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阶段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向度
2021-12-04黄贵辉
黄贵辉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新发展阶段民族事务治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事关“谁是治理主体、如何治理、治理效果如何”的三个根本问题,是深化民族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民族事务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新发展阶段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必须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大方向。国家治理的导向决定了民族事务治理的方向,决定了特定阶段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方式。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三个维度探讨新发展阶段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建设问题,对于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国家治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各种复杂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90这一重大命题,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层面丰富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下半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新发展阶段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擘画了新的蓝图,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指南。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党的领导下处理和管理民族事务所形成的制度体系及其执行能力的现代化。就其内涵而言,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但就价值取向而言,就是要坚持政治性、科学性、人民性相统一,实现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现代化治理。简言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协同共治、坚持民族团结是新发展阶段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一)党的领导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121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党的领导。我国是一个领土幅员辽阔、区域差异明显、民族成分众多的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政治领导和组织保障,是很难实现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各项治理现代化的主导者,是中国重大决策的决断者,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最核心的领导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为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指导、开辟了正确道路、培养了人才队伍,使得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更加彰显。
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坚持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3]在民族事务治理当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发挥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作用,始终确保民族事务治理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提高党的领导能力,是新发展阶段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重点,事关将党的领导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根本方向,充分发挥党的统领作用,真正做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优势,不断凝聚治理合力。
实践证明,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最强大驱动力。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工作取得开创性、历史性的伟大成就,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发挥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新发展阶段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民族事务治理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
(二)依法治理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生活幸福安康。新发展阶段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遵循就是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将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2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指出:“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5]《荀子·君道篇第十二》:“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体现了各种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国家治理现代化最理想的目标就是实现善治,即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6]治理是权力运行的过程,是利益不断调节的过程,只有将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不是将法治纳入权力运行的轨道才能找到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历史和实践证明,任何偏离法治轨道的治理终将损害公共利益,得不到群众的认可,只有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才能实现各个利益主体激励相容,提高制度执行力。因此,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增强法治思维,是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事关将法治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根本遵循,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优势,不断提高治理效能。
(三)协同共治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模式
民族事务治理的本质是公共权力对民族公共事务的一种处理和管理。公共权力的结构和运行方式均会影响治理效果。传统的民族事务治理是政府垄断民族事务治理公共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权力运行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基于“政治导向型”而非“公共需求导向型”,适用于民族事务相对单一、风险传播渠道相对有限的社会,但往往容易造成权责不对等、权责脱节等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利益主体日趋增多,公共需求不断扩大,民族事务也趋于多元复杂、风险叠加的特性,尤其是伴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民族事务风险传播机理发生了颠覆性的革命,各种新兴媒体充斥于社会,各种民族问题也借助着自媒体迅猛扩散,从而使得民族事务治理风险呈现放大的蝴蝶效应。现代化的社会是“公共需求导向型”社会,是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公共需求多维化的异质性社会,依靠传统的治理模式在处理民族事务方面容易出现进退失据的“钟摆效应”(1)钟摆效应,即平常疏于民族事务风险的防微杜渐, 而当民族事务问题出现之时又反应过度。,不符合现代化治理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管理模式是很难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因此,新发展阶段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要打破传统的单一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方式,建立在党的领导下, 各方力量平等协商、理性对话与协同发力的治理模式,协同共治是大势所趋。
