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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服制案述评

2021-12-11张啸

西部学刊 2021年22期
关键词:国货

摘要:1912年服制案是民国初年各种思想交织影响的产物。民国政府的成立给服制改革提供了可能,1912年服制具有三个特点:(一)大同思想,“大同”原意为中国思想中的理想境界,在服制案中则体现为在国体学习西方之后,服制也和世界先进文明保持一致,即为“大同”;(二)国货原则,服制的服装材料使用和国货息息相关,纺织业也是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领域。服制案中多处体现使用国货的原则;(三)礼制传统,服制在中国古代是框定社会等级,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是礼制的重要部分。到了民国时期,服制的内容依然起到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作出礼仪示范的作用。虽然1912年服制并不成熟且具有脱离实际情况的问题,但在服制领域依然是开创性的,是民国政府法制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服制;民国政府;国货

中图分类号:K25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2-0115-03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新的社会制度也随之建立起来,作为礼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服制也迎来了重要变革。学界对民国初年间的服制改革已有研究,但没有对1912年制定的服制案进行深入分析,更多是对服饰的变化进行整体却笼统的研究。本文试图聚焦1912年服制案,深入分析其制定的过程和具体内容,阐发其历史意义。

一、服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民国建立之前,服制主要是一种通过服装饰品穿戴不同来表明身份等级的政治制度。历代王朝均制定严格的服制来区分官民、等级,因此服制是古代等级社会中礼制的重要一环,正史中也专门在舆服志中记载相关内容。到了近代,西式的服装材料样式工艺随着国门打开,开始进入国内官员民众的视野,这为服制的变更埋下了伏笔。同时西方思想的不断传入,冲击着包括服制在内的礼制。

辛亥革命之后,专制制度被打破,社会发生剧变,服制所维护的旧有礼制不复存在。新式国家建立起来。《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1]民國的性质是民主,自由和平等。国家性质的变化,抛弃了等级观念,使服制改革成为可能。

民国建立后,国际交往和国内事务处理时都需要统一服饰,以表明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1912年,内务部颁布了关于服制的相关文件:“国民服制,除满清官服应行禁止穿戴外,一切便服悉暂照旧,以节经费而便商民。”[2]一方面表明了随着新政府,新政治制度的建立,维护专制的旧服制被废除;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新服制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礼服而不是便服。

各地方呼吁进行服制改革,确立新服制的呼声也十分强烈。《申报》载:商务总长王(宠惠)君上沪军都督(陈其美)书云“中央政府成立而冠服尚无定制,现担任行政职务者与外宾交接,仅服旧时便章(此处可能有误,应为装)殊不庄重,拟请转陈大总统早日宣布,凡须于外宾晋接者之冠服期于中外一律以表大同,如遇庆贺典礼或不须晋接外宾者,仍用绸缎冠服亦须规定制度,庶昭郑重。至于平时服式,似乎可悉随其便,此系保全国货起见,是否有当统起采择即垦于谒见总统时力为陈请核准颁行以崇礼制而定人心。”[3]由此可见,新服制的建立是由于现实需要,以促进自身行政和外交事务的有序进行。

服制自古以来就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1912年辛亥鼎革、政权更替的时代大背景下,晚清服制改革思想因时势而兴而变,承民国肇造之意、应拓展外交之需,彰显新政权新气象。

二、服制案的内容及特点

1912年5月,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宣布政令:“令法制局博考中外服制,审择本国材料,参酌人民习惯以及社会情形,从速拟定民国公服、便服……议定分中西两式。西式礼服以呢羽等材料为之,自大总统以至平民其式样一律。中式礼服以丝缎等材料为之,蓝色对襟褂,于彼于此听人自择”[4]。这次政令明确了政府将制定新服制,确定新服制的大致原则,新服制议案的讨论也被放上了议事日程。同年7月初参议院正式开始讨论服制案,历经了持续近3个月,多达十多次的激烈讨论,于10月4日颁布正式的新服制。服制案的讨论十分激烈而冗长,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民国初立,当时的议会政治还处于民主政治的初级阶段,激烈的党争和议员素质能力有限等因素导致议会讨论效率较低;二是由于服制案本身牵涉到礼制、民族情感、社会风俗、国民经济等问题,这些问题既重要并值得讨论,又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服制案的讨论较为拖沓反复。虽然如此,在民主共和国家建立与社会风气转变的影响下,服制的改革终于通过议会讨论成为现实。

1912年服制案对服装的形制和材料做出了规定。一是形制方面,1912年服制首先确立了以西装为主的新式服装形制,将西式服装确立为最高级别的大礼服,而中式服装只是迫于现实状况而作为乙种常礼服存在,可是说该服制是以西式服装为基础的。二是材料方面,1912年服制中对服装材料有较多限制,更是多处明文规定要求本国织品,充斥着对本国经济的保护之情。例如,“大礼服……料用本国丝织品。色用黑。”“甲种……料用本国丝织品。或棉织品。或麻织品。色用黑。”“大礼帽……料用本国丝织品。色用黑。常礼帽……料用本国丝织品。或毛织品。色用黑。”“关于大礼服及常礼服之用料。如本国有相当之毛织品时,得适用之。”[5]

