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表现及其成因
2021-12-06赵许正
摘要:儒家学说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浓妆墨彩的一笔,对古代法制的影响广泛且深远,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法律、习俗等各个方面。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一系列带有浓厚封建社会特色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被直接规定在法律制度当中,也因此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本文从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表现入手,并简要分析其背后的成因,以期望进一步了解封建法制儒家化对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带来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封建法制;儒家化
一、前言
法制儒家化是中華法系独具特色的标志,儒家思想观念进入法律制度之后赋予了法律制度新的内涵。在我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法制儒家化的初端;魏晋南北朝之“以礼入律”,各个领域均体现着儒家思想,儒家化进程加快;唐朝施行的“一准乎礼”,使得法制儒家化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顶峰。
二、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
从整体上看,儒家思想对两晋南北朝的影响较为深入。在这一时期,礼大量入法,并陆续产生了不少礼法相融合的制度,为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奠定了基础,主要体现为“八议入律”制度、“官当”制度以及“准五服以制罪”。
1.“八议入律”制度
“八议入律”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正式入律,即对八类人的犯罪行为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进而实现罪责减免的特权。 所谓“八议”,指的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后,没有上报皇帝前,对其不得径直审判,而待皇帝裁决后,这些人基本上都可以得到减免刑罚的优待处理。到了北魏时期,“八议”制度的范围则愈加广泛,甚至扩大到了上述八种人的后代,此后该制度进一步发展并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这表明,儒家的思想被正式写入法律,封建法制儒家化已经从司法层面转向立法层面,标志着儒家思想开始与刑罚制度相融合,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2.“官当”制度
如前文所述,享有“八议”待遇的人员不是皇亲贵族就是有大能大功者,然而这样的人终归是少数。为了让更多封建官吏获得特权,《晋律》在“八议”的基础上又确立了“杂抵罪”,即有官职、爵位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可以用爵位、名籍和官职来抵罪。“官当”正式列入法典始于《北魏律》,北魏律规定:五等列爵官僚触犯法律后,可用官爵折抵二岁徒刑。”南朝的《陈律》则进一步规定,犯罪后应判处五年、四年徒刑的,可以官职折抵两年徒刑。 可见,“官当”直接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为官僚阶层提供了特权,官僚可以此为依据来逃避刑罚。这一制度是封建法制儒家化的直接产物,也是“刑不上大夫”的表现之一,表明儒家思想进一步融入封建法律制度当中。
3.“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指的是我国古代用丧服表示亲属之间的尊卑及关系远近,共分五等,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丧时间递减)。“准五服以制罪”的刑罚标准是:第一是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比如人身伤害类案件,服制越近,即血缘越亲近,以下犯上者惩处越重,以上犯下者则是惩处越轻;第二是亲属性侵犯的行为,特别指强奸猥亵亲属、奸淫幼年亲属等,这类案件不管服制远近皆按重罪惩处;第三是偷盗行为,服制越近,处罚越轻,关系越远,则处罚相较而言更重。由此可见,“准五服以制罪”实际上是一种以主体身份为刑罚依据标准的封建制度,刑罚适用上科刑迥异,它强调的是上下、尊卑、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通过刑罚来维护礼,通过礼来辅助刑罚。“准五服以制罪”大大加强了“礼”在封建法制中的比重,是我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作为中国古代极为重要的刑罚制度不断完善并延续了数个朝代。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作为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肇始,魏晋南北朝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影响广泛而深远。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法制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并受其影响制约,封建法制儒家化跟这一时期的经济基础有着不可割裂的密切联系。西晋灭吴之后,针对农田荒废、百姓穷苦、国库不足的残局,统治者颁布两大措施来应对:一是废除屯田制,将民屯田给予农民,实行占田制和课田制,以保证政府收入;二是罢州郡兵以归农,即整编军队,士兵们退伍还乡。 这些举措使得当时的社会秩序趋于稳定,经济得以复苏并缓慢发展。封建统治阶级将其归功于儒家学说的引导与贡献,从而更大程度上推崇儒学。
2.儒家思想深受封建统治者重视
回顾古代历史,法制的严苛程度与儒家思想紧密联系,儒家思想作为社会主流思想时,法律的人性化特征更加明显,当统治者不再看重时,刑罚就会趋向严苛。北魏统治者所建立的政权,入主中原之前,尚处于礼俗纯朴,无成文法律的“落后”时期。为了改变落后的状况,更好地巩固自己对中原的统治地位,北魏统治者在潜心研习儒家著作的同时,也积极学习汉族统治阶级的经验学说,在社会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北魏统治者推崇儒家思想,大大加快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
3.名儒的影响不可忽视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明帝下令改定刑制,“定为魏法”,《新律》共十八篇,其制律者为陈群、刘邵、韩逊、黄休等儒臣。《三国志》记载,陈群作为儒家学说的忠诚拥护者,朝堂之上奏议常引经文;刘劭“受诏集五经以类相从”,并制定当时的礼乐以移风易俗,著《乐论》十四篇。而《晋律》是由杜预、贾充、郑冲、裴楷等十四人所制订。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名儒的参与,封建礼教才得以入律,儒家思想才因此融合渗透到当时的法制中去。
四、结语
中国作为历史上有着璀璨文明的古国之一,其法制文明在封建社会也是属于比较发达的,中国古代上千年的封建法制始终伴随着儒家化的渗透和表现,可以说,法制儒家化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历程。朝代不断更迭,儒家思想与封建法律逐步融合,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在这一过程当中不断完善发展,儒家化对封建法制的融合渗透影响了整个中国的封建法制建设,也为后朝后代鼎盛繁荣时期的到来奠定了基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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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许正,男,法律硕士,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