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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与儒家环境美德论的发展

2021-12-03杨胜良

关键词:鸟兽格物朱熹

杨胜良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朱熹之学的主旨是修身成己,而“成物在成己之中”,关爱人之外的自然生命(“物”),促进其生、长,包含在人之自我修养之内。朱熹改造了先秦儒家环境伦理和美德论等思想,形成了较系统的儒家环境美德论。

一、“爱物”与“成己”

(一)爱 物

先秦儒家有丰富的环境思想,大体说来,一是爱物。《孟子·尽心上》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要求将自己仁爱之心从亲亲、仁民扩展到爱物。爱物是通过扩充发挥人的本心(“尽其心”)来实现的。董仲舒说:“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谓仁?”[1]做不到爱物是不能称为“仁”的。二是“时禁”,维护自然生命的生、长,保护自然生物资源。《孟子·梁惠王》说:“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对自然生物资源的保护是仁政养民的重要举措。《荀子·王制》则将“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斩伐养长不失其时”,对鸟兽、草木、鱼鳖“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使百姓有“馀食”“馀材”,当成“圣王之制”,是“王政”善治。孟子认为,与爱物一样,仁政的根基是人的仁爱之心(“不忍人之心”),所谓“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仁政、王政是仁之本心在政治上的贯彻、实现。可见,先秦儒家环境伦理的出发点是仁,即不损害自然生命的生与长;而落脚点在仁政养民,通过保护自然生物资源,促进民生。先秦儒家环境伦理思想是其民本思想的组成部分。朱熹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这种传统,他也主张爱物、成物,但他认为爱物、成物的目的是人仁德的涵养、人格的完善。

“物”一直是儒家道德关怀的对象之一。在朱熹话语中,物有不同的含义,可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物是人接触到的所有事物。朱熹说:“耳之所闻,目之所见,无非物也。”[2]400物是有形的,感官可以感知的天地间一切事物,他说,“天道流行,造化发育。凡有声、色、貌、象而盈于天地之间者,皆物也”[3]22。朱熹还将人们经历的事称为物:“凡天地之间眼前所接之事,皆是物。”[2]1348朱子之物,广义的是指自然、社会和人生领域所有的事、物和过程。朱熹认为狭义的物是指鸟兽虫鱼、花草树木等自然生物。比如,他注《孟子》“仁民而爱物”句,说“物,谓禽兽草木”[4]。朱熹常常将物与人相对,如“人、物之生”“人、物皆禀得健顺五常之性”等。这与人相对而言的物,一般是狭义上的,指天地持载的有生命之物,是“殖生”的、或“可以养人”的、或可用于祭祀的“鸟兽虫鱼,草木动植”等。朱熹认为,这些自然生命才是人应该关爱的对象。

朱熹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思想传统,主张“爱物”。他说:“仁是根,恻隐是萌芽。亲亲、仁民、爱物,便是推广到枝叶处。”[2]118仁是人的“本心”,是“根”,仁是爱之体,爱是仁之用,将仁扩展、推广到极致就是爱物,即所谓“仁厚及于鸟兽昆虫”。朱熹用“生”来解释“仁”。他说:“要识仁之意思,是一个浑然温和之气,其气则天地阳春之气,其理则天地生物之心。”[2]106仁是生之理,生是仁之作用和表现。朱熹在回答学生提问时还说,“仁,浑沦言,则浑沦都是一个生意”[2]107。仁的意义是生,仁及鸟兽、昆虫、树木等生命,就是让生命生与长,“遂其性”,所以仁及其他自然生命的实质是不损害、不压制这些个体生命的生、长。

(二)成 己

仁及鸟兽、昆虫、树木等生命,是修己的泛化,只有在修己无私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朱熹将仁与“公”联系在一起,他说:“仁是爱底道理,公是仁底道理。故公则仁,仁则爱。”公是仁的基础和出发点,公的涵义是无私。“公不可谓之仁,但公而无私便是仁。”[2]116公而无私则为仁,一个人能“做到私欲净尽,天理流行,便是仁”[2]117。可见,品德高尚的人“公而无私”,不以自己的私见、私欲来评价、使用万物,不弯曲、割裂生物的本性,这就能“尽物之性”,能“成物”。无私是克己的工夫,是正心、诚意的修身方法,在此基础上人能扩充发挥“仁”德,从而能爱物,能“生”物、“成”物。

