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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照亮城市:精准扶贫视角下的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政策调适

2021-12-03王奕君白维军

关键词:群体精准制度

王奕君,白维军

(内蒙古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一、问题的提出

反贫困是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自2013年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反贫困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年2月,习近平主席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 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农村贫困人口从当时的8 000多万,下降到2019年的551万,农村贫困发生率也从10.2%下降到0.6%,中国成为首个实现联合国减贫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减贫贡献超过70%[1]。

在农村贫困逐渐缓减的同时,我国城市贫困问题却日益凸显。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全国有城市低保对象532.8万户,城市低保人数达872.8万人[2],城市贫困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摆在公众面前。城市低保对象作为低于城市最低生活水平,需要社会救助才能维持生存的弱势群体,处于类似农村贫困人口的绝对贫困状态,需要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以精准的公共政策有效治理。鉴于精准扶贫在农村反贫困中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城市低保对象与农村贫困户生存境遇的相似性,我们可以探索以精准扶贫为视角,借鉴精准扶贫的成功做法,将精准扶贫的理念和举措运用到城市低保制度中,开展城市反贫困行动,实现城市贫困的精准治理,以保障城市贫困者的基本生活。

回应精准扶贫战略,学术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精准扶贫进行了理论和政策研究:一是对精准扶贫战略和政策的理论阐释;二是对某些特定区域精准扶贫实践的研究;三是对精准扶贫中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的研究;四是对精准扶贫模式的研究。但上述研究对象均为农村贫困,将精准扶贫与城市反贫困结合起来的学术研究却非常稀少。关信平针对城市低保对象快速减少的现象,提到了精准扶贫中的对象识别问题,主张参考精准扶贫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识别[3];王希娟从城市低保户精准帮扶方面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4];刘丽娟基于城市和农村两个方面,研究了城市低保制度的精准瞄准问题[5]。可见,以精准扶贫为视角去探讨城市低保制度的反贫困功能,是一个值得尝试的新视角和新思路。本文将以精准扶贫为理论框架,从精准扶贫的核心要义出发,探寻城市低保制度在反贫困行动中的诸多不精准表现,并以精准扶贫为纲,对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政策提出调适思路和对策建议。

二、精准扶贫与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的适应性分析

精准扶贫是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一种治贫方式。城市低保人口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贫困相似性,启发我们可以将农村精准扶贫的理念和措施,借鉴运用到城市低保人口的反贫困中来,因为二者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契合性。

(一)精准扶贫的核心要义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做出了“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精准扶贫的核心在于“精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总结各地实践和探索,好路子好机制的核心就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这是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在提高脱贫攻坚成效。关键是要找准路子、构建好的体制机制,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6]要落实好精准扶贫战略,需做到“六个精准”,即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这是精准扶贫的基本要求。具体实践中则要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六个精准”“五个一批”是精准扶贫的核心要义,也是我国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

精准扶贫是在对农村贫困地区深入调查基础上,针对影响贫困的重点因素,所采取的切实有效的脱贫举措,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扶贫攻坚道路,为扶贫开发打下了牢固根基,以精准扶贫提高脱贫成效,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7]。在此,通过精准扶贫,以发展的视角提高脱贫能力,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精准扶贫使全世界3/4的贫困人口告别了贫穷,我国也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精准扶贫的成功实践也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和强大生命力。

(二)精准扶贫与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的契合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城市低保制度实施2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在低保对象的纳入上,主要考虑家庭的人均收入而不考虑支出情况,把一些经济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都很困难的群体排除在外。在家计调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低保对象的隐形收入核定困难。制度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应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但各地的标准制定存在很大差异,很多地区的标准过低,无法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社区居委会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工作量大、专业化程度低,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大量存在。基层政府在低保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政策执行中的措施不到位、项目安排出现偏差等。上述种种“不精准”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城市低保制度的保障功能就不能真正发挥出来。

