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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不同经营模式下的成本、效益和风险差异研究

2021-12-06王振伟

湖北农业科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企业化龙凤农场

耿 俊,王振伟

(湖北大学,a.商学院;b.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6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但不同经营模式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不同,成本投入、经营收益和投资风险亦有一定的差异,分析不同土地经营模式下的成本投入、经营效益和投资风险差异,为不同地区选择合适的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对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大多认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最终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强国目标[1-4]。而在土地适度经营模式的研究中,学者们对不同经营模式有不同的观点。吴晨[5]通过对广东省河源市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从事农业生产时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进行研究,认为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农业企业最高,专业合作社相对较低。朱继东[6]基于信阳市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微观调查数据,采用DEA方法测算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从事不同农业生产时的生产效率,均表现为龙头企业生产效率最高,专业合作社最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在不同农作物上生产效率高低不同。秦国伟等[7]从粮食综合生产、市场竞争、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推动4个角度构建土地流转绩效,对安徽省土地流转后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测评,认为农业公司的土地流转绩效最高,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次之,大户最低。朱方林等[8]对比江苏省3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认为综合生产技术效率最高的是家庭农场集群模式,但3种经营模式中未涉及农业企业化经营。杨朔等[9]引入共同前沿生产函数对关中地区24个旱作物农业高产县(区)不同经营主体的耕地生产效率进行测算,认为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在大田作物中具有明显优势;在土地、经营规模、劳动力等因素的制约下,小规模农户依然有其存在的优势。李柯逾等[10]从大豆的生产效率角度对黑龙江省嫩江县不同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析,发现家庭农场的综合效率最高,而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最低。高鸣等[11]通过农村驻点观察,发现经济绩效最高的是家庭农场,其次是农业企业,而效绩最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王辉等[12]从资源整合、环境改善、产业发展及效益提升4个方面对成渝区313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不同主体间存在明显的单一效应差异,而综合效应中农业企业表现最优,其次是农民合作社,最后是家庭农场。潘泽江等[13]以湖南省永州市为研究区域,从生产要素禀赋角度出发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析,认为家庭农场最适合当地农业发展。张新文等[14]通过对比不同农业经营主体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应在小农经营的基础上,适当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刘畅等[15]通过测算粮食大省黑龙江不同农业经营主体间综合效率,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平均综合效益相对较高,而种粮大户的总体综合效益较低。马光选等[16]以云南省迪庆藏区为例,将土地经营模式划分为市场化小农计划经营模式、资本密集型雇佣经营模式和劳动力密集型联合经营模式,认为在深度贫困地区劳动密集型联合经营模式是农户收益最大化的土地经营模式。总体而言,土地流转尤其是规模化流转在发达地区及平原地区出现较早,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较多。近些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深入推进,贫困山区的土地流转也逐渐增多,且与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模式、经营模式、收益都有明显不同,相关研究不足。本研究以恩施市龙凤镇为研究对象,对贫困山区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益差异进行研究,为山区农村土地高效流转提供支持。

1 农村土地主要经营模式介绍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种类众多,但从经营主体角度分析,可分为企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民自耕。企业化经营即专门化的农业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获得集中、大面积的土地经营权,从而对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成员形成合力,在规模效益的影响下进行农业生产,最终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从而使农业收入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民自耕是指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以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完全或主要依靠自己劳动而获得农产品。

除农民自耕以外,其余3种土地经营模式都以土地集中为基础,通过资金、技术、管理等来获得更高的农业产出,避免了土地的细碎、分散,都需进行土地流转而获得更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数据来源与样本统计

2.1 研究区域概述与数据来源

龙凤镇位于湖北省恩施市北部,距恩施市中心城区10 km,素有“川鄂咽喉”之称,是国家和湖北省重点镇,是未来恩施市中等城市的重要组团。全镇拥有国土面积285.6 km2,辖18个村,1个居委会,总人口6.7万人。2012年12月29日,李克强总理到恩施市调研,确定龙凤镇为综合扶贫改革试点,同时为龙凤镇制定对接帮扶计划,在各村庄建立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化经营等多种规模化经营模式,使闲置、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农村经济稳步发展。

为充分了解不同土地经营模式下的效益差异,随机挑选龙凤镇辖区下青堡村、吉心村、大转拐村、二坡村为研究区域,对恩施市龙凤镇4个村庄11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对龙凤镇多位经营大户进行深入访谈,其中回收有效问卷96份,有效率为87.27%。

