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优化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
2021-12-08刘磊
刘 磊
引言
2020 年7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 和与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正式开始实施。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总结了我国16 年来社区矫正在改革、发展、创新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并为后续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社区矫正的立法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作为可以控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降低犯罪率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制度在社区矫正执行中具有重要地位,既是指导社区矫正活动的科学依据,还是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必要手段。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拟矫正对象或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行为、现实表现及思想变化等方面进行调查,对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危险性进行预测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决定适合社区矫正或确定矫正方案并跟进调整,以达到矫正目的的动态执行过程。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不同于效果评估。效果评估一般发生在社区矫正完成之际,是对整体社区矫正工作的梳理和总结,既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效果进行评估,也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检验。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动态的、贯穿社区矫正全部环节的执行活动,从入矫前后,到矫正中,再到解矫前后,始终需要风险评估衡量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这是矫正对象能否顺利回归社会的关键依据。根据矫正活动各阶段的矫正目的,风险评估可分为入矫前的调查评估、入矫后的分类评估、矫正中的需求评估、解矫前的回归评估和解矫后的跟踪评估,共五个评估。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工作早在2003 年就已经开始,随着非监禁式刑罚和教育刑理念的逐渐兴起,国内学者逐渐开始关注这一领域。陈伟(2010) 在《人身危险性研究》中提出要从方法设立、宏观架构、微观创设和机构保证四个方面解决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实践操作问题。利子平和辛波(2006) 在《论保安处分之人身危险性评估标准及方法》中指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应遵循行为标准和人格标准。廖劲敏(2009) 在《我国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探究》中指出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存在着评估标准不明确、评估机构不专业、评估方法不全面以及评估程序不规范等方面的缺陷。翟中东(2003) 在《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主张在刑法中引入人格问题便于更好把握人身危险性,从而减少重新犯罪,提高刑罚特别预防水平。
理论的发展带动了实践的前进,但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仍在规范性、系统性、可持续性等方面存在不足。本文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上,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如何构建和优化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进行分析和总结,力图对风险评估的实践探索提供指导性参考。
一、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的价值与作用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1 条,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是为实现社区矫正目的存在的。人身危险性是判断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关键因素,是进入社区矫正的门槛指标;再社会化是社区矫正的初衷和终极目标,是检验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标准。所以,针对社区矫正不同阶段应设定不同的评估目标,实行不同的评估标准,建立动态的评估体系,即从入矫前的调查评估到入矫后的分类评估,再到矫正中的需求评估,再到解矫前的回归评估,和最后的解矫后的跟踪评估,评估标准由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逐渐过渡到再社会化能力的强弱。这一评估标准是比较切合社区矫正活动特点和目的的,也是非监禁式刑罚执行方式价值理念的体现。除此之外,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一环,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在具体执行活动中还有以下作用和意义。
第一,制定个性方案,实现特殊预防。风险评估的结果是社区矫正机构为矫正对象制定和调整针对性矫正方案的基础和依据。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从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出发,试图从根源上降低矫正对象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提高矫正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入矫后的分类评估是社区矫正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前提。社区矫正机构在矫正对象入矫后根据其危险性和需要性进行分类分级评估,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别的矫正对象分配专门的工作人员。入矫后的分类评估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社区矫正力量不足的缺陷,并将现有资源实现最大利用和最优配置。
第三,端正认罪态度,提升改造信心。在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的服从意愿和认罪态度深刻影响其人身危险性。专门专业的风险评估是一种制度激励,能让矫正对象感受到重视,从而减弱内心的抵抗情绪。矫正对象可通过定期的风险评估更直观清晰地了解到自身的改造情况,认识到所取得的进步和仍需改正的不足,有利于增强其改造信心和激发其矫正动力。风险评估能提升矫正对象的主动改造意愿,加强自我监督和防范,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实现矫正对象再社会化。
第四,保障社区安全,增强公众认知。人身危险性的衡量始终是风险评估的重点。定期的风险评估既是一种评价机制,也是预警手段。通过定期风险评估,工作人员可及时检测到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异常,情形较轻时可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或提供帮助;情形严重的,可对其进行警告甚至向法院提请逮捕,以保证社区环境的安全。此外,在开展风险评估时,与周边社区的沟通和交流必不可少,在此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让民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增强其认同感和理解程度。
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的原则与方法
(一) 评估原则
