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三维建构
2021-12-08曹家宁
曹家宁
[摘 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要求。构建人民美好生态生活,是以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集中表现在满足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三大维度的价值诉求上。针对当前中国存在生态风险应对能力不足、生态发展程度不充分、生态利益分配不平衡三大“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矛盾,应建构共建生态屏障以守护生态安全、共促生态发展以丰富生态产品、共享生态利益以维护生态正义三条实践路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美好生态生活;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生态文明
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主要矛盾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①什么是美好生活,怎样实现美好生活,是必须答好的时代课题。“美好生活是‘善的生活,是理想的生活……它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标识的体现,也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②美好生活作为“善”的生活的集中体现,应当是个人之“善”与集体之“善”的统一,物质之“善”与精神之“善”的共振,人类之“善”与自然之“善”的合流。就其应然性而言,现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当体现在实现人类个体之“善”、群体之“善”和人与自然之“善”三大层面。其中,人与自然达到“善”的状态,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础与保障,“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础和人民群众生态权益的重要保障”。③
从实践维度来看,美好生活之“善”需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领域实现“善治”。其中,生态文明建设就是生态领域的“善治”,它既能提供最基础的生态安全屏障,也能提供人民从对“物质产品”的低阶需要过渡到对“美好生活”的高阶需要的生态产品,还是人民利益在生态维度普惠公平性的集中体现。人民对生态美好的追求,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底色,内嵌于人民的根本需要和根本利益之中。
一、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价值诉求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①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根本诉求。因此,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生态诉求,就是拥有更多的生态获得感、生态幸福感和生态安全感。习近平重点强调:“要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②这段话集中体现了人民对生态安全感、生态获得感与生态幸福感的价值追求,生成了人民美好生活以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为内核的三维价值体系,明确了新时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建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实践前景。
“美好生态生活”可以具象化为让人民“呼吸上新鲜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生活在宜居的环境中、切实感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环境效益”。③其中,“空气”“水”“食物”反映出人民对生态产品供给丰富性的诉求,是组织社会生产和实现经济繁荣的基本条件;“新鲜”“干净”“放心”等反映出人民对生态环境安全性的诉求,是确保生态生物安全、社会环境安全和个体生命健康的根本前提。“纵观世界发展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也必然将生态利益惠及全民,只有這样才能满足人民对生态利益的公平性诉求,这亦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生命公平的必要条件。因此,立足于生态安全、生态发展与生态正义之上的人民生态诉求,构成了美好生态生活的核心要素。
(一)生态安全:人民美好生态生活“安全感”的基石
生态安全(ecological security),或称环境安全(environmental security),原为生态学概念,既关涉生态系统安全和生物安全,又关涉人类在环境中的生存安全。从狭义层面来说,生态安全指“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的安全”。⑤狭义语境下的生态安全排除了城市生态系统的安全,不足以涵盖生态安全的总体范畴。随着生态学的不断发展,生态安全的内涵得以拓展。从广义层面来说,生态安全是一个复合系统的安全概念,即“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资源、社会次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组成一个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⑥作为复合系统的生态安全始终处在动态变化的场景之中,即便是短周期内的激烈起伏,例如出现极端天气事件、生物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等,无论是人为所致还是自然偶发,都会使人类社会暴露在各种防不胜防的生态风险之中。