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2021-12-07陈柏峰
●陈柏峰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入分析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深刻揭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的基本规律,做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的科学论断,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命题,形成了内容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实践导向鲜明的法治社会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法治社会理论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大命题。〔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 年第2 版,第142 页、第144 页。这一命题将“法治社会”从“法治”中独立出来,具有十分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色彩。“法治社会”是西方法治先发国家在“法治”之外并不单独讨论的范畴,西方学界多抽象使用“法治”来指代一种理论、信仰或政治模式,并不划分其次一级的范畴。〔2〕Richard H. Fallon, The “Rule of Law” as a Concept in Constitutional Discours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97(1),1997, p. 1-56;[荷]阿德瑞安·博德纳:《通向法治的基本方法——法治概念的要素分析》,王金霞译,载张丽清编译:《法治的是与非——当代西方关于法治基础理论的论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50-182 页。在中国,“法治社会”一词虽然自20世纪80 年代就被广泛提及,〔3〕参见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 年第2 期,第181 页。但它一般与“人治社会”相对使用,大意是指有法制的社会,其内涵和外延与“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几乎一致。自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构成领域、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推进方式、重要保障等,进行了一系列系统深刻的论述。这些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因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零敲碎打地修补不行,碎片化应对也不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谋划、系统推进、一体建设。但“一体建设”并非不分主次、不分步骤,而是必须有重点,在整体中有重点任务,突出重点任务。中国是法治后发国家,法治建设由中央政权规划和推动,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权体系贯彻实施,因此法治建设在一个阶段往往有其重点推进的工作和任务,这实际是“一体建设”中的工作推进方式。将“法治社会”从“法治”中单列出来,强调了法治社会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和任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根本方向。
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017 年党的十九大都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2020 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明确规划了“十四五”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总蓝图和施工图,必将有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化。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我们对法治社会的理论认识相对不足,工作推进相对滞后。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最近五年来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取得巨大成就。与之相比,法治社会建设的需求更显迫切。因此,我们亟须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步伐。
一、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它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社会事务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治理,社会和谐才有切实的保障。因此,“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4〕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第204 页。。
(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和谐是社会秩序的最高稳定状态,是矛盾和有差异的事物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状态。追求社会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社会和谐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道家创始人老子提出“道法自然”,主张顺应自然规则,从而达致天人和谐。儒家创始人孔子崇尚“仁爱”,主张“仁者爱人”“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提出“和而不同”的人际关系和谐观。法家主张“以刑去刑、刑无等级”“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力倡通过奖赏分明的制度达致社会和谐。墨家提出“爱无差等”“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和谐观。
追求社会和谐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马克思、恩格斯阐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53 页。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高,人们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觉悟也处于极高的水平,经济运行、社会治理按照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进行,社会分工分配和资源控制调度按照科学原则组织,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包容、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产主义者为之奋斗的理想社会,虽然没有被直接称作“和谐社会”,但是,其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高度一致,没有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分殊,无疑是和谐社会的理想形态。
追求社会和谐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一贯诉求。早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领导军队和人民开展改造旧社会、建设新社会的实践,并在延安及陕甘宁边区建设了一个政通人和、风气纯正、充满生机活力的新民主主义的新社会。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把“统筹兼顾,各得其所”作为处理社会主义建设问题的基本方法,并适时发表《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论著,系统阐述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各种关系和矛盾的处理。这个时期的探索,积累了大量追求社会和谐的经验和教训。改革开放后,历代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发展。中国共产党人在理论上坚持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实践中带领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不懈努力,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2004 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把“坚持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八个基本要求之一,要求“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们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和社会形态,为社会和谐奠定了政治前提、制度保障和社会条件。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其次,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可以为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建设提供充分的经济基础。再次,我国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享有平等地位,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和谐最重要的依据。虽然市场经济发展催生了新的社会阶层,不同群体的具体利益有一定差别,存在着矛盾,但这些矛盾仍然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新的社会阶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凝聚和统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之下。最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不断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显著提高,中华民族凝聚力持续增强。这为社会和谐准备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综上所述,社会和谐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因此,它是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精辟概括。
(二)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
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19 页。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因此,实现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