(四)民族团结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民族事务治理在于增进民族团结。在民族事务治理价值导向过程中,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民族的最高利益。习近平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7]825我国是一个民族成分多元化的国家,始终将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攥成一只有力的“拳头”考验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民族关系不仅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也成为衡量我国民族政策和制度实践的重要指标之一。回眸历史,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创造让世界惊叹的“两大奇迹”,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通过制度的优势让各民族团结一心,凝心聚力。民族团结是民族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民族工作的一种理想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民族团结进步这一根本目标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使得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民族地区3 000多万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民族自治区的400多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特色产业得到极大发展。进入新阶段,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与挑战并存且都有了新的变化,尤其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等问题冲击着民族团结,考验着民族事务治理,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多变的形势,唯有团结一致,凝心聚力,才能确保中国发展的巨轮继续向前快速航行。
二、 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历史逻辑
无论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形成还是治理能力的彰显,都历经起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面向新发展阶段,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将走向更加成熟、稳定的过程。从历史逻辑看,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服从服务于“政治导向型”;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前,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服从服务于“经济导向型”;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服从服务于“公共需求导向型”。历经理论的探索和实践的检验,治理体系逐渐完善,治理效能不断彰显,逐步形成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治理体系,这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模式、治理重心等方面的变革上。
(一)从治理主体来看,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断凸显
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权力结构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等主要方面构成,其中党委领导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统领和中枢,是确保民族事务治理正确方向的根本所在。不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就国家治理的党政关系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历经党政不分、党政分开、党政合理分工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所呈现出来的党政关系均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产生的。改革开放以前,为巩固国家政权和快速发展工业经济,我国实行的是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总揽一切国家事务,党委代行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党委“包办一切、代办一切”。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适配市场经济发展,我国把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实行党政分开,就是将党的政治职能和政府的行政职能分开,各司其职,以便党委更好地抓好自身建设和政府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党政分开不但没有有效地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反而造成了政出多门、权责脱节、行政效率低下、虚化和弱化党的领导地位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解决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滞后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我国把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现代化建设作为深化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通过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各领域各工作的领导,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各项制度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将党的领导融入各项治理体系当中,党的核心领导地位逐渐凸显。当然,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是基于自身革命,因此,在新发展阶段要永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还需继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增强各族人民政治认同。
(二)从治理方式来看,依法治理成为基本的治理方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做好民族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专门就民族区域自治作出了相关规定。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等内容。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民族事务治理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民族事务法治化提供了行动指南。1993年,国家民委发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使得散居地区的民族事务治理也有法可依。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为各级政府有效实施自治法提供了行动指南,带动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自治性法规的制定。
截至2015年底,现行法律法规中,共有115件法律、47件行政法规涉及民族问题规定,全国156个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698件[8]。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构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9]66。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意味着民族事务进入全面依法治理的阶段,依法治理成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当然,依法治理是基于“法”是“良法”,在新发展阶段,推进依法治理还需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尤其是民族自治区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须符合国家宪法,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实行自治。
