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符号学的产品形态设计解析
2021-12-05左铁峰
左铁峰
现代符号学理论萌生于20 世纪初,发展于20 世纪60 年代。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的语言学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的逻辑学是其发端的两个重要源头。基于语言学的研究,索绪尔认为每种符号都有两个层面意义:一是符形(又叫能指,Signifier),是指物体呈现出的符号形式;二是符旨(亦称所指,Signified),是指物体潜藏在符号背后的意义,即思想观念、文化内涵、象征意义等。[1]而根据皮尔斯的观点,符号是表象物(Representament)、诠释(Interpretant)、指涉物(Object)三者的统称。其中,表象物是指可辨识与可感知的刺激或刺激物,近似于语言学的符形意涵;诠释是诠释者心中对于符号意义的把握,相当于语言学的符指概念;物即指涉物,是符号涉及、代表的具体事物。[2]尽管符号学有着不同的内涵释义,但其理论内核是基本一致的:拒绝将主体与客体分离,将符号定义为主体和客体最初的统一。符号的符形与符指如同一张纸的两面,去掉任何一面,另一面也就不复存在。[3]这种主客一体的构成逻辑与价值取向,同产品形态及其设计的属性和效用可谓异曲同工。作为一种元科学,基于符号学的产品形态设计是将产品形态视作具有产品属性的符号,以符号的意涵构成、思维逻辑及实践策略,对产品呈现的符形与蕴含的符指给予创造性构建,在确保符形与符指协调统一的同时,揭示产品的综合属性及其价值意涵。
作为皮尔斯符号学的解释者,美国哲学家查尔斯·莫里斯把逻辑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结合起来,并首次提出了语构学(Syntactics)、语义学(Semantics)和语用学(Pragmatics)三种研究对象的符号学学科划分。其中,语构学是研究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即符号结构的编码规则问题;语义学是研究符号与其指涉对象之间的关系,即研究符号的意义问题;而语用学则是研究符号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即符号、对象以及符号情境之间的关系。[4]依循莫里斯的符号学“三分法”,产品形态的符号学设计可以语构学、语义学及语用学等三个学科视角及理论维度予以切入、实施与评价。
1.基于语构学的产品形态设计
在莫里斯的符号学理论体系中,语构学侧重于符号构成关系的逻辑理性,是一种“以理论物、以法及物”的思维脉络与实施方式。对于产品形态设计,语构学着重解决的是产品符形构建的“合理性”。这个“理”具有相对客观的属性,主要是指产品符形设计依据的功能逻辑、美学法则、材料及工艺特性等,亦包括产品内涵关联、映射诉诸的对应形式样态。首先,基于产品语构学,产品形态可视作由点、线、面、体、色、质等承担某项职能“子符号”构成的“符号系统”, 而产品形态设计则依此解读为:遵循与按照某种规则、准则或逻辑,组织、调整与设置各“子符号”关系,使之达成有机、有效的符号系统。在具体设计中,常见的规则、规范及逻辑可划分为数理类、功效类和人文类等三类。其一,数理类规则主要是指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等自然科学严谨性、逻辑性形成的“规则”,包括数列、函数等具有的数学形式逻辑,平衡、守恒等呈现的物理形式原理及模数、工艺等诉诸的生产形式准则等。产品的自然科学属性及自然科学独特的美学价值是这种“规则”存在与实施的前提基础和条件依托。同时,数理类规则的可论证、检验及复制等特性,可令完成的产品符形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普适性,能够提升设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如汽车车身的比例划分、饮水机的结构配置、门窗的尺度设定等。其二,功效类规范是指产品符形达成其预设成效、效率需要遵循的“规范”。这种“规范”通常具有相对的强制性、约束性与个案性,表现为有效操作的形式次序、方便使用的形式层级、高效完成的形式组合等。