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流浪犬与创建现代养犬文化的几点建议
2021-12-09张艳艳
张艳艳
(无锡市犬类留检所 214021)
1 从新版《动物防疫法》 正式实施的背景看流浪犬问题
去年一则无锡的“流浪犬被棒打”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了国内一些宠物保护组织的发声质疑,由此形成了“反对虐待流浪狗”与“支持清理流浪狗”等几乎是对立的观点,网上舆论场形成了爱狗和厌狗网友的激烈争论。
据无锡市公安局统计,2020 年以来仅由犬类引起的扰民、伤人、交通事故、污染环境等方面的警情多达17000 余起,其中70%与流浪犬相关。因流浪犬和无人看管的家养犬引发的咬人伤人警情有200 余起;因流浪犬乱窜和遛犬不牵绳等发生的交通事故有160 余起。
归纳起来就是养犬者的随意性比较大,养犬门槛太低造成的。对养犬者的约束、责任界定模糊不清,给流浪犬的大量出现造成了漏洞。并且从这个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无锡流浪犬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是全国问题的一个缩影,也是出台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的背景之一。其施行(5 月1 日开始)为我们解决流浪犬问题点出了方向。
新版动物防疫法最大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两个“调整”上。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这就明确指出了两个新方向: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逐步向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方面转变;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的政府兽医机构承担向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方面转变。
比照邻国日本,政府对弃养犬的收养,养犬者的责任及弃养犬的最终归宿界定的极其明确。简述如下:在保健所及动物保护中心一旦被保护的流浪犬在规定时间内找不到领养者就会被处于安乐死。日本《关于动物爱护及管理法》 第44 条第3项规定对弃养主人处以50 万日元(按目前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约3.5 万元)以下的罚款,弃养属于犯罪行为。动物爱护法第35 条写道:各都道府等在饲养者要求接收其饲养的犬猫时,各地政府一定得接收。即当饲养主养不起它们,决定交给政府时,意味着它们很可能被处以安乐死。饲养者是知情的,这个决定非常沉重,弃狗弃猫意味着一种责任。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的“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与日本的动物爱护法在最终处理方向上一致,但日本的《关于动物爱护及管理法》 更着重及具体地落实饲养者的责任,其目的就是减少弃养。
2 从日本的犬葬文化论养犬者的责任
日本在其《关于动物爱护及管理法》 中定出了既严格又详细的各项规定,约束饲养者的责任心,同时又在整个社会上为饲养者不弃养宠物方面创出了一个“宠物文化”。下面着重地介绍一下日本的犬葬情况。
从图1、图2 和图3 可以看出,日本的犬葬与我们人类的殡葬同等规格。图1 上的文字表示24h 内随时可举办宠物的告别仪式,图2 是爱犬的墓地示意图,旁边就是殡仪馆和火化场,图3 是殡仪馆和火化场内部。
图1
图2
图3
在日本人将犬类放到与人类平等的地位,即人犬平等,人与动物平等。忠犬的故事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它不光是忠诚,而且还是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在家会和孩子们一同玩耍、一同成长。所以,当它迎来自己的末期,主人就会像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给它举行与家人一样的仪式以表哀悼。
但目前在我国,许多饲养者虽然也把犬类当作家人,但很大程度上仅处于宠物程度,一旦爱犬不听话,或者自己的情绪不佳或其他原因爱犬很可能就是消气对象,养犬者缺乏自身责任感。如缺乏责任感,遗弃就随时出现。即使法律法规出台并强制执行,还是会有人铤而走险。
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遗弃(流浪犬)现象,属于“硬”规定,笔者认为,除了硬性规定外,还需要有“软”的规定和社会氛围来约束并有效疏导养犬者,以此慢慢形成一个养犬者与现代社会文明相匹配的养犬习惯。
