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疫情时代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2021-12-04詹志华
郭 伟 詹志华
(1.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2; 2. 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福州 350108)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所经历的一场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一,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不仅感染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给防控带来巨大的压力,也给各个地方的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社会治理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些短板和不足暴露出来,也对后疫情时代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新要求。与此同时,“社会治理的重心则贴近日常生活,向基层下移,关涉微观层面公众所直接体验的公共服务品质”[1]。提供高品质的公共社会服务,与发挥我国制度优势是密不可分的,疫情防控成为检验世界各国政治制度比较优势和国家治理效能的试金石。当下,需要深入分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中长期影响,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法律法规,构建有效应对现代风险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后疫情时代,首要任务是对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进一步优化,把握好关键点,并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这样才能平稳地度过危机,找到新的发展动力。后疫情时代,化解社会风险更应强调精细化的社会治理,并对服务进行细化,涉及参与主体、路径以及服务对象等多项内容,都需进行改革和创新。[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是指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为基础,以改善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核心,针对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通常,一个正常的社会治理体系,应包括常态化社会治理和应急式社会治理两大部分。[3]防控疫情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种应急状态的社会治理。在后疫情时代,既要在风险社会治理过程中,吸取相应经验教训,解决疫情中暴露出诸如疫情信息披露、病毒医学研究、科学卫生意识、公众社会责任、社会包容等方面的问题和短板,也要在非疫情状态下,着力提供更高品质的社会服务,为未来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提供相应的物质和制度等方面的基础,由此也就需要进一步协调好常态化社会治理和应急式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
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应急式社会治理凸显的三重困境
一般而言,应急式社会治理的针对对象是突发事件,要求在治理过程中采取非常规手段和方式,从而与常态化社会治理产生明显差别。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具有传染性快、扩散性强、危害性大的显著特点,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需要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式社会治理,但也需要克服一系列问题和矛盾。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行政化主导与多重社会力量的平衡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治理最终需要落实到社区治理。换言之,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这要求集合社区的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着力解决社区的一些突出问题,也即社区自治的过程。在现实语境下,社会成员的实际生活与“社会社区、社会社团、社会社群”发展息息相关。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满足于人民对美好社会的需要,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的需求呈现个性化、多元化的特征,基层社会治理必须面对这样的需求变化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在社区这个环节的基层社会治理逻辑设定上,充分考量国家行政权利介入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我们往往把社会等同于社区,社区实际上是一个有具体空间组织形态的概念,并且目前已然具有基于行政力量逐渐下沉所形成的社区治理模式,特别是与居委会相结合的模式。不可否认,行政化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有它的优势,特别是在疫情防控这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基于治理目标统一、明确、简单的特性,治理效率非常高。但是,面对多样和个性的需求,行政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并没有优势。当包括疫情在内的一切现实威胁渐行渐远时,行政力量在基层治理中的定位势必要求新的认识、新的机制,否则,其固有的惯性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治理效率提升的阻碍。
社会治理存在政府、社会、市场、民众等多元力量和主体。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政府和行政的力量在这种应急式的社会治理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客观需要。但在后疫情时代,单一行政力量主导的社会治理倾向,又需要吸纳市场和民众等多元力量。社团和社群在未来社会治理中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并且得到更多的应用空间。社团是有共同偏好和追求的人组成的组织;社群是成员之间分享共同偏好和价值的载体,有时甚至没有任何的边界,或者没有可识别的形态和成员身份。但是两者也有共同点,它不一定在便于组织化的实体空间范围内存在,可能更多地存在于社会网络和互联网的虚拟空间。尽管大数据为管理和控制突发事件提供了技术条件,但永远不可能穷尽虚拟空间里的社团和社群的一切动向,这就是一个社区治理的悖论:你越是想管理、想控制,越是无法管理和控制。换言之,单纯依赖于行政力量以管理和控制的方式在非常态化的社会治理时有较好的效果,但进行常态化社会治理时,其效果往往事与愿违,此时更需要平衡行政力量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关系,调动社会的多重力量,形成共同治理、和谐互动的良好格局。
从治理的本义来看,治理是管理社会主体的公共空间行为,政府是治理主体,这是政府的职能和职责的内在要求,但公共空间也是多种社会主体活动的空间,也必然要调动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了要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也提出了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新格局,这蕴含着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共治的主体存在多元化,即政府、市场、社会和民众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甚至有可能出现多个主体并存、并相互协作和分工的状况。为此,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时,要规避基层社会治理过度行政化趋势,将本应社会治理的多元化主体协作完成的治理任务变成政府力量的大包大揽,弱化和边缘化其他主体的参与。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筹集诸如口罩等重要物资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这理应发挥政府、市场、民众乃至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由于认识上存在模糊,导致很多适于让社会发挥力量的方面,越来越多地出现行政化的现象。一方面,我国有强有力的政府,并且在党的领导下,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发挥了坚持全国一盘棋,有效调配抗疫物资,对缓解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短缺的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但另一方面,在强化政府力量的同时,却又存在一些泛行政化、将社会行为行政化的倾向。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慈善行为为例,慈善事业是最为适合由社会力量来发挥作用的。因为公共管理和政府政策必须面对有效使用公共资源的约束,而慈善事业往往可以由慈善主体追求个性化的价值认同,并且由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初期,慈善和公益事业的空间也出现了一些过度行政化情形,甚至在疫情期间连捐款都被要求走红十字会通道(后来得到改进,使得医院等机构可以直接接受捐赠)。原本社会力量是可以有效地通过自组织的形式来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的,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社会力量远远不能适应基层社会治理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规手段与法治之间的平衡
