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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以义统利治国理念及其当代意义

2021-12-06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荀子

义利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对象领域。荀子把以义主利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以及区分王道与亡道、治世和乱世的根本标准,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他指出,国家治理在引导个人生活时应遵循义先于利原则,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应遵循以义制利原则。荀子的这种以义统利的治国理念,是对孔子和孟子的义利观的新发展,直到今天仍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明显的实践意义,对现代国家在发展经济利益的同时关注公平正义和处理贸易纠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义与利,或者说,道义与利益,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现实生活都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不仅都具有产生的必然性,而且处于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运动之中,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对象领域。能否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事关一个国家自身的健康运转和发展繁荣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往来。两千多年前的荀子,针对当时出现的见利忘义、义利关系混乱、以利害义等不良社会现象,从治国之道的角度提出具有独特内容的以义统利理念,力求为国家治理者正确处理义利关系、有效解决当时的义利矛盾,提供可靠的指导准则。当今时代,许多国家正在进行国家治理制度的现代化建构,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从制度上正确安排义与利的关系,特别是经济正义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与此同时,国家与国家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交往中经常发生的摩擦和矛盾,也成为日益突出的全球治理问题。因此,深入分析和系统呈现荀子的以义统利治国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义与利的根源和现实存在:义利两有、义高于利

对义利关系的思考,是荀子治国思想中的一个基本方面。从本质上看,荀子的义利观与他的天人关系观相对应,是他的性伪之分假设在价值观领域中的延伸。通观荀子的义利观,可以概括为四点。

第一,义与利是人们社会生活必然产生的两个维度,具有不可消除的客观性。在荀子那里,义与利是人们社会生活必然存在的两个基本方面:“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1](P485)好义和欲利(好利)是社会活动的两种特性。这两个基本方面不会因为后天的施教因素而完全泯灭,只是会因为施政者的德性及施政政策而消涨起伏。“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1](P485)这就表明,荀子深刻认识到,好义和欲利都是不可根除的。一方面,不欲利、不进行求利的活动,人类就无法存在下去;另一方面,人类是唯一能够合群的生命,实现群的和谐共存是人类独有的价值目标。因此,人类的生活单单欲利不行,必须有合群生活的规范,一个人如果不遵守合群生活的规范,就不配当一个人。

第二,义与利产生的根源不同。荀子认为,好利是人生而有之的属性:“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1](P420)好利是天生的,并不是学习得来的。同时,这也决定了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这就是荀子所说的“无性则伪之无所加”[1](P356)。相反,义则是人后天形成的。在荀子看来,人心渴望义,同时也可以形成和践行义。这是人心的能力。心上得到的东西都不是天然的,是需要积习的。心又在人身上“居中虚”,人要修的就是这个“中”。荀子认为义在性外,但却没有说义在人外就行了,而是要求人们的行为要发自内心地践行义,这就要从内而外地展现出来。义要发于中才是真的,这不是靠顺着天性就能办到的。因此,所谓义是人之所有,意思并不是说义天然地存在于每个人的本性之中,而是说人们的合群生活需要形成义这一维度,也能够形成义这一维度。也就是说,义属于人伪的方面,人们需要首先形成义的观念,然后需要努力实践它。正如荀子所说:“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苟有之中者,必不及于外。”[1](P425)人渴望义,是因为自己的天性本身不具备义,所以才向外渴求。

第三,由于好利是人的天性,所以求利主要是以个体为承担主体的,是所有个体的行为,相反,形成义、遵循义则主要是以人们的群体为主体的,是群体统一行动的结果,或者说,是人们作为一个族群生存时才形成的特征。所以荀子说:“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1](P162)也就是说,荀子认为,群是由分构成的,而不是由个体构成的。单纯的个体叠加并不构成群。这种群也不是自然界中存在的完全由本能支配的动物式群落,而是一种带有人类社会基本特征的群落,构成这种群落的关系要求个体从根本上不依据生物本能的方式行事,而是按照这个群体生存需要的正当方式行事。这种行事方式或者群体构成关系的要求就是关于义的人伦规范,即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等基本的群体关系方面的规范。