1912年服制在涉及范围方面,着重在礼服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而便服方面则未有要求。这里可以将1912年服制的最主要的特点概括为大同思想、国货原则和礼制传统。

(一)大同思想

“大同”原意为中国思想中的理想境界,在服制案中则体现为在国体学习西方之后,服制也应学习西方,和世界先进文明保持一致为“大同”。在服制案制定过程中,这一点是首要的。政府委员在说明服制案理由时第一句话就是“民国新建亟应规定制服以期整齐划一,今世界各国趋用西式,自以从同为宜,”[6]清晰地表明了新服制的首要目的就是“大同”。一是民国初立,国内新旧服饰都存在,需要国内的“大同”保证政府的稳定统治;二是世界各国都以西式服装为标准,民国政府也应选择以西式服装为主的服制,实现所谓“世界大同”。可以说和“大同”是1912年服制案制定的最主要内容。

“大同思想”也是当时人们和议员都比较认可的原则,学习西式服装是肯定的,但是关于“大同”的度就有了争议。“故定新式礼服外,旧式袍褂亦得暂行适用。”“谓礼服服制何必分二种长袍马褂,又何必分颜色,以本员观之,既取大同主义,礼服即用西洋礼服可矣。”“政府特派员答复,谓当起草时礼服本拟用西洋礼服,但事实上办不到,定长袍马褂为事实上便利并非二种并列,限定颜色者为整齐起见。”[6]由于当时“世界大同”之思想已成为共识,西式服装作为礼服是毋庸置疑的,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旧式的中式服装的是否还要作为礼服存在的问题。从当时的社会状况来看,民国初立百废待兴,把中式服装完全从礼服中去除可能多有浪费,因此很快两派的意见就得到统一,“男子礼服以采用西式为原则,庶政审查会復析之为大礼服及常礼服两种,于旧式之长袍马褂准暂行适用。”[7]服制案最终确定了将大礼服以西式服装为标准,而常礼服则中西皆可的折中方案,既保持了”世界大同”的特点,又与现实状况相适应。

(二)国货原则

国货思潮是中国近代史重要的经济思潮,服制的服装材料使用方面和国货息息相关,纺织业也是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领域。服制案中多处明确写出用本国材料,体现出尽量使用国货的原则。但是当时洋货由于机器大工业生产的缘故,确实有物美价廉的优势,社会上其实存在更愿意使用洋货的风气,“中国之缎甚好偏爱穿外国缎,中国之纱甚好偏爱买外国纱,中国之呢甚好偏爱用外国呢,中国之戏甚好偏爱看外国戏,中国之话甚好偏爱说外国话。”[8]由于民国政府仿西方制度而建立,服制中西式服装占主导不可避免,因此在服制改革还未正式开始之前的,服制方面的国货运动就已经开始了。

除了舆论方面的宣传之外,也有实际行动。1912年初,中华国货维持会就建立起来,这是一个专注于在服装材料方面推崇国货的组织。他们提出:“衣冠文物之章程,新政府尚未暇规定,而急趋风气者遂不免崇尚西装。不知西衣多用呢绒,中华毛织之品工厂绝少成立。以秦人而嗜越货,金钱亿万,势将输灌邻疆;华产丝绸,生机行将日窒。磋我邦族,贫困至此,其何以堪!同人等心焉忧之,爱纠同志发起斯会,冀保中国之利源,为同胞之忠告。”[9]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国货维持会是主张多在西式服装中使用丝织品的,也多次向政府请愿,希望能在服制案中规定使用国产丝织品。这种建议也是当时人们的共识,既然采取西式服装是大势所趋,保持国货原则的关键就在于西式服装使用国产材料。

服制案初次版本中就有考虑使用国产服制材料,“料俱用丝织品或呢,所以寓维持国货之意也”[6],然而由于并没有明确表明使用国货,各地舆论再起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武汉商界诸君以服制规定后分甲乙两种……且甲种为西式,乙种为中式,不能一律。再以甲种而用毛织物,则人人乐用西货,又与保存国货之本旨相背。拟请删去乙种,规定甲种用品概以本国之丝织棉织为标准,如此办法或可挽回利权于万一。已公电政府力争。”[10]