(三)从治理模式来看,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演变
改革开放以前,基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事实,社会分化程度并不明显,各民族成员之间的利益高度契合(主要是指国家利益),早期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实质是一种一元化的精英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放松对社会的管制,各个利益主体逐渐从社会阶层当中分化出来,形成不同利益个体和利益集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体制外的民族精英迅速成长,公民政治参与和话语表达的欲望逐渐攀升,并逐渐超出了传统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吸纳能力”[10]。
进入信息化的时代,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社会逐渐演变为利益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异质性社会,各种新型的民族事务逐渐凸显,民族事务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不断冲击和挑战传统的管理模式。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引发政治认同、文化认同、国族认同等问题凸显。传统的一元化管理模式内在缺陷凸显以及当前民族问题趋于复杂多变这一客观事实,倒逼着传统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进行转型,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精英管理模式。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上明确提出:“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11]161当然,这种多元化精英管理模式是基于社会发育良好、公民理性及德性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新发展阶段,深化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建设,政府要善于培育社会组织,通过制度吸纳体制外的精英积极参与民族事务治理。
(四)从治理重心来看,“简政放权”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基本取向
就民族事务治理内部权力结构来看,简政放权成为新发展阶段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效能的重要突破口。长期以来,由于民族事务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民族事务治理方面主要是由政府统管,政府垄断了大部分民族事务管理的公共权力,在民族事务治理方面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体制外的精英逐渐成长起来,民族事务也变得更加复杂多变,单靠政府的力量已是难以有效处理民族事务,满足公共需求。
新发展阶段,在民族事务治理方面需抓好“两个末端”,即城市民族社区以及民族乡村。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更加频繁,各民族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很多少数民族在城市处于“大杂居小聚居”和 “散居”并存的居住状态,并形成了民族社区,成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前沿阵地。因此,在未来城市民族事务治理重心上,政府需把治理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将城市社区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动力源和发力点,充分发挥城市民族社区在民族事务治理当中的桥头堡作用。从此次新冠疫情防疫效果来看,在前期宣传和排查登记中,各城市社区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脱贫攻坚战的结束,我国进入后扶贫时期,乡村振兴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上政府需重点解决乡村基础过弱与事务过多之间的矛盾,实现事权对等。当然,要做好简政放权,还需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让社区党组织和村级党组织更好地发挥党的引领作用,不断优化民族事务治理的权力结构,使民族事务治理内部的运行机制更加科学、顺畅、高效。
三、 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逻辑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在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下,民族事务治理已呈现出治理重心下移、科技赋能、社会协同参与等特征,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道路,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痛点和难点,具体表现为:一是“简政放权”出现偏差。在简政放权改革中,上级部门原本通过下放权力和资源,赋予基层更多治权和资源,但在重心下移实践中,出现“权力悬空”(2)权力悬空是指权力主体间重新进行权力分配的过程中,由于授权不明确、权责归属不清等原因导致权力执行受阻、权力运行无法落地的一种治理失败现象。现象,造成理念与实践相脱节。二是科技赋能效果欠佳。科技支撑原本通过科技赋能各个治理主体,提高各治理主体治理能力,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存在利用效率不高,流于形式,信息共享不足,忽视个人隐私权保护等问题,还存在碎片化的治理现象。三是协同力量不足。在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各治理主体力量,实现各利益主体激励相容,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和治理能力较弱,群众参与意愿不强、能力不足等问题,从而造成协同力量不足。
“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需聚焦民族事务治理的痛点和难点,关键做好民族事务治理的各项制度及其执行机制的“破”与“立”,不断开展民族事务治理的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以及方式方法创新,持续优化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逐渐形成富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专业化的民族事务治理实践。
在民族事务治理当中,政府是制度执行力的最大载体。基于此,“先大后小、先内后外”是新阶段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路径[12]。“先大后小”是指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优先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党政职能合理分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政府各部门职能,从而建构机构科学设置、职能合理配置、权力高效运行的治理体制。“先内后外”是指新阶段优先实现体制内协同共治,在此基础上政府以整体角色并嵌入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实现与市场、社会协同共治,形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相融合的治理格局。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断优化权力结构
针对民族事务治理中存在创新不够、合力不足等问题,要全面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治理机制。一是要以党的领导为统领。要准确把握民族事务治理的“党委领导”与“政府负责”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厘清党的政治职能与政府行政职能,充分发挥党委在民族事务治理当中的“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要健全党政工作协调机制、优化重大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制度,确保各项权力主体既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又彼此协同配合形成合力;要强化党委巡视巡查机制,建立各相关部门定期向党委汇报制度,确保党委准确把握民族事务治理规律,把握各民族地区人民发展需求。二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宣传、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收集民意、反映民意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加强基层党组织支部班子建设,选优配强党员干部充实到社区和村级党组织中;要通过推进党性学习教育制度化,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城市安全和乡村振兴的坚强战斗堡垒,使基层党员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富裕的飘扬旗帜。三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要不断优化民族事务治理干部队伍结构,着力打造政治立场硬、理论功底深、政策业务广、实践能力强的干部队伍;要突出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把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的少数民族干部充实到民族事务治理当中;要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和业务培训筑牢干部的政治红线和业务底线,逐渐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完善制度体系,不断推进良法善治
