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管理中公证的必要性探讨
2021-12-06王海珏
王海珏
(墨江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云南墨江 654800)
0 引言
森林权利是指森林资源(例如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也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的法律表达,林区的性质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有关。森林使用权登记簿的管理主要包括确定森林使用权,颁发森林使用权证明书,变更森林使用权、转让、管理抵押、设置和管理森林使用权档案以及保护使用森林的合法权利和森林权利制度。森林财产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森林发展的基础有关,是森林地区秩序与稳定的关键。
1 林权的概念
森林权利和法律承认的森林权利,包括森林财产、使用和处置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中国的森林主要由国家拥有。在当地人民政府机构、组织、部队、学校、工厂、矿山、农场和牧场指定的地点种植的树木属于种植单位。对于在整个不动产单位种植的树木,农场单位根据国家法规控制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种植的森林数量成为集体所有制。农舍在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私有土地以及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归农民所有。集体合同或个人合同适用于绿化国有和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如果合同中还有其他规定,则将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国有集体林、个体林、使用林、不同部门和单位的森林,必须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其财产必须予以核查和保证。
2 林权管理的职能
负责林地所有权登记,处理森林所有权证和管理森林流转。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提供林地和木材推广、农业交易、拍卖和其他信息;提供与森林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的咨询服务;提供森林科学与技术服务;提供信息林业、复印和复制服务咨询。
3 林权管理公证的内涵
森林权包括林木、林地、森林财产和使用权以及森林合同管理权。森林圈的主题是广泛的,除了国家和集体作为所有者外,森林、树木的使用权可以通过签名、转让、租赁和谈判以个人的形式有效地转让。林业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占用和使用林木、林地、森林及其他生态资源和其他森林资源,并有权使用管理权、补偿权、开发旅游景观进行经营或进行各种活动。此外,对森林权利的建立、修改、转让和终止也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林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转让。没有人可以将森林变成非森林土地并享受森林。具有管理权限的个人和团体必须获得森林砍伐许可证,遵守伐木配额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土壤和水质以及维护生态文明,通过开发和使用来控制气候并保护环境,建筑物的实用性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4 林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森林财产管理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大多数农民的法律观念仍然相对薄弱,经常会有违反法律的事件发生。例如,在逆行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对具有林权的房地产进行登记时,出现隐藏家庭林权所有者的现象,并且通常被排除在具有父林权的房地产的继承权中,森林财产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农村地区的许多中青年人终年不在家出去工作,没有收集户籍信息,并且镇委员会的印章管理不严格。森林权利注册机构只能通过提出问题并与他们沟通来区别对待申请人,如果言语语气不正常,行为和态度存在差异,要阅读书面申请以检查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分析故意隐藏或虚假报告和欺诈行为。因此,森林财产的共有人证书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森林圈的循环可以提高森林管理水平,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并促进森林总资源的增加。但是,目前林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尚不完善。林农仅获得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和国家有关法律的同意,不足以有效地评估林区的森林资源,这需要复杂的程序才能将合同权利从林区转移到林区。
4.1 林木林地的权属争议问题
随着集体林地权利的确认和发行,林地和树木的经济价值急剧上升,特别是随着城市规划和各种建设项目的实施,沿城市边界的林木的经济价值不断增加,形成跨越式的发展。权利人越来越重视森林和树木的价值,这导致有关森林权利的频繁纠纷。
历史上留下的许多森林砍伐纠纷涉及面很广,有些纠纷追溯时间较长,既费时,又难以解决。有关数据显示,在农村纠纷中森林权占70%。这些森林砍伐纠纷的大部分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使农民无法解决森林砍伐问题。
4.2 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问题
可以证明权利人拥有森林和树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证据是受法律保护并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森林许可证证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没有有效利用森林权利证书的法律效力,也没有完全理解森林权利证书的重要性。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个:①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对森林所有权证的法律含义没有明确的概念;②对森林使用权证书的内容,名称和方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行政区中,森林所有权证的类型过于随意;③我国的《森林法》明确规定,只有森林使用权证才是权利人拥有林地和森林使用权的唯一证据。但是,关于如何向权利持有者颁发森林许可证证书,没有明确的规则。
4.3 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的移交问题
按照有关省、县、市的要求:国有财产的参与制度和集体财产交易(包括所有财产权、部分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国有企业权利),林地的联合管理通过公共资源交换公开协商,林业登记册的管理移交给房地产管理中心,两个部门的信息系统不一致,对土地的要求不一致以及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很难在短时间内整合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且转移管理也很困难,森林权利管理服务中心的维护尚不清楚,并且难以执行。
5 对林权管理中公证有关策略的探讨
5.1 加大对公证的宣传力度
可以从城市、社区的地方政府部门寻求砍伐森林项目的开发。互联网、广播、报纸和广告委员会被用作电信公司,并且以封闭且易于理解的方式,旋律和林业纪录片的制作语言以及广告规划都是合法的。公证人和森林权利管理人可以直接解释与森林权利公证有关的事项,以促进和普及森林权公证系统以及与政策、法律、法规和知识有关的行动。工作中的法律制度允许公众发布警告,回答问题以及使用有效且有吸引力的公证。法律宣传工作、言行、林农为林权公证的长期发展奠定了认识、记忆的基础,扩大林权公证的社会影响,真正发挥了作用。促进对森林地区的公证管理,增强公众意识,推动森林现代化的发展。
5.2 完善林权管理制度
加强森林面积管理需要与公证组织合作,森林权利管理和登记机构仅通过书面数据无法准确判断继承自森林权利申请人的森林权利的真实性。调查房地产事实并收集证据,以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首先,国家应完善森林权利管理制度,明确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公证机构执法权,提高公证机构的说服力、访问权。公证的要求,合理控制和提供公证机构的数量,减少营利性公证机构的影响力以及确保公证机构公证的质量,可以确保公证工作保护人民的权利,促进发展。促进森林的可持续发展的利润,各国还必须确保经过公证的文件的合法性,以便将其用作诉讼证据,以减少关于森林权利的纠纷。
5.3 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
司法部门对已发生的纠纷作出判决,并在案件发生后予以纠正和挽救。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创建经过公证的文件,证人可以减少有关其出身的各种争议。公证人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和积累的工作经验直接影响林权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定期对公证人进行高质量的道德教育和培训,建立一定的考核制度,提高公证人的法律知识和思想道德素质,建立公证机构。高级别的公证团队加强公证公共森林权利的管理,公证人还必须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养成终身学习习惯,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感,继续提高个人专业素养技能水平,树立严格的工作态度,需要调查并核实真实情况。在事件发生后积累在林区管理方面的经验,提高对林区陈述真实性的判断能力,巩固公共服务理念,提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了解法律、热爱法律、遵守和使用法律。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共同创造一个公平,诚实的制度和环境。
6 结论
为了保护农民的森林权利,政府必须不断创新和发展。林权管理和服务人员牢固树立“服务人民,创造第一,追求卓越”的理念,以良好的形象面对广大林农,提高林权管理和解决问题的服务质量。它解决诸如森林权利公证之类的问题,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森林财产管理应当通过创新追求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