产品形态与其功能的指向与映射关系,是该“规范”得以循证的重要依据与逻辑来源,可通过产品各“子符号”彼此贴加、叠合与贯穿等构架方式予以达成,也可彰显为“子符号”单体立体化、分形、分质等处理手段。如洗衣机面板满足使用效率需要的功能键编排,“开启键”的立体化、分形设置等。其三,人文类“范式”主要是源于哲学、心理与艺术等人文科学的常识性、原则性。这种“范式”具有共识性、人本性与经验性等特质,常可通过领悟、会意与感知等方式,以形式逻辑学、形式心理学及形式美学等予以体认。呈现的是思辨性、契合性和审美性等表征,凸显的是产品形态“为人服务”的价值取向。如天圆地方的中国空间哲学认知、完形理念的格式塔心理学主张、后现代主义与高技派美学观念等。
产品形态的语构学设计,逻辑性、寻根性、功能与形式双赢性及合理定位等是其重要的行为圭臬。其中,逻辑性与寻根性指向的是语构学解决问题的科学性和经验性特质,即产品形态的语构学设计是一项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的行为。而功能与形式双赢性和合理定位言明的则是:基于语构学的产品形态设计非是单纯的“符号关系”处理,而应以形式与内涵的统一体架构为目标,服务于一定时空语境的特定人群需求。基于这一价值取向,产品形态设计依循的语构学已不局限于莫里斯的意涵界定,而是语义学、语用学的积极介入与有效兼顾。同时,在语构学相关规则、规范及范式的导向下,产品形态常会呈现出“同功似形”或“同类似形”的表征。但产品形态纷繁多样的客观现实表明:“似形”并非“同形”。对于产品形态设计,语构学的“规则、规范、范式”是可商榷、变通与弹性的,这不但是符号活力与生态的需要,更是产品属性及设计价值的使然。
2.基于语义学的产品形态设计
相较语构学,产品语义学理论体系则相对成熟与完整。由美国克劳斯·彭多夫教授与布特教授于1983 年明确提出,并定义为“产品语义学是研究人造物的形态在使用情境中的象征特性,并将此运用于设计中”。[5]产品语义学重点关注的是产品形态与人逻辑关系的构建。标明的是一种“以物达意、物意一体”的造物逻辑与感知方式,解决的是产品形态设计的“合情性”问题。这个“情”是相对主观的,是产品用户对其形态作为客观符号所持的态度和体验。而所谓的“合情性”则是指产品的符形、符指与相关用户的“功效预期”及“情感需求”等取得契合与共鸣的特质。依循产品语义学,产品形态可以三种不同的途径和方式予以构建:一是以“行”取之,即用户的行为特性、模式及目标是产品形态创设重要的考量对象、实施依据与评判圭臬。根据认知心理学,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而思想源自人的认知格式之中。[6]产品形态作为一种非语言符号,若能够为人有效地认知,并成功地转化为设计预设的用户行为,必然诉诸其良好的自明性与个性化。其中,自明性是产品凭据其形态便能为用户“一眼即明”识别的属性与效能,而个性化则是这种“自明性”落实于具体行为个体的价值使然。[7]例如,手机“壳套”可以清晰地传示“呵护机身”的属性,而各式“彩壳”则是不同用户的个性化满足。二是以“意”谋之。相由心生,境随心转。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产品符形与符指间存在着密切的映射关联性,即特定的“形”会指向某种“意”,而特定“意”亦会以某种“形”予以诠释。对于产品形态,“意”既包括产品“符指”蕴含的非物质信息,也涵盖技术要件、结构布局等产品内在的物质信息。如明式家具,它既是文人雅士处世观念与审美情趣的彰显,亦是材料、结构及工巧之美的昭示。三是以“形意协调”得之。根据国际工业设计联合会2001年汉城会议的观点,设计应赋予产品、服务和系统以表现性的形式(语义学)并与它们的内涵相协调(美学)。[8]产品形态设计的“理想情势”应是其外在形式与内在意涵的彼此应和、相得益彰。这既是产品形态系统性及美学价值的诉求,亦契合于符号主客体统一的属性。门迪尼的Anna G 开瓶器、格雷夫斯的水壶9093、索特萨斯的Tahiti 台灯等,无不是堪称“形意协调”的设计典范。
