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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困境与重构

2021-12-03徐海红

关键词:中心主义自然界共生

张 涛,徐海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研究受到学界普遍关注。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两大哲学流派分别以“人”和“自然”为中心,探寻人类保护自然的内在根据,促进人们价值观念的生态转型,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学术贡献。生态价值观的确立对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非常重要,但仅从价值观层面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容易导致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研究陷入抽象主义困境。劳动是人的生成和人类文明演进的基础,从人的现实活动出发剖析人与自然的内在联系,确证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是社会发展“永恒的基础”,以劳动的生态化或生态劳动作为基础,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研究从抽象转向现实的理论尝试。本文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对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逻辑困境及其理论重构展开初步探讨,建构一种基于劳动实践的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图景,以期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一、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抽象主义困境

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从价值观层面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对认识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两大理论流派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脱离现实的劳动实践,仅从价值观层面来讨论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正义,容易陷入抽象主义困境。

(一)以“人”或“自然”为中心的狭隘性

在生态伦理学视域内,存在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两大理论流派,二者在人类保护自然的内在根据上展开了有益的学术争鸣,深化了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认识,但两大流派也面临一定的理论困境。

1.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导致的人与自然的分裂对抗

西方“主客二分”哲学传统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基础,在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中,人被视作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存在,而自然成为被认识和改造的客体,人是自然的主人,自然的存在价值在于满足人的需要。康德提出“人为自然立法”这一哲学命题,“此命题的意思是人用知性范畴去统合自然界,自然界才有了自因”[1]9。康德的认识论将人视作自然的主人,为人类中心主义奠定伦理学基础。黑格尔通过对自我意识的确证,揭示了主奴辩证法的内在蕴含,“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2]144。在人与自然之间,人是有自主意识的存在,自然是无意识的客观存在,人认识自然的首要目的是以自然为工具,满足人的存在需要。在这一认识的过程中,深化人对自然的认识,就是逐渐确立以人为主、自然为奴的逻辑建构过程。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狭隘性体现在只追求自然的工具价值,自然存在的生态性价值被遮蔽,人与自然从和谐共生走向分裂对抗,进而引发生态危机。近代以来,知识成为人类社会前进的力量,科技为人类征服自然提供了强大的支撑,自然成为被人类征服和改造的对象。人类中心主义立足人的绝对地位,强调人应该保护自然,但保护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自然,因而是一种以工具价值为导向的思维模式。将自然仅作为工具来利用,加深人与自然的对抗。当人与自然产生对抗时,人类为了维系自身的存在而破坏自然,所导致的后果是,人在劳动中仅仅认识到自然的工具价值,忽视自然的内在价值,将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破坏。

2. 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导致的抽象主义

人与自然矛盾的激化,引起学界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批判,进而形成以自然为中心的价值观念。自然中心主义注重自然生态的整体性价值,将伦理关怀范围延伸至自然及自然界一切存在物,认为自然是有意识的生命体,人应尊重自然,人的劳动以遵循自然规则为前提。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以自然存在定义人的存在价值,弱化了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现实的人”。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以自然作为整个世界的中心,现实世界的演化根源在于自然,人在自然面前成为无所作为的存在。但是,以无意识的自然作为现实的人的存在前提,容易陷入历史虚无主义。深层生态学从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视野出发,研究人与自然的危机问题,强调对“主客二分”世界观的超越。罗尔斯顿重视自然的内在价值,现实的人的道德义务是确保自然整体之美的完整性。当我们承担这种道德责任时,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物身上存在着某些自在的价值,当具有义务意识的人接触到这些事物时,这些独立的价值就成了确定人的行为是否恰当(即正当)的根据。”[3]131以自然的价值作为人类保护自然的根据,现实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将会受到制约,人在自然面前失去主体性。

自然中心主义强调自然存在的价值,从自然存在中推导人应承担的生态责任,以自然作为主体,这种推论缺乏价值论的合理性。自然中心主义将人的主体地位转嫁到自然存在物的身上,自然存在成为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甚至凌驾于人类之上,这种自然中心主义立场对于唤醒人类保护自然的责任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践论视域中,实践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意识的人,而自然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道德权利只能是作为主体的人才具有的,而作为无意识的自然,是不能被赋予道德权利的。此外,自然中心主义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认为自然内在价值是自然所独有的,与人的活动无关。否认自然内在价值的属人特质,作为能动主体的人退场,则导致自然价值评判主体缺失。这种从想象出发,从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出发,而不是从现实出发,从人的劳动活动出发的自然中心主义,使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研究陷入抽象主义。

