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内高校学生在就学中享有的权利
2021-12-09刘勇君
刘勇君
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深入推进,使高校学生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自身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学生对自身享有权利的认识仍然存在盲点和误区。对学生而言,准确且全面地认识自身享有的权利,是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就云南省内高校学生就学中享有的权利进行浅析。
一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等,赋予了公民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对报考高等学校的本省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按照规定实行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其受教育权利也是受到保护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是享受助学政策的权利。对家庭困难、难以负担学费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受教育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規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目前,云南已针对高校家庭困难学生建立了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兵役、直招为士官的高校学生以及退役士兵入学高校的,国家给予教育资助,实施学费代偿补偿,减免学费,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三是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享有申诉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四是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享有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学生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被认为违规的,提出复核申请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人身安全受到保护的权利。《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教师在进行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尚未踏入社会的高校学生,是维护自身权利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的群体。引导学生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正确认识和保护自身权利,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任务,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