城市低保人口作为贫困群体的一部分,脱贫工作不容忽视,而精准扶贫在脱贫攻坚中的显著成效,为城市低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思路和途径。在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中贯彻精准扶贫理念,能精确识别城市居民中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并根据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可行的脱贫措施。城市低保群体脱贫,不能简单地实施救助性的扶贫政策,而要给予精准的扶持措施,通过扶志或扶智达到根除贫困的目的。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工作不仅要扶贫,更重要的是要帮助贫困人口解困。基于上述诉求,城市低保制度应以精准扶贫为理念,在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激发贫困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变输血为造血,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培养改变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创造改善现状的机会,以此建立脱贫信心,达到彻底脱贫的目的。这些理念和举措与农村实施的精准扶贫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可以将精准扶贫的理念引入到城市低保制度的反贫困政策中,实现二者的“完美融合”。

三、当前城市低保制度精准反贫困的实践偏差

对比精准扶贫的核心要求,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在扶持对象识别、扶贫措施安排、扶贫资金使用、扶贫人员安排、脱贫效果维持等多方面存在诸多“不精准”问题,与城市精准反贫困存在一定的实践偏差。

(一)对象识别不精准

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第一颗纽扣,关系到整个扶贫工作的成败,“扶持对象要精准”是扶贫工作最重要的第一步。在精准扶贫中,这项工作是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精准扶贫中,贫困村或贫困户的纳入严格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统筹考虑教育、医疗、住房等多种因素,程序上遵循“一比对两公示一公告”,多层级多样化的管理监督和管理体制的公开规范化,降低农村贫困人口界定的不准确性,做好扶贫工作的关键第一步。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衡量标准进行对象识别,在纳入过程中,并没有把所有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或个人精准地识别出来,仍有一部分贫困者没有被纳入到低保对象中,存在漏保现象。一些家庭或个人虽然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由于生活支出情况同样处于贫困边缘;还有部分群体虽然符合低保条件,但因为对政策的认知或个人心理原因而没有申请低保;一些实际已经脱离贫困的受助对象,因为福利依赖没有及时退出低保。另外,低保制度只针对城市中的常住户口,没有包含城市的外来人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城市反贫困的低保制度有待进一步精准和完善。例如,2019年发布的中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9 077万人,比2018年增长0.8%,在这部分人群中存在着大量的贫困群体[8]。流动人口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发展,也是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保障城市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的低保制度,以户籍为依据进行身份辨认而将流动人口排除在外,显然欠缺公平性和合理性[9]。由此可见,从扶持对象的识别上来看,当前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对象的识别还不够精确,存在多保、漏保、错保等不合理现象。

(二)脱贫措施不精准

在识别了谁是真正的贫困者后,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脱贫措施。精准扶贫提出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安排精准的要求,在识别扶贫对象后分类施策,对已甄别清楚的贫困户一户一档,针对贫困成因和扶贫意向,施以不同的帮扶措施和帮扶项目。各地在这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如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服务、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等,实现了真扶贫、真脱贫的目标。

但是,当前城市低保制度的反贫困措施欠缺针对性和精准性。1999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其主要以低保救助为主,临时救济、生活应急为辅。在救助措施上,主要以学生入学、廉租房、大病医疗救助等作为帮扶的主要手段,特别是节日慰问金、米面粮油等慰问,还停留在物质救济的层面。虽然也有再就业培训等技术技能方面的措施,但针对性不强,与市场需求衔接不畅,贫困者就业或再就业困难,帮扶措施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地方低保群体甚至不知道有这方面的救助政策。从发展的角度看,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并不能真正拔掉穷根,缺少扶贫的持续性效果。其实,城市低保群体不仅有物质上的需求,还有精神层面、能力层面、心理方面的需求,脱贫不但要解决其衣食住行等基本生计问题,更要提高他们的生存竞争能力,激发贫困人群的内生动力,走自力更生的道路。城市低保制度仅限于兜底或慈善施舍层面是不够的,要保生存,更要促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措施不精准,已成为阻碍低保群体脱贫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资金使用不精准