任何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强制力来规范和控制人的行为,成为人行动的基本准则,法律也是真正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准则。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后,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难,采取应急式社会治理符合客观规律,也要求在社会治理时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和方法,从根本上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应急式社会治理和法治之间存在一致性,即都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准则,但这也有可能引发应急式社会治理和法治之间的冲突。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基于危机管控的逻辑,行政管理体制在防止疫情扩散方面起到非常好的效果。但我们必须注意到,疫情的防控是一个准战时状态,要求利用非常规式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这无形中容易出现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脱胎于战争年代,并且经历过多次重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的洗礼,在应对疫情防控之类的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存在显著的制度优势。但是也必须看到,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底线。一方面,由于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都来源于社会实践,这使得法律在面对新事物时存在滞后性。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是突发事件,尽管我国已经拥有一些诸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但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公共卫生预警、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漏洞和滞后,从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另一方面,法治的前提在于民众具有法律意识。当民众法律意识不足时,疫情防控应急式社会治理的非常规手段就失去相应的规范和限制,进而演变成超越法律的越界行为。例如在抗击疫情初期,为了防范疫情的扩散,有些农村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盲目封路的现象,城市则存在对隔离对象封门的现象,以及不当泄露疑似患者私人信息的现象。尽管在实践中逐渐引起重视并得到相应纠正,但仍值得我们反思。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部门需要在法治框架中寻求应急式社会治理的手段和方式。而在后疫情时代,在常态化社会治理过程中,相关部门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给予应急式社会治理介入的空间、方式、手段等,构建常态化社会治理与应急式社会治理动态衔接机制。
前期阶段对于建设项目具有重要的影响,其包含项目招投标、项目设计与规划等工作,每一环节都离不开企业的管理,加强节奏时点的管理,利于各项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的管理内容繁多,如项目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企业需将报告与方案交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等。将工程勘测工作以及设计工作以招标的方式对外发包,并将所编制和收到的招投文件、合同报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1]。对设计图纸以及相关文件的调整完善工作,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修改和审批,针对土地征用、使用、消防及环保等工作要进行报批,对项目资金制定使用计划,这一切都需要确定时间节点。
(三)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式社会治理与平等价值观的平衡
社会是由各种具有差异的个体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相互依存的稳定结构,在社会中每个个体应具有平等性,平等也就成为一种社会价值。平等要求社会忽略个体差异平等对待每个社会成员,在目标上确保不同个体在生存和发展的需求等方面都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和照顾。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也是人类向往的理想价值,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重要内容。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一系列现象引发了一些社会治理语境中平等的价值观问题。平等的对立面是歧视,即对部分群体给予特殊和差别对待。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湖北成为疫情的中心,国家果断采取对武汉及湖北地区较为严苛的封城措施,这种应急式的封锁政策在实践中已经证明是非常必要和成功的。但由于早期疫情主要集中在湖北,在一些地方的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了一些区域歧视政策,如对于湖北特别是武汉籍的身份证和车辆采取歧视性的对待。即使对于从未返回武汉的人,也强制隔离或者不许进入所居住的小区,或者对租户限制租房等等。这些做法在法律上很难有明确的界定,是法律的模糊地带。但价值观应起到引领社会治理而致良性循环的最终目的,如果在法律协调成本极高的领域里,社会的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观能够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那么社会存在的争议和分歧,就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得以消除。
同时,平等价值观还体现在空间上的展现。在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的同时,越来越多国外人员涌入中国,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引进外资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给予这部分国外人员超国民待遇也是符合当时的国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治理中,这种不平等性也日益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在抗击疫情中,所有政策在中国境内应具有一致性,即在中国境内的群体都必须遵守同样的防疫准则。但在现实抗击疫情中,却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状况,如一些外国人在乘坐高铁时不遵循戴口罩的基本规定,相关部门给予的处罚相对较轻甚至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罚,引起民众对社会治理公平的关注。