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它是和谐社会的制度要素。这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合理配置公共权力,稳步扩大公民权利,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依法维护公民权利,依法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7〕同上注,第17 页。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它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要素。这需要在法治运行中,制定规则、执行规则都要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具体利益,充分考虑和兼顾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它是和谐社会的道德要素。这需要结合法治运行,发挥社会道德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法律规范、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共同作用,以自治维护法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正如习近平指出,“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8〕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 年版,第260 页。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它是和谐社会的动力要素。这需要在法治运行中,通过民商法、知识产权、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规范,明确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权力和责任,引导政府依法调控、监管经济社会行为,保障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权利,调节微观经济社会行为,实现法律的引导、激励、控制功能。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安定有序是公民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要求的和谐,它是和谐社会的秩序要素。这需要在法治框架下,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律师等治理主体,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界定社会组织的功能和行为空间。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它是和谐社会的生态要素。这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管,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总之,法治为社会和谐提供引领和保障。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期,利益格局动态调整,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群众诉求日益多样,社会治理面临各种挑战和难题。我国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不断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突出。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大量的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关。正是在此意义上,习近平指出,“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9〕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103-104 页。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和谐具有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通过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习近平指出:“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0〕同前注〔1〕,习近平书,第91-92 页。在社会生活领域,绝大部分事务可以通过个体自律、社会自理调节、市场调节予以调整。一般情形下,只有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社会诚信制度等规范无法恰当解决各种问题时,法律规范才会介入。法治社会建设,首先需要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具体包括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加强道德规范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完善社会领域立法
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中,法律规范是主体,也是最重要的制度规范。法律规范是所有制度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是其他制度规范效力的保证。习近平多次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就包括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法律。〔11〕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114 页、第266 页。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其目的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建设。〔12〕参见《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载《人民日报》2018 年3 月22 日,第1 版。这及时回应了社会领域的法制需求。社会领域的法律规范,解决的是“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社会主体可以依法治理社会事务”等问题,其重点是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多元主体有效治理社会事务。目前,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社会领域可以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正如习近平指出的那样,“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实践发展而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13〕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19 页。社会领域一些法律规范还存在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差等问题,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社会领域的不少事务还缺乏相关立法。
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可以从社会治理主体和社会事务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划分。从社会治理主体去看,包括党委、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企业、媒体、律师、民众等。不同主体治理社会的方式不同,包括政府治理、社会自治、政社合作共治三种,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分为三类:政府治理社会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社会治理是处理各类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生活的活动,而社会事务丰富多样,包括很多领域:社会治理的有序参与、社会矛盾的预防与化解、物质文化生活秩序的维护、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调适等。《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对此规划为:重点完善民生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健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涉及见义勇为、尊崇英烈、志愿服务、孝老爱亲等方面。
(二)促进社会规范建设
社会规范是特定社会群体成员广泛认可或相应组织制定的行为标准,主要包括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具有针对社会群体成员的制约性,有助于维持社会组织的稳定和发展,是相应的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发挥作用的工具。由于遵循社会规范是适应社会的需要,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积极作用,可以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习近平一直重视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要求加强指导和管理,使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14〕参见黄敬文、李学仁:《习近平在贵州调研时强调 看清形势适应趋势发挥优势 善于运用辩证思维谋划发展》,载《人民日报》2015 年6 月19 日,第1 版。要求提高各类组织的工作能力,〔15〕同前注〔1〕,习近平书,第105 页。发挥各类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为此,就需要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16〕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112 页。“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使大家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91 页。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在规划促进社会规范建设方面,主要从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的制定、备案、实施等环节着手。第一,敦促社区、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积极制定相应的社会规范。为了提高社会规范的规范性、合法性,政府可以制定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供相关的组织参考。第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规范备案制度。将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交由相应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备案审查,使社会规范制订符合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第三,开展社会规范实施的常态化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特定社会规范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督促社会规范落到实处,确保社会规范在实践中合法有效。
(三)加强道德规范建设
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8〕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109 页。“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我国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19〕同上注,第51 页。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应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法治促进道德规范建设。第一,完善道德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的倡导,落实为道德评价效果,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第二,用社会规范强化道德实施效果。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适当内容写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的教育机制和实现效果。第三,用法律促进道德规范建设。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以法律承载道德内容,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在立法中明确对严重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20〕同上注,第109 页、第166-167 页。