第四,从道德与否、价值高低的角度看,义高于利。由于荀子把好利理解为属于人的本能追求,而义则是对本能追求的正当规范、道德要求,所以,义高于利。从人类与禽兽的相同之处和实质区别看,人类与禽兽都是生命,都具有气、生、知,而人类还具有“义”,这是禽兽所没有的:“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1](P162)也就是说,荀子把义看作人类区别于禽兽的本质特征。人类不仅能够形成义,而且能够遵循义,而禽兽没有形成义的能力,更不用说遵循义了。

荀子还从人性论的角度把好利看作人性恶的一个主要方面。这一点他在《性恶》中有明确说明:

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贱愿贵,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故富而不愿财,贵而不愿埶,苟有之中者,必不及于外。用此观之,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1](P425)

由此来看,荀子实质上是从道德价值高低的角度来评判义与利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的。利本身是没有规范分寸的,人们逐利的时候往往不会深入思考逐利的尺度。这就需要制定规范意义上的尺度,这个尺度就是义。

二、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以义主利

既然在荀子看来,对义与利的处理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义高于利,所以,他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只有坚持以义主利的原则,才能够取得国家治理的成功,否者就会导致国家的灭亡或乱世。荀子对这一点的讨论主要从义与利孰先孰后、义与利何者主导这两个方面来进行的。

首先,荀子明确提出,治理者把义与利哪一个方面至于优先地位,决定了国家治理的不同道路——王道、霸道、亡道。他说,治理国家的正确道路是先义后利,能够这样做的就是王道;治理国家的错误道路是先利后义,这样做的就是亡道;而实行义利各半的方式,就是霸道。

国者,巨用之则大,小用之则小,綦大而王,綦小而亡,小巨分流者存。巨用之者,先义而后利,安不恤亲疏,不恤贵贱,唯诚能之求,夫是之谓巨用之。小用之者,先利而后义,安不恤是非,不治曲直,唯便僻亲比己者之用,夫是之谓小用之。巨用之者若彼,小用之者若此,小巨分流者亦一若彼、一若此也。故曰:“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1](P206)

也就是说,荀子是从国家治理道路的高度来看待义与利何者优先问题的,这无疑是对国家治理的根本方向的深刻洞见。国家治理是实现国家运转和发展的基本活动,道路的选择最为重要。古今中外的国家治理实践一再表明,是选择以义主利还是选择以利主义,从根本上关系到民众能否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精神境界,最终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和前途命运。

以荀子的标准看,自秦而后的各个封建王朝实际上是从来没有用过王道,做得最好的结果就是霸道。从一个国家统治阶层处理公事时的义利顺序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层次。荀子的这种看法正确反映了当时各国的治理状况,是他的礼义治国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荀子由此提出的治国思路也不是没有问题。在他看来,国家是统治者掌握的影响天下格局的巨大工具,只有统治者能控制国家,而普通人需要统治者来引导。这样,他把义利观的落实几乎完全放到统治者身上,寄希望于统治者能够真正地明事理,秉公义办事。但是,这个方案的落实过程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对统治者个人的要求过高,这就限制了他的思想在现实方面的可行性。

其次,国家治理者把义与利哪一个方面置于主导地位,是区分治世与乱世的一个基本标准。在荀子的国家治理思想中,国家治理的目标是治世。治世的实质,在义利关系方面,就是人们以礼义规范和主导利益追求,达到整个社会秩序统一、和谐稳定。用他的话说就是,“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1](P485)在荀子看来,贪图利益,无视道义,是乱世的一个重要特征。

乱世之征:其服组,其容妇,其俗淫,其志利,其行杂,其声乐险,其文章匿而采,其养生无度,其送死瘠墨,贱礼义而贵勇力,贫则为盗,富则为贼。治世反是也。[1](P373)

