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制度之基
2021-12-03李婧
李 婧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说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持续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先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奠定了实践和理论的基础,那么确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立足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认真回顾和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发展的历程与经验,揭示其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对于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必然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中国新民主主义制度形态的逻辑演进
中国共产党的建立,是开天辟地的大事件,为中国新民主主义制度形态的创立奠定了重要基础。鸦片战争后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的失败,辛亥革命后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行不通,北洋军阀、蒋介石南京政府的专制独裁,中国革命理论和实践的向前发展,中国新民主主义制度形态的逻辑演进,为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政治缘由和历史根据。
(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在中国的初步尝试及其逆变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君主专制制度,揭开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新篇章。1912年1月,由孙中山主导建立的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尝试。这一政权依据孙中山所提出的“三民主义”行动纲领和政治目标,采取民主共和制的总统制,推行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政策,表明其是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制的政府。“不论它是多么的不完善、有多少缺陷乃至错误,都不能否认,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的进步”[1],也是中国资产阶级始终所企图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形式。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总体上说是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的国家学说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孙中山之所以要匆忙制定这部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临时约法,目的就在于防范北洋军阀首领袁世凯独揽大权,希望通过《临时约法》把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和革命已取得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而,袁世凯上台不久,即有步骤地摧毁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度。他先是破坏了牵制其专权的“责任内阁制”,以实行个人独裁的“总统制”取而代之,继而解散国会,并通令撤销各地的自治会和省议会,最后则通过颁布维护总统“独揽统治权”的《中华民国约法》,废止了以维护资产阶级共和制为主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辛亥革命以来所建立的各项民主制度完全摧毁,并最终导致短命帝制复辟。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为主宰中央政权进行激烈角逐,形成军阀混战的局面,将形式上统一的“中央政府”变为公开分裂的各派军阀政权,究其根本原因,则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各个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各派封建军阀集团之间矛盾的必然结果。
从1917年至l923年,孙中山曾先后三次在广东建立政权,同北洋军阀政府相对抗。1924年1月,国共两党共同建立了以党内合作为基础的革命统一战线,其政治制度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的,而是在政党干预政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过渡性政治形态。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反动政权是建立在买办的、封建的垄断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反动统治政权。这一政权抛弃了以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为基础的新三民主义。它一方面采取残酷手段大肆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另一方面,又玩弄各种欺骗伎俩,企图将反动独裁的法西斯统治“合法化”。其先后制定的《训政时期纲领》《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等,目的都是要以法律形式把国民党反动的国家制度固定下来,其实质就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抗日战争时期,伴随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国民党政府的内外政策有了某些改变,但其两面性依然存在,即:一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抗战和一定范围内的联共,并在口头上宣称要“还政于民”;另一方面却随时准备与日本妥协和反共,并不愿意实行丝毫的民主改革,根本制度“仍旧保持其自一九二七年发动内战以来的寡头专政制度”[2]1038。事实一再证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是完全行不通的。
(二)从工农民主到抗日民主的制度演进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全国工农平民以至资产阶级,依然在反革命统治底下,没有得到丝毫政治上经济上的解放”[3]47。中国共产党为挽救革命先后发动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广州起义等百余次武装起义,标志着党进入独立领导中国革命、创建红军和工农民主政权(即红色政权)的新时期。红色政权是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由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及其代表所组成的革命政权,它与国民党南京政府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也与大革命时期的广州、武汉政府有所不同,是党在土地革命战争特殊条件下创建的一种民主的制度形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红色政权的存在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巩固,为土地革命战争兴起创造了重要条件。
红军长征北上到达陕北以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又适应从国内革命战争向抗日民族战争的转变,相继将“工农民主共和国”的主张变为“人民共和国”“民主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势力的各阶层人民的利益的政权,它以工农为主体同时容纳其他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势力的阶级参加,即“除了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外,还要加上一切其他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3]156。而“民主共和国”的制度则更有利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和抗日战争的普遍发动。
抗日战争时期,党在深入敌后、充分发动群众开辟抗日根据地的过程中普遍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的存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抗日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二是人民武装部队,这是抗日民主政权的支柱;三是组织起来的群众,这是抗日民主政权的群众基础。这一政权的基本任务就是要打败日本侵略者,解放全国人民,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1941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倒退的行为,”[5]241“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5]242党在这一历史时期创造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民主政权,即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权,是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抗日战争实际相结合的一种崭新的政权体系和民主制度,对巩固和发展抗日根据地、争取抗战胜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人民民主制度的必然选择
