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视角下的信任新诠释
2021-12-05董祥宾
董祥宾
学界对信任的关注由来已久,中外学者就信任进行过诸多层面的探讨和各种视角的研究,但对信任到底是什么并未达成共识。学者们对信任的理解不一、界定各异,现有的种种释义既不能全面诠释信任,也无法说明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的信任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任研究的深入推进。厘清信任理解上的差异, 在综合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信任进行一种整体性的把握和新的诠释,对我们深入认识信任、深化信任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 信任的研究视角检视
信任是众多人文社会学科都使用过的概念,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皆从不同角度对信任进行过或多或少、或深或浅、或系统或零散的研究。由于学科背景的差异,不同学者进行研究的出发点、理论视角以及路径选择各不相同,对信任的界定也是纷繁多样。从最基本的内涵来看,中外学者对信任的理解主要沿用以下三种视角:
(一) 主观心理视角
对信任的系统研究最早始于西方。20世纪50年代后,信任开始成为心理学系统研究的重要内容,并逐步扩展到其他学科。心理学家主要是从个体层面理解信任,将信任看作是个体的心理特质。比如,怀特曼(Wrightman)将信任视为个体的一种人格特质,看作是个体对他人诚意、善良以及可信性之普遍可靠性的信念;埃里克森(Erikson)将信任理解为个体对他人可信性的基本感知及其所形成的信赖感,等等。在心理学家看来,具有不同心理特点的个体就会具有不同的信任倾向,心理学家们特别强调个人经验及早期社会化对个体信任水平的影响。这种主观心理视角同样也被一些社会学家所采用。比如,吉登斯(Giddens)就认为信任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 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 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 或者, 对抽象原则(技术知识) 之正确性的信念。”(1)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30页。他将信任划分为对人的信任与对系统的信任,但无论是哪种类型,在他那里,信任都意味着一种可依赖的信心、信念。巴伯(Barber)则将信任概括为“内心存有的期望”,并认为这种“期望”包括了“对维持和实现自然秩序和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对同我们一道处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以及“期望相互作用的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2)伯纳德•巴伯:《信任:信任的逻辑和局限》,牟斌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1页。。与心理学家不同的是,社会学家将信任置于整个社会宏观背景中进行理解,突出信任的社会性,这突破了从个体微观层面理解信任的局限。在国内,也有部分学者采用了这种心理主义的视角。郑也夫是较早研究信任的中国学者,他将信任理解为一种态度,界定为“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3)郑也夫:《信任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第14页。。他认为,要想理解信任的社会功能首先要认识它在人的心理活动中的功能,并认为它只有在发挥心理功能的前提下才能发挥社会功能。还有学者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解读信任,将其看作是一种“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心理现象”,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和交往过程形成的一种理性化的交往态度,是基于对自己的安全考虑和行为结果的预期而形成的一种价值心理。”(4)白春阳:《现代社会信任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第6页。
主观心理视角主要从个体的内部过程或状态层面分析信任,将信任理解为“相信”“信心”“信赖”“信念”“预期”“期望”“期待”等主观性的东西。从这一角度所理解的信任近似于相信或信任感,只是一种单纯的信任心理,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信任。诚然,主观因素对信任的形成来说具有基础性甚至决定性的意义,是信任的关键性要素,但这一角度的分析根本无法囊括信任的种种表现和特性,也无法解释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的信任现象。
(二) 心理与行为双重视角
