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会被判刑
2021-12-07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2020年5月13日,段某和杨某在某县珍珠河内(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获石斑鱼、泥鳅等渔获物2.06千克。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并涉嫌犯罪。5月21日,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0月28日,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和杨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段某和杨某拘役2个月。
【评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律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水生生物,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和电鱼等。
本案中,该县人民政府已将珍珠河公布为禁渔区,并张贴了严禁违法捕捞的公告以及严禁炸鱼、毒鱼和电鱼的宣传标语。段某和杨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珍珠河为禁渔区的前提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携带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属情节严重。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用电击的方式捕鱼,其所造成的损害不仅仅是2.06千克渔获物的问题,还可能给水域内其他浮游生物、幼鱼、成鱼、无脊椎动物等带来危害,甚至可能破坏水域的生态循环系统。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我国水产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加强刑罚手段的运用,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办案效果,有效预防类似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