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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进一步提高全省代表建议办理质量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修订解读

2021-12-04

人民之声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

文 理 明 任 联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已由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为何要修订该规定,修订的目的是什么,修订的过程怎样?相比原规定,新规定有何主要特色,修改和增加了哪些内容?下面,笔者就为大家作个解读。

修订缘由目的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自2003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保障代表依法行使建议权,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形势新实践的发展,原来的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对代表建议工作的新要求。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代表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新要求,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书记李希有关批示精神,从制度上进一步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建议权,推动我省代表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原来的办理规定进行全面的修订。

修改该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一是能够促进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切实提高代表建议提出的质量;二是能够促进各承办单位真正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三是能够促进各级人大有效统筹代表建议工作,加强代表建议督办,推动人大代表建议能够落地落实,解决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修订草案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做好修订的有关工作,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收集整理各地有关法规情况,发函至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调研,先后赴广州、深圳等9个地级以上市实地调研,认真听取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县、镇人大有关同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向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并委托其向辖区内部分县(市、区),镇(乡)人大征求意见。2020年5月,向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立法咨询专家、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

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代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议提出、交办、承办、督办等工作流程,全面进行修订。原来的规定只有23条,没有分章节,新修订的办理规定有46条,增加了23条。分为总则、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承办、重点督办、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附则共7章。修改的篇幅较大,内容很丰富,主要包括:

明确代表建议工作总的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代表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代表建议办理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着力提高代表建议质量。“内容高质量”是办理高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代表们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工作,在近几年的省人大会议上都提出了超过800件人大代表建议。应该说,代表建议质量总体是良好的,但也存在有的建议调研不够,有的建议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有的建议提出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可行性不高、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新的办理规定专设一章规范代表建议的提出:

一是明确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通过专题调研、视察和座谈、走访、进代表联络站活动等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建议。这条规定目的是希望代表在充分调研、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不要在开人大会议的时候临时提出建议,也不要盲目追求建议数量。

二是明确建议的内容。第八条规定,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是明确代表提出建议的具体要求。第九条规定,代表提出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完善政策的具体措施。第十条还专门列出了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七种情形。比如,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他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都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四是对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程序作出规范性要求,强化附议代表责任意识。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五是明确对代表提出建议的必要协助责任。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加强履职学习,在代表建议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为代表提供相应条件和必要帮助,协助代表提高建议质量。

加强和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理高质量是内容高质量的转化和落实。近年来,承办单位越来越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本单位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一并部署一起推动。但就从办理工作实践来看,还存在有的单位领导和办理人员认识不到位、与代表沟通不够、重答复轻落实等一些薄弱环节。为了解决好上述存在问题,新的办理规定就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是明确承办单位的具体职责。第十九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领办制和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分级负责制,强化工作考核,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是明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积极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面对面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三是明确承办单位应当兑现办理承诺。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或者工作规划的,应当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承诺解决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

四是明确承办单位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处理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不满意的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代表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职能作用。为了解决各级人大在代表建议工作中如何主动作为、更好发挥作用的问题,新的办理规定明确了各级人大的职责职能:

一是明确各级人大要加强统筹监督。三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工作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各级人大的负责同志应当参与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每年应当参加检查督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三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第四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承办单位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是明确各级人大应当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核机制。第四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考核机制,并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是明确要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第三十条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委员会对口联系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针对当前存在的代表主动积极参与建议工作全过程仍需继续加强等问题,为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共同推动办理高质量,新的办理规定完善了代表参与建议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是明确代表提出建议和参与建议办理应当记入履职档案。第四条规定,代表提出建议,参加建议办理工作情况以及对办理工作评价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二是明确代表应当参与建议的交办工作。第十七条规定,代表建议的交办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代表。代表对交办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交办单位提出,由交办单位商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三是明确代表应当对办理答复作出评价。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大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答复工作作出评价,并将征询意见表送回交办单位。

四是明确代表可以对办理工作检查督办。第三十八条规定,代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质询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就建议的办理情况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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