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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6)

2021-12-07自然资源部

湖南农业 2021年6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使用权宅基地

自然资源部

(续第5期第13页)

第三部分 确权登记

30.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为落实中央有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自然资源部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确权登记政策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②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③2013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④2014年8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⑤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⑥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⑦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⑧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31.如何把握地方出台相关政策与国家政策的关系?

为有效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是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国家层面政策一样,都是本地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32.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要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3.“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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