(二)生态伦理抽象规约的虚幻性

在以“人”和“自然”为中心的生态伦理学的研究中,对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这一问题,其核心观点倾向于自然中心主义,通过确证自然的内在价值与人的伦理规约解决生态危机。但是,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在解决人与自然的共生矛盾时,无法跨越其自身存在的抽象主义困境。

自然中心主义将属人的伦理观念延伸至自然界非人存在物的范围,并赋予自然界独有的价值。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性混淆了“事实存在”与“价值存在”的统一性,即能否从“是”推出“应当”这一概念,或者说能否从“应当”还原到“是”这一概念。“是”作为一个存在论概念,意指事物的原初本质,本应是什么,是事实存在的客观规律。而“应当”作为价值论、目的论概念,是人作为主体应价值评价而选择的实践行为。而道德价值依赖的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如果缺少价值论,在存在论中找不到道德价值的依据。自然中心主义则混淆了“是”与“应当”的关系,消除这两个概念之间的鸿沟,以自然规律强制实践主体的人去做“应当”做的事,人类的实践行为应以人自身价值评价为标准,是为了作为现实的人生存而发展,而不是为满足自然的生态规律而行动[4]46。

自然中心主义解决生态问题的方法是对纯粹道德观念的规约、批判与重建,这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立足现实劳动的观念相背离。单纯以道德规约来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具有一定的虚幻性,是脱离现实状况的理论设想,与当代马克思主义者解决问题的方法存在根本性差异。自然中心主义是抽象的。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功能绝非自然存在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系统价值是充满创造性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产物就是被编织进了工具利用关系网中的内在价值”[3]255。由上得出,仅以道德规约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正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人对自然价值认识的片面性

近代哲学认识论将人确立为认识的主体,对自然每个部分进行精细的研究,试图以对每个部分认识的总和达到对自然总体的认识,这种机械式认识论导致对自然认识的片面性。康德指出:“我们一切的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的。”[5]1认为经验是主体受到自然界的刺激,通过感官获取自然表象认识,获取自然知识。但认识是对具体认识对象表象的归纳与总结,人对自然的认识受限于自然客观规律的制约,呈现偶然性特征。康德又提出:“尽管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的,它们却并不因此都是从经验发源的。”[5]1康德认识论表明,自然具有两面性,感性经验与知性原则,感性经验是对自然本身的认识,是对现实直观对象的研究。知性原则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方式,是自然界的规律,两者的结合,才是对自然本质的认识。

对自然本身的认识和现象背后自然规律认识的统一才是对自然真正的认识,但整体自然知识范畴禁锢在现象界,作为认识主体的人聚焦于感性自然的研究,容易忽视对整体自然界的认识。密尔在《论自然》中对自然的定义是:“自然一词有两个主要的含义:它或者是指事物及其所有属性的集合所构成的整个系统,或者指未受人类干预按照其本来应是的样子所是的事物。”[6]328整体自然界是涵盖万物及万物属性的合集,人将自然分化成一个个孤立的个体进行研究并获取对其深入的认识,认为所有碎片化认识的集合就是对自然的整体性认识,是片面的。整体论生成者玻姆提出:“宇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种分割、分离的破碎观是一种幻觉。”[7]5机械主义的哲学认识论将原本生机勃勃的自然界原子化、碎片化,破坏自然的整体性,导致对自然的伤害。

二、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唯物史观基础

劳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促进人与自然实现物质变换的中介。走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抽象主义困境,需要确立历史唯物主义观,从现实出发,从人们的生产劳动出发,这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正义的基础和关键。唯物史观叙事中共生正义蕴含人与自然的平等与和谐,劳动的生态化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现实基础,共生正义的现实表征是在劳动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

(一)劳动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唯物史观基础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劳动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基石。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8]207-208。劳动是人与自然的中介,人从自然界分离出来,自然界成为人的无机身体,这就要求人类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前提,以劳动为基础,从自然中汲取人类所需的生存资料。此外,自然因人的存在而体现其价值,人通过有意识的劳动实现对自然的改变,使天然自然变成人化自然,自然的价值得以实现。人的存在以自然界为前提,在劳动中人与自然之间实现物质变换,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发展奠定基础。

