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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民警“惧枪”的原因及对策

2021-12-06贺红梅翟朝君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0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人民警察枪支

贺红梅,翟朝君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我国施行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不允许公民私自持有枪支,公安机关根据执行职务的需要,可以依法配备公务枪支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5条。;“具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期间,特别是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时,携带枪支、使用枪支都获得了法律许可,依法正当使用枪支是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权力。然而,经调研发现,基层公安民警因为多种原因不愿用枪,这不仅弱化了警察执法权威,更把基层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当前,暴力伤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伤害执法、执勤、处警的公安民警身体的事件屡屡发生,民警依法使用枪支震慑和打击违法犯罪势在必行,依法携带使用枪支尤为重要。

一、基层公安民警“惧枪”的表现形式

基层公安民警对枪支的心态是:敬而远之,望而生畏。通俗地可以称之为“惧枪”,归纳起来有4种表现形式:怕领枪、怕管枪、怕开枪、怕炒枪。

(一)怕领枪

根据《公安机关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配枪资格的标准是:一是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是经过专门训练,能熟练掌握常用枪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是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是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是参加公安工作1年以上。因此,公安机关会严格审查适合配枪人员资格,合格后颁发公务用枪持枪证,基层公安民警因为配枪条件的严格限制和手续的繁琐,不主动领枪。公安机关配枪基本上是沿用64式、77式手枪,很少更换新的武器装备,这些装备因年久、维护不到位及枪库的保管条件达不到规定的参数,导致武器装备在性能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子弹卡壳、枪械零部件生锈、零部件松动、射击精度不高等,这些问题使民警对配枪存有厌烦心理。久而久之,出现民警怕领枪的情况。

(二)怕管枪

经走访调查发现,公安机关的枪、弹保管不同于其他配枪部门,公安机关基层队所单位工作地分散,为方便领取,许多地方只能各自保管、各自保养。由于缺乏管枪条件,民警非常担心枪支失窃、被抢等问题,而只要出现枪支失窃、被抢问题,自己就免不了会被追究管枪责任。近年来,由于枪支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民警开枪致人死亡的案事件偶有发生,如西安市高陵区派出所民警白某持枪致村民死亡案①2018年4月14日,在西安市高陵区发生1起涉枪案件,犯罪嫌疑人派出所民警白某持枪致1名村民死亡、1民村民及两名民警受伤,白某作案后自杀身亡。,湖南娄底陈建湘持枪故意杀人案②2017年12月22日,在湖南省新化县发生1起涉枪案件,犯罪嫌疑人陈建湘系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持枪致2名群众死亡,陈建湘于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手枪1支、弹夹2个。,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派出所所长徐某开枪故意杀人案③2020年2月7日17时40分许,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民警徐某兴持枪击伤该局民警吴某波后企图自杀。等。久而久之,出现了民警怕管枪的情况。

(三)怕开枪

在走访调研某县局的560多名民警中,70%左右的民警达不到熟练操作枪支的要求,严重点表达可以说是生疏。实际操作中不会压弹,不会装卸弹夹,不会持握枪支,射击姿势随意,不会擎枪、据枪、瞄准、击发等。实际射击中拔枪、上膛、射击速度迟缓,标的物命中率低。在对配备的手枪类中,绝大多数民警对92式手枪的使用更是不熟悉。枪支的佩戴和使用的安全意识淡薄,领取、佩戴前不按照规范流程检验枪支,略显随意。这些情况反映出基层公安民警枪支操作不熟悉,民警连枪支都不熟悉,真正面对犯罪嫌疑人,开枪心里就没底。久而久之,导致出现民警怕开枪的情况。

(四)怕“炒枪”

当前,社会大众对公安机关的关注度很高,对民警开枪敏感度很强。民警一旦开枪致人伤亡,大多会引起媒体争先报道。个别无良媒体趁机发布虚假不实报道,夸大事件,言辞极端,矛头直指民警用枪,让民警开枪事件走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如2015年震惊全国的庆安火车站民警开枪事件,在官方的调查结论出台前,当时的媒体各执一词,铺天盖地都是责备警察“乱开枪”的声音,甚至出现以“故意杀人”追究警察的呼声,结论公布后网上的态度出现转折。民警开枪之后如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因为索赔问题,伤者或伤亡者家属有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方式对公安机关恶意攻击,在网络上散布不当言论,引发炒作。这些都给基层民警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让民警用枪变得顾虑,因此出现了民警怕“炒枪”的情况。

二、基层公安民警“惧枪”的原因分析

深入分析基层公安民警“惧枪”原因,涉及认识层面、法律规范、硬件设施、保管环境、舆论压力等多种因素[1],而其中的问责机制、法律制度、思想观念、培训保障、社会舆论等5个方面的原因最值得注意。

(一)问责机制太过严苛

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指出:民警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开枪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可见,民警涉枪事故一旦发生,从民警到领导全部追究责任,轻则受到处分,重则追究刑事责任,追责较为严苛。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1.开枪情形民警判断不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其中开枪判明的情形达15条之多,又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部分民警在紧迫且复杂多变的执法情境下,很难把握枪支使用尺度,担心面临“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成罪犯”的结果。