抗日战争后期,伴随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内矛盾进一步突出,美帝国主义支持下的国民党反动集团同中国人民之间的矛盾开始上升为主要矛盾,矛盾的焦点是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当时,“在中国人民面前摆着两条路,光明的路和黑暗的路。有两种中国之命运,光明的中国之命运和黑暗的中国之命运”[2]1025。党和人民的任务,就是要“为着打败日本侵略者,建设一个光明的新中国,建设一个独立的、自由的、民主的、统一的、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2]1026。中国人民经过14年的艰苦抗日,迫切希望实现国内和平民主,以医治战争的创伤。为争取和平民主,毛泽东亲赴重庆进行和平谈判,国共两党签署《双十协定》并决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但国民党蒋介石集团不顾广大人民的正当要求,为了掠夺抗战的胜利果实,继续实行专制独裁统治,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悍然撕毁了停战协定和政协协议,向解放区发动了大规模的进攻。
从抗战结束到新中国成立,是革命力量与反革命力量进行决战的阶段,也是中国人民彻底摧毁反动国家机器,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阶段。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制度建设主要表现为人民代表会议在实践中的新发展。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以后,抗日战争时期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统一战线已不复存在,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已成为专政对象,他们的政治权利已被剥夺。解放区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即由抗战时期的参议会演变为农村中的区、村人民代表会议和城市中具有政治协商性质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会议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权力机关,其产生的基本条件:一是,旧中国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刚刚获得解放的广大人民群众不可能立即实现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而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实行基层政权机关的直接选举、其他各级权力机关间接选举产生的制度。二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中形成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泛的统一战线,为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是以武装斗争的形式,通过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而逐渐形成的,最后发展为全国性的政权,这个过程决定了必须先建立由领导骨干组成的革命政权,然后建立代表机关,并逐步实现由代表机关转变为国家机关。
解放战争时期,伴随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党的工作重心从乡村向城市的逐渐转移,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人民民主政权形式亦有了各种变化。中国人民彻底推翻了帝、封、官三座大山在中国的统治,摧毁了国民党反动政权,这样,“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6]1471。中国人民经过长达百余年的时间终于完成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奠定了制度基础。
中国新民主主义制度形态的创新,在政治上集中表现为“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6]1480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等基本制度。在经济上,没收垄断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保护民族工商业,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并逐步而又积极地引导个体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在文化上,发展无产阶级领导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党在长期革命实践进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所创立的基本制度形态,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也为后来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红色基因。
二、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奠基、确立与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已经将“社会制度”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鲜明提出共产党人反对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7]。毛泽东则明确地指出:“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整个思想体系,同时又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8]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的进一步确认,是党和人民在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伟大胜利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
(一)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基础的奠定
1949年9月新政协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充分展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奠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正向贯通。
《共同纲领》集中体现了近百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所取得的伟大成果,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普遍愿望,在当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在《共同纲领》中曾明确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9],这为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起到了保障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重要作用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人民解放战争还没有完全结束,民主革命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各地各级人民民主政权还没有建立起来。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初形式是人民解放军的“军事管制”制度。由于革命秩序尚未稳定,反革命残余势力的破坏活动还相当严重,首先通过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权是完全必要的。随着社会秩序的安定,人民觉悟的提高和群众组织的加强,由人民直接和间接选举的代表人数的逐步增加,“人民代表会议”就由协议机关过渡到人民行使政权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相继召开,为新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五四宪法”做了重要准备。
“五四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在许多方面比《共同纲领》有了很大的发展。“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0]5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0]525,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在国家组织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这就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定地位。“五四宪法”还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及民族区域自治等基本政治制度。虽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层群众自治在《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尚未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已产生了“农民协会”“合作社社员大会”“居民委员会”等属于自治性质的基层组织形式。此外,“五四宪法”还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及辩护制度等司法制度。“五四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注重从本国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政党关系学说和民族关系理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点的,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基本要求,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和愿望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精神”[11],充分体现了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成为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法理依据。