从技术操作角度而言,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专业的非线性系统,涉及法学、社会学、精神病学、心理学、数理统计等多个学科,包含数据分析、心理辅导、模型建立等多个方面。评估程序步骤多、耗时长,一般分为六步。第一步是制定评估计划,确定社区矫正评估小组成员及评估对象;第二步是收集、分析和提交评估资料;第三步是社区矫正实地调研和考察;第四步是实施风险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第五步是公示和通知评估结果;第六步则是将所有评估文件留痕存档并跟踪监测。纵向的评估阶段,横向的评估流程,构成了动态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和系统性三个原则。
第一,科学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的设定和评估方法的应用上。评估指标是衡量风险评估的标尺,是实行量化分析的基础。动态的评估体系要求评估指标的灵活适应性,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阶段的矫正对象应建立侧重点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以及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而评估指标体系内各指标设定应规范明确,权重分配要科学合理;自身结构应遵从一定的内在逻辑,否则会影响风险评估的整体效益。科学的评估方法要求更先进、更全面、更有效的综合分析法,而非停留在百分制等单一的计算方法。
第二,客观性要求评估时减少主观因素影响,尽可能地保留客观评价,主要体现在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三个方面。评估主体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具备一定临床经验,有排除主观因素干扰的能力。必要时,可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做评估主体,独立进行数据获取和分析。评估对象内心的抵抗消极情绪会使其掩饰内心真实想法,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失之偏颇。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评估主体应重视矫正对象的心理建设,用科学技巧加以引导,增强其配合程度,促使其反映真实情况。评估方法要求定量等统计式评估法,采用科学的评估量表或软件系统作为工具,能有效降低评估结果的主观性,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第三,系统性要求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实现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各资源的有机整合和有效衔接。风险评估是在开放的社会中,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时间跨度较长的执行活动。空间上,一次评估活动的开展,需要多个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协同配合,有序地、高效地运行启动评估、告知情况、运作评估、通知结果等评估程序。时间上,评估结果的应用是指导下一次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各阶段风险评估的无缝衔接能让信息更加顺畅无碍地传递分享。各部门工作的周密配合、各评估单元的积极响应、各评估阶段的有效衔接,构成动态评估体系的重要部分,是风险评估系统性的具体表现。
(二)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是风险评估科学性和客观性的表现,具体要求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结合,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以便全面客观地衡量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定性方法包括资料法、数据分析法和心理测试法;定量方法包括直觉法和心理访谈法。资料法和数据分析法均是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罗列和矫正活动的记录,二者的区别在于因记录形式的不同带来的分析方法的不同。心理测试法是通过填写测评量表检验智力、人格和心理的方法。目前常用的工具有艾格森人格问卷、SCL-90 通用量表等。直觉法即根据评估人员的经验和直觉判断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性极强,操作性不高。心理访谈法即通过面对面谈话了解相关情况,这对访谈者的专业素养和临床经验有较高要求,需要在访谈前做好充足的准备。以上评估方法各有利弊,只有将定性和定量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方法优势,得到更准确有效的评估结果,更具针对性地应用结果。
评估指标体系要注重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相结合。静态指标是无法随外界因素变化而改变的,一般指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受教育程度、家庭关系、工作情况等。静态指标无法确切地反映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变化趋势,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显示矫正对象初始的人身危险性。动态指标是随着矫正实际情况的发展而发生改变的,包括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婚姻动态、健康状况、经济收入、人际交往等。动态指标的变化暗示着人身危险性的变化。例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经济条件得到了改善,解决了负债问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这表明该矫正对象在经济犯罪方面基本无再犯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犯罪者有在动态指标上主观虚报的可能性,因此在分析动态指标时要结合真实可靠的静态指标综合考量。
三、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与内容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专业化的阶段划分将社区矫正目的进行阶段性拆解,能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预见性和针对性,准确地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各阶段风险评估为服务于各评估目标,有不尽相同的评估内容和评估特点,现将逐个介绍。
(一) 入矫前的调查评估
入矫前的调查评估也被称为审前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法》第18 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所以说审前调查评估的目的是判断拟矫正对象是否适合社区矫正。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能为法院或监狱等机关在决定是否判处社区矫正或变更刑罚执行措施提供较为科学准确的依据,也为被告人或罪犯进入社区矫正后进行分类管理和矫正改造打下基础。
入矫前的调查评估要求全面充分,以准确地预测被告人或罪犯的不易监管、危害社会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犯罪情况。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或罪犯的心理情况、居所情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犯罪情况包括被告人或罪犯的犯罪动因、犯罪手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社区矫正评估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各机关交流配合下深入社区,收集上述评估所需信息,完成情况调查和核实后,对被告人或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预测,做出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法院或监狱等机关根据该评估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用专业素质做出最终判决。