人与自然在劳动的基础上交织成动态的生命共同体。在劳动的基础上人与自然通过交往与互动,实现人的本质自然化,自然本质的人化,就是“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9]172。在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中,人作为有自主意识的生命,通过人类的劳动对自然进行有意识的改造,获取生产生活资料满足人自身的生存。因此,人应承担保护自然的责任,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种正义规范。人与自然共生正义是马克思生态自然观的价值指向。共生正义是“人与自然在一定劳动关系中基于平等原则而实现共同存在、共同繁盛的良善状态,旨在实现人与自然共生的正义之维,首要前提是保证人与自然之间的地位的平等与权益的公正”[10]12。共生正义是一种整体性正义,旨在维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生正义是平等与共生的统一,以劳动为实践基础。唯物史观视域中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的生命整体。人作为有自主意识的生命存在,是维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行动主体,人通过劳动对自然进行能动的改造,创造了人类历史和人类文明。在劳动的基础上,人类从自然中汲取社会发展以及文明进步所需的物质、信息和能量,自然在进化中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成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唯物史观基础。

(二)生态劳动是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践手段

生态劳动是人在遵循生态规律的前提下,与自然相互交换物质、信息和能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过程。“所谓生态劳动,是指在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良性物质变换的基础上实现利用自然与保护自然本质统一的活动。”[11]121在劳动活动中人与自然实现物质、信息和能量的良性循环,这种历史的、具体的、生态化的劳动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奠定实践基础。人对自然的劳动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总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才能从事劳动,而劳动的本质力量使人拥有不断超越历史规定、营造自我发展空间、逐步走向解放的根本动力”[12]8。

从整体性视角看待人与自然的内在联系,自然是人存在的前提,而生态劳动则是使人与自然保持其整体性的基础。基于生态劳动的人与自然之间呈现一种整体性,劳动作为人与自然之间联系的中介,被赋予一种生态的整体性质。生态劳动是人与自然通过良性物质变换实现整体统一和动态平衡的过程,彰显了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本质特征。透过自然存在的现象洞察其本质,自然是一切社会存在物的集合,它包含人之外的自然以及从自然界演化而来的人本身的自然,是客观世界上一切物质概念的凝结。在生态劳动中,自然是人类劳动的对象,是一切物质生产资料的源泉,存在于人类社会物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社会实践中。“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13]519。人对自然施以生态劳动,实现对自然的生态化改造,在对自然的改造中获取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

在马克思看来,原初自然到人化自然的转变受到人类及人类社会意识的制约及影响,通过生态劳动,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正义。自然是一切社会存在的基础性前提,人源于自然界,通过人的生态劳动,与自然实现和谐共生。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有意识的实践主体的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将自在自然逐渐变成人化自然,自然被赋予人的意识,成为现实的人的无机身体。在生态劳动的基础上,人作为劳动主体存在,自然作为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存在,实现了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

(三)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唯物史观叙事表征

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立足于唯物史观的研究视域,以人的劳动作为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现实基础。人的劳动是对象性活动,人在对自然进行改造的过程中改造人自身。共生正义是人在劳动的基础上与自然实现本质统一的过程。

马克思的劳动理论是其阐发唯物史观科学内涵的基石。在人的生成及人类历史的发展演进中,劳动形塑了人的本质规定,并创造了人类历史和人类文明。马克思指出:“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13]531马克思将“现实的人”和自然界视作人类历史生成的源头,劳动是“现实的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过程,是人类生活的来源和基础。在劳动的作用下,人的本质得以生成。生态劳动成为人和自然的解放力量。人与自然的共生正义,本质上就是在生态劳动的基础上实现人的解放与自然解放的统一状态。

共生正义是人与自然在生态劳动中实现和谐共生的过程。在生态劳动中人与自然通过物质、信息和能量的良性循环,实现人与自然历史的、具体的统一,成为共生正义的实践基础。人通过劳动实现对自然的改造,完成人与自然物质、信息和能量的循环,彰显了人与自然共生中的正义性。以物质变换的良性循环作为衡量人、劳动和自然三者关系的生态尺度,促进了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

三、唯物史观叙事中的人与自然共生正义重构

走出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抽象主义困境,需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对人与自然共生正义进行理论重构。

