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合作社的初衷
2021-12-12刘登高
□ 刘登高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15个年头了,在我看来好像是在昨天。该法起草时,字斟句酌,每段文字几乎都有过生动的故事,所以至今仍历历在目。
15年来,看到农民朋友抱团进市场,看到政府大力支持各地合作社发展,并把合作作为扶贫帮富的平台,我无限欣慰。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非合作社组织假借合作社名义,截流国家扶持政策,损害社员利益,违背合作社初衷的现象。这些虽非主流,却是害群之马,如果不加纠正,就会像瘟疫一样蔓延。
在这岁末年初之际,我想和大家静下心来,回顾合作社立法的初衷,以便更准确地贯彻执行合作社法。
一、合作社是共同利益者的集合
合作社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产物。回顾英国的罗虚戴尔镇先锋消费者合作社、德国的信用贷款者合作社、美国的蓝箭杏仁生产者合作社,乃至新中国解放初期的互助组、便工队、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无不是有共同困难、有共同需求的个人或者家庭组织起来的。因为有共同的困难、有共同的需求,才有共同的利益,大家才容易形成共同的意志,以共同行动形成合力。合作社是一个组织整体,成员之间有共同的章程约定,有共同选举产生的领导,有共同的组织纪律,每个成员都认可自己的合作社。不承认该合作社章程的人,可以去组织另外的合作社,没有人强迫他们加入或者退出。合作社成员名单在工商局备案,成员与非成员的身份是明确的,不存在所谓核心成员与外围成员之说。经过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是本社成员的群体,是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与依靠。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只是法人的代表,本人不是法人。有的地方称法人代表为法人,会出现把合作社当作个人所属的误解。加入合作社以后,成员原有的身份不变,仍有以个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
合作社的服务是共买、共卖或共同作业行为,合作社是服务主体,通过合作社的服务,满足各个成员的共同需求,解决成员的共同困难。合作社不是社员之间、社员与非社员之间的商业买卖关系,服务主体是个人,收益主体也是个人,不能与合作社混淆。
二、合作社是社员民主当家
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与股份制企业(包括私人独资企业)有根本的不同。合作社的成员是生产者,或者是消费者,抑或是其他有共同需求的人的集合,例如乡村的贫困户、学校的学生、住宅小区的业主等。合作社营运的目的是为本社成员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
合作社是人的集合,所以成员是合作社的主人,主人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投票形成,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公司是资本的集合,资本是公司的主人,持有股份的人只是资本的化身。在股份公司中,选举、决策都是一股一票,按股计票表决,在公司中一个人可以拥有多股,大股东控制。股票可以转移,没有股份的人就没有权利。公司的股东之间,所持有的股金份额不同,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不同,股东会议投票,也会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实质是小股东服从大股东。
三、合作社的目标是为了社员富裕
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是成员抱团维护自身的利益。合作社的基本动作是为本社成员提供必须的服务,通过组织社员共买或者共卖,降低成员的生产成本、生活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生活质量。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社成员,所以社员既是主人,同时又是接受合作社服务的顾客。这是合作社与公司的另一个主要区别。
合作社的服务活动一般由合作社的服务实体进行,这种实体可以是合作社投资办的商店、工厂、机械作业队、冷库、配货站或其他机构。实体中的雇员可以是本社成员,也可以是非社员。
合作社的典范代表是英国的罗虚戴尔先锋消费合作社。1844年在英国的纺织城罗虚戴尔镇,有28个纺织工人、工程师为了不买私人商店出芽的土豆、发霉的面包等有害商品,自己出资开办了合作社商店,面向成员销售所急需的面包、毛巾、蔬菜、皮鞋、衣服等商品。由于合作社的商店按照社员的意志经营,不投机取巧,货真价实,实行盈利返还,加入合作社的成员越来越多,合作社商店的客户群越来越大,由最初的28人发展到5000多人,成为弱势群体抱团自律维权的典范。英国政府支持这种成员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随后以罗虚戴尔先锋合作社的原则为基础,起草颁布了《合作社法》。
合作社属于人合型组织。合作社的主人是成员,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本社成员,合作社成员既是主人,又是顾客。服务对象控制服务机构,决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规模。
公司属于资合型组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股东按照股权份额参与公司决策。公司业务的对象是面向全社会,公司的客户没有边界,可以无限扩展。公司的股东可以是本公司的顾客,也可以不是本公司的顾客。股东可以不参加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只获取股金红利。公司的雇员可以是社会上的任何人才,可以不是股东,也可以是股东。