一个相对长的历史时期内波动较小的稳定生态环境,才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文明繁荣和各生物物种的代际繁荣。因此,无论是对人类社会还是就生物圈整体而言,无论是狭义的生态安全还是广义的生态安全都直接关系着地球生命文明的存续,因为维持生命的需求永远是所有物种最基础的需求,只有在生存基础上才可谈物种繁荣与发展。“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①就人类社会而言,生态安全是人类社会整体存续安全和个体生存安全的生态前提和物质基础。“由于人的生命以及生命安全都是在特定的生态环境中形成和发展的,因此,人的生命以及生命安全的价值也是在生态安全中形成和发展的。”②没有生态安全作基础,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生物安全都将成为被悬置的空中楼阁,美好生活更无从谈起。就人类个体而言,生态安全是人身安全的基础,优质、安全的生态环境——干净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安居的环境可以被视作最基础、最广泛的医疗保障,关系到个体生命健康。
(二)生态发展:人民美好生态生活“获得感”的来源
习近平同志多次论述发展与获得感之间的联系,指出“坚持共享发展,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③发展可增强人民的获得感,生态发展是为了增强人民的生态获得感,增民之生态福祉,解民之生态忧患,应民之生态需求。“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④生态发展的补短板、促公正要通过提供充沛、高质量、永续的生态产品来实现。生态产品是指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是社会进步与个人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逻辑地构成了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物质源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⑥“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生态产品的主要价值来源是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类的需求,给人类带来了满足感。”⑦生态产品除了经由“获得感”而带来“满足感”之外,充足供给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安全感”。就社会发展而言,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需要依靠高度组织系统化、规模化、高效化的生产活动,无论是生态产品的直接获得还是间接转化,其效率越高,标志着生态发展的水平越高。因此,生态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生产效能”的重要标准。此外,生态产品不仅要高效生产,还要适度生产、精准生产。生态产品匮乏将导致人们生产效率降低,生态产品的过度开发则会增加生态风险,增加生态环境修复和维护的经济成本。因此,生态产品的适度性生产考验着一个社会的宏观调控水平,是衡量社会发展“制度效能”的重要标准。就个人发展而言,人民美好生活作为一种理想的生活状态,应使所有社会成员个体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没有丰富的生态产品供给,不仅导致社会成员的生态需求得不到保障,而且人们亲近自然的个性将被压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美好愿望也将落空。生态产品提供着无形的审美需求、文化需求与伦理需求,增加精神满足感,提升精神获得感。因此,生态获得感有助于弥补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生态意识缺失、生态文化失落与生态生活空虚等现象,提升生态审美意趣,丰富人民的生态生活质量。生态发展亦是衡量社会发展“精神效能”的重要标准。
(三)生态正义:人民美好生态生活“幸福感”的保障
人的幸福感来源于所求即所得、所得即应得,这离不开个人的奋斗,也离不开公平正义所塑造的共同价值观支撑。“正义的实质是把人的发展、人的价值、人的尊严视为人的世界、人的关系以及人的行为的根本。”①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内嵌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逻辑之中。“社会-生态”作为相互嵌套的复合系统,呈现出非对抗性“生命共同体”的状态,本质上规定了任何个体或种群都不可能对这一复合系统进行独占或统治,其中的任何子系统都享有自然赋予的同等生态权利,即被允许在系统中获得生存空间、种族延续以及发展进化的权利。人的社会属性与生态属性,决定了社会系统作为生态系统的人化的子系统,既要遵循生态规律,也要遵循社会规律。社会规律与生态规律的核心逻辑在于系统可持续,任何不遵循规律的行为,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团体,都必然被客观规律所淘汰。因此,就人类而言,既要外化地关注自然,审视发展过程中是否产生导致生态系统不可持续的不公、不当行为,又要内化地关注自身,审视发展过程中是否产生导致社会系统不可持续的不公、不当行为。更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种间、空间、时间三个维度上关注生态利益的公平问题。在种间层面,生态利益的不公平会导致人类对其他物种生命权的侵害,从而造成生态系统内部物种生态地位的不平等,生态位受到侵害的物种无法获得进一步演化发展的权利,不仅面临物种灭绝的危机,甚至还会引发生物安全问题。在空间层面,生态利益的不公平体现在个人所处生态空间的结构不公平上。生态空间的配置不均、生态负债的空间转移等也会加深社会内部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和政治困境,无法获得社会进步与转型。在时间层面上,不为生态负债“买单”的短视性生产行为,侵占后代人所能享有的生态资源,表现出明显的生态榨取主义倾向,增加了未来的生态风险指数,构成了对生态利益的潜在侵犯,必然背离人民对美好生态生活“幸福感”的价值诉求。
