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实施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影响及策略
2021-12-08杨雅芬
杨雅芬,施 佳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在“一带一路”倡议和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跨境电商作为我国传统国际贸易的一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日趋显著。2012年刚起步时,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只有2.1万亿元,2018年就已增长至9万亿元,同比增长11.6%[1]。商务部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联合发布的《2018年世界贸易报告(中文版)》显示,2018年分别有50%的全球服务贸易和12%的全球货物贸易通过跨境电商形式实现[2]。然而,由于跨境电商立法的缺失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滞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平台经营者和监管执法部门力不从心。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以及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原则性规定[3],不仅为国内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也为跨境电商平台政府监管与合规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产生了其他行业没有的新型法律问题,且显现出来的问题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不相适应,譬如《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数据电文合同也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但是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仍然模糊不清,从而引起诸多法律纠纷。跨境电商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的立法环境和监管体系还没有与时俱进,尚未形成配套的法律法规,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在跨境税收方面,许多基础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到位,其中偷税漏税现象最为突出,原因在于现存关税法还未涵盖跨境电商领域[4]。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没有对跨境电商工商登记和纳税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这使得很多从事这个行业的海外代购没有自觉自愿地履行纳税义务和工商登记,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税源流失,加上税收管理机制不完善,税责分离之后分工不明确,相关部门也无法很好地协调工作。在监管和执法环节,跨境电商还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标准作为依据,更多的是遵照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通知和指导意见,对应到相关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十分缺乏,存在严重重复监管或信息不畅通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问题,尤其在跨境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海关监管。执法问题的产生,本质上也是源于立法的缺失。一方面缺乏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引导基层执法人员,对商品属性和跨境主体的界定太过模糊造成执法困难;另一方面跨境电商企业和个人因为立法的缺失,怀有侥幸心理,运用各种手段逃税漏税,更加增大了执法的难度。
此外,支付、结算、物流、售后纠纷、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环节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如跨境支付、物流纠纷中的责任归属难以定性,平台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保护形势严峻,电子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等。对于跨境电商行业而言,立法作为核心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在经济贡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二、《电子商务法》的概述与相关概念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对从事电商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设立了更高的准则。新法详细定义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明确其工商登记和依法纳税的义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今后容易混淆电商从事主体的问题,同时加强了电商平台的责任与义务。新法不仅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在监督管理模式上也有较大创新。还从合同标准、法律纠纷责任到电商衍生的物流和支付领域,做出了原则性的大体规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营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服务经营者。纵观电子商务法全文,其核心在于规范电商经营者,尤其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新法中有很多条款侧重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规制,因此也被称为“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法”,如《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第二节共有20条法律条款都用在规范电商平台。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凡是境内的电商主体都受用此法,显然,跨境电商平台也不例外。那么,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平台有哪些影响呢?就跨境电商角度而言,其法律规范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与普通电商相通的部分,另一部分则是跨境电商本身独有的问题,前者适用电子商务法,后者则需要单独专门的规范。目前,《电子商务法》仅在26条、71条到73条中直接提到跨境电商。为了更好地理解《电子商务法》出台对规范跨境电商平台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对《电子商务法》的一些重要条款和基本内容进行解读,重点剖析新法对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规制,进而探究电商法对跨境电商平台产生的影响。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在跨境电商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商品或服务推荐、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交易发布等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按照平台运营方分类,包括第三方开放平台和自营型平台,前者通过线上搭建商城,整合物流、支付、运营等服务资源,吸引商家入驻并提供跨境交易服务,后者通过线上搭建平台,整合供应商资源自行采购并出售商品。由于平台经营者不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虚拟网络活动市场,同时也集中反映了电商各主体的经营规则与法律诉求。因此,对电商行为的规范、管制及法律责任认定和处罚,很大程度上其实是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规范与管制。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于第三方开放平台,典型例子有速卖通、敦煌网、阿里巴巴国际站等。
三、《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跨境电商平台的影响
(一)加强跨境电商平台对行业的监督管理义务
电商平台的监管职责是维系电商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如何确保电商经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直是业界和消费者关注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核验、登记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并协助监管的义务。这两个条款将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信息审核、登记的制度与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制度进行较好的衔接,更好地保障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有效。上述条款实施下,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归档和定期核验更新,同时还需承担起其监督管理职责,尤其要配合政府的纳税监管。纳税作为跨境电商发展的核心环节,第二十八条条款第二条的执行使得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义务无所遁形。第二十九和第三十六条则分别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报告以及公示义务,一旦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或发生有损消费者安全的质量问题,平台经营者有权且需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并报告给有关部门。电商法的落地实施,使得跨境电商平台不仅可以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打前哨,同时也能为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提供一手信息,这是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在监管方面的创新。
(二)明确跨境电商平台保障平台稳定运行和防范网络犯罪的义务