合作社是依据《合作社法》成立的法人,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两者都是合法的市场主体,但是他们是根本不同的两类法人。如果混淆两类法人的区别,张冠李戴、指鹿为马,就会造成国家政策、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就会出现一些不法企业浑水摸鱼,冒充合作社,或者偷税漏税,截留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扰乱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干扰合作社发展。
四、合作社竞争力来自服务规模
合作社不仅是成员意志的集合,还是社员生产、购买、销售行为的集合。合作社的服务可以归纳为共买、共卖、共同作业。这种共同运行是群体的规模服务,合作社的竞争力就在于这种群体服务的规模效益,从这个意义看,合作社是一种规模经济。
1.合作社的对象是确定的。合作社成员的需求内容是确定的,所以合作社的经营项目是有计划的,稳定的,合作社的商品是不愁卖的。
2.合作社的服务量是稳定的。合作社成员所需的种类、数量就是合作社的最低服务量,合作社的服务规模比较确定,合作社的经营有计划,风险少。
3.合作社的服务质量接受顾客的监督。因为顾客同时是合作社的主人,有权评价合作社雇员工作成效,决定雇员的去留,所以合作社雇员对成员的服务很少懈怠。
4.合作社是对成员产销服务的集成。相对于成员个人的单打独斗,合作社是集成员个人行为的规模服务。合作社把个人零卖变成群体批发,把自给自足的个别的、间断的田间作业变为较大面积的、连续的专业化作业,把个别无标准,无品牌,分散的销售行为变为有标准,有品牌,定向较大批量的配送。合作社通过服务把成员个别的生产、消费行为集结为群体较大规模的专业服务,所以合作社是专业服务规模经济。合作社的服务不是成员行为简单的叠加,由于规模服务,可以合理调配资源,更多地吸收新技术,采用大型自动化机械,提高服务效率
5.合作社也是成员信用的集合。成员个体规模小,市场行为能力弱,个人素质差别大,缺乏社会监督,一般很难形成稳定的个人信用。加入合作社以后,合作社集体成为新的市场主体,会按照章程通过服务引导、监督成员的行为,另一方面会通过服务规模会在社会上树立新的群体商业信用。
6.合作社还是社员智慧的集合。合作社成员除了规模狭小,经营分散,更重要的是经营智慧的差异。组建合作社以后,选举理事会,聘请总经理,可以使成员共享管理人才的智慧和文化,使合作社成员的整体经营能力得以提高。
五、合作社是携手脱贫的平台
资本与劳动是一对矛盾。在垄断资本面前,工人、农民、个体劳动者以及个体消费者是一盘散沙,他们单打独斗,无力改变经营环境,无力面对市场,无法得到国家支持帮助,往往会滑向社会边缘,走入贫困。抱团是他们克服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竞争无力的有效途径。
中国在解放初期,农民通过合作社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合作社之间通过合作,开展更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主干道路建设。有的合作社在社内建小五金厂,发展油坊、豆腐坊、磨面坊,改变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加工厂制造劳动工具,通过农产品加工改善生活,使本社的成员实现了共同富裕。合作化时期、农业学大寨时期,许多的合作社成功发展经验就在这里。
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农户分工分业,出现了各种专业户。同类专业户有共同的困难,共同的技术需求,共同的销售市场,在一些专业户较集中的农村,形成了专业村、专业协会。在村干部的组织领导下,面对本村的专业户开展技术辅导、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合同代理、来往资金结算等服务,这种专业村、专业协会实际上就是农民自己的专业合作社。这是中国农民自己抱团走向共同富裕之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质上是一部支持分散的农民抱团致富的法律。
在国家精准扶贫工作中,国家财政资金通过支持合作社开展培训技术、推广新科技、开发地方特色产品、开展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小额贷款、电商快递等服务,使贫困户携手发展商品生产,实现了合作社成员的群体脱贫。这些地方的合作社通过国家扶持,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已经成为群体永久脱贫的靠山。
六、合作社与合作社所办的实体
合作社的内部组织管理与合作社对成员开展的服务活动是两类不同的行为。不能把这两种行为混为一谈。
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产生,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会议制度的执行,属于合作社内部的组织(行政)管理行为,这个行为通过合作社的办公室就可以完成。
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活动属于合作社的经营(企业)行为,要耗费人、财、物才取得经济效果。合作社的这些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属于合作社的服务实体。
德国的《合作社法》中,把拥有服务实体作为合作社登记注册的前提条件,特别强调合作社要通过服务实体为社员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服务。
在计划经济时期,农业合作社曾经采取过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三级管理模式。以生产队(合作社)为基本单位开展农业生产,曾一度取消农户经营。在这种模式中,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组织(行政)管理机构成为集服务与生产(企业)于一身的管理机构。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与经营服务混为一谈,出现了行政命令瞎指挥。为了纠正这种主人与雇员不分的机制,一些地方曾经探讨党支部、贫协从事换届选举、民主理财等合作社的管理活动,但是这种活动没有能够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
在所有的三级管理模式中,也有不少宝贵的经验。一些合作社实行了社队办企业、拖拉机站、供销店、信贷部的二级核算,这是合作对所办服务实体的管理行为,可以说是中国对合作社管理机制的创造。但是,这种机制还没有来得及完善,就在承包制的浪潮中消失了。
