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伦理建构
2021-12-04潘坤
潘 坤
(四川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乡村治理现代化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一般被界定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浪潮,追求乡村治理的制度规范化、过程程序化、手段技术化和目标精准化的动态过程。基于这一理解视角的规定,当前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大多受到工具理性思维的支配,或停留于田野调查的“地方性知识”,或停滞于治理理想的应然驱动状态,单纯地聚焦于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制度体系和实施策略,鲜有涉及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探讨,尤其缺乏相关政治伦理建构。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除了进行必需的方案设计、政策制定和组织构架外,还须从根本上做好核心政治价值理念的设置、政治伦理体系的建构以及各政治主体道德修养的提升。因此,本文主张对传统乡村政治伦理资源应予以现代解读与升华,以夯实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伦理基础;努力完成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伦理体系建构,以实现乡村治理价值体系与实践优化的内在统一;通过理论研究指导自上而下规范和现状省思自下而上修正的双向有机整合,突破单纯的理论驱动或田野调查研究来设计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伦理实践优化方案,在推进制度体系科学化的同时确保乡村治理的内生持续性动力增长。
一、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政治伦理资源谱系
总的来看,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政治伦理资源分布呈现出“一体两翼”的谱系态势——以习近平新时代乡村政治伦理思想为主源,即“一体”;围绕该主源为中轴,对乡村治理的优良政治伦理传统予以现代转化并有机融入相关治理的先进伦理经验,即“两翼”。
(一)习近平新时代乡村政治伦理思想
政治伦理思想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彰显其政治精神、政治风格的特色独创性板块。(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政治伦理是对政治行为和现象的价值取向设置、伦理规范与道德评价,而习近平新时代乡村政治伦理思想主要包括对乡村治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对乡村治理各类权力运行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伦理规范,以及对新时代乡村党员干部这一乡村治理“关键少数”的官德要求。(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新时代中国的乡村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治理现代化,因此,乡村治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乡村政治伦理思想为指导,树立其核心主导性地位,坚决规避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任何价值虚化和价值异化风险。同时,围绕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有关政治伦理传统、地方治理的伦理经验等其他任何政治伦理资源,都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乡村政治伦理思想为圭臬展开甄别筛选,与之相融相通者便予以现代转化升华,与之相悖相异者则必须予以摒弃和淘汰。
(二)乡村治理优良政治伦理传统的现代转化
20世纪上半叶,以费孝通的“乡土中国”说为代表,开始关注乡村本土伦理资源的意义和价值问题。其中,关于“皇权不下县”的乡村有限自治伦理传统、代表乡村道德标杆和经验权威的乡贤力量,以及宗族体系自发形成的、以惩恶扬善、敦厚人伦为核心的族规家法等都成为相关研究关注的焦点,也被视作中华民族乡村治理的优良政治传统资源。(3)付微明:《习惯法精神及其对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作用和影响》,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8期。在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政治伦理实践中,绝对不能以现代化的名义对上述优良政治伦理传统做出简单的割裂抛弃,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历程归根到底都是立足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的现代化。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所谓现代化是一个裹挟着过去而奔向未来的本民族文化生命的涅盘重生。因此,对于中国乡村政治伦理传统资源,在推进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乡村政治伦理思想为指导,将乡村的有限自治传统融汇转化到独立自主的乡村自治意识中去,积极培育有利于现代乡村善治的新乡贤力量,彻底清除杂糅在家族宗族良规益俗中的封建宗法元素,让其助力于完善和发展符合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村规民约体系,(4)陈宇,曾宪平:《家庭、宗族与乡里制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S1期。夯实建构乡村治理现代秩序的本土伦理传统基石。