实现国家社会的治世,关键是各级治理者必须坚持义主导利的原则。

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故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士不通货财,有国之君不息牛羊,错质之臣不息鸡豚,冢卿不修币,大夫不为场园,从士以上皆羞利而不与民争业,乐分施而耻积臧。然故民不困财,贫窭者有所窜其手。[1](P485-486)

概言之,在荀子的观念中,正确处理义利关系是国家治理获得成功的关键。尽管利的存在本身不是社会治乱的一个问题根源,但人们的求利只有遵循义的引领,才会形成正当合理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就会处于混乱争斗之中。所以,以义统利是实现国家治世的根本指导原则。

三、对国家治理的个人生活的引导:义先于利

荀子的义利观不仅仅是对义与利之间一般关系的看法,也不仅仅是一般地提倡人们应该遵守的道德观念,而且更是他的国家治理思想的基本理念,它体现于荀子治国思想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之中,针对的调节范围也非常广泛。从他的义利观针对的对象领域看,可以分为对国家治理的个人生活的引导和社会资源分配的引导,本部分先讨论前一个方面。

针对国家治理的个人生活层次,荀子强调用义先于利的义利观引领个人的义利生活,这包括个人的生存发展和个人的道德观培养两个方面。

首先,在个人的生存发展方面,荀子认为,只有用义的要求作为标准,用义先于利的原则来引导,个人才既能够实现义,又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安全生存。

人苟生之为见,若者必死;苟利之为见,若者必害;苟怠惰偷懦之为安,若者必危;苟情说之为乐,若者必灭。故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之矣。[1](P340)

在这方面,荀子认为,如何对待义与利,是人的心所为,只有心才会看到利或者义,才可能想到义利的取舍问题。人的欲虽多,治乱却在于心之所可。义利都是心之所见,心有所见才能有所选择。如果一个人的心仅仅看到利,结果常常是自己陷于危局。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心专门按照义去生活,就能实现义利双全。由此来看,荀子是从义利先后必然导致的结果来看义利应该谁先谁后。他从荣辱穷通这种结果来说明这一点:“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穷者常制于人。”[1](P58)荀子不像孟子那样,不考虑现实结果,只问本心的性质如何。应该指出,荀子这种义利结果论看法是从更长远、更广大的方面来看结果,超出了个人短期的利益得失观。与孟子的观点相比,荀子的这种观点更具现实性,更容易被人接受。

其次,荀子把义先于利看作社会要求的个人道德价值观的基本准则。他主要讨论这种义利观对个人的荣辱观的培育、正确的勇敢品德的引领、个人道德人格的指导。他不但把义先于利的义利观渗透到社会评价体系中,还将它渗透到个人的自我评价中,让一个人真正自觉地明白什么是荣什么是辱,更加自觉地进行道德修养。对什么是荣,什么是辱,他提出深入的划分:

有义荣者,有埶荣者;有义辱者,有埶辱者。志意修,德行厚,知虑明,是荣之由中出者也,夫是之谓义荣。爵列尊,贡禄厚,形埶胜,上为天子诸侯,下为卿相士大夫,是荣之从外至者也,夫是之谓埶荣。流淫、污僈,犯分、乱理,骄暴、贪利,是辱之由中出者也,夫是之谓义辱。詈侮捽搏,捶笞、膑脚,斩、断、枯、磔,藉、靡、舌纟举,是辱之由外至者也,夫是之谓埶辱。是荣辱之两端也。故君子可以有埶辱,而不可以有义辱;小人可以有埶荣,而不可以有义荣。有埶辱无害为尧,有埶荣无害为桀。义荣、埶荣,唯君子然后兼有之;义辱、埶辱,唯小人然后兼有之。是荣辱之分也。[1](P333-334)