现在有不少地方,或是由于合作社服务范围太小,不需要服务,或是由于服务收入少,没有能力支付雇员工资,使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与合作社对成员的商务服务混为一体。这种机制一方面会影响致力于服务的人员的积极性,因为他们从事的是服务工作,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相应报酬;另一方面有的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不工作,却以服务为借口拿取高额薪酬,合作社的领导不受成员监管。最终引起合作社管理的混乱。
七、国家扶持在于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能力
政府的目标是国家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进步,人民生活共同富裕。实现这些目标,最基本的措施就是挖掘劳动、资本两种资源的潜力,平衡劳资关系,处理好效率与均衡的关系。在市场环境中,效率是竞争力的源泉,竞争会带来两极分化。无序竞争会产生垄断,垄断会走向反面。垄断企业为了维持垄断价格、垄断利润,就会限制竞争,扼杀创新,加剧两极分化。政府要刺激就业、鼓励创新、节制资本、扶持弱势群体携手提高效率,支持弱势群体抱团参与竞争。所以从立法到扶持政策,政府都把合作社作为重点对象。
欧洲国家鼓励合作社成员抱团参与市场竞争。在德国、法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明确规定合作社不是《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说,合作社通过价格联盟,技术保密协定,保护成员共同利益,而公司企业则不许搞价格联盟,垄断市场。个人理解,这是国家为了均衡发展,一方面要节制资本,防止垄断,限制大鱼吃小鱼,另一方面又要鼓励弱势群体抱团竞争、鼓励就业、扶持贫困。否则,任凭资本垄断,任凭大鱼吃小鱼,资本完全控制社会,社会发展就会停滞,贫困就会蔓延,从而导致国无宁日。有的人把丛林法则奉为社会法则,这是对资本的纵容,是对社会规律的歪曲。
笔者生长在农村,从事农业农村工作近50多年,经历了国家农业农村政策的变迁。国家扶持政策的基本目标是鼓励科技进步、鼓励产业创新、扶持弱势群体发展。政府的扶持资金不同于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属于国家资产,在使用上遵循普惠原则,追求社会整体效益。
财政资金对合作社的扶持,不是收入补贴,而是用于合作社服务能力建设。四川省一家柑橘专业合作社得到了15万元国家扶持资金,他们用这笔资金建设了一个半自动化的柑橘清洗、打蜡、分类包装流水线,使全体成员改变了传统的混装销售习惯,每公斤柑橘销售价格比传统销售提高0.4元。扣除加工人、点费、水费0.2元,每公斤纯增收0.2元。合作社的服务让成员受益,要求入社的人越来越多,后来合作社投资又新建了一条流水线,合作社的服务能力越来越强,服务面越来越宽,这就是国家扶持合作社的成果。
不同专业的合作社,其服务领域、服务方式不同,但是使用国家扶持资金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在国家扶持资金的带动下,提高对本社成员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从而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社员的收入。
八、合作社财务公开透明
合作社财务记录了合作社的管理及对成员服务在资金财产方面的变动,既反映合作社与外部的经济来往,也反映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经济来往。
合作社财务包括对社员股金、资金往来、物资产品库存、合作社管理费、合作社服务收支的登记管理,合作社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管理,国家扶持资金的专项管理,合作社收支决算,合作社收益分配草案的制定等。
合作社财务是面向成员开放的财务,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要经过本社成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才有效。合作社分管财务的领导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指任,向理事会负责。合作社会计按照合作社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是合作社的成员股金和国家扶持政策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每年度要向成员大会报告,张榜公布。其中国家扶持资金转为社员股金部分是公布的重点。
第二是合作社与成员的经济往来账户管理。这个账户按照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股金份额、年终分红等。成员的经济往来随时供社员查询,年终向成员大会公布。
合作社的财产物资的变动通过财产物资登记簿记载。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存状态,财产物资的出库、入库、库存项目要随时入账,接受成员随时查询,年终向社员大会公布。
合作社的商店、加工厂、机械作业队、信贷部、网站、仓库、房舍等服务实体要单设账目,在合作社的统一管理下分别实行二级独立核算。根据业务特点,开展服务成本核算,衡量服务成效。
九、合作社基本原则的精髓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特点。这些原则始于前文提到的英国罗虚戴尔镇的先锋消费合作社。经过180多年不断地发展完善,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进一步修改和重新确立了七条新的合作社基本原则。
1. 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
合作社是成员自愿加入的组织,它向一切能利用其服务并承担社员责任的人开放,不允许有任何性别、社会、种族、政治或宗教的歧视。任何人只要承认合作社章程,接受合作社服务都可以申请加入,加入合作社后必须有实际的交易行为。合作社是使用者的组织,不使用合作社服务的人就没有必要加入合作社。与合作社的服务重复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宜加入合作社,会有关联交易之嫌。