在强调主观心理的基础上,一些学者也非常重视“行为”在信任中的重要意义。美国心理学家多依奇(Deutsch)认为,信任既涉及动机相关性概念同时也涉及可预期性概念,单纯用“可预期性”并不能充分揭示日常生活中信任的含义和特点,他主张从心理预期与行为反应两个角度理解信任。在他看来,“个体对某事件发生的信任是指:他预期某事件会发生,并根据预期采取相应行动,同时他明白如果事件没有像预期般发展,该行动所可能产生的坏结果比事件如期出现所可能带来的好结果大”(5)Morton Deutsch,"Trust and Suspicion",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1958,Vol. 2,No.4,pp.265-279 .。霍斯莫(Hosmer)也认为“信任是个体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 所做的一个非理性行为”(6)张超、严煤:《政府信用与民众信任》,《社会》2002年第11期。。在这里,信任被看作是个体在外界刺激下所做出的心理反应与行为选择,但这里所说的“行为”只是作为一种刺激反应而被提出的,带有很强的非理性色彩。与心理学家不同,经济学家则更侧重从理性选择角度研究信任。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威廉姆森(Williamson)从“有限理性”的假定出发,将人看作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行动者。在他看来,市场中存在的信任都是基于理性的计算性信任,这种信任在人的自利性面前十分脆弱,甚至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为单方面的信任会让机会主义行为大行其道,使得信任的一方付出更大的代价。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深受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他在吸收各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理性选择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社会学阐释,并用“理性选择”来解释信任的给予及信任行为。他认为信任关系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都是有目的的行动者,信任就是这种有目的的行动者理性选择的结果,而其目的就是使利益得到满足。在中国,也有很多学者从心理与行为双重视角界定信任。董才生从期望与行为两个角度界定信任,认为信任就“是一种以对他人能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或期望为取向的社会行为”(7)董才生:《信任本质与类型的社会学阐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罗家德、叶勇助也认为信任包含着心理和行为两个层面的内容,认为其既是一种预期的意念、心理情境,又是自己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倾向和实际行为(8)罗家德、叶勇助:《中国人的信任游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 44-45页。。
较之单纯的主观心理视角,这种基于心理与行为双重视角的阐释无疑有了很大进步。它将心理与行为连接起来共同置于对信任的理解中,看到了“行为”在信任中的重要意义和地位,但这仍不足以全方位地解释信任。
(三) 心理、行为、关系等综合视角
卢曼(Luhmann)是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对信任开展系统性研究的社会学家,他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将信任看作是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并从心理、行为、关系等角度对信任进行了全面分析。他认为,在最广泛的涵义上,信任就是指对某人期望的信心,但这并不是说日常生活中所有的期望都是信任。在他看来,“只有那些与行为有关的期望才包含信任,而且即便是在后者当中,也只有那些人们借以对自己的行动做出承诺,要是它们没有实现、人们将懊悔自己的行为的期望,才真正包含着信任”(9)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2页。。同时,他还强调说“在任何情况下,信任都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本身从属于特殊的规则系统。信任在互动框架中产生,互动既受心理影响,也受社会系统影响,而且不可能排他地与任何单方面相联系。”(10)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7页。列维斯(Lewis)和维加尔特(Weigert)也认为信任产生于社会交往之中,信任“是人际关系的产物,是由人际关系中的理性计算与情感因素共同决定的,是一种社会事实,而不仅仅是个人的心理现象。”(11)翟学伟、薛天山:《社会信任:理论及其应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4页。他们把认知、情感以及行为视为信任的三种基础,并将信任划分为“认知性信任”和“情感性信任”两种类型。这种综合性视角同样也被中国学者所采用。丁香桃认为“信任首先是一种基于一定事实依据的判断或态度,渗透了个人的情感、爱好等,进而表现为一种社会性行动,与对象发生实质性的社会关联”(12)丁香桃:《变化社会中的信任与秩序:以马克思人学理论为视角》,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页。,它并不是单纯的个体心理现象,而是知、情、意、行的统一。倪霞也认为“信任是一种呈现出信任关系的行为活动”(13)倪霞:《论现代社会中的信任》,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5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样态,其本身内含着欲求和预期。