(四)人民美好生态生活三维建构的逻辑
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不仅具有各自的价值逻辑,还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系统,人民美好生态生活三要素的首要原则表现为三要素的地位同等:只存在某一历史时空、历史条件下的相对优先性,不存在某一要素的绝对优先性。这是系统内各个生态位的物种相互依存的平等关系所决定的基本性质——生态系统的非等级制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系统也应当呈现非等级制的基本特征。
等级制下的生态“安全-发展-公正”三要素呈现出相互对抗的機械性。据美国学者弗雷泽(Peter Frase)分析,在资源稀缺的等级制背景下进行生产,可能带来某种形式的“灭绝主义”,即使资源充裕也容易出现“租赁主义”,②亦即在等级制背景下,生态贫瘠将会导致稀缺性生态产品被垄断,造成生态产品占有、分配及继承的不公平,进而导致人们在其他利益占有、分配及继承的不公平;垄断行为会造成非理性生产行为,加剧生态风险;生态环境的安全性降低,又必然进一步加剧优质的生态产品的稀缺。“环境生态危机会影响到社会不同群体对最公平、最普惠的公共产品——资源环境的公正拥有和享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①
相反,非等级制下的生态“安全-发展-公平”三要素则呈现为相互支撑的有机性。例如丰富的生态产品塑造了大量可以相互替代的生态位,加强了各个物种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增强了系统稳定性、保障了生态安全。此外,其生态资源总量在一个能够保障各个生态位获得足够资源的情况下进行资源分配,从而更有利于生态利益的公平分割。生态安全是生态发展的前提,也是生态正义的结果。生态利益的公平一方面能够加强生态合力、促进生态资源增长,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内部对抗、降低生态风险。“美好生活”的生态文明建设基于非等级制下的生态“安全-效率-公平”三要素的正向关系。因此,必须充分关注“社会-生态”二元结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实矛盾,把“人类的生态出路与社会变革结合起来”,②形成生态的社会变革以及社会的生态变革,以生态环境安全、生态发展充分、生态利益公平三者合力,推动“人与自然关系真正的和解”,最终实现“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③生成美好生态生活视域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图卷。
二、实现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现实矛盾
就中国处于发展转型期的客观实际而言,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所导致的生态危机束缚了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在转型过程中,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双重性,导致生态危机不仅表现在人与自然的二元结构之间,也发生在人类社会内部,内化为一种生态危机的社会化表达,呈现出与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相背离的现实矛盾。这些现实矛盾主要表现为生态安全隐患较多、生态发展水平不高、生态正义践行不足三个方面。
(一)生态安全隐患较多的主要表现
所谓隐患,指潜藏的祸患,是客观存在的人、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当前中国生态安全隐患可归纳为基础型隐患、能力型隐患和制度型隐患三个方面。首先是生态安全的基础型隐患。中国虽然生态空间广阔、生态环境多样,但生态资源丰厚掩盖了生态隐患复杂的一体两面性。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出,中国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域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55%,其中极度脆弱区域占9.7%,重度脆弱区域占19.8%,中度脆弱区域占25.5%。④中国西部和北部地区存在大量不可开发的生态空间和生态脆弱区,这些生态脆弱区环境承载力低,抗干扰能力弱,对全球气候变化敏感,时空波动性强,环境异质性高。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由于人口集中和生产活动频繁,存在生态承载力不足、生态灾害波及范围广、影响民生程度深等问题。同时,当代建设对各类生态空间的机械利用、工业改造与短视破坏,也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生态稳健性降低,特别是城市生态空间更容易陷入“亚健康”状态,抗风险能力减弱,造成生态安全基础型隐患。