基于语义学,产品形态设计不再圈囿于技术、材料及生产等传统设计要素的“藩篱”,产品符形、符指的创造性架构及二者协调统一是其工作的核心内容与要义所在,而设计内容与取向的“更化”必然意味着设计原则、表征及价值等的“新气象”。主要表现为:一是设计原则的逻辑性、识别性与美学性。其中,逻辑性与识别性一脉相承,指向的是产品符形与符指的构建方式和评价圭臬,确保的是产品各项信息解读与传示的有效及高效。而美学性则是对产品形态的语义感知及其功效的价值寄予,标明的是该行为的“造美”属性和本质。二是设计表征的时效性、个性化及生产性。基于语义学,产品形态设计应是一项特定时空语境下因人而异的符号创设行为。而作为具有产品属性的符号,其设计还需给予制造和工艺等以足够的关注与彰显,应是一种可以“生产的符号”。三是设计价值的传承性。认知心理学指出,人们通常是以“既往知识”来类比、推断相关“新事物”的属性。[9]为达成产品符号的高效认知与有效解读,产品符形和符指必然被诉诸某种“既往要素”,是相关系统某种“既往要素”的创造性延续与传承。如文创产品的“历史印记”表征、迭代产品显现的“企业文化”等。
3.基于语用学的产品形态设计
产品语用学是以符号与使用者关系的思维逻辑和方式策略,解决与处理产品形态与用户及环境的有机互动问题。主要体现为符号与他物(人)合理、合情关系的构建,是一种“物-人-境”一体的设计逻辑与价值意涵。基于语用学,产品形态设计可视作一种因人、因地、因事而异的针对性、限定性与全局性行为,其结果既应服务于对应的语境系统,又应成为相关语境系统积极而有效的要素组成。依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论,产品形态设计的语境系统可诠释为由产品形态、用户及相关环境等要素彼此关联、互为效应,形成的以产品形态功效及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整体。在该语境系统中,产品形态设计虽是以产品形态架构为工作内容与目标对象,面向、承载的却是来自相应语境系统的多层面诉求,而这种多层面诉求势必“映射”产品形态以对应的创设维度与策略。其一,以语境“基因”架构。基于相似相溶原理及格式塔异质同构等学理,产品形态需要在其符形和符指等层面植入、赋予“既有系统”某种相对一致或共同的“基因”,才能令其具备融入系统的可能性与可行性。[10]基于语用学,这种“基因”主要源于相关语境系统的各构成要素。既有系统的“基因”不但可以条件、素材的形式直接作用于产品形态,还可以学理、观念的方式导引产品形态的创设。如改锥把柄的人手“印记”、潜艇艇身的鲸鱼造型、汽车散热格栅的“家族脸”等。其二、以语境“尺幅”界定。多姿多彩的产品形态现实表明:产品形态设计虽与既有语境要素存在着“基因”关联,但并非简单的复制、重现,而是“基因遗传”基础上的“变异”性创造。依循认知心理学及系统整体性诉求,这种“变异”需置于相关语境的有效范围与合理区间内,方可确保其价值,即语境各要素在为产品形态设计提供“基因”资源的同时,也在“界限、圈定”着其行为创新的尺度与幅度。如医疗用品的技术形态、儿童产品的安全形态、五金工具的制式形态等。其三、以语境“合力”优化。循理产品语用学,产品形态设计是以产品形态与语境系统诸要素达成有机整体为价值取向,而语境诸要素均需“设计”给予某种程度的响应与体现。就语境的整体而言,产品形态设计可解读与表现为相关语境各要素诉求的兼顾、协调与优化,而设计的结果则可视作各要素“场”的合力使然。如首饰、摆件等形态需以用户个体的“好恶”为设计导向;柜员机、售票机等形态会以群体利益为设计圭臬;CT机、机床等形态则需以技术指标为设计要点。
在语用学的导引下,产品形态设计被认知与诠释为一项系统行为,而非是单纯的符号个体构建,与产品形态及其创设相关的各要素均需要不同程度地纳入其统筹和考量的视域,主要包括:一是用户的安全性、人性化诉求。根据产品语用学,产品形态首先面向的是用户,涵盖了与产品具有“关系”的所有对象(生产者、使用者及系统相关者等)。安全性、人性化既是生产、设计产品形态需要满足的条件,更是用户使用、接纳产品形态并达成效益的基础与保障。二是市场的可行性分析。产品只有被交换,成为商品,才能走向目标人群,进而实现其价值。市场可行性不仅代表、标示着产品形态的潜在需求意愿与问题症结,也是指导其设计缘起、展开及调整的重要依据,亦是衡量其设计结果的主要标尺。三是系统的可持续性研判。基于产品语用学,产品形态与其服务的人群、环境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的。产品形态设计的价值不应拘泥于某个用户的“一己之私”,而应着眼于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全局,并为其持续发展提供积极的助力和有效的支撑。
4.实施策略与原则