这种综合性视角对信任的分析相对更全面、更深入,更有助于我们全方位地认识信任。但不足的是,采用这一视角的当前研究更多的只是对信任进行了一种多角度的描述,没有将心理、行为、关系等要素有机统一起来并对信任进行整体性界定,也没有对信任的整体性特征进行系统诠释。在这一方面,我们需要有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二、 信任的基本内涵审视
信任是一个复杂概念,也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任何单一角度或单一层面的阐释都会肢解信任。对于信任,我们需要做出一种整体性的分析和综合性的解读。这种分析和解读既需要符合我们关于信任一词的日常认识与使用习惯,也应全面反映心理、行为、关系等要素在信任中的意义与内在关系,并将其有机统一起来。基于此,笔者将在分析信任一词基本语义的基础上并结合已有研究对信任做出新的界定。
(一) 信任的基本释义
辞典对“信任”一词的收入相对较晚。《辞源》中并没有“信任”一词的单独词条,只是在对“信”的释义中提到了“信任”一词,指出“信”含有“信从,信任”的意思。《辞海》是国内最大的综合性辞典,直到2009年的第六版才开始出现“信任”一词的单独词条,被解释为“伦理学上与‘信用’互为表里,指主体对他人言行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可信性的期待和信念。”(14)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普及本(下),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4420页。从该注解可以看出,《辞海》前期主要是从主观心理角度解释“信任”,将其理解为“期待”“信念”。到了2013年,《大辞海》出版,其对“信任”一词的释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大辞海·语言卷(修订版)》中,信任被解释为“相信而敢于托付。《史记·蒙恬列传》:‘始皇甚尊宠蒙氏,信任贤之。’”(15)许宝华、杨剑桥主编:《大辞海·语言学卷》修订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3924页。此时,《大辞海》从中国古代典籍中寻找依据,对信任进行了新的阐释,这也与《现代汉语词典》《当代汉语词典》等对信任的解释相同。《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则进行了进一步延伸,指出“信任”为“并列式”,由“信+任”构成,意为“相信而敢于托付”(16)《现代汉语辞海》下,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1年,第1214页。。《中华大辞林》也采用了这种“并列式”,将信任解释为“相信并加以任用;相信而敢于托付”,同时还提到“听凭;任随”这一层面的含义(17)《中华大辞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06页。。这种“相信并加以任用”的并列式解释,更明确地指出了“信任”不是单纯的“相信”。
这些辞典关于信任的解释既强调了“相信”“敢于”之意,也表达了“托付”“任用”的内容,有的释义还更直接地将信任界定为“信之,任之”。在这里,“相信”是信任的最基本之义,与“敢于”同属心理层面,而“托付”“任用”则是与“相信”“敢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后续内容,属于行为层面。“相信”是信任的首要之义,也是我们理解和解读信任的关键,要明晰信任的内涵需要进一步辨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 相信与信任关系的厘清
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相信与信任在基本内涵、表现形态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大的关联性。
相信与信任具有不同的内涵指向与表现形态。相信只是一种单纯的主观心理,属于心理范畴,而信任则是主观心理与客观表达的统一,属于更高层次的范畴。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相信被解释为“认为正确或确实而不怀疑”(18)《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372页。,是相对于怀疑而言的一种心理确定性,泛指对指向对象的肯定性认知和评价。作为一种基于判断而形成的心理,相信只是表明一种主观态度,只是一种单纯的心理现象,“并不必然引发行为,相信某人的言行并不意味着采取行动来回应其言行,而信任则必然会有一系列后续的行动相伴随,甚至信任所指向的就是后续的行动”(19)张康之:《试分析信赖、相信与承诺》,《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相比而言,信任的内涵更丰富,其既包含“信”又指向“行”,并尤以表现于外的客观行为作为其自身存在的确证。可以说,“信而用之、任之”,即为信任,“信而不用、不任”则只是“信”,即相信。也即是说,相信只是初步的、浅层次的,而信任则是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