其次,生态安全的能力型隐患体现在对生态威胁的认知能力和对生态风险的应对能力不足两方面。一是对生态威胁的认知能力不足。中国受历史条件所限,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不强,总把生态安全视为“生态系统的安全”,将自身剥离出生态系统,而并没有同自身产生“休戚与共”的危机感,没有将“生态安全”与“生命安全”视为共同体。生态参与意识薄弱、生态理性生成不足等问题,导致生态公民生成阻滞,造成生态安全认知型隐患。二是對生态风险的应对能力不足。如2021年北方城市由于降雨量增加,多地出现罕见的城市内涝,暴露了治理体系中以先验性做法为主导、对极端天气响应能力不足和城市规划设计有待更新等问题。此外,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也需要反省,应提高对新型生物安全威胁、生物恐怖主义等突发性生态风险事件的监测、发现、响应、问责的长效能力,升级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以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最后,中国的长效化、常态化生态制度建设水平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安全的制度型隐患主要体现为制度设计有待优化。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面对生态环境问题,地方政府依旧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①生态绩效考评的委托代理形式也存在风险,“当中央政府对中间层级政府进行绩效考核检查时,为了规避本地区绩效与中央预期偏差带来的惩罚,中间层级的政府便倾向于与它的下级政府形成‘利益同盟,进而采取‘共谋应对策略”。②此外,多数生态治理主体责任被下放到地方环境部门,在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经常出现博弈场景:面对当地纳税大户或强势头部企业时容易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一局叫停,多局求情”等监管失效现象,“大企业,小政府”致使地方政府无“坚决关停、壮士扼腕”的施政决心,处罚力度、执法形式的温和性也让一些企业“坦然认罚,拒不悔改”。地方政府面对本地小型企业,其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技术更新缓慢、违规排放隐蔽性大、监管监察成本高、人手不足等实际困难又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能大打折扣,故而往往采取保守策略。在制度设计方面也缺乏完善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制度覆盖,致使“运动式”生态治理长期存在,治污治沙治霾等生态治理在部分地区沦为形式主义。诸如此类问题导致了生态安全的制度性隐患。
(二)生态发展水平不高的主要表现
生态发展水平不高首先表现为在源头上可“抽取”的生态资源有限。社会系统作为广义生态系统的子系统,其演化动力源于从生态系统之中“抽取”物质和能量,并使用这些物质和能量进行社会生产。工业现代化国家的经济社会典型发展模式,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以“自然的消耗”换取“经济的积累”。“我们的生活所依赖的正是巨大和源源不断的商品输入。这些商品——能源、化学制品、金属和纸的生产对地球造成严重的损害。”③这种将自然界既当作“水龙头”又当作“污水池”④的行为,使得人类背负越来越高的生态负债。生态负债如果长期得不到清偿,就会拖累经济社会发展,这也是为何国家在迈向工业现代化过程中总是难逃“环境的诅咒”,也总要面对“发展的瓶颈”。据全球生态足迹网络(GFN)测算,约从1970年起,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开始超过地球生态承载临界点,且生态负债逐年扩大。⑤据中国学者测算,“中国生态供需平衡状况于2005年前后发生质的变化,即由生态盈余转入‘生态超载状态。2015年,中国对自然环境的‘占用需要1.39个中国才能满足现有的生态需求”。①对生态资源的透支,必然会支付高昂的利息和代价,也将背离美好生态生活的初衷。
生态发展的不足还体现为绿色生产效率不高和生态产业链尚未形成。首先,中国作为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中国生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较低,而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导致人均资源消耗量的增加,生态竞争强度不断加大。由于先天发展基础薄弱和后天发展实际需要两方面的原因,中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与自然争发展空间、人与人争资源分配的竞争局面,也导致一部分人在竞争失利时成为生态弱势群体。其次,中国在有限的生态资源利用上出现了效率不高的弊端:一方面,由于生产技术和生活理念的限制,生产性生态资源未能“物尽其用”,而生活性生态资源未能“适度使用”,使得资源浪费成为不必要的生态包袱;另一方面,对于生产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的回收利用没有足够的处理技术和完善的国家监管体系,更多依赖个体自觉,加剧了资源节俭补不齐资源浪费现象的窘境。最后,中国在产业布局上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以及生态产业链尚处于生长早期等客观原因,致使优质生态产品的生产门槛远高于廉价化工产品,故而尚未形成完善的、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形态的规模化生态产业。不成熟的生态产业加之对生态产品的投资成本高、投资风险大、回报周期长等客观原因,导致针对生态产品的金融投资相对保守,而政府部门对于发挥引导市场的制度优势仍然有限,产业结构生态化未能进入社会生产的主流视野,生态产品供需不平衡。同时,在实际生产中,即使生产技术的突破可以生产一些替代高污染的产品,高成本的清洁生产技术替代低成本的工业生产技术也无法获得市场认可,而面对某些价位更高的生态产品,生态理性不足的消费者又难以作出支付更高代价且更有利于生态的主动选择。上游投资供给不足、中游技术变现不畅、下游消费市场培育不足的难题,致使生态产业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
(三)生态正义践行不足的主要表现