3 创建养犬文化的几点建议
当犬类已成为人们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人犬和谐共处,平等相待将是生活在和谐社会中每个成员所应配合,共同遵守的准则。
现代的养犬文化是随着人们解决温饱想求得一种精神上的安慰而采取的行动。在此,首先应认识到宠物犬是你的伴侣。既然是你的伴侣,就应平等对待它,虽然宠物犬并不是每时每刻都那么可爱,那么听话,这种时候你就得多想想它能带给你的快乐时光,这样才能减少你的反感,减弱你的厌弃情绪,才能像你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对待它;这样就不会因为某一天发生了某一件不快的事情而压垮你的情绪继而遗弃它。
养犬文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慢慢得到大多数养犬者的认可,并落实到行动上才能形成。为了酿造出养犬文化,我们应全方位着手,“软”“硬”兼施。在新《动物防疫法》的推动下,无锡市可在《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中设立犬类“留检收容所”,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定,明确其功能、定位及运作模式,借鉴日本的做法,制定有效的政府监管。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3.1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增加实施细则
(1)明确规定养犬者的社会责任,对不遵守者处以罚款及教育,教育可规定其义务服务犬类留检收容所1~3 个月,最高达半年;(2)对不良商贩随意丢弃大量年老、生病及未能售出的犬只,一经发现证实即处重罚,示情节轻重规定其义务服务犬类留检收容所的时间;(3)提高养犬准入门槛;(4)收容犬的收留时间定为半年,在此期间积极寻找领养者,超过半年未能被领养的处以安乐死。
3.2 犬类留检收容所的运作
市政府投资建设犬类留检收容所,设定一个遗弃犬的居住时间,3 个月至半年。该段时间内的费用由弃养者负担,如弃养者反悔可自行领回,半年之内未能被领养的自动成为安乐死对象。
3.3 犬类留检收容所附设殡仪馆、树葬区及火化场
设立宠物殡仪馆及火化场,供饲养者向自己的爱犬做最后的告别并予以纪念,考虑到城市土地资源紧缺,可以树葬的形式悼念自己的爱犬,增进养犬者的爱心和责任感。
3.4 加强犬只繁育和交易市场管理,抑制宠物犬只交易
(1)提高宠物市场准入门槛。犬类经营者应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备所养犬只的繁育计划和幼犬流向。禁止私下宠物交易,从源头上控制未经免疫、检疫的宠物犬和属于禁养目录的犬种流入社会;(2)推行领养代替购买。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购买品种犬的买主需交纳一定的费用,抑制市场上的宠物交易。通过宣传、教育、优惠等措施鼓励市民领养收容圈养管理中心的犬只,可有效控制社会犬类总量,减少流浪犬的数量;(3)建立专门的交易场所。繁育养殖和交易场所应设立在一般养犬区内,避免扰民。
3.5 杜绝随意遗弃,堵塞监管漏洞
以《犬类留检收容所》 为平台,依靠民间动物爱护组织的力量,长期坚持,约束饲养者,养成良好养犬习惯的同时,定期通过网络核对养犬者的爱犬生存情况。建立一个宠物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杜绝犬类繁殖和交易销售缺乏监管的漏洞;杜绝不良商贩随意丢弃大量年老、生病及未能售出的犬只的现象。
3.6 解决民间动物保护组织无合法身份的问题
依法规范引导民间救助组织,建立政府社会协作体系,尽快赋予已具备条件的公益救助组织合法的资质,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发挥其在伤残救助、抓捕绝育、宣教和领养等多种功能方面的积极作用。将其作用延伸到《犬类留检收容所》 的酒店式犬类公寓管理工作中,让他们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发挥其积极性的同时,也解决缺少资金、人力和物力的困境。由他们出面直接与养犬者沟通,商量解决纠纷等问题,既可起到缓冲作用,又可节省政府的一定开支,最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7 报刊电视定期刊登和制作播出宠物犬(包括猫)节目
一种文化的形成需要长期的培育及大众的参与。定期刊登、制作和播出养犬者及其爱犬的故事,养犬者的烦恼,解决方法,萌犬比赛(晒萌,一天的生活实况,驯养要领,外出散步时的文明举止等),邀请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成员参加,对不文明的举止予以曝光及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