这里,荀子把义利和荣辱连在一起,把荣辱区分义荣义辱和势荣势辱。这里的势荣势辱都是指外在的社会给予的荣耀或耻辱,可以说是外在利益方面造成的荣辱。义荣义辱不是由外而来的荣辱,而是个人修其内而产生的内在德性的荣耀或耻辱,来自于“志意修,德行厚,知虑明”[1](P333),因此,义荣义辱主要基于个人自己的修为,也只有个人自己知道得最清楚。从荀子的表述看,荀子认为义荣义辱是更重要的荣辱,而势荣势辱虽然重要,但不一定都正确。荀子的这种区分是让人们追求真正有价值的荣耀,培养真正的独立人格,而不为外在流俗所屈服。

在对勇敢的讨论方面,荀子从义高于利的角度批评了各种基于争利的不正确的勇敢,提出了合乎人们社会共存的正确的勇敢:

争饮食,无廉耻,不知是非,不辟死伤,不畏众强,恈恈然惟利饮食之见,是狗彘之勇也。为事利,争货财,无辞让,果敢而振,猛贪而戾,恈恈然惟利之见,是贾盗之勇也。轻死而暴,是小人之勇也。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1](P56-57)

可以看出,荀子这里把义作为正确的勇敢行为的根本动因,区分了什么是真正的勇敢,什么是徒有其表的狗彘之勇。

在个人的道德人格修养上,荀子也同样强调以义胜利,强调在义利关系发生矛盾的时候,不能以利害义。比如荀子在《修身篇第二》中反复强调了义重于利的重要性,“保利弃义谓之至贼”[1](P24),“身劳而心安,为之;利少而义多,为之”[1](P27)。显然,荀子深刻认识到个人的私利和公义之间会经常发生矛盾,认为当必须在它们之间进行取舍的时候,个人需要坚持保公义而弃私利,而对于私利少而公义多的事情,也应坚持去做。对于义与生死祸患、利与是非之间的关系处理,也必须以义为先:“畏患而不避义死,欲利而不为所非。”[1](P40)人人畏惧忧患,这很正常,但是不能畏惧灾祸就逃避“义死”;人人都渴望利益好处,但是不能为了利益而不顾是非。

四、对国家治理的社会资源分配的引导:以义制利

在对国家治理的社会资源分配的引导方面,荀子提出了以义制利的原则。

社会资源是最重要的利益,如何分配社会资源关系到社会正义的实现。由于荀子把义作为社会生活的决定方面,所以,这决定了他必定把社会资源的分配看作实现义的手段。在这方面,他主要讨论社会公职资源的分配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在社会公职资源的分配上,荀子提出义为根本、以义制利的标准,建立一个公正公开的社会公职遴选体系。荀子反对社会公职的世袭制,认为社会公职地位的分配不应该靠个人的出身,而应该看个人能否遵循礼义来决定。这在当时来说是非常进步的。他说:

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1](P147-148)

如果一个人的言行一旦做不到符合相应的礼义要求,不能做到以义制利,就应该从该职位退下去,成为庶民。“不能以义制利,不能以伪饰性,则兼以为民。”[1](P323)荀子的诸多论述表明,他的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反对私人利益关系在国家关系中的扩张,把德行修养是否合乎义的规范、是否合乎以义制利的要求,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相应公职的重要标准。荀子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在实质精神上继承了孔子在这方面的思想,但内容更加完整和系统。

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荀子认为应该坚持按照礼义的要求,把财富的分配作为区分人们尊卑贵贱的基本方式,即所谓:“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1](P348)也就是说,荀子提出按照职位等级来分配财富收入和享用,目的是在这方面实现义的要求,彰显人们的社会地位差别。他明确强调不同等级职位官员在俸禄、服饰、出行工具等方面的严格差别。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看,这种财富分配和享用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上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社会分层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现象,由此导致的财富和用度的差异必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荀子的观点在较长时期内是具有合理性的。