在继承先秦儒家“爱物”思想基础上,朱熹从理学的立场进一步阐述了“仁及鸟兽、昆虫、草木”的理由。首先,从物的方面看,爱物是因为鸟兽、昆虫、草木等自然生命(“物”)拥有道德地位,而它们拥有道德地位的根据,与西方思想家认为自然生命具有感受快乐与痛苦的能力等观点不同,朱熹认为,这是由于它们与人一样具有伦理。朱熹认为,万物都有其理,“上而无极、太极,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各有理”[2]295。无极、太极乃至鸟兽、昆虫、草木等都天生禀赋了理,朱熹解释“物”(禽兽鱼虫)“亦无不有此理”说:“看他也自有父子之亲;有牝牡,便是有夫妇;有大小,便是有兄弟;就他同类中各有群众,便是有朋友;亦有主脑,便是有君臣。只缘本来都是天地所生,共这根蒂,所以大率多同。”[2]256朱熹认为,鸟兽等有雌雄、大小、母幼、群体等,这体现着夫妇、长幼、朋友、君臣之伦理的萌芽,表现出与人相同的仁义礼智等天赋之性。朱熹说:

故人物之生必得是理,然后有以为健顺仁义礼智之性;必得是气,然后有以为魂魄五脏百骸之身。……然以其理而言之,则万物一原,固无人物贵贱之殊;以其气而言之,则得其正且通者为人,得其偏且塞者为物,是以或贵或贱而不能齐也[3]3。

这里的“物”指能“运动知觉”的鸟兽等。朱熹认为,它们与人“并生于天地之间,本同理一”[3]420,与人禀有相同的理,其本性与人也一样,为“仁义礼智”。从这个意义上说,鸟兽等物与人无贵贱之分,它们均有独立的生命意义和道德价值,都应同等地予以尊重。只是另一方面,人与物之身体均来自形而下之气,而人、物所获得的气有正与偏、通与塞之区别,动物禀赋的天理之性受形气的遮蔽,因而,它们与人有贵贱之别而不能平等①在这一点上,朱熹说法本身并不一致。《孟子集注》卷11说:“人物之生,莫不有是性,亦莫不有是气。然以气言之,则知觉运动,人与物若不异也;以理言之,则仁义礼智之禀,岂物之所得而全哉?此人之性所以无不善,而为万物之灵也。”[4]人与物禀赋的气相同,而理不同。。

其次,在朱熹看来,更重要的是,仁及鸟兽昆虫草木的理由在人自己,“爱物”关系到人的仁德萌芽(“不忍人之心”)的保持与培养。司马光的弟子刘安世(左谏议大夫)之《刘谏议语录》载:“程颐为讲官。一日讲罢未退,上偶起凭栏,戏折柳枝。颐进曰:‘方春发生,不可无故摧拆。’上掷枝于地,不乐而罢。”[5]这件事情的真实性已“不可知”,有人认为,“国朝讲筵仪制甚肃,恐无此事”[6],朱熹等编《二程遗书》,朱熹力主将此事保留,其理由是:

折柳事有无不可知,但刘公非妄语人,而春秋有传疑之法,不应遽削之也,且伊川之谏其至诚,恻怛防微虑远,既发乎爱君之诚,其防养善端、培植治本,又合乎告君之道,皆可以为后世法,而于辅导少主尤所当知,至其余味之无穷,则善学者虽以自养可也,故区区鄙意深欲存之,盖其说如此非一端也,今乃以一说疑之,而遽欲刋去,岂不可惜,若犹必以为病,则但注其下云:某人云,国朝讲筵仪制甚肃,恐无此事,使后之君子以理求者得其心、以事考者信其迹,其亦庶乎其可矣![6]

