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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法言法语”使用

2021-12-06师亚丽

法治新闻传播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语新闻报道司法

■师亚丽

法治新闻报道指新闻媒介对社会生活中新近发生的与法治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法治新闻报道在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治信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们媒体的法治新闻报道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法律语言使用的不准确、不规范。

所谓“法言法语”,指的是法律人之间经常使用的语言,主要组成部分是各种法律专业术语。法律语言的使用是否规范,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成熟程度,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是否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法治社会是否建立。

要顺利展开问题的陈述,我们需要对法律文书的语言特色有简单的描述。正如英国语言学家贝特森所说:“一首诗中的时代特征不应去诗人那儿寻找,而应去诗的语言中寻找。”一个社会崇尚法治,那么法言法语就会成为广受推崇的语言,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成为大众语言的一部分。

司法文书独特的语言风格

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判断的结论,是对判断经过和结果的确认,是判断结果的文字表现,通篇叙事清楚,说理充分;结构完整,逻辑严密。文理通顺、语言平实是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其在文字表述上字斟句酌,遣词用句较为严格。因为每一个法律术语都有着严格的定义,而每一段法律文字的背后是对庞大的法律条文的检索以及逻辑分析,从而实现用尽可能少的文字传递尽可能多的信息,这是法言法语的特点。逻辑语言的特点是客观、准确,因此法治新闻报道的语言也应该呈现出这一特点。

司法文书既有书面语体,又有口语体。通常我们见到的司法文书大多使用的是书面语。法律书面语,是专门用来表示法律领域特有的事物现象的法律专业用语,是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科学归纳和概括。司法书面语指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使用的规范性语言,其特点是充满理性思辨色彩,较为严正保守,更多表现为逻辑语言。准确精炼的言辞,才能显示司法的威慑力和打击力,严肃庄重是法律语言的主要标志。对于法律事务的报道,离不开大量法律术语的应用。

一篇好的司法文书雅俗共赏,文质兼美,有很强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它的影响往往超出案件本身。

我们来看下面的文字:“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这是江苏省泰兴市法院2016年的一份离婚判决书中的一段,以上判例使用的是司法口语。与庄重严肃的司法书面语不同,司法口语是指法官在诉讼程序中使用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表达语言,这种口语体生动、形象,善用修辞,文风轻松活泼。以上节选的“诗意判决书”以法服人、以理劝人、以情动人,虽是口语,但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精神,显现了司法工作者的良苦用心。

我国古代也有许多非常精彩的司法文书,这些流传广远的法律文书字斟句酌,遣词用语极为严谨。如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几兄弟于神宗熙宁九年制定的“吕氏乡约”(原名“蓝田公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中在《聚会》章写道:“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其酒食所费,率钱令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赏罚。若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充分体现了乡间民约共商共议共守的特点。此类出自坊上乡间的“约”用语通俗,言简意赅。而出自皇帝、官府面向民众的教化及规则,也依据乡约的形式摒弃了与民众有隔阂的雅言或术语,明白晓畅。因为这些文告,事关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所以使用的语言不仅通俗易懂,而且朗朗上口,便于记诵。

善用法言法语,彰显专业性

法治新闻报道中的“法言法语”,主要体现在报道语言的专业性和措辞的精准。由于法治新闻报道的特殊性,报道涉法新闻时,如果媒体从业人员只具备常识和新闻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就会陷入尴尬和被动。为避免这种被动,我们在报道中,应该强化下面几个方面:

(一)严格遵守新闻报道纪律,不使用禁用词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二)陈述事实表达观点使用“法言法语”

语言是人类思维的载体,是情感的重要表达方式。中国古代礼法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文书”与现代社会法律语言的日益专业术语化不同,是术语、俗语、雅语并用。其特点是“博大精深”。其“精深”表现在以精确的专业术语解释王朝统一颁行的刑律;其“博大”则表现在以人们日常熟悉的语言表达“户婚、田土等小事(民事)”。即:以专业术语解释刑律,以常言俗语表达民事规则,以雅语阐明法理。术语、俗语与雅语的有机结合,巧妙地削减了法律与社会公众之间的隔阂,公众对法律的理解由于在语言的表达方面歧义很少,所以法的共识也较容易形成。在现代社会,尤其是今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法治新闻报道也成为大众传媒重点打造的版块和栏目,越来越受到受众的重视。法治新闻作为传播法律活动的重要报道形式,理应呈现与这些特点相配的文体特征,陈述事实表达观点要巧妙地使用“法言法语”,文风宜庄重、严肃,“风格朴素,语贵平实”。

(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偏袒

法治新闻报道应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使用带有明显褒贬意味的倾向性表达,做到平衡处理各方信息。客观中立表现在首先要陈述事实;其次要把事实与观点分开;再次要避免记者的主观倾向,少使用带明显倾向性的句子,这样才可信、公正。否则,会极大地破坏报道的真实性。例如,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记者在报道时站位要不偏不倚,缺乏客观站位的表述容易让人判断失误。

(四)区分案件性质,准确描述施事者与受事者

任何一个案件都有诉辩双方,记者要分辨并清楚陈述诉辩双方所述事实。法治新闻报道如果不能清楚呈现施事者与受事者所述事实,就会给受众正确理解带来困扰。如果记者不能理清案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报道就容易出现讹误。还有一些容易混淆的关系,如代理人与辩护人,被告与被告人等,这些基本概念都要厘清。

文本转换避免偏离

法治新闻报道如何把复杂错综的事实、艰涩难懂的判例用法言法语讲述出来?我们可否借鉴古人的经验,也从司法工作者优秀的文本中受到一些启发呢?

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法治新闻报道可以提升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新闻报道首先应确保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在特定语境中准确规范地遣词造句,以保证传播效果。避免使用繁复的句子结构,少用叠加的使句子变得晦涩的修饰词。措辞要精准,不能为语句华美随意变换关键的陈述,削弱事实陈述的准确性。

2.表意要简洁流畅,力戒重复啰唆,尽量使用干净利落的短句。要选用通俗易懂的话,雅俗共赏,不用不通行的方言、俚语、黑话等。

3.充分认识汉语字词的多义性和丰富性,避免歧义。新闻工作者若忽略了汉语语词的多义性和丰富性特征,选择了多义词遣词造句,就会因语义和词性不固定而导致阅读和理解的歧义。汉语本就博大精深,到了近现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语言的使用更加丰富多彩。从字源字义的角度看,汉语词汇在发展过程中,生发了很多多义词,这些多义词下辖很多义项。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同一个字词含义往往不同。法律事务是严肃严谨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种严肃性要求法治新闻报道要格外注意字词的多义性,确保字词在特定句子里有一个明确的含义,不能有多重解释,否则就会造成语义表达的混乱。

法治新闻报道只有正确使用法言法语,才能完美展现司法的全过程,也才能显示出法律工作者令人信服的人格魅力。法治新闻报道中涉及的相关司法文书较多使用专业术语,措辞精准规范,但有时难免失之于艰涩,普通人阅读起来难度较大。而法治新闻报道的载体多是大众传媒,面向的是普通受众。有时为了让大家阅读起来无障碍,记者会选用通俗的表述,又往往失之于俚俗。如果新闻工作者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在语境文本转换过程中,有时甚至会出现偏离。理想的状态当是二者的和谐统一,既精准地使用法言法语,又能保证受众无障碍阅读,无疑,这对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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