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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2021-12-05徐铭1杨远萍2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21期
关键词:金服金融风险监管

徐铭1 杨远萍2

(2.钟山区雅思外语学校,贵州 六盘水 553000)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 杨凌 712100)

一、互联网金融含义概述

过去的十年间,各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在一些争议。总体上可分为金融市场论、思维创新论。

金融市场论:谢平(2012)[1]等认为互联网在金融活动中不仅仅是工具,更是新的融资方式与金融市场。

思维创新论:相比上述观点,有学者如Allen(2002)、陈荣达(2020)[2]将互联网金融上升到思维层面,认为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参与者的合作性,透明度,减少了交易成本,将公平,合作,分享、开放等思维植入人心,从而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与模式。

两种观点相同之处在于都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开展的工具、产品的有机结合,区别在于金融市场论从实体范畴定义,思维创新论偏信息范畴。前者平面化表浅化,后者更立体深入。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从平面表浅到立体深入。对于定义,目前没有较为固定的说法。梁军峰(2020)[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将互联网思维融入金融中形成的新的金融制度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类型、特点

(一)对于成险原因,Freedman and Jin(2008)以P2P平台为例,指出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市场失灵现象是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重要原因,也即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导致了信用风险。而Akerlof指出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兰虹(2019)[4]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比发达国家高是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而产生网络系统数据虚假导致的违法违规现象。杨峰(2001)[5]提出,信息不对称是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据此笔者分析兰虹等提出的原因传导机制应该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引起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数据造假。上述观点都或多或少的提及了信息不对称,但均未将这一视角细分。近年的研究视角不断细化:刘艳平(2020)[6]把风险分为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二者合一即为信用风险。笔者认为某些企业可先于普通投资者知悉政策变动,出现逆向选择,引发信息不对称,也属于政策风险,例如后文关于MY金服改名事件可体现出笔者的观点。几篇文章对比发现,近两年来的文章对风险成因的分析视角不断聚焦到信息不对称上,逐渐认识到信息不对称的根源性。

(二)对于风险类型笔者发现过往文章对于风险类型的分析偏静态。对单项风险的延续性与发展趋势、与其他风险交叉感染的能力等角度涉及较少。学者们多关注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特殊风险。

刘志洋,汤珂(2014)[7]将风险类型分为非金融风险和金融风险。非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特有的,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

另外,尽管互联网金融已发展数年,多数学者强调监管风险为首要风险。张君妍(2017)认为监管风险还包括政策变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笔者认为,监管风险未来还会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想获取更大利润就必须保持高杠杆,从出台法律法规来看,政府有意收紧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管制,即监管风险未来会越来越严峻,从MY金服“去金融化”行为上可见一斑。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的文章较少。先前的观点较少关注风险之间的关联性。洪娟、曹彬等(2014)[8]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金融与互联网的双重属性,但技术风险是其最明显的区别,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有更大的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学者们逐渐注意到风险之间、风险涉及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如杨洪涛(2020)[9]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快速转化性,这一特性使风险与风险之间交叉,从而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甚至实现同一风险的跨行业蔓延。

笔者认为按照参与主体,市场参与者及政府,政策的临时变动会导致政策风险,而机构通常对政策的变动比普通投资者要提前知悉,因此更易引发机构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这也体现了政策风险与信用风险的交叉特点。这一点在MY金服部分可以体现。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措施

国内理论主要从两个方面分类,一是从参与主体角度,指出政府,消费者,企业应该采取的措施。二是少数学者强调从风险的根源即信息不对称出发,减轻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

从参与主体角度:主要从政府和企业角度给措施。企业层面:兰虹(2019)[4]指出要向国外学习,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协调政府和行业力量,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张英明(2020)[10]认为企业要建立内控机制以加强自我管理。政府层面:张君妍(2018)认为应该制定专项法律,完善立法体系。相反岳彩申(2021)[11]认为当前不具备为互联网金融专门立法的条件。她指出,为塑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按照与传统金融平台的关联程度不同划分层次,不同层次适用不同法律。

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刘艳平(2020)[6]杨洪涛(2020)[9]从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源头层面将管理措施分为两类,一种是针对消费者信息占有少易产生逆向选择,提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另一种是根据企业信息占有多,易产生道德风险而强调要通过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这类措施对信息不对称这一根本原因的指向性很明显,可以说做到了攻其要害。

四、MY金服的思考

2020年末MY金服暂缓上市。事件始末:2020年5月左右,“浙江MY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名为“MY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月2日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11月2日MY金服被暂缓上市。从上述事件中可以看出:

首先,MY金服以科技企业之名上市,主营业务介绍中去掉了“金融服务”字眼,将自己“科技化”,强调自己不做金融,是因为看到了国家在小额贷款等金融性质的业务上日益增加的限制,收紧了第三方支付工具额度,通过口头上“科技化”逃避监管。改名和新规出台间隔较短,再结合我国出台政策前要先向相应行业的头部企业征求意见,可得出企业可提前知悉政策变动,据此采取行动会恶化信息不对称。

其次,新规规定ABS不得超过4轮,而MY金服之所以有今天如此大的体量,与法律未限制互金企业ABS轮数有重大关系,此前并无该条例,新规的出台阻止了MY金服靠多轮ABS增大体量,无论该政策是否针对MY金服上市出台,其出台的确会影响MY金服上市后的估值,引起MY监管环境的变化,暂缓了其出台。说明监管风险仍为第一大挑战。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有提前获知政策信息的能力,这会加剧信息不对称;监管风险仍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同时先收紧监管,后出台法律,监管风险与法律风险交叉感染。

五、总结

通过对历年学者们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产生的风险及特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对风险管理的文章的梳理得出:

(一)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1.互联网金融不只是互联网技术应用到金融市场,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2.互联网金融是行为的创新和思维的创新。

(二)总结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类型及特点:1.对于风险的成因,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2.监管风险一直是各个学者认为非常重要的,且有加重的趋势。3.近年文章多涉及风险的交叉性特点。笔者创造性的指出信用和政策风险也具有交叉性。

(三)本部分将风险管理措施分为两类:1.按参与主体:首先,企业加强内控和自我管理;其次,政府要完善法律环境和监管制度。2.针对信息不对称有具体措施。

(四)笔者针对MY金服暂缓上市系列事件,结合本文内容思考得出:监管风险仍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且日益严峻,监管风险与法律风险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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