生态正义践行不足主要体现为空间、时间、种间三个层面的生态不公。首先,空间生态不公主要表现为空间资源配置和结构的不平衡。“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工业化时代惯性阶段,经济产值的增长依然需要消耗大量资源,然而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自然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能够被社会开发利用的数量更为有限,因此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和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产生冲之突,使得自然资源不断受到破坏、资源基础削弱。”②除资源稀缺性冲突外,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还呈现出东、中、西部发展的“阶梯式”结构和城乡发展的“二元式”结构特征,造成以资源调配为主的生态利益输送呈现从西向东、从乡村到城市的“反向流动”,造成结构性不平衡状态。“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区域之间存在着‘资源东送、污染西进的不平衡关系,西部地区在为东部发展提供能源资源的同时,不仅未能充分享受到东部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反而成为‘最少受惠者。”③同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确权不到位、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管理职能不清晰等原因,最终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方、生态产品受益方和生态责任承担方之间没有形成有效对接和利益均衡。此外,从全球视角来看,由于“生态帝国主义”行为的出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容易遭到发达国家的生态资源掠夺与生态负债转移,从而进一步造成国内人民的生态利益失衡。
其次,时间生态不公体现为代际意义上的生态非正义。缺乏宏观调控与长期规划的自由市场经济活动,其“经济导向性”更易诱发集体无意识的短视行为和个别有意识的私利行为。“我们今天疲于应对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其深层次的成因正是历史上那些追逐群体或个体短期特殊利益的不当行为方式,它以牺牲人类整体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群体或个体短期特殊利益。”①如果放任市场经济的“无理性”发展,将导致人类整体的非理性行动,也就会形成当代人对后代人、生态继承者对生态无产者的生态利益侵犯,致使后代人的生态发展空间和生态发展资源受限。时间上的生态不公可以看作对空间生态不公的代际继承:从生态利益代际平衡的法理学意义上讲,尽管生态利益的代际继承表现出相对隐蔽性,但却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现实场景之中客观存在。例如完成财富积累的富裕阶层对生态品质优良的区域有着选择上的优先权,在职业选择上也能够规避暴露于生态环境风险区域的危机,这部分权益不仅体现在亲代,也体现在子代人群之中,导致上代人的生态利益优势被下代人先在性继承,而上代人的生态利益贫困也被历史性继承,最终导致生态利益的代际不公平。
最后,种间生态不公是最为隐蔽的生态不公。种间生态公平是人类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处理生态问题的价值准则,其实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平等。由于自然无法直接为自身伸张权利,只能作为人类的客体存在,因此,人类必须要同时充当自身的权利主张人和客体自然的权利代理人,在权利天平的两端进行“加码”与“减码”的平衡调节。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有意识地打破人作为整体的主体性,让生态理性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長期以来,由于生态理性缺失,导致为了推进社会发展而侵犯其他物种生存发展权利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在科技理性扩张的今天,人化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人类对自然生态物种侵权是否可以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得到纠偏?业已造成的生态衰退、物种濒危是否来得及校正回归?甚至,少数国家的生态理性能否带动大多数国家的生态理性?这些问题均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生态美好生活”不确定性的时空隐患。
三、建构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实践路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发展是其中一大理念。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态生活的需求,将生态问题纳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长期发展规划中考量,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解决人民生态问题的责任担当与重视人民长远生态利益的时代眼光。
建构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实践路径,是通过共建生态屏障以守保护生态安全、共促生态发展以丰富生态产品、共享生态利益以维护生态正义的有机结合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一)共建生态屏障以守护生态安全
降低各类生态风险、排除生态安全隐患,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基础性目标。聚焦于生态脆弱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突发生态事件,应从做好生态空间区划、提升生态保护意识和打造现代化生态治理体系三方面着手。