精准扶贫中基层政府找准贫困村、贫困户的致贫原因,把各类扶贫资金精准地使用到村、到户甚至到人,解决了过去扶贫天女散花式的碎片化资金投入,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进行严格审核、审计,避免了资金流向、分配、使用、拨付环节中的纰漏,有效提升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确保国家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当前城市低保制度中的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但各地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各不相同,基层财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地区差异明显。在资金分配时也往往比较随意,经费投入没有执行规范和执行标准,缺乏法制约束。在资金分配上缺乏合理的目标定位,一刀切、大水漫灌式扶贫使被救助群体年年扶贫年年贫。另一方面,城市低保救助对象的规模、贫困程度、致贫原因等也具有区域差异性,尽管它们都参考了当地财政、消费等实际情况,但东西部城市、沿海城市和内陆城市、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由于经济水平、历史发展、地方财政等多种原因,低保救助差异较大,区域经济差异导致各地低保纳入标准差异明显。此外,低保标准本身也没有统一的制定标准,如中西部城市的低保标准与一般测算标准相比,每月要低很多,北京、上海等城市低保救助率低,但救助资金多,而西部欠发达地区需要救助的人群多,救助金低。有些地方甚至因财政困难不能落实低保政策,救助资金无法及时到位,救助的供需情况不对等,资金分配欠精准,导致低保资源的享有不公平,这些都是低保资金使用不精准的体现和后果。

(四)人员配备不精准

农村精准扶贫中实现了因村派人精准,因村派人不仅仅指人员,还包括对口的部门和单位,根据贫困户的脱贫需求,选择对口的帮扶单位和部门,提供技术、资金、就业等多种扶贫方式,通过层层把关选派能与岗位匹配的优秀人才担任扶贫主力。这种选派方式对扶贫工作无疑起到了推动作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战中,帮扶单位有效对接、选派的干部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发挥了有效作用,人员精准解决了精准扶贫道路上的关键问题。

当前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主要以政府为主,社会参与远远不够,基层工作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人员安排存在严重的不精准问题。低保群体的申请、审核工作主要由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完成,作为和低保群体密切接触的政策执行者,基层工作人员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问题,使他们的工作很难做到精准、精细。例如,他们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很大,但工作人员却很少,且大部分基层社区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工作人员安排不当、工作欠缺专业性导致漏保、骗保现象频频发生,工作量和工作人数不匹配又使识别、救助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专业性欠缺致使业务流程不规范,种种情况导致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此外,低保制度的实施以政府为主,非营利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的支持较少,削弱了城市低保救助的力量。这些人员安排方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低保制度的实施,影响了低保救助的效果。

(五)脱贫效果不精准

精准扶贫,目的在脱贫,追求的是脱真贫、真脱贫。精准扶贫中,基层部门多措并举,在脱贫人数和贫困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贫困人口在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就业扶贫等精准措施下脱贫增收,摘掉了贫困的帽子。从贫困人口数量、返贫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可以看出,精准扶贫成绩斐然,脱贫成效精准显著。

对于城市的贫困群体来说,脱贫效果应从生存和发展两个方面予以考虑。相对来说,生存性贫困较好解决,可以通过扶贫资金的直接发放,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发展型贫困较难解决,长期以来,城市低保群体习惯了现金形式的救济扶贫,如低保补助金、物价补贴、住房救助、学业救助等,对低保救助金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救济式扶贫解决了短期的物质需求,但对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却没有多少好处,所以当前的低保制度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脱贫效果。此外,低保制度规定,退保要由低保户自己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现实情况是,由于存在隐形福利和福利捆绑,低保群体出于对未来生存状况不确定性的担忧,安于维持低保身份现状不愿退保,相当一部分有劳动能力或超出低保标准的群体大量存在于低保群体中,消耗着宝贵的低保资金。加之缺乏核查手段和主动识别机制,这种不精准愈发严重,使人们质疑低保制度的功能,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扶贫工作的参与度和信任感。以上种种导致城市低保制度的脱贫效果不精准,降低了制度效能。

四、精准扶贫框架下的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政策路径

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在政策实施层面存在明显的不精准问题,我们可以利用城市在信息化条件、信息化水平、信息获取手段、人口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借鉴农村精准扶贫的成功经验,通过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三方面核心工作,对城市低保政策进行调整,提出具体的路径选择建议。