截止2017年6月,我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数量达到7.39亿,固定宽带用户数量超过3.22亿,移动通信用户总规模超过13.6亿,其中4G用户达到8.9亿[5]。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用户大幅增长,网络安全事件频发,网络安全威胁日益突出。特别是跨境电商行业,由于涉及国外和国内多方主体,交易双方在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共同获利之余,交易网络安全风险也在扩大。一旦平台网络安全危及交易双方自身利益时,很容易就会降低人们对跨境电商平台的使用频率,进而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指出安全是商业交易的前提和保障,维护平台稳定运行,保障网络安全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该条款明确规定电商交易平台应承担平台内网络安全保障的义务,强调平台对消费者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规定敦促跨境电商平台必须具有保障其经营领域内信息网络安全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此外,赋予跨境电商平台这项责任也有法律渊源可追溯,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就有类似规定,即交易场所在其空间范围以内需要承担交易安全责任。因此,跨境电商平台作为电子交易的发生场所,应当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三)确立跨境电商平台对平台规则和制度的制定与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商平台交易信息保存年限不得少于3年,信息主体包括电商平台上发布的产品、服务以及交易信息。该条款尤其强调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等,这意味着跨境电商平台被赋予纳税义务之后,需要更加诚信纳税。一旦通过查验平台的交易信息发现存在造假逃税行为,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规定了电商平台规则和服务协议相关内容,即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的时候公开其协议条件,并且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经营者,不能采取差别待遇,以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涉及电商平台“二选一”的问题,尤其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是一条具有前瞻性和包容性的条款,它基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体系提出,实际上并不主要针对电商平台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为了防范那些影响力较大的电商平台滥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市场优势地位,欺压平台内的中小电商经营者,同时也为了规范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
对中小跨境电商商家而言,选择第三方专业化跨境电商平台进行交易是个不错的选择,尤其那些积累了大量用户流量、有针对性发展区域的跨境电商平台。这类跨境电商平台往往拥有相对成熟完善的跨境交易规则,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一旦中小跨境电商商家入驻平台并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很可能就会拥有广阔的交易市场。但是随着平台在跨境电商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容易产生自然垄断的现象。因此,如何建立高效的跨境电商平台规则和制度,规范平台的竞争行为显得至关重要。
(四)明确跨境电商平台在争议纠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内容,统称为“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打击假货和防止恶意投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行业,其争议纠纷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和交易纠纷问题。特别在跨境电商领域,最容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问题,且该种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严重性。以跨境购物商城网易考拉为例,2018年该平台自营的“雅诗兰黛”品牌“小棕瓶”商品,被中国消费者协会直指为假货。而时隔不到一年,网易考拉又一次陷入侵犯“MAC”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最终被诉至法院索赔120万元[6]。2019年3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指出,近年来跨境电商领域的纠纷案件成为新的增长点。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规则。虽然《条例》是针对著作权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交易平台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对于著作权之外的商标权侵权等,均参照适用《条例》所明确的“避风港原则”及其相应规则[7]。此次,《电子商务法》在继承《条例》等以往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明确电商平台内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处理流程规定,即权利人在获得“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之后,有权通知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其权利受到侵犯。平台经营者一旦接到通知,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否则需要承担连带、民事甚至加倍赔偿的责任。显然,电商法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责任的同时,也增加了跨境电商平台的经营成本。一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跨境电商平台再也无法以“避风港”原则回避平台应尽的审查责任。另外,为了应对跨境电商平台上出现的各类在线交易纠纷,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提到推动和建立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完善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其中第五十八至六十三条条款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投诉、举报、调解等争议解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均为推动跨境电商在线争议解决(ODR)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很好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
(五)《电子商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基本法,上文分析主要聚焦于跨境电商平台与普通电商平台相通的部分,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就跨境电商问题作出了指导性、框架式的规范,为跨境电商平台发展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8]。但是,事实上新法实施至今已有1年多时间,针对跨境电商平台本身独有的一系列问题,《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很多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尤其跨境电商平台本身特有的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进出境监督管理问题,例如跨境电商平台运营过程中如何确定销售商品的性质,如何确立通关模式、通关手续、税款征收、出口退税、外汇进出境、在线争议机制等问题,仍然还是跨境电商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加之跨境电商领域迅速发展,各方面问题层出不穷,十分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另外,也存在缺乏专业执法队伍、监管执法力度及手段不完善、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电子商务法》下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策略
(一)采取以监管部门为主平台经营者为辅的双重方式
采取以监管部门为主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为辅的形式,实现监管部门和平台经营者共同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审查。第一,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负责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形式审核,建立登记制度,提高跨境电商行业的门槛准入标准,包括审查申请进入者身份、联系方式和行政许可的真实性,确定其真实有效性后应建立档案、定期修改更新,并将收集的信息归档整理,建立数据库,与政府主管机构(工商登记、质检机构、税务部门)的数据库进行对接交换,履行平台监管义务,落实国家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要求。第二,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管机构和税务机构报送平台内部经营信息,包括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身份信息和工商登记与税务信息,提示和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缴纳税费,以便节约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第三,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尤其是:经营活动应取得行政许可但并未取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销售或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等。由于电商法的本质是一部综合法、基本法,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置并没有具体方式和要求,因此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处置措施应当以防止扩大损失为目的,以限制违法经营跨境电商活动为主,譬如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制止交易和终止服务等措施,这种处置措施程度较轻,具有时效性,且只针对特定的具有违规行为的交易。
