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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农地制度结合研究综述

2021-12-06许泽恒

农业与技术 2021年16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农地农村土地

许泽恒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420)

引言

马克思将主要研究方向放在探索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运作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批判继承了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经济学家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地租理论而形成马克思地租理论。马克思指出:“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的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开发的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还是为森林等支付的,统称为地租。”[1]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权是地租产生的根源,租地农场主为获取土地经营权,必须按照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根据马克思对地租概念的论述,地租可划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有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 2种理论形态。级差地租Ⅰ强调自然因素,需要综合考量土地的自然肥力、土地的区位差异等多重因素,农业资本家运用等量资本在等面积且不同土地上进行投资,均有不同结果;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农业资本家对同一块土地进行连续投资所产生的地租即为级差地租Ⅱ。马克思指出,绝对地租源于土地所有权,即在任何土地上租种都需交纳地租。从理论价值维度看,厘清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研究现状,对于促进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国化、科学规划土地资源与明晰土地产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当前学术界马克思地租理论与农地制度结合研究现状

1.1 马克思地租理论之时代价值:从构建理论模型到探寻文本逻辑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2]马克思地租理论深入阐释了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过程,明晰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为现阶段促进土地资源分配合理化研究进程奠定理论基础,彰显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意义与当代价值。关于马克思地租理论之时代价值研究的学术成果,徐熙泽、马艳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假定条件作为研究马克思地租理论现代价值的切入点,将地租理论模型化;为此模型注入劳动的主观与客观、虚拟价值因子,重构地租理论模型,其时代意义在于为科学规划土地资源、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氛围、政府谋划房地产发展方向提供理论指导[3]。杜奋根、赵翠萍立足于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现代价值已有的研究,明确指出,马克思地租理论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内涵,并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坚持效率功能和公平价值有机统一是进行马克思地租理论后续研究的基本准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探索社会主义地租的公平价值功能[4]。研究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地租的来源是马克思地租理论的重要内容,并没有提出“城市地租理论”的概念,学术界对城市地租理论的研究也鲜有涉及,但陈征教授的研究成果填构建出城市地租理论基本框架。余兴论述陈征教授提出的“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理论”的理论意义,有助于探寻马克思地租理论传承方式和弘扬当代价值,社会主义城市地租是马克思地租理论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理论飞跃,弥补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关于城市地租的研究空缺,无论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都存有地租,城市地租理论也为促进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理论指南[5]。金栋昌、李天姿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文本逻辑展开考察,以地租属性方法论思想、功能方法论思想、结构方法论思想科学剖析土地收入的生产关系、价值维度和理论结构[6]。

1.2 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国化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展开

我国先行农村土地制度包含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权利制度,两者构成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时空条件下的差异必然会对土地权利的基本内容产生影响;土地权利制度为加强或削弱对土地权利的保护势必会修改配套运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因此,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赖于2大板块组合发力。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征收征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与宅基地使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面临的关键问题,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何种理论意义和实践启示,学者们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依据,相继从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展开研究并得出不同结论。

1.2.1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农地征收制度之理论意义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核心要素,农村土地征收需要以公共利益为由动用公权力将土地收归地方政府,政府的公权力和农民私权利之间界限不清等问题有待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妥善处理农户利益保护等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征地机制势在必行。文晓波认为,应加强对农地征收利益分配机制研究,目前的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好失地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问题,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协调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取大部分的绝对地租收益,地方政府和集体合理分配级差地租Ⅰ的收益,级差地租Ⅱ的征地收益应归失地农民所有[7]。邓亚分析了我国当前土地征用制度的困局,以马克思地租理论角度提出地租的来源和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完善征地补偿过程中配套运行制度(界定公共利益、区分公共利益、明晰征地补偿标准)。孙秋鹏引用宅基地转用增值分配概念,明确了宅基地流转后增值部分具有地租属性,通过经济学的视角列出宅基地供求函数得出,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加强农户的话语权,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宅基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可忽略地方政府征收环节,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市场,地方政府以税收的形式获取土地专用增值收益[8]。

1.2.2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农地流转之租金定位

基于现有文献,学术界对农地流转与马克思地租理论结合研究的学术成果较少,但农地流转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农地流转能有效提高土地产量、科学配置土地资源并稳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蕴含着重大的经济意义,仍然具有非凡的研究价值。杨沛英认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是农地流转的价值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农地流转价格的考量标准,能直面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回应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需要[9]。孔燕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原因,指明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认为农地流转需要拟定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根据绝对地租理论构建土地价格形成机制[10]。针对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有学者提出马克思地租理论可为建立土地价格形成机制提供制定指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流转定价不能脱离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包含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11]。因此,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与绝对地租均对现阶段改进我国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壮大集体经济必须收取绝对地租,集体拥有分享级差地租Ⅰ的权利,土地承包者重视土地上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加级差地租Ⅱ[12]。农地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关键,土地租金是农地流转中的核心问题[13]。目前农地流转行为尚未获得体系化制度规范,市场交易平台缺失。从上述文献分析,学者们相继从马克思地租理论内涵中总结出有助于构建农地流转制度框架之有效路径,主要是阐释了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与绝对地租在制定农地流转价格中的基础性作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研究为农地流转各要素的研究提供思维导向。