相信是信任的必要基础和前提,而信任是相信的发展。一方面,相信是信任的最基本含义。信任一定伴有相信,而且它首先表明的就是相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也会简单地将信任视为相信。例如“我信任他”这一表达,其最基本的意思或者首先表明的就是“我相信他”,体现“我”对“他”的一种认可、赞同、支持的态度。另一方面,信任始于相信。它“与相信这种纯粹心理的现象直接关联,并以之为自己的基础”(20)马俊峰等:《当代中国社会信任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6页。,只有在相信的基础上我们才会有进一步的交往互动、言行践履、使用托付。反过来说,只要信任了、行动了,就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信,只是或多或少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有了相信就一定会有信任,由相信到信任还需要条件。这种条件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主观方面的条件主要是进行信任的需要和动机(这是信任发生的内在根源和动力),客观方面的条件则是指实现信任的外在保障与现实基础。只有在主观和客观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信任才能发生,相信才能转变成现实的信任及其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信任即在“信”这一基础上进行言行践履、联系互动,它是基于一定需要,建立在安全感、预期、相信、意愿倾向等心理基础之上,并通过一定言行、活动等表现出来的一种现象。简而言之,信任也就是“内信外行”“因信而行”。如果要用一个公式来简明地表述信任,其应该是:A因相信B而去做X。在这里,心理、行为、关系等是紧密关联,有机统一在一起的。
三、 信任的主要特征透视
基于这一界定,笔者认为信任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 以心理为基础
人的任何行为、活动都有其相应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信任也不例外。
心理是信任形成、发生的首要内因和基础前提。“人之所以有行动,主要的原因是人有特殊的内在过程或状态,不妨称之为心理或意向状态。”(21)高新民:《行动的本质特征与心理的因果性》,《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个体只有在有积极的感受与体验、形成相应心理时才会相信,进而才会有信任行为,从而信任才会发生。是否会信任以及如何信任最终都是由个体的需要、心理特点以及对某一对象所产生的心理印象、主观感受决定的。产生相应的信任心理对信任的形成来说是必要的而且是首要的。心理特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安全感、信任感以及意愿倾向,进而就会有不同的信任选择与表现。
信任感是信任心理的最核心内容。信任心理实际上就是主体对某一对象进行认识、把握和评价之后形成的一种主观感受和心理状态,既包括主体对特定对象是否可信可靠的评价性感受,也包括主体对自身利益安全与否的判断性感知,还包括主体对自身目的需要的主观体察。信任所含的信心、信念、预期、期望、安全感等等其实就是信任心理,而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相信”,也就是信任感。它是信任的最初形式或雏形,是信任形成的关键,也可以被看作是潜在的信任。而信任感则又是与安全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安全感本身就是或者就意味着一种信任感。“不安全和不确定的感觉要求拒绝给予预言性的信任”(22)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64页。,只有当安全感存在并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有信任感,信任才会发生。可以说,安全感、信任感二者基础性地构成了信任的心理支撑。
