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2021-12-06河北经贸大学张超
河北经贸大学 张超
1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1.1 我国现阶段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
社会问题的应对以及经济发展催生制度体系的构建。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的一些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由于长期无法经营出现了债务危机,现有的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救济,却排除了个人,长期受债务影响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如“山东辱母案”。创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应对疫情危机所带来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可以改变固有的社会债务文化,促进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树立破产免责的法治理念。
1.2 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
破产问题涉及三方利益,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应包含个人。破产免责的作用对于社会和金融界具有重要的含义。破产程序所体现的诚实原则在于管理的过程以及财产公平有效分配,这种救济对于个人债务人及其家庭至关重要。1981 年的“科克报告”认为,财富的创造需要一个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同样,该种制度体系需要破产程序应对损失。[1]可见破产程序可以减轻无力偿债者的负担,使其免受债权人过分追债,而作为债务人的个体,同样需要赋予权利与尊重。
1.3 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友好型”关系
在现代社会信用交易体系中,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大量存在,个人破产制度虽然不能解决社会所有的债务问题,但是能为一些值得救济的债务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理顺社会个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引导债务清偿秩序。如果在个体债务关系中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意味着剩余财产公平公正的有效分配,一方面为诚实的债务人提供低成本的救济,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债务友好型”关系。
2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可行性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我国的依法治国理念、市场经济发展、个人信用体系以及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创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改变传统的债权债务观,特定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免责。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仅在于树立债务免责的理念,同时也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通过建立个人信用机制,反过来保护债权人相应的权益。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企业破产制度的进步、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以及执行制度的不断规范等多方面因素的推动下,创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环境已经走向成熟。
2.1 民法典《物权编》与《破产法》的颁布
从法律基础上来讲,《破产法》的实施积累了大量的司法经验与技术,逐步形成成熟的破产理念。近几年,我国立法不断完善,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具有铺垫意义的就是《民法典》物权编和《破产法》。
1《民法典》物权编。2020 年5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其《物权编》明确财产权归属,肯定个人私有财产的权属,人们对财产自由统领支配,排除他人侵犯和干预。另外,物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个人破产所形成的债务依赖于物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的履行。
2《破产法》。该部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近些年,我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不断增多,破产审判工作也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尤其是破产法官、破产管理,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以及受理、审理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基础。
2.2 社会环境已经成熟
2.2.1 个人消费的信贷普遍化
随着20 世纪末人民消费理念的转变,如信用卡、花呗,在新兴的经济体中,各种渠道的债务借贷,使得居民杠杆率持续增长。而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消费信贷、住房贷款违约率逐渐上升,尤其是新冠疫情对个体收入的影响。我国的个人负债问题相对来说比较明显,社会问题已然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推动社会诚信以及稳定具有应对性。
2.2.2 个人投资的普遍化
自然人投资以推动经济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主流路线。尤其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冲击,大批在职人员失业,大学生就业也成为比较大的社会问题,政府鼓励人们自主创业,除了以企业法人的形式投资之外,也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这些商自然人对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要负全部的责任,其所承担的风险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因此,这种个人投资成为普遍现象,已经给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准备好了平台。个人破产制度出台为投资主体扫清后顾之忧,才能使整个社会有更高的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3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意义
“创建个人破产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所构建的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它是企业债权债务的意识基础,更是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社会信用的基础。”[2]
3.1 建立个人信用标尺,平衡债权债务
个人信用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内容,进一步讲,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个人破产制度正义的标尺,它可以帮助债权人确定债务人是否可信可靠,以决定两者之间是否可以存在正当的法律关系。该制度的设立不仅在于为个人提供债务清理程序,还能够帮助社会形成正确的意识形态以及价值观。
对于债务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符合维护个人生存权的要求,这种生存的权利是指帮助其摆脱债务压力,但是债务人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人”[3]。个人破产制度是两个方面内容的结合,其内容是应当免责的债务人与不应当得到免责的债务人,它是对“债务人”诚实价值观的一种指引,另外还可以提供低成本的救济。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是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与价值追求的。对于债权人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债权人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也只能强制停止执行程序等待发现财产时继续执行,既浪费时间也不能真正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债务人便可以通过程序中如实登记财产状况、列明的清单以大大减轻查明债务人道德债务情况,而且个人破产制度还能够防止私自交易以及处分财产的行为,同时还可以撤回个别清偿的财产等。
从宏观层面讲,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符合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保障的要求。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债务人欺诈逃债的工具。破产程序也并非仅影响到双方的债权关系,也影响到其他社会利益,破产程序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确保以最小的成本变现财产清偿债务。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能够弥补我国现有破产制度存在的局限,能够建立一套解决金融和社会问题的法律制度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3.2 给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根据性质不同,自然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分为两大类,商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无论哪一种个人债务人,资不抵债时都需要破产法的保护,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
3.2.1 普通自然人破产
在我国的传统债务清偿观念中,“欠债还钱”已经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思想内容。该思想已经潜移默化形成了一种债务文化。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的债务,都应当无条件地履行义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文的进步,对待债务应当予以类型化分析,应采取不同的态度以契合我国法治制度的发展。如在这两年我国所处的环境中,个人破产法制度的设立意义更加突出。如发生特大地震,使数百万间的房屋顷刻损毁的同时,已经贷款买房的灾区人民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就只能继续还房贷。那么在遭遇了地震这样巨大的创伤并失去亲人与财产之后,还要受灾群众缴纳这么一笔数额巨大的贷款,无疑对他们来说是无比沉重大的包袱,甚至此生无法摆脱。如果在我国设立完善的个人破产法,通过该项制度可以帮助受灾人摆脱这个负担,尽快重新站起来。
3.2.2 商自然人破产
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仅赋予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破产权力,但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里的自然人在没有能力清偿债务时,也不能选择破产,而只能依照目前的民事法律的规定,他们必须背负由于经营失败而产生的债务,直到清偿完毕。对商自然人而言,经营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一旦经营不善,其风险可能要用一生来承担,对很多想投资,但想到此后的风险,很多人选择了放弃。而同样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就可以选择破产来了结自身的债务,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对他们也是不公平的,他们也应能有权利通过破产而获得重生的机会。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以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整体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为个人提供了有效的债务清理机制,在法定的范围内对负债的合理免责。诚然,为了查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避免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应当完善个人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确保个人破产制度不被滥用,真正实现制度设立的目的以及促进司法的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