2. 民主控制
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有权利参与制订政策和作出决策,选举合作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修改合作社章程,是社员大会最重要的任务,社员大会还有权罢免不称职的负责人。
在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章程中必须明确社员代表产生的程序,社员代表的数量和结构,社员代表的任期、权利和义务。随意找几个亲信的人做代表,用这种所谓代表会议取代社员大会,是错误的做法,必须纠正。
合作社成员的主人地位通过投票权体现。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联合社也是一人一票,实行民主治理。凡是社员大会,都是一人一票。有的国家为了鼓励对合作社贡献较大的成员,推行了附加表决权,这个成员最多不超过三张附加票。要特别注意的是,附加表决权只是在社员大会时有效,在其他会议中无效。合作社不允许一股独大,《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明确规定,例如,在理事会议上,即使有附条件表决权的成员,也只有一票表决权。而一般公司组织则是一股一票,一个股东可以持有许多份额,大股东可以有更多份额的权利。
3. 社员的经济参与
社员的经营活动与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构成合作社的运营整体。社员对合作社的参与主要是接受合作社的服务。此外,还可以参与合作社的融资活动,但是社员对其为具备社员资格所认缴的资本通常最多只能得到有限的回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股金分红最多不能超过合作社可分配利润的40%。在一个合作社中,多少利润用于股金分红,多少利润用于接受服务份额返还,要由社员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是10%,也可以是15%,最多不得超过40%。合作社利润的60%以上必须用于按照利用份额的返还,可以是70%,也可以是90%,但不得低于60%。
4. 自治和独立
合作社是由其成员控制的自治和自助的组织。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在合作社法许可的范围之外干预合作社运行,例如由政府任命、罢免合作社领导成员。别的公司企业更不得对合作社进行强卖强买,也不得对合作社下达生产、收购任务。合作社是独立的核算主体,不经合作社社员大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强行代理合作社会计等业务。
5. 教育、培训和信息
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包括培训提高社员的经营能力。合作社的培训、教育活动既包括对社员生产技能、市场知识、产业动向的培训,也包括对合作社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还包括对合作社雇员的业务能力与合作社常识的培训。合作社的培训着眼于合作社法律、章程等法律意识,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网络电商等内容,目的在于增强抱团合作意识,增强科技创新意识,增强市场观念,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6. 合作社的合作
合作社是一个体系,合作社是社员的集合,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每户不足一垧地,100户成员的合作社,耕地面积也不足100垧,单个合作社的市场影响力较小。合作社要提高服务规模,提高服务效率,必须扩大合作范围。扩大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开展合作社与合作社的联合是扩大合作社服务范围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合作社与合作社的联合效果快,效率高。
日本的合作社是通过村综合合作社,联合成町联合社、市联合社,同时各个社的服务机构又结成合作社的信贷、保险、供销等公司。为了服务合作社行政管理,各级还设立了合作社中央会(联合会)。在日本,合作社已经成为合作社服务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延伸,形成一个专业化的服务体系。
合作社的合作包括社员之间合作和合作社之间合作。这种合作不是依据合作社法成立合作社,而是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合作,合作社作为法人,与其他法人按照合同法签订合同,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建立股份公司等。这样,合作社就与市场建立了有效的联系。
7. 关心社区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在农村,社员与承包地块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一般同时又是原有生产队(组)的社员,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不可分割。农村社区的交通道路、水利、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合作社成员同时又是农村的公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企业责任与社会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农村社区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合作社为当地民众创造就业机会,壮大经济基础。
合作社与社区的关系还包括合作社与乡镇、市县政府部门的关系。县域经济的发展依靠各地合作社的兴旺发达,各个合作社的发展依靠地方生态环境与社会条件,国家的扶持政策要依靠地方政府贯彻执行,合作社只有融入地方服务地方,才能更好地为成员服务。
十、合作社锤炼服务人民的人才
合作社立法调查时,笔者曾到安徽省的小岗村,一位农民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一个晚上的改革,解决了吃饭问题,发展了30年,却没有钱花?