平等价值观在空间上的展现,还应体现在所有民众在我国国内生存和发展的需求等方面都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和照顾,但这也由此产生一个矛盾:我国不同区域存在发展水平、发展程度上的差异,使得发展的需求满足程度呈现明显的区域性差异。一些超大城市未来必将逐渐迈向都市圈,而都市圈的范围将超越目前大城市的行政管辖边界,这必然导致整个基层社会治理也将趋向都市圈范围之内的一体化,超越当前城市的行政管辖边界。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一些做法已经明显带来这方面的需求,比如,在核心大城市和周边城市之间跨界就业的人群,是不是每一次跨界流动都需隔离14天?疫情得到缓解期间,不同地区拥有自己的健康二维码,基于数据共享的理念是否可以得到相应认同?这些都是未来更大范围的人口流动对基层社会治理,特别是基于此前户籍管理制度的传统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提出的挑战。当前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绝大多数时候,仍然是以行政管辖边界为范围的,与人口大范围的实际流动和都市圈范围之内的一体化趋势相距甚远。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理应与公共服务的提供紧密结合,而公共服务的提供,则仍然与实际居住人口的户籍身份有关。截至目前,在城市实际居住人口中,没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仍然占三分之一左右,导致可能面临公共服务的差别待遇。根据2021年5月发布的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在个别超大城市流动人口中,在本地居留超过5年的接近一半,而超过10年的超过1/5。这部分人口对于平等的公共服务需求强烈,但是仍然受制于外地户籍身份,客观上无法在所居住的城市获得平等的待遇,特别是在购房、购车等需求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后疫情时代,对这一问题的审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理念创新的高频话语。
此外,我们还需要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阐释平等价值理念的话语权。在世界范围内,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殊历史背景,从而每个个体所认同的价值,一定是个性化的,并且由此产生多元化的特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到中国居住和就业,特别是集中在一线城市,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趋势。在此次疫情中,发生的一些事件暴露出价值观的差异对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比如,一些外国来华人员基于种种原因不遵守中国境内的防控措施,虽然我们不能因为身份差异而采取不同的对待措施,但是如何让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些具体做法更加具有柔性,以适应全球化进程中多元价值存在的这一基本事实,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疫情渐远之后,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引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愿景,如果人类要构建命运共同体,首先就必须回答人类的共同命运是什么。在价值观方面,自由、平等、法治既有全人类价值的普遍性,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制度的特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我们展现出与西方国家不同的自由观和平等观,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上进行阐释,既要结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凸显中国特色,也要结合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成效,体现在自由平等等方面做出的重要贡献,彰显中国智慧,为世界提供中国经验。
三、由应急式社会治理到常态化社会治理:后疫情时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思考
(一)关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全新定位,充分发挥社区、社团、社群等主体在基层治理中的各自作用,真正形成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共建共治共享”这一社会治理制度。
首先,要从制度优势性的高度准确认识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体系。通过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实践证明,面对这种严重的社会公共卫生事件,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和政府的根本性治理主体作用,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也体现了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后疫情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仍然要坚持和强化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党和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做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利益越来越多元化、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社会治理的目的是协调社会利益,引导社会达成利益共识。因此,社会治理必然会要求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社群、专业社团、企业组织、社会个体等多元主体都要积极参与,形成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基层治理主体体系。在这过程中,要积极构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有效平台和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平等协商、相互配合。
其次,多元主体的作用应定位合理、功能互补。社区社群应发挥积极的共享共治、社会互助的作用,在居民管理、小区管理、楼栋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杜绝疫情防控期间一些非人性化的措施,如简单粗暴地把从风险区回来的人拒绝在小区之外,让人无家可归。企业组织应延展市场治理作用,利用网络化和数字化便利,快捷响应疫情防控等应急状态下社会治理的需要,实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物资供应、物流响应和服务保障等社会治理功能,甚至可以由政府制定应急状态下的工作标准,由企业按标准参与社会治理。扩充社会个体的人际协调作用空间,发挥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士在心理辅导、社会关怀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心理预期与和谐的社会风尚。[4]
(二)着力打造融相关主体力量为一体的多元融合、高度自治、整合协同、运转协调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在后疫情时代,要想使基层社会治理保持良好的发展活力,克服纯粹、单一的基于行政化力量的模式短板,迫切需要拥有可靠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支撑。打造融相关主体力量为一体的多元融合、高度自治、整合协同、运转协调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必然是一个应然和实然意义双全的理性选择。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要建立在充分有利于彰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所要求的政治秩序及社会秩序的前提之下,并将最终发展目标确定为一定长效机制支撑下的自治框架模式,选择科学的法治方式,有效辅以德治手段和策略,从而凭借良好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内生自洽模式来实现可持续发展。[5]
首先,要对基层社会治理政治体系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改进。要确保制度建立在统筹全局的基础上,对各方力量进行协调,并且所指定的政府负责机制也要具有高效的运行效率,以实现对职能的有效优化,该机制也要能够联合部门、区域的共同力量来协作开展社会治理工作。
其次,需要对基层社会治理融合自治体系进行有效优化,重点就是要健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民众的融合自治机制,使基层社会治理融合自治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再次,应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构建科学、完善的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一套具有较强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基层法治实施体系,并且利用配套的监督体系开展统一化、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工作。[6]