2.开枪警告民警判断不明

《条例》中只规定了使用武器的15种紧急情形,对事先警告和直接使用武器只作了笼统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必须先鸣枪示警、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开枪射击又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综合判断[2]。另外,法律规定警察在使用武器前必须警告,而警告包括口头警告、标识警告、鸣枪警告等多种让嫌疑人停止犯罪的方式,鸣枪是警告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不是每一次开枪前都必须鸣枪,紧急情况下口头警告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在公安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中要求,在犯罪分子煽动下出现群众性闹事时,不得鸣枪。这让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对政策的施行模糊不清,难以把握。

3.用枪情况事后定论不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由警务督察部门牵头,纪委监察、法制部门参加的调查处理机制,负责会同有关警种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但是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导致犯罪嫌疑人受伤后怎么处理、按照什么标准处理并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虽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内部调查机关等组成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但由于开枪往往发生在瞬间,仅凭事后的调查访问以及痕迹追踪,容易导致看待问题片面化。另外,很多时候调查小组本着谨慎认真的原则,严格把控民警用枪每一环节,会变得吹毛求疵。

(三)安全意识被过分强调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单位为了防止民警用枪出现事故,以“确保万无一失”为借口,实行“刀枪入库、马放南山”的保守政策,“怕用枪、怕乱用枪、怕出事,能少动枪就少动,能不动枪就坚决不动,一切为了讲安全”,这样一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和错误的思想观念会导致民警不敢用枪,甚至谈枪就紧张,基层公安民警容易被这种观念制约和影响。

(四)日常培训落实不到位

枪支培训和考核与实战存在脱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民警枪支培训和考核仍然注重射击的精准度、射击环数,枪支使用中的姿势、动作的定性化训练和评价不够。二是对枪支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问题涉及较少,精准固然重要,但枪支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应比精准更重要。三是训练中模拟场景过于简单,对抗性因素过少,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复杂多变,如果训练过于简单,一旦民警面对复杂的实战场景容易忽视安全和战术甚至心慌,茫然不知所措。四是枪支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心理素质培训较少。枪支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与射击精准度与民警的法律知识、心理素质和射击技能、安全技术意识等各项素质密切相关[3]。五是少数基层公安机关甚至连规定的最基础的枪支训练射击都流于形式。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要求,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五)涉警舆情引导不力

目前,公安机关和民警对涉枪引起的舆情非常重视,但仍然存在个别处理涉警舆情方法不恰当的行为,如民警开枪形成网上涉警舆情后,公安机关反应滞后、方法单一,往往是当涉警舆情传得沸沸扬扬之后,才手忙脚乱地真正介入事件,错过了正确引导的有利时机,给公众、网民留下了质疑和猜测的空间,使公众对“警察用枪”的合理性产生猜忌。个别人员将信息“添油加醋”地报道,给公安机关和当事民警造成被动。

三、解决基层公安民警“惧枪”的对策

枪支是民警的“第二生命”,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维稳形势下,要有效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正视基层民警依法用枪,必须要有针对性地精准施策,让基层公安民警大胆领枪、安全管枪、自信开枪、无畏炒枪。

(一)建立健全制度规定

1.完善细化法律规定

具体到《条例》第9条有关枪支使用的15种具体情形,应当根据我国当前复杂的警务环境适度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提高民警在“判明”问题上的清晰度。我国香港地区有关于警察判明、开枪的规定,警务人员可在下述情况下使用枪械: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有理由相信某人刚犯上严重及暴力之罪行而须加以拘捕或犯该等罪行之疑犯企图拒捕;平息骚动或暴乱。但必须是不能以较低程度的武力来达到其目的时,方可使用枪械[4]。大致看上去,香港警察开枪的规定比较少、简单,但实际上可操作性非常强,用枪情形比较精细,当暴力犯罪嫌疑人危及警察生命和其他人生命安全时,警察可以使用枪械。香港警察使用枪械以暴力犯罪危及生命为判明标准,这是值得借鉴的地方。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使民警能更加明确使用枪支的条件,加大民警用枪的法律保护,消除民警不敢用枪的种种顾虑。

2.完善事后追惩制度

民警开枪时调查焦点在于开枪是否合法,民警和领导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不能一味地追责,要建立事后追惩免责机制,公安民警开枪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标准规定的,对造成的后果影响,不应承担责任;不得以领导批示、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维护稳定为由,不当追究民警责任。同时应尽快出台妥善解决民警依法正当使用枪支致犯罪嫌疑人受伤后,相关后续问题的处理规范标准,彻底消除民警依法正当使用枪支的后顾之忧。主要解决“怎么处理、按什么标准处理、经费从哪里出”的问题。这3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民警才会在法定可以依法使用枪支的情形出现时“该出手时果断出手”。

