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丰富多样,但最终通过审批的种类少之又少,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林业植物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2]。

2 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有效保护策略

2.1 提升育种人维权意识

提升育种人员的维权意识是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前提。育种人或育种单位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侵害自身的违法行为说“不”。需要强调的是,维权意识薄弱,是我国经济市场中的典型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为此,做好维权的宣传工作势在必行。相关机构应当对个人和企业加强宣传和引导,不断提升新品种育种人和育种企业的维权意识,使其意识到自身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严重后果。例如,可以向育种人或育种企业宣传2016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或者可以成立专门的法律宣传咨询小组,帮助育种人或育种企业做好维权指导工作。

2.2 加强技术检测创新,明确新品种基因标志

在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制造和销售过程中,“同质异名”的违法行为一直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对象,部分制造和销售人员错误地认为给自己已经申报的“新产品”换一个名字便可以逃脱法律的打击,且市场中也确实存在大量的类似违法现象。然而,这种行为将会给育种人和育种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坚决杜绝这种现象。为此,国家必须加强技术检测创新,给广大林业植物新品种一个明确且不可复制的身份,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目前的技术检测手段有很多,最为权威且有效的技术方法为DNA分析技术,通过DNA对新品种进行基因检测,能够防止各种假冒或“同质异名”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3 严厉打击贩假、制假行为,坚决捣毁制假工厂

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要充分借助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除了要建立健全林业新品种的保障体系,还要对贩假和制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一些违法从事生产和销售“林业新品种”的制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维护新品种的合法权益。对于捣毁制假工厂的途径而言,可以采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各地区明察暗访和设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两种方法,让制假工程失去好的生存环境,对无证、无签、生产销售假劣种苗、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按照《种子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2.4 加强立法保护政策,加强植物新品种测试数据库建设

目前我国采用2016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林业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然而,该法虽然对林业市场上的乱象进行了有效的遏制,但仍有待完善,若不及时进行修补,可能使得部分“漏网之鱼”继续从事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制造和销售违法行为。对此,必须尽快启动《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积极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此外,国家应当继续扶持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报工作,进一步做好新树种申报的指导和支持,同时也要制定好相应的监管政策,防止申报工作中出现权力倾斜[3]。

立法保护是国家干预的政策保护,而技术保护是林业植物新品种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就目前的技术保护工作而言,其除了要运用DNA分析技术对新品种的基因进行检测,还要做好相应数据存储保护。对此,在一些已经申报育种权成功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中,需要充分做好DUS试验进行测试,并加强DUS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升对新品种的保护要求。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推动社会经济基础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应当对一切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落实到位,如做好生态林业建设,尤其是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工作。只有通过国家立法保护、行政和司法保护,才能为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营造出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质量,促进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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