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西藏的实践
2021-12-04张玫瑰陈莉
张玫瑰,陈莉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一套具有丰富科学内涵的思想体系,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根本遵循。西藏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其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国家战略意义。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形成的习近平新时代治藏方略,在理论上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推进提供了根本的理论依据和强大的实践动力。2020年12月27日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西藏生态保护进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化期,巩固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任务更加繁重”,西藏的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所蕴含的以人为本、生态生产力、生态法治观,为西藏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目标和路径。以西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所在;以生态生产力促进西藏经济高质量发展,是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以生态法治保障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是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渊源和理论基础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渊源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在中国发展道路上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科学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基础,充分吸收了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生态文明思想智慧,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
1、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指出,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是“自然界的产物”[1](P374),当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自然规律相一致时,人类才能不断地得以生存和发展。自然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马克思认为在人类出现以前,自然生产力就作为自然界的一种本质而客观存在,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生产力的要素及其发展都要归结为客观的自然生态环境,生产力的提升与生产关系的改善以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为了实现人类需求得到可持续的满足,生产力的提升必须遵循客观自然规律,采用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自然界本身就是生产力的观点,成为习近平生态生产力观的重要理论来源。
2、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文明智慧
“中华文明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2](P232),中国优秀的传统哲学思想中“都蕴含着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2](P232)。习近平总书记极其重视对我国古代生态文明智慧的吸收和转化,其中以古代先贤们的“天人合一”“取用有节”“礼法共治”生态思想最为显要。“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是同一的利益共同体,人的行为应当顺应自然客观规律,按照自然规律生存发展。“取用有节”提倡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节俭使用达到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礼法共治”将“礼”与法的规范功能作用于古代的生态环境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生态文明思想中所蕴含的环境保护制度文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以及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与上述传统文化中的思想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外在的传承性。
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生态文明思想
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基础,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中国生态实情,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发展道路的生态文明思想。毛泽东的生态文明思想实现了经济、文化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彰显了其实践性、人民性和辩证性,为生态文明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邓小平理论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达到平衡,并通过环境立法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方式保障生态环境的保护,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生态法治基础。江泽民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理念,指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键是要加快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建设生态文明。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发展的层面,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做出了理论准备。
(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其中以人为本的生态文明思想蕴含了党的宗旨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生态生产力的生态文明思想为我国新时代的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生态法治的生态文明思想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念和目标之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探究人与自然关系的内在要求和最终目标,把最广大人民的生态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生态文明为人民、靠人民、由人民共享,通过真正坚守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生态观为人民谋福利。习近平总书记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为人民提供丰富、优质的生态产品,满足人民对美好环境的需求,保障人民生态权益的实现,生态环境的质量与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成正比,当广大人民群众拥有高质量、幸福的生活时,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态环境,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2、生态生产力
传统经济社会,人们单纯地将生态环境当作经济发展的工具,忽略了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以生态环境的重度破坏换取人类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由此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把自然环境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内生动力,将生态环境与生产力的本质融为一体,突出二者内在的统一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首次将生态生产力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范畴,打破了以往生产力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立思维模式,创新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相关理论。
3、生态法治
生态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其生态文明思想中的体现,将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方针贯穿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更加突出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功能。经过党和国家的不懈努力,我国生态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3](P363)等问题成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大制约。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态恶化问题,其本质是人的问题,针对人在追求利益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失范行为,只有将利益分配、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监督和惩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二、以人为本与西藏民生改善
党中央始终把广大西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西藏各项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根本目的在于富民兴藏,满足西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习近平新时代治藏方略更加强调“改善民生”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的生态观就是要通过生态环境的改善,让人摆脱自然的束缚和限制,并通过改善环境提升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表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良好的人居环境、生态富裕和生活幸福。因此生态问题就是民生问题,改善生态就是改善民生,其本质是通过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实现人们的根本利益。为人民谋福祉、为民族谋复兴,这正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本质所在,也是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截止到2020年,西藏62.8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74个贫困县(区)全部摘帽,西藏全区各族人民的绝对贫困问题得以解决,在物质资料日益丰富的新时代,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广大西藏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一种需求。事实上,西藏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医疗、教育、就业等事关百姓生活幸福指数的民生问题,生态环境质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幸福感具有直接的影响。随着西藏人民群众利益需求多元化的发展,生态环境质量在居民幸福指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迫切,对良好生态、生产和生活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广大西藏人民群众所追求的理想生活。
“十三五”期间,西藏采取多种有力环境保护措施加快美丽西藏的建设步伐,通过对西藏大气、土壤、水污染防治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综合治理,使西藏成为世界上生态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西藏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方面,由于西藏极其特殊的地理区位条件、敏感脆弱的生态环境等客观因素造成自然灾害频发,如山体滑坡、冰湖溃决、山洪暴雪、沙尘天气等,给西藏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西藏生态产品的生产提供能力不足以及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致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环境和生存质量没有得到完美提升,生态产品的科技含量低、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功能区效用弱化等现象较为普遍。上述这些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大大降低了西藏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西藏的生态民生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新时代西藏生态保护方略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西藏生态建设与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为此《建议》在今后西藏高质量发展建设中,提出要从推动高原优势产业、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落实相关工作。西藏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民生福祉,也要通过西藏自身生态产业的优化升级和科技创新提升经济效益,为西藏人民谋取更多的福祉。具体而言,西藏今后要立足丰富的生态资源禀赋,推动清洁能源、旅游文化、高原生物、绿色工业等产业的发展,继续加大对西藏生态产业的资金投入和科技人才投入。同时要注重“完善补偿方式,促进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相结合”“共建良好生态、共享美好生活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采取特殊支持政策”等策略的有效落实,成为西藏生态文明建设中落实生态惠民利民为民原则、改善西藏民生的理论指导和现实依据。实现西藏民生改善,需要通过不断增加对生态扶贫与生态补偿的实施力度和强度,持续创新生态保护与生态增收的途径方式,让西藏人民通过生态脱贫实现美好幸福生活的愿景。