同时,荀子强调,士以上、包括天子在内的各级官员的收入和享用的分配,必须坚持德行相配原则,做到“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1](P176)。应该说,这种观点在当时来说已经算是非常进步。至少荀子之后的历代治国实践没有超出这一点。无疑,荀子的这套社会财富分配方案具有鲜明的身份等级论特征,这是现代社会要破除的,同时,他提出的按照德性标准分配收入和享用的看法,在财产和待遇对人们生活和社会地位仍然极其重要的当今社会,也有可以借鉴的地方。

五、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以上讨论表明,荀子把以义统利看作国家治理必须坚持的一个主要理念。他对这一理念所作的讨论,是对孔子和孟子的义利观的创造性继承和发展,更加全面和深入地揭示了国家治理必须认真处理的一个普遍问题,直到今天仍然具有明显的理论阐发价值。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荀子的以义统利理念不仅对当时中国的国家治理具有突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对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国家治理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特别是经济利益矛盾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参照意义。

我们知道,孔子和孟子都深刻认识到建构正确的义利观对国家治理的根本意义。但是,他们对义与利的关系的看法存在不同。孔子在谈到国家治理的基本事宜时,一方面把实现民众生存需要和生活富裕这些最基本的利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所谓“足食”“富之”,另一方面把德、正、信这些关于国家治理的义的各种规范要求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即所谓“为政以德”[2](P11)“政者正也”[2](P126)“民众信任”[2](P129)。与孔子相比,孟子对义的强调具有绝对性,认为义与利是截然对立的,义从根本上高于利,提出包括义在内的仁义礼智是人区别于禽兽的根本特征,国家治理只要坚持义绝对优先,就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用孟子自己的话说,就是“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3](P2)

荀子一方面继承孔孟关于国家治理之义利观的基本精神,即国家治理必须把义放在第一位,决不能以利当先,另一方面,更加深入地揭示了利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这一必然现实,认为义与利是同时存在的,在国家治理上,既需要坚持义的优先性,以义统利,也需要充分重视利、充分实现利。这是荀子对孔孟国家治理之义利观的明显发展,是一种更加全面、更加合理的义利观。因为,既然任何社会的基本生活都必然由义和利两个维度构成,任何国家的治理都必须处理义和利的关系,所以,必须正确认识义与利的不同作用,正确建构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能主观任意地拔高或贬低其中任何一方,更不能否认或试图消除任何一方的存在。

这一点可以通过对比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和现代的罗尔斯的义利观来说明。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城邦治理时明确主张对财产这一最重要的经济利益实行私有制,而且强调在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交往关系以及进行产品交换时坚持公平正义。[4](P39-40)这些观点与荀子的观点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罗尔斯一方面坚持正当、正义对经济善以及其他利益善的优先性,另一方面也认为各种利益善的产生是必然的,强调正确安排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实现良好国家治理的极其重要的方面。他在《正义论》中对于两个正义原则的说明,在《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万民法》等文本中对“理性的”(the reasonable)和“明智的”(the rational)所作的区分[5],都表明了他的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这一观点与荀子的义利观也是高度契合的。

在荀子的以义统利理念的现实参照意义方面,可以从众多国家的治理实践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实践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发展经济、创造经济利益、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作为国家治理的头等任务,并且把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发展经济、创造经济利益的决定性手段,因而从根本上凸显了国家治理的经济利益维度,表明了经济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必然存在。同时,多数国家力求坚持自身社会的公平正义,以正当合理的政策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创造,以公平正义的方式来分配经济利益成果。由此来看,荀子的义利两有、以义统利理念,对当今多数国家在治理实践过程中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实现义与利之间的辩证统一,具有基本的适用性。

在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层次上,正是由于绝大多数国家把发展经济、创造经济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治理任务,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范围空前扩大、经济利益联系空前复杂,才会形成众多国家为了实现本国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激烈竞争的格局,出现强调经济正义与强调经济利益之间的深刻矛盾。这无疑是全球治理需要认真对待和正确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由此来看,深入阐明荀子的义利观的合理内容,综合发挥包括他的义利思想在内的中国古代义利观精华,始终坚持以义统利的理念来处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以及其他交往,就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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