1.2.3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农地“三权分置”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揭示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地租的来源和形式,以及地租的变化决定了土地价格的走向,迄今为止依旧拥有强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背景下,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推行农地三权分置指明方向,因此有学者敏锐地抓住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重要攻坚期,将农地三权分置与马克思地租理论结合研究,探索出在马克思地租理论视域下推行农地三权分置行之有效的路径。郑兴明经过多次考究认为,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启示在于坚持农地所有制不动摇的情况下,赋予农民明晰的土地经营权,构建符合实际需求土地流转价格制定机制[14,15]。辛毅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创新,农地三权分置与各类地租的关系是,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分别与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Ⅱ与级差地租Ⅰ相对应;此外,明晰土地产权亟需贯彻农地三权分置,马克思地租理论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已经建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这是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实践形式;土地产权明晰能有效带动土地经营,这能有效地激发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的劳动热情[16]。马克思地租理论与农地三权分置结合研究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但是学者们一直认为农地有序流转是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的重要途径。结合研究的意义在于明晰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地租理论为农地三权分置提供理论依据,农地三权分置是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法律表达。因此,学者们肯定了农地三权分置符合马克思地租理论内涵。

1.2.4 马克思地租理论与农地产权制度之结合研究

近年学术界对于马克思地租理论与农地产权制度的结合研究鲜少,但是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完善农地产权制度依旧有重要指导意义。针对农地产权制度中的现实困境,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针对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做出分析,认为实行土地产权国有化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亟需坚守的理论底线。杨经伦认为,实行土地国有化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以实行农地国有产权制度替代农地集体产权制度[17]。安希伋认为,农地产权国有化的优势在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便于国家管理和组织宏观调控[18]。还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国有化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要求,稳定先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规范国家、个人、集体三者间的关系,打造农村与城市土地之合理布局[19]。洪名勇从土地自身的双重属性分析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从土地的自然属性来看,土地不可能从物理上被私人完全控制;从土地的经济属性来看,土地是社会化的生产要素,由土地性质决定了不能实行私有化[20]。应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为指导,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安排下,克服农地产权制度的现有缺陷,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创新[21]。基于现有的文献分析,学者普遍认为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应以土地产权国有化为逻辑主干,不能走私有化道路;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纳入研究范畴,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农地产权制度中现有症结。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种制度确立需要综合考虑制度变迁进程中消耗的成本以及收益,忽略消耗成本和预期收益盲目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必然会付出代价,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核心不在于变革当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而是在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下如何推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

2 当前学术界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研究有待深化之处

综上所述,学者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下就如何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展开了大量研究,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国化的理论内涵。马克思地租理论迄今为止依旧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学者们相继从构建马克思地租理论模型、厘清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文本逻辑的角度切入探寻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现实意义,对农地征收、农地使用权流转、农地“三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均有一定启示。面对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需提至议事日程。但从现有的文献来看,马克思地租理论为视域下对农地制度改革研究依旧有待深入,其中可以往多个方面考量。

2.1 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农地制度结合研究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综上所述,马克思地租理论视域下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研究推动了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国化发展,马克思地租理论在农地征收制度、农地使用权流转、农地“三权分置”与农地产权制度上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进一步研究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导向。现有研究中,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研究涉及政治、经济、农业、金融、法学等多领域多学科。在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领悟和解读尤为重要。但是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以马克思地租理论推动农地制度改革的研究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显然对两者的结合研究之整体性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深入对马克思地租理论内容研究,为全方位深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提供线索。马克思地租理论未来的研究方向应紧密结合当代农村土地制度中的需求与不足之处展开,系统、全面地结合土地制度中的各项要素,以此提高研究的系统性。

2.2 马克思地租理论视域下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有待开展实证研究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现有的文献多数是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内容为解决土地制度中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指导性建议,结合实证研究的成果较少。实证研究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编织严密的思维逻辑主线。如,从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的维度入手,需要深入基层与农民交流,寻找农民之所需,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科学地分配地租,增强农民生产积极性;从明晰土地产权维度分析,需要确定的是在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收益对象,厘清级差地租的来龙去脉,让土地收益真正落入农民的腰包中;从级差地租基本原理维度着手,土地征收制度一直是农地制度中的热点问题,土地征收之前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做好土地用途规划。对于已征收的土地而言,需要综合考量具体地理位置、土地肥力、土地用途以及基础设施等因素,针对不同地段设置合理地租。

2.3 马克思地租理论视域下开展的横向比较研究亟需加强

马克思地租理论视域下开展横向比较研究鲜少,农村之间的区位条件具有差异性,在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规划状况、区位条件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的情况下,通过马克思地租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横向比较不同区域之间土地制度方面的差异,运用比较的方法分别得出不同区域之间的优势和劣势。农村土地大面积撂荒是当下需要解决的困境之一,从地租理论视角分析,农地撂荒的原因在于农地产生的级差地租未能兼顾各主体间的利益而进行分配,农地产权问题有待解决,产权不明晰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的保护意识。因此,政府对农地撂荒问题出台的措施,村集体的应对策略并取得的成效,需要通过横向比较总结出具体解决方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所遇到的现实困境远不止农地撂荒问题,其中在宅基地制度、土地征收制度等方面都需要开展大量的实证研究工作,通过深入农村基层中挖掘农地制度改革中难以根除的症结。为了实现农地资源有效配置,除了开展横向比较研究之外,也需要综合运用其它研究方法,借此提升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应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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