三、生态生产力与西藏经济发展
与我国中东部相比,西藏经济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从中央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内容来看,发展已经成为西藏永恒的主题,也是西藏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途径,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放、发展生产力,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西藏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西藏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等外部要素投入,对外部发展动力具有高度的依附性,西藏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西藏自身生产要素、生产力的提高[4],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增强自身生产力的提高,是西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西藏地处青藏高原的西南部,被称为“地球第三极”“亚洲水塔”,特殊的气候环境和地貌特征造就了西藏独有且丰富的生态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场资源、动物资源、能源资源等,还有雪山草原、蓝天白云、碧水青山等绚丽多姿的自然风光,这些宝贵的生态资源本身就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也是社会财富和经济财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保护绿水青山、冰天雪地就是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使西藏的绿水青山和冰天雪地持续输出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以绿水青山和冰天雪地所具有的生态生产力促进西藏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成为今后西藏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将“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作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的目标,并将“加快推进西部地区绿色发展”作为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将绿色发展置于更为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也进一步明确了今后西藏的发展方向和方式。只有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绿色可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建议》中将“新发展理念”作为“十四五”时期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的原则,强调“以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为重点、走出一条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道路”,并把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
为了充分发挥西藏生态生产力潜在的巨大价值,西藏各级政府在今后的经济发展模式上,应当转变粗放式的生产方式,积极落实绿色经济增长措施,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例如西藏特色藏医药、自然生态风光旅游、高原特色农业,畜牧业以及相关衍生行业如农牧产品加工业、藏民族手工业等具有西藏特色可持续循环发展的绿色经济,形成产业链条,开拓自治区外市场。[5]借把西藏建设成“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的春风,变生态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在发展理念上,要贯彻落实以绿色发展为主的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绿色发展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质,不断向西藏人民全面灌输生态发展理念,逐步推广普及人民对生态经济的认识程度,使生态和经济这两个引擎同时驱动。西藏要把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有序推进高原生态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西藏在发展生态产业的时候,要协调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使二者平衡且可持续发展。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绝不能超过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加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生态高效的产业,逐步培养人民群众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要充分结合西藏的生态优势和特色,积极推进特色产业的发展,实现生态与产业的高度融合,以此深度挖掘西藏生态环境所具有的生态生产力。
四、生态法治与西藏生态保护
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为了保障国家各项事业稳定有序发展,法治逐步成为治国理政的必要途径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逻辑起点。“法治兴则国家兴”的法治思想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原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实践深化和科学运用,揭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本质规律[6]。2018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纳入其中,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根本法地位,也说明了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突出了法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保障功能。
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中的“必须坚持依法治藏的重要原则”“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是做好西藏工作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落实的根本遵循。依法治藏与西藏的生态保护必须保持内在的统一,法治化的生态保护更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更能有效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的目标。自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至今,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于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对西藏的生态法治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宝贵的生态法治经验,为西藏的生态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在中央第六次与第七次西藏座谈会期间,西藏自治区先后通过十余部生态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文件,通过制定最严格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度和最严密的法律制度确保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序开展,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生态保护理念在广大西藏人民心目中不断得以深化,西藏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得以提升。[7]实践证明,持续推进生态法治建设是西藏生态保护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西藏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西藏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早,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有四十多年的生态环境立法经验,形成了极具西藏地方特色的生态立法模式。在立法主体上,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目前西藏除拉萨市外,山南、日喀则、林芝和那曲被增设为立法主体。在立法内容上,紧跟党和国家的治藏方针和政策,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以西藏实际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制定具有针对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西藏每年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为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积累了丰富的制度资源。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权限配置不科学、立法不均衡等问题依然存在,成为西藏当前和今后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亟需解决的问题。立法权的配置问题主要体现为上下级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的冲突与不协调,就同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上下级立法主体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件中仍然存在重复、衔接不畅甚至冲突之处。受制于立法机构设置、立法人才配备等因素的立法不均衡问题也比较突出,相比较西藏新增的立法主体而言,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的立法资源较为充足,而其他地方立法主体无论是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立法人才方面,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实困境。[8]笔者认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西藏在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应当以《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为基础,科学合理配置自治区及其地市立法权限,构建分工明确的环境保护立法体制机制。同时,要加大对新增立法主体及其权限的资源投入,在确保相关立法质量的基础上,保持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均衡性。西藏生态保护的各项政策,最终要上升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制度。《建议》在“建设美丽西藏,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中把“实行最严格生态保护政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作为“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完善生态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为此,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21年1月24日召开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西藏首部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对西藏的生态规划、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等重要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西藏生态保护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指引。以此为契机,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衔接性,西藏应当在充分结合地域特色和实际发展需要,通过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为《西藏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纲要(2020-2035年)》的出台做好充分的法律衔接准备,同时要处理好地方性规范文件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确保相关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在雪域高原上生根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