(一)政策对象的精准识别

精准识别是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的首要条件,需探索利用新型科技信息技术,精准识别城市中真正需要救助的贫困者、致贫原因、脱贫需求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精准识别贫困群体。除了关注低于低保标准的贫困户,还要考虑贫困边缘家庭、流动贫困人口。要借鉴农村精准扶贫中的建档立卡工作经验,把扶贫对象的具体信息纳入动态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城市扶贫信息网络,以贫困群体相关信息为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尝试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准确识别。而且,既要保证将真正的贫困群体纳入低保,也要保证脱离贫困状态者及时退出。二是精准识别贫困种类和致贫原因。城市低保群体中,低保对象的年龄、就业状态、劳动能力、劳动技能等的不同,会造成不同形式的贫困,这也是致贫的不同原因。低保政策需针对这些差异性,做出精准识别的回应。三是精准识别脱贫需求。除识别贫困者的真实脱贫需求,还需对扶贫对象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其脱贫后的状况及后续干预,以预防脱贫者再次返贫。

在具体识别中,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数据共享为手段提高识别率。首先,对不同类型的贫困群体,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将民政、金融、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共享,跟踪记录其经济状况,通过技术分析了解其贫困程度,实现纳入和退出的精准操作。通过信息技术对城市低保群体进行实时跟踪,能为精准识别提供数据支持,使低保群体的纳入和退出更趋准确。其次,对于流动贫困人口,如果在暂住地符合低保纳入标准,可在当地提出低保申请,以身份化代替地域化的管理,能够更加精准地识别出城市贫困群体,并予以合情合理的生活救助。也可借助GIS(地理信息系统)信息手段对流动贫困人口的流动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测,为精准帮扶提供决策依据。

(二)脱贫措施的精准实施

根据致贫原因及类型,对城市低保群体分类施策,施以不同的帮扶项目,是低保制度得以发挥效能的关键所在[10]。具体来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没有一技之长的贫困者,可以借鉴农村脱贫的经验,重点依靠物质帮扶,提高其生存能力;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群体,应立足于医疗、教育、法制、心理等技术手段予以精准帮扶,提高其创造财富的能力,或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精准帮扶中,要重点关注低保群体的内生发展,除经济上的救助外,要从技术上予以指导,尽可能地规避致贫风险。对流动贫困人口,可以参考当地低保群体,分别施以合适的脱贫举措。

借鉴精准扶贫的成功做法,需首先保障城市低保群体的基本生存,在此基础上,对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人口,建立个人技术脱贫档案,了解其能力特点和技术需求,结合帮扶人才信息库中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单位精准对接,选择适合他们的脱贫措施。政府可采取“扶贫单位+低保户”对口帮扶模式,对接相关行业扶贫项目,送技术上门,帮助贫困人员学手艺、学技能脱贫致富。这样不仅能在物质层面帮其脱离贫困状态,也能改变过去贫困户只能从事苦力型工作的印象,建立贫困人员长期脱贫的信心。同时,对开展技术培训的低保群体,建立就业推荐机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联系,对有从业意愿和从业资格的低保人口,帮助实现就业,将技术脱贫落到实处,通过技术培训,提升城市低保群体的造血能力。也可以借鉴部分地区精准扶贫的经验,对就业情况进行结果监控,对造成就业障碍的问题,提供技术扶持,比如后期技术更新升级等。还可根据情况定期举办低保群体技术就业脱贫人才交流会,搭建就业横向交流平台,促使劳资双方实现劳务对接,同时拓宽低保人群的视野,激发依靠自身能力脱贫的动力。

(三)低保资金的精准使用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6]92。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可见,不同地区的资金使用要体现地区的差异性特点。由于各地政府财政能力差异明显,地方政府在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中的绩效也各不相同,同时也都面临着一些资金使用的现实难题。借鉴精准扶贫,可以考虑在城市低保制度中,发挥财政资金的统筹共享功能,例如对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在资金使用时尝试每个省市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付外省的流入人口,通过城市低保资金统筹管理,尽量实现全国范围内低保资金共享互济。此外,除了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还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建立城市低保专项资金,在资金使用中严格审核,跟踪管理,使各项经费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或执行标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低保标准的确定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当前,低保标准的制定亟待统一规范,要尽可能根据不同层次制定多层次标准,要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和财政能力,也要兼顾城市生活中的基本消费支出等。鉴于各地财政能力的差异,可借鉴农村精准扶贫经验,对扶贫资金实施财政拨款和金融贷款相结合,这样既能解决财政资金的困难,又能激发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动力,避免等靠要思想,增强自身脱贫意识和脱贫能力。