(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使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建立。1956年9月,毛泽东在八大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党已经成了团结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12]115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开始担负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务,就是说,要把资产阶级和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13]。八大通过的政治报告决议指出:“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14]八大还根据“党现在已经是在全国执政的党”[15]的情况,着重提出了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问题。八大以后,毛泽东针对一些人认为“人民民主制度下自由太少了,不如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自由多”[12]208等言论,明确指出“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12]208。不久,他又提出了“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16]的具体要求。所有这些都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也都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近代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17]10
1957年全党开展的整风运动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常步骤。由于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兴风作浪,整风运动过程中出现了假借整风名义向党和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发动进攻的情况。对此,党向这些势力给予了必要反击,但由于反右派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也造成了不幸的后果。此后,党由于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提出后又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而在纠正已经觉察到的错误的同时,又在全党错误地开展“反右倾”的斗争,从而使错误延续了更长时间。
从1960年冬开始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随后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条例、政策和措施,使各方面的工作发生重要的转变,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巩固和发展。然而,之前出现的“左”的错误倾向并未得到彻底纠正,导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仍然普遍存在决策不民主、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的状况。而原有体制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现象,也没有通过解决领导体制问题加以消除和防止。所有这些,又都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三)“文化大革命”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严重危害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了新中国成立后尚不成熟的各项制度,也使整个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对于党和国家肌体中确实存在的某些阴暗面,当然需要作出恰当的估计并运用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正确措施加以解决,但决不应该采取‘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所谓‘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既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政治基础。它必然提不出任何建设性的纲领,而只能造成严重的混乱、破坏和倒退”[18]。
第一,“文化大革命”对党的领导制度和体制的改变及其危害。“文化大革命”伊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普遍受到冲击、批判并被中止工作,党的组织生活被迫停止;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展开,“中央文革小组”的权力不断扩大,其地位逐渐取代了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成为“文化大革命”的最高领导机构;党的九大加强了林彪及其集团在党中央的地位,十大则使江青及其集团的势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体制和制度不断遭到严重破坏,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体制发生畸形演变的必然结果。
第二,“文化大革命”对国家机构和制度体系的改变及其危害。“文化大革命”中成立的所谓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使我国政治体制在职能与结构上发生严重退化。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成立的各级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中“全面夺权”的产物,并将“一元化”的政治体制引向极端。事实表明,这种抛弃现代国家政权内部所必须的一些基本分工,根本违背现代管理要求的做法,必然导致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削弱和破坏。
第三,“文化大革命”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危害。“文化大革命”中,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式上虽然仍旧存在,但活动少之又少;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其组织形式的全国政协基本停止活动,而在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完全被纳入革命委员会的体制之下;公检法机关则被“军管”。直到1975年召开的四届人大,才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在实际上得以运行。但四届人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是极其有限的,会议所制定和通过的宪法在许多方面还加进了违背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东西,而其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指导思想,对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制度的完善,又不可能产生具有进步意义上的作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立与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文化的制度创新形态的集中体现。这一制度的形成和确立,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具有极为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和确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主要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进行了20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来不断推进中国社会历史性伟大变革的实践中创立的,是植根中国大地并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改革开放前,党对苏联式社会主义建设的诸多弊端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并努力通过各种体制和机制创新以摆脱这种影响。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20]6。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人由于缺乏经验,照搬了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模式,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产生消极影响。而后,尽管党提出“以苏为鉴”的方针,并在实践中取得重要成就,积累丰富经验,但由于“左”的影响,最终未能突破“苏联模式”,妨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这一阶段的艰辛探索,虽然屡遭挫折,但毕竟为改革开放后的重新探索提供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重要的制度基础。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引起全党的重视。他强调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1]伴随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全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通过实现拨乱反正使“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的社会主义制度恢复起来,并通过对原有体制机制实行的改革,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党在持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对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着力开展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初步形成了一套有机联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首次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体系的内涵及其层级架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20]436,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严整、内涵丰富,涵盖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领域和各个方面,特别是其彰显的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全体人民思想和精神上紧密团结等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具有诸多显著优势,是因为创立这一制度的党和人民具有科学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作为其理论根基;是因为党和人民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努力探索适合本国情况和特点的革命、建设、改革的道路,积累了极为宝贵的实践经验;是因为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和深厚的中华文化根基,这就是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百年奋斗所取得的最具特色和优势的伟大成就。