入矫前的调查评估有效甄别社区矫正对象,严格把握社区矫正入口,是动态风险评估体系中的决定性一步,既确保了决定机关判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又为后续减刑、假释等工作提供了标准。同时,该项评估是入矫后分类评估的预备程序,前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了入矫前后风险评估的工作衔接,为后续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分担工作压力、打下坚实基础。
(二) 入矫后的分类评估
入矫后的分类评估是针对矫正对象刚进入社区矫正时所做的关于其人身危害性的个性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处遇,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制定量身定做的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法》第24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由于社区矫正还未正式开展,入矫后的分类评估与入矫前的调查评估在评估内容上相差无几,主要差异体现在评估方法上。入矫后的分类评估更强调量化评估,注重实证手段,借助心理测试、风险评估量表等工具,获得更加精确细致的评估结果,即把适合社区矫正的人身危险性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细分,实现数据式的分类划档,从而准确地将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分级。将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矫正对象纳入宽松管理类,人身危险性中等的纳入普通管理类,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纳入严格管理类,实现社区矫正监管资源的力量集中和合理配置。针对同一类别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在结合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和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分析其犯罪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正式开展针对该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
入矫后的分类评估是矫正对象正式接受社区矫正的起点,是后续动态风险评估的参考基准,提升了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同时,评估主体应注重于矫正对象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增强其接受程度和配合程度,提高改造和学习的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目的。
(三) 矫正中的需求评估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4 条规定,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实现这一要求的前提是开展矫正中的需求评估。矫正中的需求评估是在矫正期间,定期地围绕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展开评估,了解矫正对象需求,调整矫正方案,促进其再社会化的过程。此项评估的评估频率一般为一个月到两个月一次,以便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行为变化和心理状态,以及对再犯罪可能性的趋势进行分析,为预防再犯罪提供依据,保证矫正活动在安全范围内开展。同时,从矫正方案角度来说,每一次的风险评估还具备承上启下的功能,既能检验上一阶段矫正方案的效果,还能为下一阶段矫正方案的调整提供依据。
矫正中的需求评估相较于前两个阶段的风险评估,在评估内容上需要增加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表现,例如有无悔改表现、是否遵守管理规定、参与法制教育或公益活动的情况、是否定期做思想汇报等,这些内容均是实施奖惩活动的依据。通过量化打分,对有突出表现、重大立功的矫正对象进行表扬嘉奖;对表现较差恶劣的对象,提出警告,进行重点观察,情节严重者可向法院提请收监。
矫正方案的调整体现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两个方面。随着矫正教育的深入,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应逐步降低,监督管理等级应从严格、普通、宽松的标准逐步下调。教育帮扶的调整要观察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需求。前文提到,随着矫正活动推进,动态风险评估体系的评估标准从人身危险性逐渐过渡到再社会化,而矫正中的需求评估是实现这一过渡的阶段。因此,该阶段的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既能考察矫正对象人身危害性的变化,还能及时发现矫正对象为实现再社会化的改造需求。需求指标包括住房要求、婚姻状态、人身健康情况等。例如,某矫正对象的住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在指标选取上加入住房方面的需求指标,借此观察矫正对象的心理变化,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人身危险性,另一方面还能针对需求调整矫正策略,提前改善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可能面临的困境,促进矫正对象再社会化。日本的“专门监督官”就是个良好的先例,他们一对一建立起“专门需求解决队伍”,在监督管理矫正对象的同时,尽量解决其需求并改变引导教育方法,针对需求设立测评因子,如此才能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矫正对象的变化趋势。
矫正中的需求评估是整个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时间跨度最长、影响最为深刻的评估活动。动态的、多次的、长期的风险评估给了矫正机构和矫正对象多次调整改进的机会,每一次机会都在向降低人身危险性,提升再社会化能力的方向前进。该阶段风险评估体系一个双向互动程度加深的过程。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要注意矫正对象的反馈,要通过宣传教育唤起矫正对象的主体意识,促进矫正对象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加强其主观能动性,以便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
(四) 解矫前的回归评估
解矫前的回归评估是对矫正对象完成矫正改造、即将回归社会时的基本情况、心理素质、家庭社会的接纳程度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价其人身危险性,预测其能否顺利融入社会的评估活动,是对矫正对象矫正效果的验收工作。
评估内容上,要注重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心理素质的动态变化和前后对比,如是否能妥善处理人际关系、是否拥有较好的生活条件、是否能掌握生存技能、家庭情况是否良好、心理素质是否提高、是否能积极独立面对社会等指标,以便考察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越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同时,通过比较各阶段风险评估的结果,总结发现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的进一步帮扶或监管提供依据,实现解矫前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无缝衔接,让矫正对象更自信地回归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解矫前的回归评估强调的是解矫人员能否顺利融入社会,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虽然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但并不等同于质量或效果评估。解矫前的回归评估把握着社区矫正的出口,相当于矫正对象的结业考试,是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矫正工作阶段性胜利的具体表现。
(五) 解矫后的跟踪评估