(三)礼制传统

服制在中国古代是框定社会等级,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是礼制的重要部分。到了民国时期,社会等级已经基本不存在人人平等,但是服制的内容依然能起到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做出礼仪示范的作用。民国初立,社会混乱,急需在社会领域有标准示范维持社会稳定,尤其是在礼服上,服制的设定就有此考虑。地方在向中央请求服制时就明确表明:“如遇庆贺典礼或不须晋接外宾者,仍用绸缎冠服亦须规定制度,庶昭郑重,至于平时服式。似乎可悉随其便,此系保全国货起见,是否有当统起采择即垦于谒见总统时力为陈请核准颁行以崇礼制而定人心。”[3]服制案起草时,陈述服制理由时也有此类表述:“略谓民国新建亟应规定制服以期整齐划一。”同时,因为1912年服制制定时目的在于通过礼服维持社会秩序,所以对便服从始至终都没有要求“至便服暂听人民自由,不加限制。”[6]虽然人们普遍认同对便服没有限制,但是服制的讨论过程中,议员们有着强烈的将礼服与便服区分的意识。“裙褂审查报告改为衫裙,然徒浑言衫裙则与便服无异,亦多缺点两说。”[7]“政府交议案男子礼服不中不西,女子礼服袭用前清外褂。尤于更定礼服之意相背。”[7]“礼服则必去马褂便服,问何如亦须一律从废平衡。便服仍可用马褂便服而于禮服转不能用,岂非颠倒已甚。”[7]议员们希望新服制庄重而富有仪式感,能明确和便服区分开来,确立新的社会规范,起到示范的作用,而不是直接对社会风俗进行管控。可以说1912年服制“礼”的意义远大于“俗”的意义。

三、1912年服制案的意义及问题

1912年服制案的通过具有深远影响。新服制作为新礼制的一部分和其他的法案一起,起到了巩固政权和辛亥革命成果的作用。1912年服制从本质上来看,是新建立的民国政府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一破一立”的作用。“一破”,一方面是打破了旧有的封建等级制度,服制在古代皇权专制社会往往成为划分和固化等级的工具,新服制下人们都有资格穿着礼服,至少在穿着上给予了人们平等;另一方面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旧有的陋俗,和剪发废缠足等法规相配套。“一立”,建立了新的以西式服装为主的制度,这是与政治制度学习西方共和制相匹配的,是学习西方先进文明的成果。同时,新的服制更是新的礼制,服制和其他法案一起形成新的国家政治制度,建立起人人平等的民主制度,新服制是新民国的重要部分,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但是,新服制毕竟是学习西方服制的初次尝试,也有很多不足。1912年服制全盘西化,与国情不符。然而,中国较为广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当时的国家也较为落后,导致服制出现难以落实的情况。舆论表示:“今之男子大礼服及甲种常礼服,在都会及通商口岸,尚易仿造。腹省风气未闻之地,或边远偏僻之区,求一制造新式礼服之工匠,颇不易得,何能做造。倘必欲得此项大礼服及甲种常礼服,则非辗转嘱托求之于都会或通商口岸不可及,求而得之,修短合度与否尚不可知,而所费已极不资矣。”[11]

此外,议员议事能力也相当有限,服制案中出现了常识性的错误。比如,在国货的使用上,强行要求西装使用本国丝织品,然而,不同的服制样式适合不同的材料制作,丝织品本身并不适合西式服装的制作。再者,以当时的技术水平较难用丝织品制作西式服装,导致许多人仍用毛织品生产西装,甚至出现需要将毛织品西装仿造成丝织西装的情况出现:“查服制颁布以来,吾国官商各界所用之大礼服及甲种常礼服,非不依,仿造而行,采丝织品卒鲜,此又趋势使然,”[11]这就让人啼笑皆非了。国货原则的爱国之心固然是好事,也一定程度上扶持了本国纺织业,但是由于议员的议事水平和本国技术的限制也导致了眼界狭隘问题的出现。

结语

1912年服制案是民国初年各种思想交织影响的产物,以“世界大同”为基本的宗旨,规定了以西式服装为主的新服制。同时,也受国货思想运动的影响,大力保护本国纺织产业,但也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总的来说,1912年服制还是极具进步意义的,是学习西方服制的一次重要尝试。它作为民国政府法制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树立了新的社会礼制与风俗范本,在服装领域有着”基本法”的地位,为民国政府的巩固与完善起到了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临时约法[Z].临时政府公报,1912(35).

[2] 内务部关于一律剪发暂不易服的告示[A]//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721.

[3] 请定冠服制度[N].申报,1912-01-19(7).

[4] 袁总统饬定民国服制[N].申报,1912-05-22(2).

[5] 服制[Z].政府公报,1912(157).

[6] 民国服制初读会[N].申报,1912-07-15(3).

[7] 参议院纪要[N].申报,1912-08-13(2).

[8] 偏爱[N].申报,1912-03-11(3).

[9] 王翔.民初服制改革对苏州丝织业的影响[J].历史研究,1986(4).

[10] 电争服制[J].民国经济杂志,1912(2).

[11] 条陈:伍廷芳先生请增定大礼服章制说帖[N].协和报,1913(2).

作者简介:张啸(1995—),男,汉族,江苏无锡人,单位为苏州科技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区域社会史。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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