(三)有机融入先进伦理经验于乡村治理
伟大的时代呼唤伟大的实践,伟大的实践成就伟大的时代。自小岗村农民自发发起包产到户的农村改革至今,中国的乡村治理便不乏各种基于地方实际而在治理实践中凝练形成的先进经验乃至代表性模式。其中,极具影响力和示范性的先进伦理经验包括德法并举的“枫桥经验”、重视程序正义的邓州“4+2”工作法以及凸显群众路线的政治伦理、体现制度整合效应的“宁海36条”。但囿于中国乡村经济社会条件的参差多样,影响乡村治理的各类变量复杂多变,上述乡村治理的先进伦理经验一直面临着如何将地方性经验普遍化和一般化的问题。具体来讲,“枫桥经验”根植于枫桥相对独特的传统社会和文化土壤,其他地区难以简单模仿复制其治理模式;在传统乡村中,还有不少乡村村民存在民主规范程序意识滞后的问题,邓州“4+2”工作法“过于繁琐,在基层实践中不只是将繁琐程序进行了化简,而且实际上大多弃之不用”(5)贺雪峰:《乡村治理现代化:村庄与体制》,载《求索》2017年第10期。:而“宁海36条”只对那些累积起较为丰富的治理制度实践经验的乡村地区实施制度整合时才具有参考价值。(6)巢小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建构逻辑:“宁海36条”政策绩效分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8期。故而,在建构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政治伦理体系时,应该立足于对既往的先进伦理经验进行全面反思,提炼其中的共性经验加以推广应用,也就是既将其有机融入形成乡村治理的普适化经验资源,又列出备选菜单式的地方独特经验案例资源作为示范说明,以实现乡村治理政治伦理经验资源对政治伦理实践指导的高度匹配性。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伦理体系
(一)核心政治价值理念
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目标是“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载《新华日报》2019年6月23日。,其所蕴含的核心政治价值理念就是满足农民对公平正义乡村善治的追求。而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绝非只是指向单纯的经济收益或物质保障,而是必然地关乎乡村治理的公平正义性。农民对乡村善治的公平正义追求,并非是一种针对利益分配的简单均等诉求,而是追求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机会均等,并依据实际条件实现治理成果共享的政治价值理念。可以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上阐发理解对公平正义乡村善治的追求。所谓纵向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农民参与治理的可持续性和代际均等权,具体说来,就是应该树立乡村治理的契约精神,以制度理性保障广大农民能够普遍、全程并持续地参与乡村治理并共享其成果,避免家族势力、行政权力的干预而影响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以及可持续性;此外,还应该注意防止新生代农民因乡村礼俗社会中的辈分、年龄、资历等因素影响而被削减甚至剥夺参与乡村治理的机会和共享治理成果的权利。所谓横向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一方面是指相较于乡村治理的党政组织、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组织主体或个人主体而言,农民应该依法平等享有乡村治理的决策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城乡人口流动性持续增强的背景下,本村农民应该与本村外来的乡村居民享有公正的乡村治理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良性的乡村治理而言,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并非强调以绝对同一的标准对待本村人口与外来人口,而是允许产生一种基于‘差序格局’的‘地缘优先性’原则。”(8)刘昂,王露璐:《乡村治理目标的伦理缺失与理性重建》,载《伦理学研究》2018年第2期。
(二)治理目标
从政治伦理视角来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以农民为中心的乡村善治,在具体的治理目标维度上则可以概括为追求民利、促进民和以及尊重民意等三个方面。其中,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追求民利的治理目标,就是要通过治理为了农民、治理依靠农民、治理成果由农民共享,最终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升乡村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和公共保障水平,其政治伦理实质就是要使农民成为乡村治理的真正主体并居于治理的逻辑和事实上的起点与落脚点,实现农民群体在乡村治理中的获益最大化。追求民和的治理目标就是要充分释放基层协商民主和乡村德治的“和合”治理功效,其政治伦理实质就是要消除农民的个体发展与“类”发展、与乡村社会发展的异化现象,避免农民因自然经济约束和小农意识束缚而在乡村治理中陷入原子式个人的分裂与对抗状态,防止乡村治理出现不均衡、不公正和不平等的现象。而尊重民意的治理目标就是要将乡村自治的制度优势转为治理效能,把农民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乡村治理的政治合法性目标函数,其政治伦理实质是高度重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情感的以人为本精神。