2.2 样本农户的描述性统计

调查问卷中涉及农户的样本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土地耕作方式等。经分析,其中男性受访者占比为43%,女性受访者占比为57%。在受访者年龄段中,26~35岁、36~45岁、46~60岁分别占比为21%、21%、58%,年龄段主要分布在46~60岁,基于年轻人多外出务工或居住在城市,留下的多为老年人、妇女及小孩,调查结果与事实相符。在受访者文化程度中,未上学占比为63%,小学、初中及以上占比为37%,主要原因在于龙凤镇位于恩施市大山深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未接受过学校教育的农民。

2.3 不同土地经营模式现状

2.3.1 企业化经营 调研发现,采取企业化经营模式的包括青堡村蔬菜基地、大转拐村蔬缮缘公司等企业,企业化经营模式以种植蔬菜、水果等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为主,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8.3 hm2,土地流转是其获得土地的主要方式。企业员工主要是当地农民,劳动力强度不大,工作较为轻松,工人平均工资约为80元/d。经统计,企业化经营平均土地生产成本约为52 500元/hm2(其中种子、肥料、农药等 24 000元/hm2、地租 6 000元/hm2、电费煤炭费6 000元/hm2、工人工资16 500元/hm2),预期收益约为105 000元/hm2,最终获得利润约为52 500元/hm2。

2.3.2 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自有承包地合作入股,无土地取得成本,以种植蔬菜、水果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作物为主,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4.7 hm2。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土地平均生产成本约为16 500元/hm2(其中种子3 000元/hm2、化肥农药等6 000元/hm2、其他费用7 500元/hm2),以自有劳动力为主,预计土地平均销售利润约为54 000元/hm2,最终获得利润约为37 500元/hm2。

2.3.3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龙凤镇主要培育对象,以大面积种植传统农作物为主。家庭农场主要是当地个体农户,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2.4 hm2,土地来源于自有承包地或村集体土地。家庭农场平均2~3人耕种,工作强度较大,平均土地生产成本约为14 250元/hm2(其中肥料农药5 550元/hm2、地租2 700元/hm2、种子 1 500 元/hm2、其他费用 4 500 元/hm2),劳动力主要为家庭成员,预计土地销售利润约为37 500元/hm2,最终土地获得利润约为23 250元/hm2。

2.3.4 农民自耕 龙凤镇虽有大量土地流转用于规模化经营,但农民自耕模式依然存在,平均种植土地面积为0.2 hm2。除一些小面积种植葡萄、花卉等经济作物外,玉米、洋芋、土豆等是当地农户的主流作物,多为自家食用。在对农户种子、化肥、农药等详细统计后,最终计算村民自耕土地的生产成本约为10 500元/hm2,未含劳动力成本,获得利润约为9 900元/hm2。龙凤镇不同土地经营模式成本与收益对比见表1。此外,龙凤镇土地出租或转包年限的时间均不长,土地流转期限多为3~4年。当地年轻人虽不愿进行自耕土地,但又担心土地长期流转会失去土地,加上短期土地流转可使土地流转价格随市价变动,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因此土地流转多为3~4年短期流转。

3 结果与分析

3.1 不同土地经营模式面积分析

从土地流转对象来看,龙凤镇土地经营模式可分为企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民自耕4种模式,其中企业化经营的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8.3 hm2、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4.7 hm2、家庭农场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2.4 hm2、农民自耕的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0.2 hm2。

龙凤镇地处贫困山区,年轻人多外出务工,留守老人、妇女无力耕种大面积的土地。而在扶贫政策的支持下,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经营方式在当地蓬勃发展,它们大多通过流转土地或自有承包地来实现规模经营。农业企业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且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所以土地经营面积最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承包地合作入股,土地经营面积有限;家庭农场通过家庭成员劳动力耕种土地,因资金、劳动力有限,只能耕种自有承包地或承包部分村集体土地,土地经营规模不大,所以土地经营面积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山区地势相对复杂,部分条件恶劣难以流转的土地只能用于农民自耕,且留守妇女、老人常通过种植小面积土地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所以农民自耕面积最小。

3.2 不同土地经营模式成本分析

从生产成本来看,龙凤镇4种土地经营模式中,企业化经营所需生产成本最高,为52 500元/hm2;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分别为16 500、14 250元/hm2,二者生产成本差别不大;农民自耕的生产成本最低,为10 500元/hm2。

农村土地的企业化经营模式大多数由外来企业家参与,土地流转是其获得土地的主要方式,与当地农户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相比,企业化经营地租明显偏高,在短期土地流转合同下地租也会随着市价逐年上涨;同时,企业化经营以追求最高利润为目的,无论是化肥农药、工人工资等的投入还是产品包装、宣传等,都需投入大量资金,因此,企业化经营的生产成本最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承包地入股,通过种植蔬菜、水果等具有当地特色的经济作物来进行农业生产,需要一定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投入,但成本投入要低于企业化经营。家庭农场是当地农户以种植大面积传统农作物为主,土地来源于自有承包地或同村亲戚、村民的土地,土地取得成本低;在自我生产的监督下,种子、化肥以及农药等成本投入会严格控制,所以家庭农场的生产成本要低于企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自耕以小面积种植传统农作物为主,除耕种、种子、农药、化肥、灌溉等必要支出外,大部分成本来源于自我劳动,一般不算入生产成本中,因此,农民自耕的生产成本最低。