(四)治理主体的精准选派

城市低保政策的有效实施还应借鉴农村因村派人精准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基层工作人员的作用,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精准扶贫是开发式减贫、参与式扶贫,强调多个主体共同参与,也重视社会资本对扶贫的投入。针对目前城市低保基层工作出现的人员使用不精准问题,需重点提高基层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招聘和培养一批专业的年轻力量补充到基层工作队伍中,在低保家庭的申请、审核各个环节发挥专业化力量。在扶贫过程中实施责任落实制度,让每个低保户有对接的帮扶干部,每个区域有对应的帮扶单位,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

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仅靠政府单一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脱贫攻坚中来,在全社会范围内整合资源,将最专业的力量精准地运用到低保工作中。例如,建立帮扶人员信息库,让人力资源尽可能地突破地域范围,实现共享。从社会各领域选拔合适的人才承担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选派优秀的专业人员,在经济、教育、法制、健康、社交、心理等领域对低保群体予以帮助指导。人力资源的共享、专业队伍作用的发挥,要重点集中在对低保对象发展能力的培养上,通过专业人员的引导帮助,激发低保群体自身的脱贫意识,对症下药,提高自身脱贫能力,从专业技术指导、社会资源供给、就业机会提供等方面,对低保群体给予专门帮扶。借鉴农村精准扶贫的经验,可划分责任,把扶贫效果落实到责任者,让低保群体不但能“扶起来”,也能“站起来”,通过自我发展脱贫致富,使城市低保群体走上持续脱贫、彻底脱贫的道路。

(五)脱贫效果的精准强化

城市低保制度反贫困并不是追求扶助型的脱贫救济,而是要通过自我能力的培养,真正拔掉穷根,要重视脱贫的后续动态管理。早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为实现脱贫效果精准,低保制度的动态管理不能局限于对低保对象收入方面信息的录入,还要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数据库管理技术,对低保者的消费特点、消费类型、消费趋势跟踪分析,对低保群体的脱贫状态进行及时判断甚至预测。低保制度的动态管理需要依赖大数据技术与国家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整合,需要有专人专门机构负责对信息动态的分析,数据分析能为贫困群体入保退保提供依据,也能避免重复参保、骗保漏保等问题的出现。城市低保群体信息库的实时更新和定期跟踪,一方面能保证脱贫人群及时退出救助系统,体现社会保障资源使用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对脱贫人群脱贫后的持续跟踪,也能杜绝其因特殊原因返贫。在持续跟踪过程中,还可建立预警机制,发现苗头,及时进行干预,防止脱贫人群再次落入低保线之下,成为新的贫困人口。

2020年底,伴随着贵州省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我国农村绝对贫困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精准扶贫在农村反贫困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启发脱贫工作在城市反贫困中也应贯彻精准理念,借鉴精准扶贫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因此城市反贫困工作要以城市低保制度为依托,对城市贫困群体进行精准识别,积极统筹社会各界力量,有效发挥扶贫资金作用,针对城市低保群体的不同致贫原因,采取精准适合的扶贫举措,对现行政策中的一些不精准行为进行纠偏,调整并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使城市低保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农村绝对贫困的解决,并不代表扶贫工作的结束,而是意味着我国贫困治理进入了新阶段,对贫困群体的帮扶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年5月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 199万,占63.89%,相比2010年,十年间增长了14.21个百分点,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人口数量在逐年上升,城市贫困问题也将作为我国下一阶段扶贫工作的重点。城市反贫困事关城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城市低保制度的反贫困政策调适要能够适应新时代城市贫困治理的要求,能够在“惠民生、解民忧”的基础上“保稳定、促和谐”,帮助城市贫困群体改善贫困状态,提高生活水平,满足城市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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