3.完善民警配枪制度

一线值班民警必须按规定配警务用枪,增加执法民警配弹数量,更换目前仍在使用的05式转轮手枪、64式手枪等较为落后的枪支,规范交接枪程序。加强枪管建设,派出所要建设好1个枪柜,确保每个民警使用的枪支单独存放,还应设置1个机动抽屉,存放机动枪支,钥匙交由所领导和内勤保管,让每天带班领导、值班民警自己可以领枪、管枪、用枪,紧急时刻也可以由领导决策取出枪支作为支援,同时也与“双人领枪,双人保管”的制度不冲突[5]。

(二)强化提升思想观念

1.基层民警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公安民警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的使命,直面凶残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民警连自己的生命都保护不好,谈何保护群众安危。没有枪支的警察是对自身生命不负责任,对群众不负责任。要坚决扭转基层公安民警认为携带枪支是累赘、怕丢失、怕被追责的错误思想,让“枪支就是保护生命”的理念深入基层公安民警的心间。

2.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

基层民警普遍反映,领导敢于担当、敢于保护民警,才会使他们感到踏实。否则,即使依法用枪之后还是很忐忑不安,最怕的就是开枪伤亡后遇到死缠烂打的受害者家属或者受到舆论媒体的炒作之后,领导直接以追究当事民警来平息舆论的情况[6]。要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无理纠缠持“零容忍”态度,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不能为了平息事态给予赔偿息事宁人,对合法开枪的民警应给予大力支持鼓励,给予嘉奖,让民警没有后顾之忧,处理事件时敢于亮剑。

3.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

将关于枪支使用以及公安民警合法开枪情形进行普法教育,归纳总结常见情形的处置方法,让群众都明白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枪支,从而减少民警用枪时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同时也告诫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法定程序必须遵守,如果出现上述行为,公安民警可以开枪处置并免责,让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都做到清晰明了,从而树立法律权威,让民众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看待民警用枪。

(三)加强用枪教育培训

1.加强日常实战演练

“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只有对民警进行长期、严格的训练,才能促其自觉养成规范的用枪行为。针对基层民警日常勤务繁重、工作压力大的实际情况,组织基层民警开展枪支轮训,一批次一批次地进行培训,确保实现培训全覆盖[7]。还可以考虑编纂适合民警实战要求的训练教程,同时选派优秀教官下基层开展送教活动[8]。

2.建立科学系统用枪培训考核体系

民警熟练掌握法律是用枪关键,保障用枪安全是前提。应建立以民警用枪“合法、安全、精准、快速”4个指标为参考的用枪考核体系,提升民警枪支使用技能,真正让民警大胆用枪。一是在平常实战操作训练的基础上,开设民警法律学习课堂,实行法律知识和实战本领双考核、双百分的制度来考核民警,引导民警深入学习涉及警察用枪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枪支管理法》等,让民警熟练知道用枪场景、用枪条件、用枪程序等一系列法定性问题,做到依法用枪。二是在一贯考核精准、快速射击的标准上,融入对抗训练、压力训练、情景训练、团体合作、现场处置等考核的元素,检验民警用枪的综合素养,这样在应对危急情况时才能沉着应对,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将民警用枪的安全要素作为考核最重要的一项指标,如民警射击过程中,体姿、持握、瞄准、扳机控制等各个环节的动作不规范以及民警对模拟的危及自身安全的风险不能识别、用枪不当等,考核成绩定档为最低档或者不合格。

3.开展有效的心理辅导

民警开枪后,需要心理医师及时介入进行辅导,疏导其负面情绪,如果是合法开枪还要强化其合法意识,鼓励规范用枪。特别注意的是,要及时排查掌握配枪民警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对家庭矛盾突出、遇有重大变故、债务纠纷缠身、正在接受审查、经常酗酒滋事、患有精神疾病等不适宜配枪的,及时取消或暂停配枪资格,严防其接触到枪支。

(四)有效疏导社会舆论

1.壮大舆论正能量

网络空间极为宽广,仅人民日报统计微信公众号已超过2000万个,运用好网络将是一笔很大的财富,因此要善于借助新媒体的力量大力宣传民警用枪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惩治违法犯罪的先进事迹,让这些舆论正能量充盈网络空间,树立起警察权威。

2.妥善应对网络舆情

要事前做好防范,涉警负面舆论的产生,多多少少都会对公安民警形象造成一定的损害,为此,一旦有民警开枪情况发生,公安机关应立即做好事前防范工作,24小时监控网络舆情,这是一项基础性、源头性的工作,必须放在突出位置予以抓紧抓好。在民警开枪事件发生后,如产生了网络舆情,公安机关要落实“三同步”原则,及时发布权威调查情况,不瞒、不堵、不躲、不压、不拖、不推,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公开,避免因部分无良媒体为博关注故意歪曲民警开枪事实,防止一些新闻媒体片面宣传和炒作,维护执法权威。同时,对恶意炒作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维护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

公安民警依法用好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执法民警生命安全的需要。因此,应切实提高民警依法使用枪支的能力,有效降低职业风险,使民警手中的枪真正成为遏制暴力犯罪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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