(三)治理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治理必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制度。就制度伦理层面来看,共建共治就是在乡村治理中坚持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的多元参与,实现治理的多元协调配合,以取代现行的“乡政村治”简约治理制度模式,适应国家治理结构的现代化趋势,重塑国家与农民的现代关系,切实推进乡村治理制度的现代转型。而要落实共建共享的制度伦理,则要在乡村治理中注重推动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基层政府,借助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推动农村公共服务社会化,以及拓宽各类共建共治主体的对话沟通渠道。所谓共享的制度伦理,就是在确保以农民为获益中心主体的前提下,在乡村治理中实现各类共建共治主体的全面共享、全体共享、渐进共享和共生共享的相互贯通发展形态。究其根本来看,乡村治理的共享制度伦理既是新时代共享发展理念的必然逻辑赓续,又是追求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代使命担当。
(四)治理方式
就治理方式来看,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三治”融合,而从政治伦理视角予以审视,则可以将其概括为自主、崇法和尚善这三个关键词。与乡村自治对应的自主政治伦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和前提性元素,其实质就是充分尊重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重新调校政府与乡村的关系伦理,将其从垂直的资源汲取型关系转化为政府为乡村“服务”“指导”和“补充”的现代关系。崇法是现代乡村治理方式伦理的标志性和保障性元素,其政治伦理实质是树立和强化法治在乡村治理中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凸显现代治理的法治理念;落实崇法的政治伦理元素就必须要求通过久久为功的乡村普法活动,推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乡村政治社会化。尚善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支撑性元素,其政治伦理实质是对接乡村道德权威治理的优良中国政治伦理传统,在乡村治理方式运用中注重发挥村庄共同体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的道德规范效应,通过强化村民日常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认同的政治伦理共识基础,来提振乡村治理的有效性。
从规范性功能视角出发,立足于建构主义立场设置的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上述政治伦理体系,就其内在结构来看,满足农民对公平正义乡村善治的追求是其核心政治价值理念,在这一核心政治价值理念的支配贯穿下,治理目标、治理制度和治理方式等三个层面的政治伦理元素相互融会贯通构成有机统一整体。其中,核心政治价值理念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中轴,治理目标元素明确了现代化伦理方向,治理制度元素完善了现代化伦理保障,而治理方式元素则指明了现代化伦理路径。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伦理风险、挑战及异化隐忧
随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持续深入推进,就当前乡村治理的政治伦理现状来看,乡村治理在总体上已明显呈现出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整体性发展观的向善趋势。具体说来,大多数乡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伦理正向引领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释放,其他诸如乡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服务组织也大都能与乡村党组织在政治伦理维度上保持同向同行;许多农村地区在制度伦理层面正在积极地通过转化政府职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村规民约等方式主动将共建、共治和共享的制度理念元素落到实处,在日常治理手段上也通过严格规范的村民自治选举、广泛深入的农村普法以及新乡贤力量的适度适时介入等,将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相关治理方式理念元素予以初步融合。但毋庸讳言的是,无论是在当下乡村政治伦理的理论研究上还是具体实践中,乡村治理现代化还面临着乡村治理政治价值导向上的“西化”风险和各种“去政治伦理”的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针对性强的有效干预和积极应对举措,同时还得防止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可能出现的农民主体性异化的问题。
(一)谨防政治伦理西方化的风险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新时代中国的乡村治理现代化是追求党组织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自治、法治和德治结合更加紧密,实现乡村公共安全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的一个动态过程。(9)靳凤林:《政治伦理学视域下国家治理现代化专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