首先要做好生态空间区划。“生态空间作为一种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重要空间形态,其数量规模和空间格局将直接影响到区域国土空间的生态安全。”②要按照生态空间承担功能的不同,科学划分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保护空间。对于生产空间,要通过对自然资源的有机整合来组织绿色生产,避免资源过度使用所带来的生态风险。对于生活空间,要以结构优化代替规模扩张,把发展边界划定在环境承载极限内,以绿色人居环境设计促进自然空间与生活空间的有机结合,以垃圾合理回收利用来促进自然空间与生活空间的物质循环,避免因盲目扩张而引发生态崩溃。此外,要开展常态化的生态扰动监察监测,避免因对极端天气、突发灾害、极端生态事件的应对能力不足而导致生态风险加剧。对于保护空间,要建立“国家公园”型保护体系,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濒危物种的定向保护。通过终生追责制度、红线制约、动态监测、突发预警和紧急预案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的生态空间进行针对性保护、恢复、预警等管制工作,增强生态空间的稳健性,提升社会性抗险能力,筑牢生态安全空间屏障。
其次要提升生态保护意识。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构建为引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关系”,使绿色发展成为人民共识,消除利生态必伤经济的对抗心态,促进公民“生态兴则文明兴”的生态文明意识生成。要拓展政府部门的“生态+”思维,积极推进政府职能向主动平衡“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方向转变。同时要注重培养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亲近自然、保护自然的积极生态观,通过课程设置、学术讲解、社会参与、网络宣传等手段,逐步建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全民共识,推动生态公民的教化形成,营造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筑牢生态安全意识屏障。
最后要打造现代化生态治理体系。在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基础上,采取科学治理、动态治理、长效治理等现代化治理手段,通过搭建“学校-政府-企业”在“理论-政策-要素”上三位一体的相互支撑结构,建立生态保护的长久保护屏障,以此规避孤立治理、过时治理、短期治理等治理乱象。要特别注重将生态治理实效与政府工作绩效挂钩,并鼓励政府职能部门积极联合各个绿色团体及生态公民自觉参与生态活动,营造上下一体的绿色治理环境,形成“国家-社会-公民”纵向现代化生态治理体系,筑牢生态安全治理屏障。
(二)共促生态发展以丰富生态产品
共促生态发展、丰富生态产品供给,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支柱型目标。聚焦于解决生态约束条件下资源驱动型发展的瓶颈问题,是推动实现文明转型的关键齿轮。推动生态文明型国家高质量发展,是承接生态安全、衡平生态利益的重要环节,应从优化现有产业布局、优化现行能源使用体系和发展现代化生态产业三方面着手。
首先要优化现有产业布局。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的现状条件,结合产业布局、人口结构现状,打造“多规合一”式“社会-生态”长期发展战略,避免区域资源竞争激烈化引发的“边际效应”,打破“贫困-人口过度增长-环境退化”的恶性循环,①解决生态贫瘠与生态贫困隐患顽疾。一是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合理规划人口结构与分布,通过优化生态空间供给多元化、生态空间组织多样化、生态空间规划设计创新等方式,防止人口高度聚集区的生态资源吞吐量过大对周边地区造成生态压力和生态抑制。二是通过生产时段与休产时段的科学调节给予生态环境自然恢复期,防止畜牧渔猎农耕区为加大产量而造成生态环境的负担。三是对于生态高风险、高负荷地区,组织科学合理、规划长远的生态富民工程、生态移民工程和生态恢复工程,防止由于行为不当而对国家生态空间造成结构性抽空和不可逆转的伤害。
其次要优化现行能源使用体系。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双碳”目标),是中国遵照《巴黎气候协定》给予世界的庄重承诺。“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过程就是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排放从相对脱钩走向绝对脱钩的过程。”①将发展的“能源依赖”与美好的生态环境脱钩,是生态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中国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优化现有能源结构体系是必须之举。一是要在坚持自然资源的公有性质基础上,加速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的确权工作,避免权界不明导致的自然资源资产不当利用。二是要节约资源使用,重视生产与生活性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循环使用,减少生态承载的压力。三是要积极推动利用新能源技术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增强能源体系的丰富性与适应性,逐步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进而减少碳排放量。同时提高新能源的接纳效率,对可再生的清洁能源给予政策支持,在生态产品流通环节开启绿色通道,对主动使用或开发新能源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补贴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支持,以帮助生态友好型技术和产品快速普及。
