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手段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理论与实践
2021-12-06李成志
李成志
摘要:当前我国针对流浪人群以及乞讨人群进行帮助的主要机构以地级市(含县级以下)救助机构为主,但是,面对着整体社会的流浪乞讨者年龄结构差异化、地域来源多元化、人员交流困难化等特征,当前部分社会学者将关注点转移到日渐兴起的社会力量上来,认为适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仅能够弥补救助机构存在的短板,还可有效提升救助过程中的效率,同时亦可借助社会力量的“专业性”为更多的流浪乞讨人群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保障。
关键词:税收手段;社会力量;社会救助;理论;实践
1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困难
首先,我国慈善理念淡薄,缺乏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我国在的慈善事业正处于初级阶段,很多人对慈善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慈善=伪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很低,因此导致社会慈善理念淡薄,不利于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力量,无法投入到社会救助中。加之,一些慈善机构还存在各种问题,致使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大打折扣,无法得到社会人员的充分信任和认同,阻碍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其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时的一些法律政策不完善,尤其是一些公益事业和捐赠行为,可操作性低,适用范围小,制约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同时国家法律制度中关于捐赠享受的税费减免力度较小,减低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最后,我国还缺乏一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管理体系,政府给予的帮助扶持较少,不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2以税收为手段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思考
2.1建立健全救助评价制度
在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之后,社会力量自身的权力行使范围以及救助范围必须要利用规定进行约束,另外在救助活动中,社会力量自身所付出的努力也要得到重视,因此还需要利用制度落实奖励规划。针对当前的社会救助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尚未能针对社会力量的参与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已经存在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全面,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价值,国家需要建立在税收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当前既有的法规系统,打造完善充分的法律体系,确保能够及时地动员全社会参与到社会救助中来,进一步提升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也能够确保税收制度的落实能够为社会力量的参与带来实际的效益和好处,这也可以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的实际质量和效率。
2.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
利用税收政策将社会力量与社会救助工作联系起来,主要的目的是能够发动社会的各界人士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去,动员具有实际社会服务价值的组织以及群体,为社会救助提供更多的服务和贡献,而建立在这样目的上形成的税收制度必须要满足社会力量在救助工作中所付出的努力和相关需求,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必须为所有人得知。
2.3政府应加大税收公平性的监管,应充分领会相关优惠政策
以税收手段来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发挥出税收的巨大功能,必须加强对税收的公平性监管,提高透明度。税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时,尽量做到相同对象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致,避免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的企业参与社会救助后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差异,影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执行力度。当前,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按规定的流程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卫生医疗机构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均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充分学习与领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在进行社会捐助、社会扶持时,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流程,取得相应的合规票据,才能在进行汇算时尽量避免风险。
同时,财税部门还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税收手段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一定的制度政策确保所有工作落到实处,避免一些社会力量在进行社会救助中谋取私利。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参与社会救助公平性的透明度,将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详细信息在网上公开,加大社会群众的监管力度是不错的选择。
2.4确保税收的持续性
社会救助的最高境界就是,教会救助对象“自救”,才能长远维持社会救助的持续性。因此,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其它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或执行时都要充分考虑社会力量救助工作的持续性问题,才能确保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循环开展。为了有效地培养税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性,就要强化社会力量的意识和觉悟,才能避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功利性,真正改善救助对象的生活环境。同时,国家政府在推崇以税收手段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时,也要从全局出发,着眼长远利益,维持社会救助的持续性和长期性,才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根本。
2.5注重税收公平性问题
稅收手段既然能够提升社会力量的救助积极性,那么在未来一阶段内税收手段,必须要进行社会普及,而普及之后如何能够维持客观公平的原则便是当前必须要注重的问题。首先要注意客观公正原则是税收政策本身便要坚持的重要理念,要让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群体能够认识到自身所得到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这样才可以起到积极性提升的作用。其次,要认识到税收政策在实施之后,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的执行方案,切勿出现假公济私以及官商勾结等不良现象,避免无作为社会力量获得税收优惠,要维护真正参与到社会救助中的组织群体的权益。再次,税收政策的普及,必须要坚持大区域内统一、小区域内差异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目的以及想要达成的结果可以是统一的,但是执行的方式以及政策细节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发展情况而定,这样才可以促使区域内的发展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2.6注意补助效果持久性问题
当前,我们针对社会力量的补助范围已经逐步扩大,无论是被救助的群体还是实施救助的组织,均已经落实了针对性的财政补助,这意味着在当前制度的执行力度以及覆盖范围有所提升。但是综合实际情况来看,制度的落实依旧存在着较多的极端以及偏差现象,例如,针对性的补助会降低贫困群体的劳动积极性,导致其认为只要“等、靠、要”便能够摆脱贫困,这种想法造成了社会救助的恶性循环,贫困群体也未能更好地与社会发展趋势融合在一起,因此在落实利用税收政策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性的工作时,必须要考虑救助结果是否具有可持久性。
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救助已经成为提升社会稳定性的主要工程,也是各界学者和政府应该关注的问题,而社会力量本身便具有服务社会的功能,利用税收制度来提升社会力量的社会救助参与积极性,坚持税收监管的透明性,落实规章制度的完善,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落实专业化社会救助培训,让社会力量群体与政府互助互利,秉承相同的目标来提升自身的职能,这不仅能够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可使税收政策能够多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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