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
2021-12-10凡路王雪艳赵创
凡路王雪艳赵创
(1.郑州工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1400;2.濮阳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濮阳 4570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措施之一。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对于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纵观世界农业发展史以及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纵观国内外文献资料,虽然各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不尽相同,但概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大部分。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是指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农业科研机构、涉农企业、农民民间组织及供销社共同组成的为农服务组织。其中,政府指的是依靠政府拨款,政府管理的农技站、园艺站等为农服务的事业单位部门;农业科研机构主要是指将农业生产技术进行试验并推广出去的农业院校、农业研究所等;涉农企业是指多数具有民营性质,但却最具活力的农机农资销售企业、农业咨询企业等;农民民间组织一般是农民自发成立的农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对农业生产资料即化肥、种子、农药等的购买需求,有对获取相关农业技术支持与指导的需求。而仅依靠一种涉农机构组织很难满足这些需求,因此就需要多个组织机构进行联合组成一个服务体系,来更好地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满足其需求。
2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原因
2.1 旧的经营主体阻碍农业生产发展
旧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指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发展的小农经营,即农户。旧的经营主体阻碍农业的生产发展,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旧的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经营规模较小、细碎化,容易导致成本高、效益效率低、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使其不能很好地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旧的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逐渐降低,其主要精力不再是只集中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上,农业收入也不再是其主要的收入,更多的农户选择外出务工、经商等来赚取收入,这就使得农村土地出现大量抛荒的情况,农业发展面临严峻考验。旧的经营主体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弱,对农业科学技术的兴趣不高,由于其经营规模小,故其认为是否采用新的农业科学技术,对其生产经营没有很大影响,因此其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仍然依照过去的经验经历,不愿意学习新的生产经营技术。而要提高农业竞争力主要依靠的就是新的农业科学技术的支持。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如何让有限的土地养活更多的人口,这就需要不断提高产量。旧的经营主体其从事的主要是小规模经营,且经营主体生产积极性不高、对农业科技缺乏兴趣,很难实现效率的提升、产量的提高,只有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经营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2.2 旧的服务体系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指20世纪50~70年代所建立的从国家到乡镇的各级农业部门所分管的农技站。这样的农业推广体系在土地分给个人实行农户经营后很难实现与农户的有效对接[1]。其主要原因有2大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技人员付出劳动,无法从农户得到支付,且由于其服务质量很难进行考评,也无法很好地从政府获得相应的报酬支付,这就会使得农技人员提供服务的积极性降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需求不断增加,其有对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指导需求,也有对市场信息、销售信息等获取的需求。虽然农技站依然在经营发展,但仅依靠农技站很难提供高效的服务,因此需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需求。
3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方向
3.1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大力扶持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强化农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知,让其更加有积极性和意愿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就需要各地政府加强对新型农业主体及相关政策方针的宣传工作,如,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印发宣传手册、电视广播等形式,让农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更多的认知。针对各地方优秀经营案例,可以开展表彰,让其发挥带动优势。为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3.1.1 土地流转方面
土地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为更好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政府应健全土地流转体系,引导土地有序进行流转。出台土地流转政策,规范流转方式,明确土地的产权归属;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为供求双方做好信息提供、政策权益咨询等工作,并指导其进行流转合同的签订;可引导经营主体实行多种形式的利益分配,来稳定土地流转的关系。
3.1.2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农业生产的高效运转离不开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以及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因此,地方政府应大力引入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包括道路通勤、仓储、晾晒、灌溉等设施,以此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业规模经营的便利性及高效性。
3.1.3 政府的补贴及金融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仅仅靠自有资金很难满足,因此政府可以从金融支持和政策补贴2方面来给予经营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解决其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问题。可以降低对经营主体的放贷标准,简化放贷手续,在贷款金额、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财政补贴,如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土地流转补贴等,以此降低其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3.1.4 人才的培养
对于人才的培养,可以从2大方面入手。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健全农业培养体系,着力培养一批种养能手、农机操作能手以及农业科技带头人,为其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打下良好的基础[2];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工作,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可通过开展讲座、学校课程、实地参观、实操演练等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训,让其能够更好地进行农业规模经营。
3.2 加大对新型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构建
完善的农业化社会服务体系,是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加大对新型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构建,其主要可从2大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合理利用当前已有资源,推进地方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并统筹全局,成立由工商、财政、科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前农业社会化各服务部门的发展,服务设施及资源的投入等情况,提出相应发展建议,从而编拟出覆盖全局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更好地协调和衔接农业社会化服务各部门工作,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的高效利用[3]。激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各单位的发展活力。对于政府农业推广体系,其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服务人员积极性低,服务数量和质量都不高,因此为了更好地激发其活力,可制定相关考评规则,设立奖惩措施。如,可根据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及被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反馈,设置奖励等级,给予服务人员相应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让其形成竞争。对于农业科研机构,主要是农业院校和研究所,目前对于农业相关基础课题及实验研究较多,但是对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却相对不足,因此农业科研机构除了做好基本课题研究工作外,应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政府也应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资金及政策支持,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农业推广工作,并给予一定的福利保障,如职称评审、薪酬补偿等。对于民间组织,虽然都是自愿自发形成的农业组织,但是对于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却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民间组织,地方政府应加以引导,明确其发展的方向,规范其发展的形式、内容和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机制,同时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增加其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积极性,能够为社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推动农村农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此外,对于供销合作社,其是最直接面向农户及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服务组织,当前虽已具备较好的发展基础和发展实力,但仍存在发展活力不足、服务内容不全等问题。因此,为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在已有发展基础上,进一步激发供销社发展的活力,利用已有网络人员,构建从市到县到乡到村的至上而下的农资销售体系及网络,类似品牌专卖店的形式,统一系统网络,统一的定价、门头、配送等,更加方便了农户的购买,保证了农资的质量。构建农产品购销体系网络,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同时与全国其它农产品需求厂商签订销售合同,通过网络将地方产品品牌化销售,保障了农产品的稳定生产供给。对于涉农企业,目前涉农企业有很多,服务积极性也普遍很高,但整体来说综合性的农业咨询类企业较少,因此应鼓励并支持农业创新人才设立为农服务咨询类企业。
4 结语
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为更好地推动四化同步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行农业规模经营成为必然选择。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给予其在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加大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激发服务体系中各为农服务单位的发展活力。以此来更好地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推进农业农村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