(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它与法治建设密切关联,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指出:“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21〕同上注,第115 页。“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2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 年版,第265 页。“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23〕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167 页。
社会诚信建设依赖于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2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2014年6 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至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了全面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存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做出了规划:第一,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第二,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制度,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第三,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和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三、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构成部分,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这些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应当培育社会治理的法治环境,因此需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概念,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2017 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2019 年,习近平提出“社会治理现代化”命题,要求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25〕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246-247 页;同前注〔8〕,习近平书,第222 页。从内涵而言,社会治理现代化包括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四个方面,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公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和显著特征。
(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2019 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决定》将之前“社会治理体制”的表述变为“社会治理体系”,这是理论上的创新,因为治理体系包含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体制、治理机制、治理技术等,内涵更加丰富、科学、完整。〔26〕参见张文显:《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载《法商研究》2020 年第2 期,第11 页。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是根本,完善政府负责是前提,开展民主协商是渠道,实行社会协同是依托,动员公众参与是基础,搞好法治保障是条件,提供科技支撑是手段,七个方面有机联系、不可分割。
党委领导,就是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既体现在各级党委对社会治理的宏观决策和微观推动,也体现在党的基层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发挥引领带动、调节平衡作用。政府负责,就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发挥在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中的作用,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考核问责。民主协商,就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为此需要统筹多层次的广泛民主协商,完善各种民主协商机制,做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先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27〕同前注〔22〕,习近平书,第292 页。社会协同,就是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它们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政府与它们的分工协作,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公众参与,就是引领和推动每一位公民充分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法治保障,就是要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破解难题,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技支撑,就是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统筹推进各种信息数据的集成运用,为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提供有力支撑。
(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20 世纪60 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 年11 月,毛泽东作出重要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28〕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十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年版,第416 页。2003 年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阐述“枫桥经验”,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29〕王比学:《习近平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载《人民日报》2013 年10 月12 日,第1 版。“结合新的形势推广‘枫桥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30〕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234 页。
“枫桥经验”及其在各地的推广实践成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社会治理法治化思想的形成、发展和成熟提供了实践基础。习近平高度重视、善于总结、全面推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从而使“枫桥经验”因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情况,而与时俱进、转型升级、历久弥新。“枫桥经验”的理论品格、思想内涵和时代特征不断丰富,从地方治理经验上升为大国治理思想,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经验。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习近平在深刻把握基层社会治理规律、系统总结以“枫桥经验”为标本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科学凝练基层社会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深厚历史底蕴。“枫桥经验”的基本元素中,党建统领是根本保证,以人民为中心是价值核心,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是精髓“真经”,共建共治共享是基本原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基本要义,保平安、促和谐是目标效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是生命力。〔31〕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28 页;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 年第1 期,第46 页。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2019 年1 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 年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2020 年12 月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2021 年1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都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此,我们应当结合新的社会治理形势创新和推广“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都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多层次,是指社区、乡镇、县域、市域等不同层次,多领域是指不同部门、行业。中国是法治后发国家,法治建设依赖国家政权体系的自上而下的持续推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就是法治社会建设规划和推进的抓手。“多层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深化城乡依法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制定和落实权责清单;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推进城乡社区自治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多领域”指各行各业及相应的公共权力部门,尤其是法治薄弱领域。习近平曾提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互联网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信访制度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难题。〔32〕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103 页。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应重点着眼以下方面:第一,深化部门、行业和基层组织依法治理。从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组成单元切入,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社会各行业依法办事、诚信尽责。第二,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制订符合实际的法治创建目标和实施方案,确定科学的法治指标体系和创建效果评估体系,通过法治创建活动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第三,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培育健全各类组织,利用各类组织特点和优势,建立制度化管道,完善工作机制,发挥相应的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推动各类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维护权益、推动依法治理。第四,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习近平深刻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33〕王晔:《习近平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和创新特大城市社会治理》,载《人民日报》2014 年3 月6 日,第1 版。要将社会治理置于全局中谋划推进,用法治引领社会治理、破解治理难题,整合各主体力量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和谐稳定的隐患。