(二)制定平台自身独有的服务协议以及交易规则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属于自己的平台服务协议和规则,尤其在新法正式实施之后,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步骤和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动,以更好地服务和满足平台内相关经营者的诉求。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协议是指跨境电商平台通过规定数据发送、传送和处理方式来服务平台使用者的协议,属于信息服务合同。作为电商合同的一个分支,平台服务协议既有传统合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平台服务协议本质上属于格式合同,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制作协议时必须遵守《合同法》第39-41条的规定,合理提示格式合同的存在。如果格式合同中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与此同时,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制定属于自己的平台交易规则,提供规范化的网络交易服务,保障跨境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电商法,跨境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包含用户注册、交易规范、消费者保护、广告发布、争端解决等内容的一系列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相关规则;信息公示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跨境交易安全保障制度;跨境交易纠纷解决制度;数据备份制度;违法信息举报处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除了注重平台制度的完善之外,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还应进一步规范自身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使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能够有组织、有原则地交流。
(三)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系统维护,建立健全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以保障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的安全性。首先,根据稳定运行要求,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实践中应当保障平台系统能够正常且安全地运行,确保通过平台而实现的线上交易不会给交易主体带来明显或潜在的风险和损失,同时还应确保平台内的账户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交易终端(手机、电脑)等硬件安全以及终端内部存储的信息安全。此外,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还应确保交易页面、搜索引擎、服务器等与交易相关的技术支持能够准确无误地运行,在平台出现程序错误或硬件问题时有能力进行及时修复,尤其需要保障相关交易数据和信息不会因为系统或硬件故障而丧失。其次,为了保障跨境电商平台自身的生存与良性发展,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的活动应具有高度的积极性。尤其在实践中,为了防范网络犯罪,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尽力防范犯罪者利用交易系统的安全漏洞与交易规则的制度漏洞向消费者实施诈骗行为。再次,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提前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可以立即妥善处置。
(四)建立投诉、举报、诉讼等争议解决途径和机制
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制定规则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譬如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与沟通渠道,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联系;设计鼓励权利人举报侵权的奖励机制,限制虚假或恶意举报行为规则等。此外,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接到举报通知后,应快速审查初步证据,及时对侵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并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将其态度和声明再转送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后把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在交易纠纷方面,从平台经营者及消费者的角度,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事先建立起适合平台自身以及消费者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以及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等,同时提供和解、调解、投诉等争议解决途径,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从平台内经营者的角度,除了向他们提供最直接的违法后被处罚的警告作用之外,还可以从供应链源头入手,严控商品来源,确保跨境商品品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进行跨境电商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目前已有不少跨境电商平台根据新法规定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如洋码头对在海外进行货源供应的商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审核机制,追溯买手购买的商品货源渠道、商品质量好坏和物流配送方式,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工作;京东全球购(又名“京东国际”)针对一些售假行为做了十倍赔偿处罚的规定,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全球购店铺实施最高一百万元的处罚决定。除了出台相关监管惩罚措施,京东全球购还开启了“原产地直采”的模式,从供应链最前端杜绝假货,与此同时还制定了35项“安心购”举措,其中13条关于质量监管,22条关于售后环节[9]。
(五)发挥监管执法作用的同时贯彻并落实新电商法的工作
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职责是维系我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社会共治在跨境电商领域的具体体现。跨境电商行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里面包括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而法律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手段,不仅体现在最开始的立法环节,更表现在后续的监管和执法环节。要想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电子商务法》落实好,还需做到以下四个方面:针对跨境电商发展存在的问题,如物流、通关、支付、外汇等方面,海关、税务等跨境电商行业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修订、补充、完善有关法规条文,及时调整与新法存在冲突的旧法规;充分认识实施《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理论学习,把《电子商务法》摆在重要的位置,全方位理解掌握运用基本内容,确保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执法必严”的意识;各级监管机构需要和社会媒体舆论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宣传电商法的内容和宗旨,为落实《电子商务法》营造健康的实施环境,确保电商法的顺利实施;市场监督部门应和各大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此次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新法中的责任和义务加重,应充分发挥出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消费者和平台内商家的桥梁作用,强化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作用,切实做好电商法的落实工作。
五、结语
《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实施无疑是我国电商立法体系成功的一笔,以《电子商务法》为基础,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性、合规化是大势所趋。该法赋予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更重的责任和义务,重点保障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实施有助于解决跨境电商领域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跨境电商平台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沟通协助桥梁,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根据电商法的要求切实规范自身的发展,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促进跨境电商行业长远稳健发展的重要力量。不过电商法开头第二条便写明本法只适用于中国境内,真正关于跨境电商的内容只占了第五章的三条,很多实践中的问题只有原则上的规范,还没有具体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执法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长远健康发展,除了国家制定相关综合性立法之外,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制定好具体规章制度,跨境电商行业逐步完善自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