这个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原来“大包干”主要解决了平均主义问题,使懒人无光可沾,只有靠勤劳为生。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家家用心、人人勤劳,当年就获得大丰收,交过公粮、提留,户户有余粮,确实解决了温饱问题。
随着开展多种经营,取消统购统销,农业步入市场经济。丰产不等于丰收,农民的粮仓满了,钱包却瘪了。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勤劳有余,驾驭市场的能力却不足。所以,多数农民感到困惑。
为了适应农村改革的新形势,有的农业院校面向农户培训农民企业家,经过多年努力,成效并不理想。原来农民企业家的素养不完全靠文化知识,还与个人道德品质、性格习惯、人际关系、勤奋与懒惰等因素有关。实践证明,农村带头致富的专业户中蕴藏着善于经营管理的人才。
专业户之间联合成立了合作社,谁来当领导?能不能担当起服务责任,使成员真正受益?所以,合作社能否发展,关键在合作社班子是否有组织能力,是否有驾驭市场的能力。
笔者到过许多合作社,接触过各种合作社的管理人才。总体看合作社要健康发展需要两类管理人才:一类是受当地群众拥护,有组织用人能力,办事公道,关心群众利益的组织领导人才;另一类是识大局顾大体,了解某个生产行业,懂生产技术,有企业组织管理的知识,有一定驾驭市场的能力,善于运筹人财物的企业管理人才。
公司企业发展迅速,主要是企业管理人才得力。企业家是经济建设中的领军人物,如华为的任正非,他不仅是华为的灵魂,也是民族产业的骄傲。企业家是由小到大,随着资本的积累,产业的发展而成长的。
合作社管理人才是在群众中、在实践中成长的,他们既具有社团组织管理的才能,也得具有企业管理才能。目前,农村中有文化、有技能的青年人多数外出务工经商,有善于经营资本的人也多数走上了创业道路。合作社的管理人必须从发起人中产生,或者从社会上聘用。
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人才,一般不适合外聘,应该在发起人中推举培养。这类人才应该具备三种素养:
首先应该是一个好人。这种人关注群众疾苦,有带领周围群众共同发展的胸怀,善于帮助别人,有担当精神。个人及家庭成员信誉好,群众信得过。
其次应该是个能人。把自己家庭或者企业经营得有条不紊,被周围群众所称赞,成为周围群众学习的榜样。
第三应该是个强人。在社区中有正义感,坚持原则,有担当,为了多数群众的利益,敢于批评不良行为,能服人。
合作社要有服务项目的企业管理人才。如果现有社员中有这类人才,应该优先聘用。如果合作社内部暂时没有,就可以向社会招聘。招聘的条件如下:
第一、有一定的务工经商经历,了解市场行情,对本行业发展趋势有所了解。
第二、懂生产技术,具有对类似企业的管理阅历与经验。
第三、有一定与政府、企业或行业协调沟通的能力,有一定的谈判能力,讲信用,善决断。
第四、有比较冷静的判断能力,能抓住机遇,果断决策。
第五、善于搜集市场、技术、政策信息,能发现商机和政策动向。
第七、善于用人,明确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能铁面无私,教育批评擅离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
无论是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人才,还是合作社下属实体的企业管理人才,都在合作社维护成员利益、自助服务的理念中成长,尊重成员的权利,满足成员的需要是合作社管理人才的职责。把个人置于组织之内,把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当成自己的职责,接受成员的监督,尽职尽责依章程办事。这是典型的为成员、为人民服务。一个称职的合作社管理人才就是合作社内的“小领袖”。通过他们的努力,合作社发挥组织带动作用,合作社这个平台也锻炼他们成长。笔者很赞成组织部门把合作社管理人才列入国家人才培训计划,这是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战略措施。
回顾合作社初衷,笔者理解合作社是弱势群体携手发展,抱团竞争的集体,在这集体中成员共同富裕,人才不断成长。合作社左右联合,上下相通,是面向成员、面向农民的规模经济、网络经济。在5G时代,通过大数据作用,合作社将提升到智能经济。我们国家合作社的发展,有过曲折,遇到过风浪,别的国家也如此,只要我们不泄气,不偏离方向,埋头实干,合作社一定会走出一条国家富强、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农村农业发展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