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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六)

2021-12-07农业农村部

湖南农业 2021年6期
关键词:权属建房使用权

农业农村部

(续第5期第47页)

21. 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权?

要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的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22.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产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23.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24.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③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④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②依法继承的材料;③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④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⑤其他必要材料。

25.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应该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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