3.3 不同土地经营模式收益分析

从经济效益来看,龙凤镇4种土地经营模式中,企业化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最高,约为52 500元/hm2;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分别约为37 500、23 250元/hm2;农民自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约为9 900元/hm2,远远低于其他3种规模化经营模式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企业化经营模式的收益明显高于其他3种经营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化经营能与市场直接对接,能够获取大量相关农业生产、经营的信息,在专业团队的指导下,可以将土地资源利用发挥到最大,且企业化经营多以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为主,因此企业化经营的经济效益是最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植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为主,经济效益相对较高,但由于土地经营规模以及成本投入不如农业企业,所以土地经营利润也低于企业化经营。而家庭农场以种植大面积的传统农作物为主,具有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劳动力虽然可以得到较好的配置,也可以适当以购买农机或购买服务的形式使用专业机构的机械从事规模化生产,但由于传统农作物的经济价值较低,土地经营效益也自然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自耕土地以种植传统农作物为主,使用化肥、农药少,很少进行土壤改良,农作物产量相对较低,以自家食用为主,且耕种面积小,存在劳动力剩余,因此,农民自耕模式的经济效益最低。

3.4 不同土地经营模式经营风险分析

从经营风险分析,企业化经营的风险最高,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民自耕经营风险最低。

企业化经营种植的都是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经济效益高,地租、工人工资等生产成本也高,其自有资金一般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所需的资金投入,常需要通过银行信贷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一旦遭遇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企业化经营便面临资金链断裂、收益不稳定甚至巨大亏损等困境,其经营风险最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当地政府技术、资金、政策等的扶持下从事农业生产,农民以土地入股,共同参与,有一定话语权,经营利润共享的同时风险和责任共担,能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土地经营风险要低于企业化经营。家庭农场以种植传统农作物为主,种植规模一般不如企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期成本投入也较低,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对其影响有限,因此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要低于企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自耕以土地细碎化、家庭分散经营为基础,虽然限制了土地的经济效益,但小面积的农业生产也分散了自然风险对农户个体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此外,农民自耕以自我食用为主,很少销售,更避免了市场风险的损害,所以农民自耕的经营风险最低。

4 结论与建议

4.1 研究结论

本研究基于龙凤镇不同土地经营模式的生产成本、经济效益以及经营风险的比较分析,在每公顷土地的经济效益上,企业化经营最高,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民自耕,而在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上,同样也是企业化经营最高,随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民自耕,投入成本与收益呈正相关,经营风险与投入呈正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可以通过适当的成本投入,在一定的土地经营风险下,扩大土地种植规模,发挥农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高的土地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够激起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避免土地撂荒、低效用地等行为,实现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粮食安全等目标。因此,从长远发展考虑,政府应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这两种土地经营模式,并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通过政府的引导使他们成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化经营模式要加强监管,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防止非法侵占农民利益,同时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其健康发展;在不具备规模连片经营以及留守妇女、老人较多的条件下,适当保留小规模的农民自耕模式,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2 发展建议

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模式。一方面,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做大农村集体经济,与中国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相契合;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实行多年并取得显著的成就,中国农民习惯以家庭、家族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时代的发展条件下,中国农民自然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化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模式与农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由农民自主经营,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更易突显农民的勤劳本色,创造更高的经营效益。因此,政府要引导农民个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良好、快速发展。

农村土地企业化经营虽然能够产生更高的经营效益,但带来更多的潜在风险,对农村土地产生破坏。农业企业主要为实现生产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加剧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使用大量化肥、农药,最终导致土地肥力严重下降;此外,为维持大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会建立大量辅助性设施,甚至会改变农村土地用途,这些对土地的破坏都是不可逆的。因此,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化经营模式的监管,完善企业化经营的农业保险机制,有效预防风险,同时在农业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其健康发展。

农民自耕虽然属于零散经营,生产效益较低,但在一定程度上应当保留。农村土地兼具社会保障功能,农民享有一定的自耕土地,对生活拥有更多的保障。一些留守老人、妇女也需要自耕土地来减轻生活负担,改变生活状况。最后,农民保留自耕土地,一般是对特别零散土地的经营,这样能够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增加了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使土地能够永续得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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