最后,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德治体系进行提升,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基层公众的品德素质、职业修养及基本公德意识都得到提高。以融合自治及多方协同共治为特征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能够加快实现打造基层党组织领导自治共治管理局面,这不仅能够促进党组织领导能力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创建全新的基层自治共治管理模式,能够让基层民众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进而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三)因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对传统基于户籍制度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创新,兼顾户籍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的公共服务政策供给。
随着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和都市圈的发展,跨界公共事务不断增多,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很多新挑战,正如前文所述,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应急式社会治理与平等价值观平衡的内在困境。为此,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中,要因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对传统基于户籍制度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创新,在公共服务政策供给上要兼顾户籍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构建新型户籍制度,也会促使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而沟通二者的最高逻辑是保证对人的权利同等重视、平等保护。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这场规模宏大的户籍制度改革,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延续至今的以户籍为主要依托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将发生根本变革。这场变革有许多积极意义,首先,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最大程度地承认了公民的迁徙自由的权利,落户条件限制“能放开的放开”,使得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由政府主导转变为个人意志主导。中国现在每年流动性人口规模已超过2亿,这一重大的户籍制度变革,因应了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其次,扩大了公共服务覆盖面。在当前的社会现状下,户口往往包含了诸多公共服务等政策供给,而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了以亿为单位的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也就是提出了扩大公共服务的新边界,当亿级规模的人口转变为新的城镇市民之时,城乡一体化、城乡平权、区域平权也获得实质性的进展。再次,提供了新型城镇化的可行路径。新型城镇化首先需要人的城镇化,而其中的主要政策障碍是原来比较严苛的户籍制度,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疏通了城乡之间的流动,使得人的城镇化规模性实现,将使我国新增数以亿计的城镇人口,并成为潜在的消费人群和长期的城镇化红利。这场户籍制度的变革势必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持续创新的新抓手。
当下,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应在平等价值观的指引下,兼顾户籍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的公共服务政策供给。一方面,基层社会治理正经历地域化到脱域化和再域化的过程,资本、人口、信息等要素跨区域流动明显加快,基层治理打破地域边界、行政边界成为必然的选择,需要在区域范围内让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同社会治理,参与政策制定,共同解决面对的社会问题。[7]另一方面,全覆盖的区域治理体制还未形成,基层社会治理整体框架还是基于行政区划,社会资源无法在区域间良好流动,使得有些地方公共供给无法满足户籍制度改革后新增市民的需求。因此,基于现有的政策供给能力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更容易实现预期的利益目标。
四、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是一种突发事件,在社会治理上遵循应急式管理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从而在采取的治理手段和方式与非疫情时期完全不同,然而也引发了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些突出问题。这些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困境:其一,在疫情防控的社会治理中,政府力量主导与激发其他多方力量之间的平衡;其二,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常规手段与法治之间的平衡;其三,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在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手段和对策与国家遵循平等价值观的平衡。在后疫情时代,解决好这三个方面的矛盾,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社区、社团、社群等主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各自作用,真正形成“共建共治共享”这一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求我们着力打造融合相关主体力量,形成多元融合、高度自治、整合协同、运转协调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要求我们因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对传统基于户籍制度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创新,兼顾户籍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的公共服务政策供给。后疫情时代,我国必须转变传统的粗放型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加快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发展,对基层社会治理内容进行完善,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改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这样才能降低不利影响,为新时代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注释:
[1] 臧雷振、刘 彦:《后疫情时代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内在张力及有效衔接》,《天津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2] 唐皇凤、刘建军、陈进华、黄建洪、陈 辉:《 后疫情时代城市治理笔谈》,《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3] 田 莉:《从城市治理角度看抗疫情 关键在提升社区应对能力》,《广西城镇建设》2020年第4期。
[4] 魏 江:《后疫情时期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协同体系建设》,《科学学研究》2020年第3期。
[5] 张冬冬、刘建军:《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原理》,《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6] 李海龙、夏琳璁:《疫情防控视域下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理论研究》2021年第2期。
[7] 杨发祥、郭 科:《全域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的范式转型》,《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