信任心理中的安全感、信任感以利益关切为核心指向。“需要信任其实隐含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你很脆弱。你无法完成凭借自己的能力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获取自己想要的结果。”(23)大卫·德斯迪诺:《信任的假象:隐藏在人性中的背叛真相》,赵晓瑞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第1页。当凭借自己无法实现目标、满足自身需要或获取相应结果、利益时,我们就需要借助“他者”或与他人进行合作,需要通过信任来实现,进而信任就构成了我们满足需要、实现利益的方式与途径。哈丁(Hardin)直接将信任理解为“暗含的利益”,认为“就某一事情而言,说我信任你,意味着关于这一事情我有理由期望你为了我的利益行事……这些理由以我的利益为基础。”(24)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24页。我们的安全感、信任感实际上就是我们对自身需要能否得到满足、自身利益能否实现或会不会受到损害的感知与确信。当我们信任某一对象时,首先就是感觉和认为它是安全的、可靠的、可信的,并认为和相信其符合自身的需要与利益,最起码是对自身没有损害、没有危险。可以说,利益无害、需要满足是信任形成时的核心考量。
(二) 以言行为标识
信任不只是内在于心的态度、倾向与感受,还涉及表现于外的实际践履,且尤以于外的客观言行作为其存在、发生的标志。
“他者”对信任的判断与识别需要客观依据。当我们说这是信任、那是不信任或者他信任你、他不信任你时,其实就是在判断信任,此时我们心中已经有了信任的模样。判断信任不同于信任判断,判断信任是我们判断他人或自己是否信任其对象,而信任判断则是指个体判断是否应该、是否要信任以及应怎样信任。无论是判断信任还是信任判断都是需要理由的,这些理由构成了我们判断的凭借和依据,而判断信任的依据就是信任的标志。总的来看,对信任的感知与判断无非有两类主体,一是“自我”,一是“他者”。“自我”可以直接感知自己的信任心理,但“他者”却不能直接感知非我的主观状态。“他者”只有借助可观察、能捕捉到的客观标志才能判知非我的信任。
信任以实际言行作为其存在的标志。信任是主观与客观、心理与行为的统一。信任心理是信任的基础和前提,构成信任的最基本内容,但在没有客观表现出来之前它只是一种空洞的内在倾向、纯粹的主观心理,并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作为一种潜在的信任,信任心理并不是、也不能说明信任者与信任对象之间的现实关系。只有个体在这一心理基础上做出实际行动时,这种潜在的信任才能变成现实的信任及其关系;也只有在这种信任心理为主体所践履、化为实际言行时,“他者”才能有依据去判断和识别是否存在信任。信任有信任的表现,不信任有不信任的表现,我们对信任关系的认识更多的是源于信任者的相关行为。可以说,作为信任心理外显标志的言行就是信任的指示器,个体是否言行以及以什么方式言行,表达和反映了其是否信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信任。
信任言行与信任心理相联系,是信任者在自愿基础上的自主选择。一种言行是否属于信任或体现信任,取决于它是否建立在“信”的基础上。如果失去了信任心理的支撑,任何的言行、作为都不能表征信任。正是因为这般,那些通过外在强制、胁迫而非发自内心本意的言行及活动,根本就不能引发真正的信任及关系。也就是说,信任是个人的事情,不能强迫,只能是自愿地信,自主地行。是否信任、信任谁、如何信任都是主体自愿、自主、自由的选择。
(三) 以关系为形式
作为一种意向性、对象性活动和现象,信任必然指向一定的对象,只要有信任就意味着建立起了一种联系,形成了一种关系。
信任是一种关系性存在。从信任的构成要素上看,信任不能离开信任项双方即信任者、信任对象而存在。如果没有指向、没有对象,也就无所谓信任与不信任。信任体现为信任项双方实体、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信任(像其他许多态度一样)要在社会世界的相互作用和关系中才能找到”(25)金黛如:《信任与生意:障碍与桥梁》,陆晓禾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60页。。在信任中,信任者与信任对象相互对应与关联,相互依存与彰显。一方面,信任心理总是要指向一定对象,是信任者关于信任对象的一种心理反应和主观感受,二者构成了一种意向性关系;另一方面,当信任者在一定信任心理基础上言行践履,进行实际接触、互动时,就建立起了一种交往关系。
信任在实践中形成与发展并在交往互动中呈现和变化。信任总是基于对一定对象的认知或感知而形成,并在进一步的接触、了解、认识中发展变化。从类型上看,信任可分为一般信任和特殊信任。一般信任往往在个体的童年前期形成并构成人格的重要方面,它反映了个体信任他人的基本倾向,与外界刺激无关。在一般信任中,信任的对象指向普遍的“他者”,持有一般信任的个体具有较高的信任感,通常会认为他人(包括陌生人)是可信的。这种“普遍信任”的心理是个体在自身成长发展及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它不是没有对象,而是对象不是具体的某一个而指向广泛的“他者”。特殊信任则是指在特定情境中对特定对象的信任,它往往以对某一对象的认识评价或印象为基础。特殊信任中的信任对象是具体的,信任者与信任对象构成认识论意义上的相互对应、相互关联的主客体关系。无论就哪种信任而言,实践或交往互动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一方面,对于有所接触的对象,交往互动为我们的信任提供了直接经验。我们通过接触、交往等获取相关信息,形成一定认知与印象,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信任。在形成信任后的交往互动中,我们还会根据对象的实际表现、交往结果等形成进一步的认识与印象,这又会构成新的信息、经验,成为进行再判断、再信任的依据和参考。另一方面,对于没有接触过的对象,信任的形成取决于主体的心理特点。在尚未接触时,“人们对他人有某种预期,对他人的可信度先有一个假设;然后,实际的交往情况可能会验证或推翻原有的假设,预期随之而发生变化”(26)林丽、张建新:《人际信任研究及其在组织管理中的应用》,《心理科学进展》2002年第3期。。这种可信度的假设与我们的早期经验、心理特点密切相关,但后期的交往互动、实际接触会反过来影响我们的认知,进而会影响我们的再判断、再信任。总之,实际接触、交往互动能使我们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是检验对象到底能不能信任、值不值得信任的根本途径,深刻影响着信任的形成及发展变化。