但是,在当前乡村治理的理论研究和田野实践中,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受制度至上、技术路线至尊的单纯工具理性思维支配,将乡村治理现代化简单理解为重视治理策略手段的运用、追求所谓治理效率最大化的误区。坚持党的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治理现代化,如果忽略了为谁现代化这一根本的政治价值问题,回避甚至悖离了为人民服务的人民主体性伦理,模糊和动摇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导向,就会虚化和弱化党的领导,阻碍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新时代乡村治理必须坚决杜绝一切以乡村自治为名,否定党对乡村事务的民主集中制领导,实行西方式选举民主的企图;坚决杜绝一切以乡村法治为名、试图移植西方式法治社会模式、漠视忽视党纪对乡村党员干部的优先约束效应的现象和行为发生;坚决杜绝一切以乡村德治为名妄图传播输入西方式公民社会价值观的现象。总之,尽管乡村治理现代化应该广泛汲取和借鉴现代人类社会的一切优秀治理理念和成果,但必须严防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西方化的政治伦理风险。
(二)沉着有效应付“去政治伦理”的挑战
悖离社会主义政治价值导向的乡村治理西方化风险,逻辑且现实地必然导致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遭遇到淡化乃至主张取消政治伦理约束的“去政治伦理”挑战,进而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伦理体系建构视作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可有可无的环节甚至明确予以反对。而“去政治伦理”的种种严峻挑战在当前部分乡镇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群体乃至普通村民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具体包括:第一,由于目前乡镇党政机关尚未建构起有效的服务伦理评价体系,对于所提供乡村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无法进行有效评估和反馈,导致一些农村地区的乡镇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化和建设服务型政党难以完全落实。第二,由于乡村基层党员干部群体中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虽然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部分乡村基层党员干部虽然有权不敢任性,但却难免会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老好人现象和懒政行为。第三,不讲政治,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乃至当两面人的政德失范现象在部分乡村党员干部群体中仍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乡村治理的健康政治伦理风尚。第四,少数农民出于个人私利罔顾法纪,将一己之私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通过缠访、闹访和非法越级上访或充当“钉子户”等方式,污染了乡村治理的政治伦理土壤。
(三)谨防农民主体性政治伦理异化的隐忧
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上述潜在的政治价值西化风险和“去政治伦理”挑战会导致农民群体在政治伦理意义上的主体性疏离乃至缺失的异化恶果,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彻底根除其发生的可能。
从现实情况看,当前乡村一定程度存在着农民主体性政治伦理异化的隐忧。具体来看,如果乡村治理现代化缺失了以农民为中心的政治伦理体系建构环节,那么,缺乏了“善”的约束的乡村权力运行必然会出现漠视农民群体的声音和权益的问题,(10)戴玉琴:《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三维权力运行体系分析》,载《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9期。若不及时解决掉所存在的问题,必将导致农民失去参与乡村治理各类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民群体在政治伦理维度上则会呈现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相疏离的异化现象。同时,如果不能在乡村治理中有效杜绝西化政治价值导向和扭转“去政治伦理”趋势,则有可能出现农民群体与包括党政组织在内的各类乡村组织的关系恶化和矛盾激化,极大地破坏和动摇乡村治理中党组织的群众基础和阶级基础,那么农民群体与乡村党政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共建共治共享”的政治伦理愿景也可能化为泡影。(11)桂华:《面对社会重组的乡村治理现代化》,载《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5期。
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一旦放弃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主导地位设置,就必然会给资本逻辑留下可乘之机,使得农村的富裕和发展出现资本一家独大的结果,使农民无法充分分享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成果,如此,农民对于公平正义乡村善治的核心政治价值的追求愿望就难以实现。
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伦理实践优化
充分释放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伦理体系的规范效应,结合新时代乡村政治伦理资源的应用转化,兼顾理论规范和实证经验的双向整合,设计建构相关政治伦理优化实践方案,将是有效应对和化解当前风险与挑战、消解农民主体性异化隐忧的必由之路。
(一)建立乡村公共服务的现代伦理评价指标体系