程颐“谏折柳”事件背后是对自然生命的态度。朱熹认为,爱物护生事关“防养善端、培植治本”,即关系到“存心养性”,关系到人天赋的善良本性的养护与美德的养成。程颐“谏折柳”事件的真假已不可考,而清黄宗羲《宋元学案·明道学案》载:“张横浦曰:明道(编者按:指程颢)书窗前有茂草覆砌,或劝之芟。曰:‘不可。欲常见造物生意’”。周敦颐也称“鸡雏初生可怜”。这些事例都传达出相同的意义,即在朱熹等宋代儒者看来,感受自然生命的律动,有助于人们对仁体的体认(“识仁”,或孟子所谓的“知性”),有助于人的仁德的保存与培育。朱熹正是从“存心养性”,即人的美德的养成出发来强调自然生命的道德价值,及保护自然生命的道德意义。

环境美德论与环境伦理学不同,环境伦理学从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生命出发,阐发环境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及其依据;而环境美德论立足于“行为者”,从“我们应当培养和持有怎样的美德以及如何成就幸福美满的人生”,来阐述生命伦理、环境道德。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朱熹等儒者更多地是从个人的仁德的涵养、个人的自我完善(“成己”)出发来阐述爱物护生的,这是一种环境美德论,这也与先秦儒家以民生为中心的环境伦理思想区分开来。

二、“格物”与“穷理”“成物”

“爱物”是“不忍人之心”(“仁之端”)的扩充和发挥,也有助于一个人美德的涵养,朱熹进而阐述了人的美德的培养方法,这就是“格物致知”。朱熹认为,格物致知是修身成己的基本方法,而格物致知到极致就会爱物、成物,即化知成识、化识成德。

(一)“格物,是穷得这事当如此”

格物致知作为儒家重要的道德修养方法始见于《礼记·大学》,朱熹对格物致知作了详尽阐释和发挥。现代一些学者从西方哲学的理路,将格物致知思想作为朱熹认识论思想来评述,但这脱离了朱熹的本义。朱熹对格物致知的阐释都是围绕修身成己而展开的,他把《大学》之正心、诚意,乃至致知、格物,都看成是修身的方法。他说,“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以修身而已矣”[3]38。正心、诚意、致知、格物都是修身成德的途径。

格物致知作为修身方法,在朱熹看来,其涵义是通晓“所当然”,这是道德认识。朱熹解释格物致知的涵义说:“格物者,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若是穷得三两分,便未是格物。须是穷尽得到十分,方是格物。”[2]283格物是尽物之理,而“致知,则理在物,而推吾之知以知之也。知至,则理在物,而吾心之知已得其极也”[2]324。致知是推我心之理去体认物之理,“致知、格物,只是一事”,是“吾心”穷尽万事万物之理。

对于格物致知,有学者认为,朱熹之格物是“要达到对事物‘所以然’和‘所当然’的了解”[7]。但朱熹将“所以然”归结为“所当然”,认为万物存在的依据(“所以为是”)是其应当(“当然之则”),将客观规律归结为道德律。朱熹说:“凡有声色貌象而盈于天地之间者,皆物也,既有是物,则其所以为是物者莫不各有当然之则。”[2]288万物存在的客观根据是其价值,所以朱熹之格物致知不是“格其所以然之故”。有人问:“格物,是格其所以然之故。此意通否?”朱熹回答说:“不须如此说。”[2]292格物是“穷得这事当如此,那事当如彼”,格物的目的不是考察事实以获取知识,而是“求知至善之所在”[3]7,是体认应当、通晓价值,他说:

格物,是穷得这事当如此,那事当如彼。如为人君,便当止于仁;为人臣,便当止于敬。又更上一着,便要穷究得为人君,如何要止于仁;为人臣,如何要止于敬,乃是[2]284。……所谓格物,只是眼前处置事物,酌其轻重,究极其当处,便是,亦安用神索至![2]294

格物是考究当下事物之应当,考究对当前事物的处置之道。而对“致知”,朱熹也举例说:“如读书而求其义,处事而求其当,接物存心察其是非、邪正,皆是也。”[2]283致知是领会经书的意义,探求待人处事的合适方法,斟酌事物的是非、邪正和轻重等,这些也归结为体认事事物物之应当、正当。而事物之应当,对事物的评价和应对之道背后的应当之理,是某种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对儒家而言就是仁义礼智。所以,朱熹之格物致知,不是一般的认识论,不是获取知识,而是领会事物之“应当”,通晓价值,这是道德认识论。

(二)“格物”与“时禁”