(一)主体的复归:从“人”是主体到“人与自然”互为主体

马克思主义对人与自然共生关系的建构,彰显人与自然互为主体,而如何认识主体性则是研究人与自然互为主体的前提。哲学视域下主体是有思维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人,能够对客体进行有意识的改造,是客体存在意义的决定者。在人与自然之中,人是具有劳动能力并改造自然的主体存在,而自然是主体改造的对象。从理论上看,主体与客体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没有客体存在,主体就不被称为主体,当主体与客体有实践行动、形成价值关系时,主体与客体才有存在的合理性。马克思认为根本不存在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孤立的自然界和人是无意义的存在,“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割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13]220。将自然视为具有与人相关的自然而非孤立的客体存在,才能真正理解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整体关系。

马克思曾指出,自然生存条件被人“当作属于他所有的无机体来看待”[14]139-140,它“本身具有双重的性质:是主体的自然,也是客体的自然”[14]140。理解“主体的自然”,首先要理解整体中的人本身所蕴含的双重性质,理解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关系,将自然视为人本质的外化。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同时是人生产的条件,在物质生产中,“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14]142。这表明,人既具有主体性特征,同时又具有客体性,在特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当人作为主体性存在,作为生产条件的自然就是客体性存在,当人作为客体性存在,而自然就是主体性质的存在。将自然置于主体性视域下来认识,才能避免对自然认识的片面性,才能发现在历史变迁中自然向“现实的自然界”的转化,并且发现人的“现实的人”的本质。

人与自然互为主体表现在,人源于自然,在劳动中,人是劳动主体,自然是劳动对象,人对自然的改造不仅改变了自然,而且创造了人本身,实现了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的统一。“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对自然的规定。”[13]184人类在劳动中将自己的本质对象化到自然之中,人成为自然的主体,与此同时,自然的本性也进入人的本性,亲近自然、关爱自然成为人的本性中的重要内容。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然也是人的主体,人与自然互为主体,并共同构成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二)认识的转向:从“人”向“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转向

自近现代哲学对中世纪神学本体论展开批判之后,哲学从本体论转向认识论。认识论以人作为认识的主体,对世界的研究回归到人自身,人成为衡量万物存在的尺度。马克思批判了这种主观唯心论,认为它扭曲了“现实的人”的本质,认为人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自然是人生存发展的母体,脱离自然去谈论人的本质,以人的思维去演化自然界的存在,必将陷入黑格尔“绝对精神”式的逻辑困境。马克思认为:“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9]55-56人是承载自然意识的现实自然人,自然是维持人类生存的无机身体,人与自然构成生命共同体。唯物史观将人对自然的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马克思通过对以往旧哲学的批判,创建历史唯物主义,建构一种正义哲学世界观,借以从认识人转向认识人与自然的整体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在对象性劳动中呈现人的本质,并将人的本质对象化到自然之中,实现自然的人化,使自然界成为“现实的人”的自然。倘若自然的人化规避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整体性关系,无疑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现实复写,再一次带来人对自然的统治。马克思指出,“对象性的存在物进行对象性活动,如果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进行对象性活动。它所以只创造或设定对象,因为它是被对象设定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13]209。人与自然相互依存、本质统一,构成生命共同体。立足唯物史观的理论立场,在现实的劳动中人的认识实现了从人自身向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革命性转变。

(三)能动的实践:抽象伦理规约向生态实践的转变

通过生态劳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现了从抽象伦理规约向现实生态实践的转向。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以生态劳动作为首要前提。从生态劳动的构成来看,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不仅是伦理要求,还是积极的生态实践。“生态劳动的核心构成包括劳动主体、劳动目的和劳动过程三个方面。”[15]75凡是能够促进人与自然良性物质变换的人都是生态劳动的主体;劳动目的是指人通过劳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劳动过程是劳动者在劳动目的引导下实现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主体、劳动目的和劳动过程均以人与自然之间的良性物质变换作为衡量标准,最终以能动的实践促进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现实地统一于物质实践’,意味着人与自然界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过程是通过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完成的,没有加工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就没有思维与存在之间、精神与自然界之间的公平正义之价值和公平正义之权利的实现。”[16]25