(五)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有效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当然之义。必须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推动培育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渠道、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都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这些为“枫桥经验”的制度化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提供了制度指引。
第一,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推进以基础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救济救助机制,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第二,健全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主动开展大下访活动,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开展各类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升级。第三,健全群众利益表达维护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立多层多样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第四,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联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体系,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纠纷化解分流作用,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推动公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第五,健全心理服务体系和法律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亲善友爱的社会心态。”〔34〕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247-248 页。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权益受损能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
四、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法治化是法治社会的自然延伸。应当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法治网的论述,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是虚拟社会,但不是虚假社会。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35〕同上注,第64 页。网络空间本质上由现实社会的人组成,不能将网络虚拟社会视为“独立王国”。网络作为虚拟社会,有其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不是虚假性。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虚拟社会不可能超越现实的规约,更不能以虚拟社会为借口,规避现实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空间的言论和行为都应有边界,不可能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36〕同上注,第64 页。不能借着虚假的网络身份,发布出位言论,煽动越轨行为。网络可以成为合理的公共参与渠道,人们据此可以正常发表言论,但网上行为不能逾越底线。现实社会中不能僭越的法律底线、道德底线,网络空间中同样不能逾越。
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依法治理。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37〕同上注,第64-65 页。正因如此,要把互联网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二)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习近平多次强调制定网络立法规划、完善网络法律制度。“这几年,我们坚持依法治网,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网络空间法治化持续推进,但同网络空间快速发展新形势相比,互联网领域立法仍有很多空白,依法治网水平仍有待提高,广大网民尊法守法意识有待增强。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38〕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65-66 页。
网络法律制度是以《宪法》关于互联网治理原则规定为基础,以网络空间治理专门法律制度规范为主干,以与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配套的管网、办网、用网、护网的法律制度体系。〔39〕徐汉明、张新平:《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 年第2 期,第66 页。目前,我国网络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结构基本型构。适应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要求,以《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为骨干、其他法律法规为支撑、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协调配套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与网络治理基本法律制度衔接配套,保障网络权利、惩治网络犯罪、化解网络纠纷的各项制度得到补充完善。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提出了完善网络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第一,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健全网络相关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跨境电商制度。第二,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对新媒体业态和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第三,完善网络安全法配套规定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审查等制度,加强对新技术研发应用的规范引导。
(三)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
习近平一直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40〕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64 页。他明确指出:“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41〕同上注,第65 页。互联网让生活更便捷舒适,但同时存在网络侵权盗版、网络谣言、网络色情甚至网络恐怖主义等违法犯罪行为。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治理面对的问题更为复杂。因此,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依法管网,需要把握互联网的规律,结合法治与行业自律、市场机制等,延伸法律适用范围,构筑有效的网络治理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内容管理、行业管理以及网络违法犯罪防范和打击联动机制,形成正面引导与依法管理的合力,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依法办网,需要网络媒体和网络企业提升法治观念,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切实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各种监督制度,不为违法违规言论和行为提供传播渠道。依法上网,需要网民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国家利益底线、社会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树立净化网络空间人人有责理念,营造文明上网的氛围,做尊法守法“好网民”。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对此提出了具体措施:第一,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42〕同前注〔6〕,习近平书,第64-65 页。第二,网络诚信建设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加强网络诚信制度化建设,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打击网络有害信息传播蔓延,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体系,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建设,依法惩治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安全用网保障与权利保护相结合。“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43〕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03 页。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建立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健全网络安全检查制度,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其中有关法治社会建设的阐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它深刻揭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的基本规律,做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的科学论断,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命题。法治社会建设是具有高度中国实践特色的概念和命题,在西方法学传统中并不能找到相应命题。它是执政党基于社会工作实践和需要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的科学总结,是从理论自觉上把握法治的“中国经验”的产物。因此,它必然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科学指导思想,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引领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