基于莫里斯的符号学“三分法”,产品形态设计可以语构学、语义学及语用学等不同的视角、途径与取向予以构思、实施及价值确认。而三个层面的学理逻辑与实践方式亦需依据适宜的策略和契合的原则,方可形成“合力”的最优化与最大化,满足产品形态及其设计的构建需要与价值诉求。
首先,产品形态的语构学、语义学及语用学设计,需采用整体、系统的实施方略,以彼此依托、互为条件的有机形式发挥效应。一则,就设计实施的机理而言,语构学是以相对“纯粹”的法则、规范达成产品符形的合理性架构。这种“合理形式”需要语义学符指及语用学“场”的导引、修正等关照,才能以有效的统一体,呈现于用户及环境。对于产品语义学,它是以符形与符指的映射逻辑关系来实现产品形态的合情性构建,其构建的合情性既需要语构学提供的符形作为“着力点”,亦需要语用学诉诸的用户、环境为“参照系”,以确保产品形态的言之有物、有的放矢。而运用语用学,则更多地以系统的视角与取向给予产品形态设计以“场效应”,是对产品形态语构学和语义学设计结果的条件回馈与价值设定。二则,以价值达成的方式观之,产品形态设计的价值是通过产品形态作用于人的感官,以知觉的途径及方式获取,而知觉是人对事物的整体认识。[11]因此,依托符号学进行产品形态设计,需要将运用语构学、语义学及语用学分别得到的分散化、片段化与个体化设计信息,施以一定的逻辑组织与关系架构,方能以整体、统一的形式契合于人的知觉诉求。实际情形是:面对一件令人满意的产品形态,我们是很难界定与划分符号学的何种理论发挥了效力或者孰重孰轻。三则,基于学科理论的考量,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学科领域,符号学虽处于不断地自我发展与完善阶段,但仍具有一般学科理论的系统性、整体性。因此,对于产品形态的符号学设计,断章、分解式地解读及应用,显然是有悖于符号学的学科属性,亦会偏离产品形态设计的现实需要。
其次,产品形态的符号学设计应包容、开放地面向其他相关的学术理论,以互通有无、取长补短的策略达成“合力”的设计效应。对于产品形态及其设计的认知与架构,单一或单向地依循符号学的思维逻辑与方法论,明显是不够科学、全面和有效的。纵观设计史,众多产品形态设计的成功经典案例无不揭示与阐明:产品形态设计需要根据产品的属性及设计的意向,广泛地从多种学科、领域中汲取有益的“养分”,辩证地吸纳其中的积极因素,统筹地整合于产品形态及其设计的认知与实践之中,才可以“合力”实现产品形态设计的任务和目标。基于符号学的产品形态设计,这种包容的内容与开放的视域涵盖了本体与外延两个层面。就本体而言,持续、深入的符号学研究能够给予产品形态设计以源源不断的学理支持和行为动力,而产品形态设计自身的俱进式认知及实践亦能在丰富、拓展其工作内容与价值面向的同时,惠及符号学相关研究的赓续性推进。而就外延而言,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众人拾柴火焰高。仿生学、心理学、美学等均是产品形态设计领域常用且被证明富于成效的学理。在设计总体目标的导向下,“符号+仿生”既可令“符号”的创设增添了来自生态领域的符形素材与符指内涵,亦可使“仿生”获得了“符指”的意涵导向和价值依托。“符号+心理”不但使“符号”兼顾了本能、行为与反思诉求,而且为“心理”觅得了“动情点”和“策源物”。而“符号+美学”的设计方略,在赋予符号以“美”的感知和效用的同时,人们的审美对象也因此获得了“新成员”。譬如,Juicy Salif 榨汁机既是菲利普·斯塔克设计风格的“符号”,更是仿生、情感及美学设计的典范。此外,深泽直人设计的MUJI 壁挂式CD 机、柳宗理设计的“蝴蝶凳”等,也均可称作“符号+”的成功案例。
再次,产品形态设计的符号学认知与运用,应秉持理性、审慎的原则,符号学绝非是解决产品形态设计全部问题的一剂“神药”。以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析之,基于符号学的产品形态设计,语构学侧重于产品形态“形式”的打造,语义学关注于产品形态“形式”与“意涵”的架构及其关系的给予,语用学则旨在达成产品形态“形式”及“意涵”的系统有效性。不难发现:这种思维逻辑与实践方式可谓时时围绕着“形式”和“意涵”展开,呈现的是“形式+意涵”的造物观与价值观。根据美学家本泽的物质对象类型划分,这种“观念”虽有其积极意义及现实价值,但也容易造成产品形态作为技术对象考量的缺失,或出现偏离设计以解决实际问题为要旨、核心的初衷与取向。