格物致知是格物之“所当然”,让人通晓事物之当然、应当之理,明了待物处事的应当之道,而人首先总是基于自己“心之理”来对待、评价外物的,所以“格物致知”的出发点是“自家心”,有人问朱熹致知、格物,他回答:

此心爱物,是我之仁;此心要爱物,是我之义;若能分别此事之是,此事之非,是我之智;若能别尊卑上下之分,是我之礼。以至于万物万事,皆不出此四个道理。其实只是一个心,一个根柢出来抽枝长叶[2]293-294。

事物之是非、轻重,事物之应当之理的根源和根据是“自家心”,外物之价值、应当是吾心之知长出的枝叶。外物应当之理与“心之理”是一致的。

格物致知是从自己的善良本性即仁义礼智出发去处置外物,所以格物致知首先是尽心知性,其次还要依外物之理而行,遵守儒家生态道德准则,这是主、客体合一的过程,它实质是一种道德实践。朱熹之格物致知实际是“即物”——针对具体的对象、具体的事件——体认、践行儒家仁义礼智等伦理,其关键是要“即物”,将仁义礼智之理即儒家普遍的道德规范与具体的对象和情景结合,朱熹在回答学生关于格物致知的提问时说:“格物,是物物上穷其至理。”[2]291他还说:

人多把这道理作一个悬空底物。《大学》不说穷理,只说个格物,便是要人就事物上理会,如此方见得实体。所谓实体,非就事物上见不得。且如作舟以行水,作车以行陆[2]288。……致知,是自我而言;格物,是就物而言。若不格物,何缘得知。而今人也有推极其知者,却只泛泛然竭其心思,都不就事物上穷究[2]292。

格物致知不是内省式的发明本性、本心,而是从本心出发,来认知事物之应当,确定应对事物的应当、正当之道,判定其是非、邪正。这应该将自己的善良本性与具体对象结合,是“合内外”的过程。

问:格物须合内外始得?曰:他内外未尝不合。自家知得物之理如此,则因其理之自然而应之,便见合内外之理。目前事事物物,皆有至理。如一草一木,一禽一兽,皆有理。草木春生秋杀,好生恶死。“仲夏斩阳木,仲冬斩阴木”,皆是顺阴阳道理。自家知得万物均气同体,“见生不忍见死,闻声不忍食肉”,非其时不伐一木,不杀一兽,“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此便是合内外之理[2]296。

这实际是将儒家道德与具体对象、具体形势结合。格物致知是从自己的善良本性出发,顺天地万物之理而行。这就要遵循天地的秩序、顺应万物的本性来行动,“固无人、物贵贱之殊”,“视之(禽兽草木)也如己之侪辈”,遵守自古以来的环境道德规范,这一方面使人的行为得当,另一方面则让自然生命发展到其最高度,实现其本性。

“非其时不伐一木,不杀一兽”,“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等,就是“时禁”,对自然动植物资源的利用必须应时而发。这是中国传统环境思想的基本内容,详见于《礼记·月令》等,主旨是要求在万物孕育生长的时节禁止猎杀禽兽、砍伐草木、捕捞鱼虾,成就鸟兽、鱼虾、草木的生与长,即“尽物之性”,即成物。朱熹将它们解释为儒者的行为规范,是应对外物的应当之理,而致知穷理、循理而行是修身、成己的途径。

三、“成己”与“成物”:“成物在成己之中”

作为修身、成己方法的格物致知包含着爱物、成物,所以朱熹说:“成己方能成物,成物在成己之中。”[2]131成己包含成物,而成物是圣人的美德和所能达到的境界。

(一)“诚者”“所以成物也”

“成物”是儒家环境思想的重要内容。《周易》有“辅相财成”之说。《易传·象·泰卦》说:“天地交泰,后以财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汉儒郑玄注曰:“财,节也。辅相、左右,助也。以者,取其顺阴阳之节,为出内之政。春崇宽仁,夏以长养,秋教收敛,冬敕盖藏,皆可以成物助民也。”[8]他从仁政养民的角度,认为圣王有“财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促成万物生长、成熟的德行。《荀子·富国》则说:“天地生之,圣人成之。”荀子提出了“天生人成”的思想。而子思派的《中庸》则第一次明确提出“成己”以“成物”的思想。朱熹对这种思想作出了深刻的诠释。

