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2021-12-05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运行、权利行使、职能发挥以及责任承担等都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深入贯彻省委一号文件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在多次立法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稿)。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在内容上呈现三大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符合条件的基层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基层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服务。二是进一步明确继续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和职能,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依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运营,确保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范围,鼓励以多种方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从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金融税费、土地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发展现代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不断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实现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首个由省人大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为国家立法探索了“四川经验”。《条例》注重将人大立法决策与党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有效衔接,将省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到地方性法规中,为推进四川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支撑;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依法赋予其特别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其切实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明确在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金融税费、土地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发展现代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低风险、可持续方式,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自主经营等多种路径,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相关规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解决了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巩固好、利用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问题。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将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依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准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