服务型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乡村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该怎样予以评价,则是关乎科学建构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导向性政治伦理问题。围绕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展开公共服务伦理评价,首先应该明确评价的主体对象是乡镇一级的政府组织及其党政公务人员,将其服务成本、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和以农民为主体的受众满意度作为核心的一级评价指标。其次,在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表达上,卢先明、周四丁提出,“地方公共服务伦理评价指标体系应当是所有评价者都能基本掌握、容易应用的指标体系,应当具有简单、通俗、适用等特征”(12)卢先明,周四丁:《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伦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载《云梦学刊》2015年第5期。,但围绕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还应该着重突出现代化的政治伦理导向性,也就是要把公共服务的程序规范性、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以及从业人员的廉洁奉公情况作为细化考量的二级评价指标体系。再次,公共服务伦理评价指标应该兼顾科学性和适应性。我国乡村社会的广袤复杂性决定了必须高度重视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内生性动力,例如对民族地区、高原地区的乡村治理公共服务评价时,必须注意规避单纯重视一般科学性而忽略地方区域性政治伦理传统与偏好的“现代化陷阱”,在相关指标设计中应该预留凸显地方特色的“自选项”。最后是在相关评价结果的应用方面,应该将公共服务实效与评价结果的适应性和偏离度予以年度性周期考察研判,持续反馈、修正和完善新一轮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二)设立乡村治理组织主体的政治道德规范体系
乡村治理的组织主体主要包括以党组织为核心的乡村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服务组织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一核多元”的组织主体体系。规范乡村治理的组织主体的政治道德行为,对于优化乡村政治伦理,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其政治道德规范体系的设立,应该把以村民为中心的公平正义的善治精神确立为共同遵循的道德内核,在乡村基层党组织层面,应充分发挥优秀政治道德的示范效应,围绕政治领导、政治责任、政治担当等方面,高标准地明确设置相关政治道德的规范性制度,并将制度设立和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基层党组织考核和推优评奖之中;在村民自治组织层面,应围绕自治的自主政治伦理,着重凸显尊重民意的民主元素,聚焦致富创业、化解矛盾及换届选举等乡村自治的关键性环节设置相应的政治道德规范;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方面,则要把改善民生、提升乡村公共服务社会化水平等作为其政治道德规范设置的目标导向,将不与民争利、不侵害村民利益福祉作为相关政治道德规范的底线和红线。
(三)设置乡村党员干部政治道德失范的预警惩戒制度
乡村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是抓好乡村治理的政治伦理优化的关键少数群体,故而必须建立完善相关群体政治道德失范的预警惩戒制度,规范其政治行为。目前对乡村党员干部的政德监督机制主要是党纪国法体系,但任何外在的法纪监督其实都内在地包含了伦理道德规范导向。因此,应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官德”的相关论述精神为指导,对标对表党纪党章的相关要求,深入挖掘其中的内在政德规范精神,建立完善对乡村党员干部政德的制度监督。具体说来,首先是要在制度设计中细化相关政德的行为准则,明确政德失范的惩处程序,建立政德档案,将政德失范记录纳入到乡村党员干部的考评、晋升的考量之中。其次是要在制度实施中要灵活运用执纪问责的“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监督形态和党员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载体,把对乡村党员干部的监督环节予以前置预警。最后是要拓宽乡村村民监督的信息渠道,注重定期和常态化地搜集舆论信息,突出对乡村党员干部政德监督的群众路线。
(四)将现代政治伦理融入新时代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最为切近直观的乡村生活的规范性制度,对村民日常的乡村社会活动发挥着重要的约束和规范效应。一般地来讲,村规民约都关涉倡导邻里守望互助、保障乡村公共生活利益,维护乡村自发的社会生活秩序等方面,能够彰显本乡本土的公序良俗,发挥乡村德治的潜移默化影响力(13)贺雪峰:《乡村治理现代化:村庄与体制》,载《求索》2017年第5期。。但囿于长期的自然经济条件和小农生产模式,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具有明显的或不自觉的规避政治,不问政事的政治冷漠倾向,这无疑给乡村治理中村民这一重要的微观主体造成了政治伦理空场,客观上导致了村民群体的政治伦理真空,阻滞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进展。因此,新时代乡村治理应该高度重视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现代政治伦理要素有机融入到村规民约之中,通过对村规民约中政治伦理元素的条款细化和严格执行,培育形成新时代中国农民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信奉献的优良政治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