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患病住院,公司不能拒发工资
2021-12-07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廖春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廖春梅
【咨询】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上班2个月后,我因病在医生要求下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我曾要求公司分担医疗费用,但公司以没有为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为由拒绝,同时表示不会支付我住院期间的工资,并提出要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一,公司应为试用期员工办理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八条也指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说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阶段,并不能因为是“试用”而否认双方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八条亦表明: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只要是职工,用人单位都有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职工则享有相应的权利。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你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决定了其应当按照与你各自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来分摊你的医疗费用。其二,试用期员工也享有医疗期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办公厅出具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即在你住院治疗没有超过3个月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因为是试用期,而否定医疗期,甚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其三,公司不能停发工资。因为《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