诚然,产品形态的符号学设计有助于产品形态实现其作为符号的象征性与信息效用,但在解决关乎人的生存、生理、安全等问题方面,尚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欠缺或不足。需要认识到:作为物质对象,产品形态应兼具设计对象、技术对象及艺术对象等多重属性。[12]它不仅是具有表述和理解、传达与思考功能的符号,更应是能够解决人们衣食住行等基本问题的“器具”。某项现实、具体需求的有效解决与妥善处理是产品形态及设计无法回避且必须给出“答案”的问题。例如,具有照明功效的形态方可称为“灯具”,能够播放音乐的形态才具备“音响”的“资格”,而“车辆”则需是能够载人出行的形态。
5.结语
大量成功的设计案例表明:依托与凭据符号学及其方法论解决与处理产品形态设计,既具有学理层面的科学性和逻辑层面的合理性,又兼具行为方略的可行性与实施价值的可期性。著名美学家张世英曾言,审美为人生最高境界。基于符号学三分法,语构学的价值在于产品符形的逻辑调整、“功形”匹配与人文优化,是产品形态具有良好普适性、效用性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呈现的是产品形态的“感官美”。语义学的效用在于产品形态的符形草创与符指架构,在为语构学创设活动提供符形“素材”及符指导向的同时,达成的是产品形态的“知觉美”。而经语义学“草创”和语构学“修整”后的产品形态,还需要得到语用学恰当、契合的“语境设定”与“回馈补足”,方能确保其最终价值的实效性及完整性,实现的是产品形态的“系统美”。需要重视的是:将产品形态视作非语言符号,以符号学的思维逻辑、实践方式与价值诉求进行产品形态设计,辩证、整体地认知和方略是保证其行为可靠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前提,而理性、开放原则的秉持则是令行为更具客观性、高效性的必要保障。可以预见,随着符号学与产品形态设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演进,基于产品形态符号学设计的内涵、方式及价值必将得到持续的丰富、更新与拓展。而作为行为结果的产品形态,亦会随之呈现出更为多彩的表征和更为广博的意涵。
本文系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设计美学语境下中国传统玩具的传承与创新研究”(编号:SK2018A0414);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皖东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研究”(编号:SK2018A0423)阶段性成果。
注释:
[1]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 年,第3 页。
[2]查尔斯·皮尔斯,《皮尔斯:论符号》,赵星植译,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16 页。
[3]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第31 页。
[4]王方良:《符号理论之产品设计影响探微》,《深圳大学学报》2006 年第5 期,第103 页。
[5]左铁峰:《产品设计形态语言》,沈阳:辽宁美术出版社,2015 年,第67 页。
[6]斯滕伯格:《认知心理学》,邵志芳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6 年,第107 页。
[7]左铁峰:《产品设计形态语言》,第67 页。
[8]左铁峰:《产品设计形态语言》,第13 页。
[9]斯滕伯格:《认知心理学》,邵志芳译,第9 页。
[10]左铁峰:《产品设计形态语言》,第51 页。
[11]徐恒醇:《设计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71页。
[12]马克斯·本泽:《广义符号学及其在设计中的应用》,徐恒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年,第5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