《中庸》认为成己、成物出于“诚”:“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自我及万物的成长必须经由“诚”。朱熹在回答“诚信之别”时解释“诚”说:“诚是自然无妄之谓,如水只是水,火只是火,仁彻底是仁,义彻底是义。”[2]103“诚”是事物天赋本性真实完整地显露和实现,因而,朱熹认为,成物的过程就是《中庸》所谓“尽物之性”。而对“尽物之性”,朱熹说:“鸟兽草木有多少般样,亦莫不有以全其性而遂其宜。”[2]1568与先秦儒家一样,朱熹解释“宜”为“当也”。“宜”还被解释为“利”。所以,“宜”即应当、正当之利,儒家承认万物有自身固有的利益和价值,成物是让自然生物自由成长,使其本性真实完整地实现,得到其应得之利,达到它的生命的最高度。

《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尽其性”是成己,“尽人之性”是成(他)人,“尽物之性”是成物。成己(“尽其性”)的前提是“天下至诚”,而“至诚之道”,朱熹解释说是“在我无一毫私伪”,就是“去人欲”,而人“无私”“无欲”“无伪”就会“常虚明”[2]1575。在此情况下应对外物,就能不以一己之私情、私利,而以天地之理、万物之性来衡量利用万物,从而就能“以物观物”,能“因物成就而各得其当”。所以成物是“智”。在朱熹看来,成物,不是以人的利益来衡量万物,实现其工具价值,而是以万物的尺度来衡量万物,实现其固有、自身的价值,实现其自身内在的目的。

(二)“成己”与“成物”

朱熹把“成己”“尽己”理解为尽自己的道德义务:“尽己之性,如在君臣则义,在父子则亲,在兄弟则爱之类,己无一不尽之。”“尽人”(成人)、“尽物”(成物)是自己道德责任的推广,“尽人之性,如黎民时雍,各得其所。尽物之性,如鸟兽草木咸若如此,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皆是实事,非私心之仿像也”[2]1570。这是将自己对于君主、父母、兄弟的责任,推广到天下黎民,乃至鸟兽草木,让他们各得其所、各尽其性,这样他就“参赞”了“化育”。朱熹认为只有圣贤才能如此:

圣贤出来抚临万物,各因其性而导之。如昆虫草木,未尝不顺其性,如取之以时,用之有节:当春生时“不殀夭,不覆巢,不杀胎;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所以能使万物各得其所者,惟是先知得天本来生生之意[2]256。

圣贤能认识到天之“生生”之仁德,能做到爱物、“时禁”,维护自然生命的生、长,让各种生命“全其性”“遂其宜”,能成物。成物是圣贤之大德。

朱熹以《周易》“辅相财成”和荀子“天生人成”的观点解释《中庸》之“参赞”义。朱熹主张天人相分之说,认为天与人有不同的职能:“程子说赞化处,谓‘天人所为,各自有分’,说得好。”[2]1570。天人有不同的本分,天的本分是“生”,人(圣贤)的本分是“赞助”,是助“生”,是“成”物。他说:“赞天地之化育,人在天地中间,虽只是一理,然天人所为,各自有分。人做得底,却有天做不得底,如天能生物,而耕种必用人;水能润物,而灌溉必用人;火能热物,而薪炊必用人。裁成辅相,须是人做,非赞助而何?”[2]1570天有生生之大德,而人用劳作帮助天将这种大德实现出来,圣贤帮助、促成天生物、成物功能的实现。而且,朱熹认为,天必须得到圣人参与才功德圆满:“盖天做不得底,却须圣人为他做也”[2]259。他还说:“圣人赞天地之化育,盖天下事有不恰好处,被圣人做得都好。”[2]1570圣人参赞化育,可弥补、替代天地的功能。“裁成”、矫正万物,这是其美德,也是其才能。

总之,朱熹认为儒者的自我修养、自我完善方法包含爱物和成物,他吸收了儒家的传统仁民爱物、成己成物思想,认为儒者爱物,对鸟兽草木的自然生命的利用应顺时节而动,不能损害自然生命的生长;另外,儒者能成物,主动地参与自然过程,让万物各得其宜,各遂其性。爱物、成物是儒者的美德。朱熹改造了传统儒家以民本为中心的环境思想,构建以涵养个人美德为中心的儒家环境美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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