最后要积极发展现代化的生态产业,打造生态产品供给链,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以生态化有机嵌入现代化进程的方式,逐步推行有机生产代替机械生产,让工业文明“黑色生产”转变为生态文明“绿色生产”,形成生态现代化格局。同时,要构建现代化的绿色金融体系,“改善中国环境不仅要依靠强有力的末端治理措施,还必须采用财税、金融等手段改变资源配置的激励机制,让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变得更为清洁和绿色”。②通过鼓励生态投资、发展生态信贷、激活生态市场等多维手段推动转型。还应当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凭借集中性、协调性、持续性、高效性的制度优势,通过改革创新,集中力量解决人民关切的问题”。③以市场与政府相组合的全面生产来纠正单一市场化的片面生产,从而在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生态产品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生态产品优势打造为生态产业优势,从而实现生态财富与社会财富的双重增长。这样既能满足人民对优质生态产品日益迫切的需求,同时也能促进形成“生态产业内循环”,生成国家发展新的增长点与动力源,实现生态效益的指数级增长。
(三)共享生态利益以维护生态正义
共享生态利益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深化型目标。只有落实生态正义,才能有效提高人民的生态幸福感,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矛盾的真正解决。共享生态利益的关键在于人是否能够灵活转变主体地位,平衡利益分配。要从平衡代内各区域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利益三方面着手,实现“利益同心圆”的最大化,也就是“衡平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促使自然生态系统维系良好的运行,使具有区分性的生态利益在保持不受非法侵害的最低限度基准上,进而达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状态”。④
首先要平衡代内各区域的生态利益,即平衡内部生态利益和维护国家整体生态利益。在内部生态利益的平衡上,一是将生态权利纳入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范畴,做到法理化的起点公平;二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资源总量、生态效益增量等体现人民生态利益的指标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做到可视化的过程公平;三是在生态贫困地区把扶贫工作与生态治理对接,采用技术支持、经济补偿、政策照顾等手段,维护生态弱势人群的生态利益,做到人性化的结果公平。在国际生态利益的平衡上,一方面要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打破“生态帝国主义”一国独善其身、掠夺生态资源、转移生态负债的恶性霸凌;另一方面要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为名片,提升国际生态话语权,避免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生态文明话语的主导权,对中国的生态建设乃至国家建设妄加评判”①的不平衡局面。
其次要平衡代际生态利益,关键是要切断生态不平衡的代际传递。一是通过定向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与终身追责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的专项管理和长效管理,避免生态管理责任不明与代际责任缺失。二是引导当代人增加生态投资,同时建立生态信用体系。对于生态失信的个体和企业,可以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和个人社会活动,强制其补偿生态损失;对于有着重大生态贡献的个人或团体,也可在其未来发展中予以社会或经济层面的优先政策,刺激当代人为后代人主动创造足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空间。三是对于生态贫困和生态弱势群体,通过生态扶贫、定期回访与长效监察制度,尽量切断生态贫困的代际传递。
最后要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利益,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种际生态利益。一是在法律上承认其他生命体的生态权利,扭转当前人与其他生物在生态地位上的不平等状态。二是核算人与其他生物的生态需求,把生态配置差异控制在不妨碍其他生命体发展的合理限度内,扭转当前在人与其他生物在资源配置上的失衡状态。三是把人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有機结合起来,自觉调整生存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发展方式,从而形成合理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尊重自然主体地位以及承担人类生态责任的生命共同体。
由“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三位一体建构而成的美好生态生活,最终进路将共归于生态文明建设。将人的全面发展与生态系统的全面发展相统一,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态生活的诉求,在空间、时间、种间三个维度上催发生态公民的生态理性,推动实现从当代单向度的“经济人”到未来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生态人”的蜕变,最终将形成生态社会共建生态文明、生态公民共享美好生活的生态文明格局。
责任编辑:胡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