解矫后的跟踪评估并非风险评估体系的必需程序。目前,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发展较为落后,在前四个阶段评估发展仍不完善的前提下,跟踪评估更是少有关注。跟踪评估的开展与否要结合解矫前回归评估的实际情况。如果解矫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很低,且具备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那跟踪评估大可不必。跟踪评估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以观察解矫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状态,在安置帮教下的行为活动,预测其是否有重新犯罪的可能,判断其是否需要指导和救济,必要时可伸出援手。
四、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的优化与改进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的风险评估尚未进入系统化、规范化的运行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在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一套是适合地方特色的评估模式,但是仍然存在着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不足的缺陷,未能对我国社区矫正评估工作的实施提供有效指导。以下将从法制化、专业化和信息化三个角度阐述如何对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进行优化和改进。
(一) 完善风险评估立法,增强评估结果效力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在我国社区矫正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有效地控制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体现了刑罚中特殊预防的价值;其为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实现了教育矫正的目的。如此重要且严肃的执行活动应该在法律框架下开展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然而,我国最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均没有对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做出明确规定和强制要求。目前,仅有地方性文件中涉及风险评估,但内容简单随意,不成体系。评估的混乱状态不仅会导致实际矫正效果大打折扣,还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所以说,完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根据我国现有问题,立法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评估的启动主体和执行主体、完整的评估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的地位、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评估工作的法律监督等方面,避免出现责权不明、互相推诿的情况。最鲜明的例子是审前调查评估结果的应用,由于缺少法律约束,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没有强制的法定效力,法官有时会做出与评估意见相悖的决定,影响了后续矫正工作的衔接,导致审前调查评估制度流于形式。
我们应认真梳理国内外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立法成果,总结不同刑罚执行制度的优缺点,研究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当前发展的问题,先形成国家层面上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再充分考虑各省市间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城乡间的历史、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允许地方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个规范化、统一化、制度化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法律体系。
(二) 加强风险评估队伍专业化建设
专业风险评估队伍的建设主要体现在队伍构成和队伍发展两方面。队伍构成主要包含三类:从原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中分离出来的人员、社会中第三方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和来自不同学科的具备较高素质的社会志愿者。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量大且数量较少,专业队伍在构成比例上应偏重评估机构和社会志愿者,这样能进一步提升队伍整体的专业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工作压力。社区矫正机构可在有关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下,与资质合格的评估机构建立契约关系,推动风险评估队伍专业化。社会志愿者一般是来自法学、心理学、医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研究人员或高校学生,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研究所或高校的紧密合作,设定适当的奖励机制,以便邀请更多的高素质志愿者认真参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工作。
队伍发展是指对评估队伍进行一定的培训工作,增强内部协同配合和专业性认知。协同配合能够为风险评估的工作模式形成一定范式,在动态体系中能够做到评估人员更替的无缝衔接,大大地提高了队伍的工作效率。专业认知要求真正了解到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例如测评因子的选择、指标体系的构建、统计学的应用、实践测评的操作等),以便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中的独立作用。定期地开展培训工作,邀请具有实践经验和科研能力的专家演讲,可促进评估队伍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内部查缺补漏,这样既能提升风险评估队伍的专业水平,还能完善风险评估制度的不足之处。
(三) 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智慧矫正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信息化建设是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风险评估工作有机整合,促进风险评估工作向规范化、智能化、高效化方向发展,对加强矫正对象的安全管理、节约司法管理成本、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化建设是借助电子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来完成所有的风险评估工作,并跟踪留痕。它在完成了线下所有评估工作的同时,还极大地优化了评估程序,减少了评估工作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现阶段,我国已出现“打开心墙”“心岸”等智慧矫正系统,其普遍应用能促进风险评估的规范化和统一化,还便于专家实施远程矫正辅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部分地区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信息化建设的另一大工程是建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案例库,这是长远发展风险评估体系的重要前提工作。将庞大的评估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实现矫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工具,还能借助数据库中积累的丰富的矫正案例和评估经验不断优化评估工作模式,提高评估结果准确率。
总体来说,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体系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遵循风险评估体系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地、科学可持续地优化风险评估模式,促进更多的矫正对象实现矫正目标,减少重新犯罪率,体现刑罚执行的人性化,强化社区矫正的刑罚地位,为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