(四) 以预期为取向
预期,即事先的期望,是对未来情况的估计和想象。在信任时,信任者会对未来的结果充满设想和期待,并会以这种设想和期待作为自己选择和行动的依据。
在某种程度上说,信任是指向未来的,它建立在对未来的认识之上,同时也是对未来的一种应对。卢曼认为,未来存在诸种可能,充满了无限复杂性,现在的状态不一定会持续到并出现在将来,人类在面对未来的这种多变与不确定时会感到恐慌与不安,为了应对多变而复杂的未来,我们就需要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在卢曼看来,信任就是人类应对多变未来、对未来进行把握的有效方式,它是社会复杂性的一种简化机制,“显示信任就是为了预期未来。那样去行动,仿佛未来是确定的”(27)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信任者对未来抱有良好预期。当进行信任时,我们往往会期望或倾向于认为信任的对象会以我们希望的方式行动,或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再或未来会出现我们想要的结果,等等。此时,我们心中就有了良好的构想以及对未来结果的想象,并希望或认为它在未来能实现、能出现。这种良好的预期使我们觉得未来和结果是确定的,是可以把握的,好像我们知道未来一样,也正是这种良好的预期消除了我们对未知与不确定的担忧和恐惧,使我们对行动更有信心,进而也就更有可能。
(五) 以风险为伴随
风险即潜在的危险,意味着遭受损失、伤害的可能性,它是由我们自己的行动或抉择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如果我们的行动或决定的未来结果完全是可控的,没有不确定性,那么也就没有了风险。
任何信任都暗藏着一种风险。信任之所以伴随风险是因为信任者与信任对象的利益相关性、交往互动性以及信任结果的不确定性。当进行信任时,信任者会通过实际言行与信任对象建立起现实的联系,或将自身的需要、期望、安全等寄托在信任对象身上,或将自己的物质、财产等托付给信任对象,或将某些信息进行言传,再或按照信任对象的意见或方法言行践履,等等。这样,信任者就将自身利益(有形的或无形的)与信任对象关联在了一起。正如什托姆普卡所言,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而信任者自身的利益就是赌注。如果信任错了,信任者就会受到损害,甚至会遭受巨大损失。从某种角度来说,信任只不过是我们在主观上和心理上减少了关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或者将一个大的不确定性转变成一个可能小些的不确定性,进而对结果形成了良好预期,但这种预期本身只是我们的一种判断,只是我们假定其然。不论我们进行信任时的理由和依据多么充分,也不管我们所认为的对象多么可靠,都不能保证未来的结果就一定是好的。信任的结果是不确定的。
风险性决定了并非所有的信任都是好的。有学者提出“随着陌生人在社交网络中占比的攀升,提高对陌生人的信任是提升人际信任整体水平、提高社会发展环境质量的重点”(28)邹宇春、周晓春:《当前中国社会信任度调查》,《北京日报》2016年6月13日,014版。。但在当前社会,一味提倡普遍信任、高度信任,盲目强调信任陌生人是否可行?在过去的熟人社会或圈子里,我们彼此熟悉又了解,可以根据对象的过去和现在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信任关系,这大大降低了信任的风险。在现代社会,加速的流动性、交往的偶然性使得我们根本无法深入了解接触者的大多数,和他们之间也可能不再重逢交往。我们没有陌生人的过去,甚至不会再有与之相遇的将来。对我们来说,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的陌生人意味着不确定,而信任不确定的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冒险,充满了风险。轻信、盲信、误信、偏信都会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如果我们不能保证社会美如天堂、人人善如天使,不能保证信任的风险是被杜绝的,那么我们有时的不信任就是正常的、合理的,甚至是很有必要的。正所谓物极必反,任何事物积极性的释放与作用的发挥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一定界限内方才有效,如果超越了界限、脱离了具体条件,这种积极性与作用就有可能走向反面。不信任是我们对潜在危险做防备、对自身安全做守备的有效机制。一个明智而理性的人应使信任与不信任保持一定比例,要知道什么该信任、什么不该信任,明白什么时候要信任、该如何信任,而不是什么都信任、无限度地去信任。这种有限而适度的信任、合理而理性的信任才是我们所需要和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