人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然与作为人类无机身体的自然进行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这个过程是自然和社会新陈代谢的过程。人通过劳动从自然界获取生产资料,经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进而返还于自然,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同时将产生的生活废料向自然排放,实现物质的循环。人与自然进行物质变换,必然带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活动,产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范围内,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社会有机体内的循环。有学者认为:“正是在这种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和人与人‘活动交换’的双重运动中,在这种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双重关系下,自然物质被打上了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的烙印,形成了‘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自在存在转化为社会存在’。”[17]59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是社会历史生成的前提。人与自然是一个实践的整体,人与自然的共生正义在生态实践的基础上得以实现。

生态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良性的物质变换活动,旨在实现利用自然与保护自然的统一,因此,生态劳动蕴含着人与自然之间的整体性。人与自然之间的整体性代表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以遵循自然客观规律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良性物质变换的过程,就是人与自然的共生正义。历史唯物主义确认劳动实践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并不是否定自然界的“先在性”,而是将人与自然置放在劳动实践中去理解。人类在劳动中改造自然,同时也实现对人类自身的改造。人与自然在对象性劳动中,原始自然被赋予人的本质,成为人化的自然。在生态劳动中,“人化的自然”与“自然的人化”相统一,实现了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践论转向。

四、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时代启示

人与自然是有机统一的生命整体,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人通过生态劳动从自然获取维持生命所需的生产资料,同时将消耗的物质返还给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在新时代,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以及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为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提供一种价值范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依归。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危机,人与自然之间走向对抗。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旨在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自然的共生正义建立在人类劳动实践基础之上。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人的劳动体现不同的性质,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是异化劳动,劳动的异化不仅带来了人类与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异化、人与自然的类本质相异化、人与人关系的异化,还带来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人与自然之间丧失正义的维度,劳动成为人对自然破坏的手段,从而导致生态危机。只有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劳动的生态转向,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正义。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不仅体现在人与自然共生矛盾的化解,更是体现为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和谐关系构建。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解决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人与人的平等共享、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价值指引。

(二)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不仅体现在人与自然矛盾的化解,更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经济发展是一个社会进步最基础、最重要的生产活动,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发展方式就会对自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发展方式是单向度的,一味追求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浪费的发展模式,造成对自然资源的掠夺与浪费,最终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破裂。社会主义社会以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为最高价值追求,具有引导社会发展的绿色导向。习近平总书记说:“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18]207人与自然共生正义以生态劳动为基础。生态劳动的本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良性物质变换,体现在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上就是要实现绿色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整体性关系。因此,人与自然共生正义蕴含着社会经济的绿色发展导向,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单向发展方式的扬弃。共生正义不仅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关系,也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绿色发展针对的是传统模式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非绿色问题,主要针对人与自然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人关系上不遵循客观规律而产生的不协调、不和谐现象,引发出严重的自然矛盾、社会矛盾并存交织,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提出的”[19]9。人与自然的矛盾是实现绿色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是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建立人与自然的正义秩序,才能解决经济发展的困境,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社会的绿色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三)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人与自然共生正义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互为前提和条件。生态问题具有“公共性”和“无界性”的特征,世界上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民都与生态问题息息相关。一方面,解决生态问题,需要世界人民携手合作,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这一意义来说,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人的平等共享、国家与国家的合作共赢就失去了根基。由此,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现,对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人与自然共生正义是人类整体与自然界之间互相依赖、互相影响的共生关系,人类整体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全体人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以马克思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唯物史观认为,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每一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才能真正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20]15。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与他所处的生态环境具有密切的关系,生态问题的公共性和无界性特征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环境治理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建立一种正义的、共赢的合作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促使不同国家之间实现合作共赢,从而消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生态殖民主义。要坚决反对以不平等的国际秩序和经济手段对欠发达国家实施生态掠夺,有序促进发展中国家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的是对人的“生态安全”和“生命安全”的一体化安全,“是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生命紧密关联起来认识安全问题的一种整体性的新安全理念”[21]14,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统一作为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必然要求。人与自然共生正义蕴含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正义关系的价值追求,有助于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概言之,人与自然共生正义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善状态。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价值论战,使得人与自然共生正义陷入抽象主义逻辑困境。生态劳动是实现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实践手段,劳动的生态化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现实保障。在唯物史观叙事中,共生正义的理论重构在于以生态劳动为基础,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实现从“人”是主体到“人与自然”互为主体、从认识人自身向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从抽象伦理规约向生态劳动的全面转向。唯物史观叙事中人与自然共生正义的理论重构,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奠定理论基础,对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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