这一制度的创建,是党在中国革命取得伟大胜利、使中国实现改天换地,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持续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及其体系,都是根据党提出的相关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酝酿、协商讨论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管不管用、有没有效,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23]。
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创建,就是在总结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支持下的地主、买办和新旧军阀专制独裁斗争的经验,总结党领导人民创建的工农民主、抗日民主、人民民主制度的经验,充分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对专制统治、争取人民民主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体现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特点,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实现民主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经过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反复比较,党深刻认识到:由于中国最大压迫是民族压迫,而侵入中国的帝国主义与中国的封建买办势力、新旧军阀相勾结建立起来的政治统治,只能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独裁统治。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不可能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而只能是通过人民民主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又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建,是党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并吸收其他国家有关经济制度创立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再认识的必然结论。但是,由于旧中国经济文化十分落后,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短暂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可能适应我国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与之相伴随,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得以逐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正式确立到不断完善,既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关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这一根本原则的深刻体现,又准确反映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亟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再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创建,是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总结自五四运动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思想文化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持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国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抵制封建专制文化和资本主义腐朽文化,通过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以及一系列相关的制度,推进中华文化在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不断增强活力。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是在社会实践中充分展现出来的,又是通过社会实践所反复检验过的。中国共产党百年发展、新中国70多年历史进程、改革开放40多年的伟大实践,以及中国在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杰出表现,都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显著优势,归根到底是因为这一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所创造的科学制度,是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合理的制度,是历史上任何其他社会制度所不可比拟的优越的制度。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和正在以强大的生机、活力与独特的优势,同当前世界尤其是西方国家制度出现的民主危机和面临的治理困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必将以新的制度文明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创新,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和各个方面,其价值意义十分重要。这一制度的确立及其日益走向稳定成熟,是中国创造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
经济制度是体现一定社会形态中最本质的经济关系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认识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还不可能建立单一的公有制。正是由于党对我国以往实行的计划经济的改革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后建立的单一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不断改革,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才得以确立。这一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22]。它使社会主义制度焕发了巨大活力,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并成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企图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互对立、取代甚至割裂的错误倾向,既快速推进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又保持了长期社会稳定,避免了不少国家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所经历的严重社会政治动荡,支撑了当代中国政治创新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和平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制定社会主义性质的和平发展战略,中国既建立了良好的国际合作关系并赢得了较高的国际声誉,又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外部资源实现自身发展,并推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社会主义事业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17]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形成及其显著优势的发挥,归根到底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决定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创新发展,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政治领域的具体实践”[2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极大地展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在新时代,我们要进一步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并取得明显成效以充分展现其优越性,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历程、关键原则、突出优势,不仅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制度演进本身的特点及其内在规律,而且有助于全面了解百年来中国发生一系列历史性变革的深刻动因,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制度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