针对民族工作中“民族习惯法(3)民族习惯法是指根据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而形成的具有民族性以及地域性的人们的行为规范。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13]的问题,要坚持完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机制,实现良法善治。一是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统领。要厘清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两者的关系,各民族自治区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统领,实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均衡,做到即合理又合法。要按照整体性、 系统性和协调性的原则,对不符合国家制定法或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的法律要开展 “废改立”,要建构系统完备、权责清晰、内容规范兼具我国特色的民族制度体系。二是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制度的功效是需要机制去实现,因此要配套制定相应的制度执行机制,将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低;要根据国家战略规划和民族地区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制度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效能和效度;要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树立“结果导向”和“过程导向”两种考核模式,要确保工作有规划、过程有监督、结果有考核、过失有问责;要充分挖掘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对权力运行实时监测,增强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实效性。三是培养鲜明的法治思维。实现依法治理既要解决实物层面的制度问题,也要解决精神层面的思维问题,既要解决权力主体依法行权的问题,也要解决服务对象依法维权的问题。要通过法治培训,培养权力主体的法治思维,提高权力主体法治能力;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打造法治宣传基地,提高服务对象法治水平。
(三)优化治理模式,不断释放治理活力
坚持协同、协作、协商、协调的原则,厘清各治理主体的功能定位和权责划分,充分调动其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能动性,形成治理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一是以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为切点,厘清政府职责。分两步走厘清纵向层级政府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事权与财权关系。第一步要厘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民族事务中的职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第二步要厘清省级政府及以下政府的职责,确保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关系制度化;要厘清横向政府组成相关部门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职责,整合相关部门资源,推行“大部门、大职能、大服务”的管理机构模式,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职能转变。二是以“放管服”改革为契机,下移治理重心。要下放涉及基层民族工作的权力,解决基层政府基础过弱与事务过多之间的矛盾。要加强下放事权的监督检查,通过开通举报热线、双随机检查方式,防止“权力悬空”现象。要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工作流程,推行“点餐式”服务方式,制定“好差评”制度,打通群众服务“最后一公里”。三是以“两个清理”为抓手,激发市场活力。少数民族地区要清理政府直接配置市场资源的组织规模,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组织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要厘清政府直接配置市场资源的职能范围,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组织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有序推动民族地区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四)创新手段方法,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由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互联网三体叠加而成的智能社会逐渐形成,传统的民族事务治理技术体系面临着巨大冲击和挑战。“十四五”时期民族事务治理应抓住信息化科技的优势,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智能技术赋能,通过空间重组、流程再造、数据融通实现科层结构向扁平化结构、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面向管理者向面向服务者转变,建立数据驱动、数据共享、数据共治的精准治理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一是实现横向和纵向数据资源整合融合。要加快推进相关部门内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推动部门间政务数据的高效共享和业务协同,从根本上打破信息孤岛壁垒,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共治,降低部门间协调成本。要加快构建统一标准认定、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安全监管的规则体系,大力推动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化系统全面对接、高效共享和业务认同,进而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业务数据化、数据集中化和数据业务化。要加速信息系统融合民族事务管理,围绕企业和公众关心的重点领域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要建立安全利益相关工作规则体系,在共享应用中整理信息资源需求,补充开放信息资源内容,提高数据共享利用水平,做好信息资源共享的风险分析。二是打造适应未来治理结构的信息化平台。要推动5G、互联网、物联网等多网融合,建构“云端制”来优化民族事务治理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民族事务治理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支撑型转变。要构建依据数据支撑的决策分析、监管监督、评价评估等信息平台,全面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问题感知能力、形势预判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让数据说话、靠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实现各项资源配置最优化、透明化、信息化,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提供数字化支撑。三是实现信息技术与民族事务深度融合。要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种手段整合各项待办事项,通过数据平台精准感知公众需求,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加精确、精细、精美、精益的服务;“要通过建立与完善自动记忆、自动感知、自动提醒、自动排序、移动办公的智慧型办公系统,完善民族事务管理系统与民族事务智能处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场景式服务网站,提高公众满意度;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智能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实现对涉及民族工作敏感事件的预警预判。”[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